——在五届全国政协第五次会议宗教小组上的发言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今年,在我国政治生活里有两件大事:一件事是在九月里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这次全国党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而奋斗的纲领。这个宏伟纲领集中了全国各族人民要求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意志和利益,提出了实现这个宏伟纲领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战略步骤,以及一系列的重大的政策和方针。第五届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为实现我国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作出相应的决定,号召和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争取在本世纪末实现这个宏伟的纲领。另一件大事就是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在全国各族人民广泛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2】的基础上,审议、通过宪法并付诸实施。制订一部新宪法,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决定性措施。我相信,这部宪法的通过,将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从而保证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和社会主义经济全面高涨的宏伟纲领得以顺利实现。
我们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再来讨论修改宪法草案,令人更加感到即将通过的是一部拨乱反正的、实事求是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它是建国以来比较完善、比较成熟的宪法,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最根本最重要的成果。
我仅举宗教问题为例。在《草案》的第36条,修改了一九七八年宪法第四十六条的条文,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第八十八条的条文,这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
七八年宪法第四十六条,即“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完全沿袭了七五年宪法的有关条文。这是十年动乱中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全面破坏的历史背景下“左”的指导思想的产物。从一九七五年定出这个条文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实际情况是“信仰宗教的自由”并未得到保护,而是受到破坏,从而妨害了人民内部教徒与非教徒的团结,妨害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在国内外产生了不好的政治影响,这是众所周知的。五四年宪法的有关条文和《共同纲领》的有关条文是一致的。从建国初期直到“文革”前,尽管多次有过“左”的干扰,但总的说来,五四年宪法和《共同纲领》的有关条文执行的结果是好的:信仰宗教的自由基本上得到保障,不信教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更没有发生什么大问题;加强了教徒与非教徒的团结和各民族的团结,促进了社会主义事业。实践已作出最有力的回答,今天修改宪法这一条以恢复五四年宪法的有关提法好。这会不会使“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成了问题呢?不会的。第一,对于宗教信仰自由,党和政府历来强调它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样两个基本方面,这样提,不仅在道理上而且在实践中决不会也没有给“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带来麻烦。第二,宪法草案的序言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许多条款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人民群众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这些都保证公民有“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的社会主义的中国,“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不会没有保障的。宪法草案恢复并发展了五四年宪法有关宗教问题的条文,是建国三十多年来关于宗教问题的政策的一个精辟概括和这方面工作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因此,它赢得了全国宗教界和各民族信教群众的拥护和赞扬。
我个人认为这次宪法修改草案拟制得比较成功的主要原因:一是指导思想明确。从始至终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走群众路线。宪法修改委员会花了一年半时间,广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几经修改拟定了《草案》,并在今年五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在如此广泛雄厚的群众基础上进行拟制、修订国家的根本大法的《草案》,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有这样真正的民主,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工作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三是《草案》的基本内容,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创造历史的科学原理,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科学原理,总结了我国长期历史的正反两方面的教训,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更重要的是《草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将中国共产党的全面开创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宏伟纲领法律化,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统一于宪法之中,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使实现这个宏伟纲领,取得最有力的保证,倍增全国各族人民必胜的信心,去完成今后十八年振奋人心而又十分艰巨的开创新局面的伟大任务。我衷心拥护并庄严地投一票赞成通过这一部代表十亿三千万人民民意的新宪法。
注释:
【1】本文原载《法音》杂志1983年第一期。
【2】解放后,中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即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通过并颁布的第一部《宪法》,简称“五四宪法”;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第二部《宪法》,简称“七五宪法”;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第三部《宪法》,简称“七八宪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第四部《宪法》,简称“八二宪法”。即现行《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