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呦呦鹿鸣和山东自媒体吵翻了天,起因是呦呦鹿鸣写了一篇文章,批判山东村民集体跪拜的习俗是封建糟粕,这篇文章在网上广为传播,引发了网民对于鲁性的批判。
山东自媒体随后对呦呦鹿鸣群起而攻之,其中不乏人身威胁,呦呦鹿鸣认为自己遭到了网暴,便报了警,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
按照法律的角度,山东村民有权通过集体跪拜的方式敬重长辈,同样呦呦鹿鸣也有批判这一习俗的权利,但后面众多网民对呦呦鹿鸣网暴明显超出了法律的范畴,是需要严惩的。
至于山东部分村民集体跪拜是否是陋习,我认为没有定论,因为跪拜是否正确完全是观念问题,不同的观念得出的结果完全不一样,问题的核心是跪拜的过程是否有强迫的行为。
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我认为应该尊重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只要这个选择不伤害他人的权益,对自由主义者来说,关注点应是是当地人集体跪拜是自愿还是强迫,如果是自愿,外人无权干涉,如果是强迫,则理应受到社会的谴责。
根据网友留言,有部分网友认为跪拜是合理的,说自己跪拜是出于自愿,但不是集体跪拜,也有部分网友说,跪拜是对人格尊严的贬损,自己是出于集体压力而跪拜。
比如呦呦鹿鸣举得山东枣庄网友的例子,那个网友受过高等教育,认为一直跪拜是一种耻辱,她说在山东枣庄,不仅要给长辈磕头,还要给平辈磕头,哥哥堂哥堂哥嫂要磕个遍,经常磕了一整天,称磕头环节存在大量的强迫行为。
既然存在大量的强迫行为,就不能说这种跪拜是合理的,自由主义相信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必须建立在对他人选择的尊重上,如果多数人强迫少数人,就是多数人的暴政。
山东部分地区盛行集体跪拜也许代表了相当的民意,但同样有很多人不认同集体跪拜,个人跪拜有可能是自愿的,但集体跪拜一定包含部分人的不自愿。应该尊重他们不认同的权利,呦呦鹿鸣自己也说自己是替这些沉默的人说话。
就中国传统来讲,跪死人古已有之,在祖先墓前下跪,体现的是孝道和敬重,单个的晚辈跪长辈也有。但大规模跪活人意义完全不同,单独向某一个人大规模的下跪是伴随等级制度的加深而确立的。
在春秋战国时期,下跪尊卑含义并不明显,因为那时君主和臣子都是席地而坐,大家严格来讲都在跪着,大臣和君主基本在平等的位置上交流,那时儒家强调君贤臣忠、父慈子孝,强调的是双向的权力与责任,官民、君臣之间地位相对平等。
秦始皇之后,采纳商鞅之法,提出要辱民贫民贱民,君臣、官民之间才出现显著的尊卑差别,汉朝采用叔孙通和董仲舒的建议,进一步加强了尊卑之别。
椅子发明后,君主/父亲坐在椅子上,臣子/晚辈跪在地上,尊卑之别一目了然,但是直到宋朝,大规模长时间的跪拜只发生在重大的典礼上,平常君臣之间还是相当平等的,最多只是作揖,元朝之后屈辱性跪拜才多了起来。
到了清代,已经到了无事不跪的程度,儿女动辄给家长跪,百姓动辄给官员跪,臣子动辄给皇帝跪,下跪的普遍化代表了等级制度的确立和普通人尊严的贬损。
跪拜在中国历史上存在清晰的脉络,他并非公众的自发选择,而是伴随专制制度的确立而普遍化,说下跪是对人格的贬损并无错误。而且站在礼仪的角度,化繁为简是现代社会的趋势,在当今还大动干戈的集体下跪,显然有违潮流。
自愿选择跪拜活人算不得糟粕,但强迫他人下跪,形成浩大的声势,则是地道的糟粕。
我国自建国以来确立了人人平等的原则,中国革命的意义就是破除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人类的解放,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不应鼓励集体跪拜活人的行为,因为二者都赞同人格平等的原则。
当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即使是美国,也难以根除一些陋习,比如美国密西西比州颁布法律,说除非婴儿天生残疾,否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堕胎(怀孕15周后),即使是女性被强奸或乱伦而怀孕,也不能堕胎,密西西比州的这项法律引起了美国舆论的哗然并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
密西西比的堕胎法律显然破坏了妇女的基本人权,但即便如此,要想废除密西西比州的陋习,也是难上加难。
无论哪个国家,都存在不符合现代观念的“陋习”,而观念的转变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对于那些不习惯陋习的人,我的建议是:用脚投票。
比如呦呦鹿鸣举得嫁入山东枣庄的媳妇,她如果看不惯这种行为,最好的抵抗方式就是用脚投票,拒绝嫁入山东枣庄,门当户对,文化习俗也应是婚姻考量的范围,三观不一样,之后迟早闹矛盾。
寄托于行政力量移风易俗,并不现实,而且在强政府的我国,政府强力介入反而会让情况更为复杂,导致更大的冲突。
既然看不惯完全可以离开,去更好的地方生活,比如美国很多保守州的年轻人都移民到蓝州生活,比如很多东北人不喜欢东北的政策环境,就选择去南方居住,不少东北人在海南买房,在上海打拼活的很滋润,而东北因为固守旧俗丧失了越来越多的劳动力,用脚投票的人们已经作出了裁决。
越是开明现代的地方,越能吸引年轻人,市场本身就会做出选择,何必动用行政力量强制移风易俗呢?
一个健康的社会,只要保证人们用脚投票的权利,公众自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沉思的托克维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