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日本政府对于宗教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宗教法律法规。从 1868 年 1 月,明治天皇颁布王政复古诏书,宣布《神佛分离令》,立神道为国教。对于宗教政策从《神佛分离令》伊始,经历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宗教团体法》《宗教法人令》《日本国宪法》,以及至 1951 年颁布的《宗教法人法》。佛教各宗派团体在新的形式下,为了适应近现代社会的发展,在组织管理、僧才培养、弘法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组织管理上实行了以总本山为首,地方寺院为末的统一垂直管理制度,并且制定宗宪、宗制,实行民主选举管长制。各宗派的管长拥有最高的权力,在管长制确立之后,在教团组织机构和行政运营、传教区域的规划,以及教育机构等方面,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都作了相应的调整与变革。特别是在教育方面,佛教界各宗派按区域设置学校,分别成立有中学、大学。在弘法方面,各宗派以各地寺院为中心,除了继承传统的传教模式,还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兴办各种慈善事业,如进行监狱教诲、赈灾济困、临终关怀、生态环保,以及教育事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