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立法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 2021/3/19日    【字体:
作者:张新烨
关键词:  宗教活动场所 法人 财产权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宗教会议上指出宗教工作具有特殊性关乎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法人制度是民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现代法治国家规范社会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民法总则》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主体资格的确定有利于场所内开展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的明晰是公民实现信仰自由的物质保障目前尚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从不同角度论述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的相关问题。引言部分介绍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思路和创新点。并对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通过对不同地方立法的总结与分析指出宗教活动场所是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供信教公民进行集体活动的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是指经依法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宗教活动场所。紧接着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进行界定指出完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制度有利于从法律角度保护宗教财产不受侵犯还有利于促进宗教财产的合理使用以及宗教事业的发展。第三部分回顾和介绍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以及国内立法现状。在了解宗教活动场所历史发展基础上分析了当前立法与政策不足之处并找出实践中存在的不动产归属混乱、宗教财产使用不规范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遭受侵害等现实问题总结出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予以完善。第四部分首先对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类型及取得方式进行了梳理提出在具体确定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的客体范围时应考虑相关法律规定、习惯以及宗教教义教规等因素。其次明确了法人财产权客体的一般范围并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财产与国家所有财产、教职人员个人财产进行界分确定了各类宗教财产的归属主体与财产范围。第五部分首先对我国现行立法、宗教教义及历史发展传统进行了梳理指出我国宗教活动场所财产权的行使既要遵守民法规定也不能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在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也应当遵循民法的规定。此外还指出宗教活动场所所获得的财产收入不得用于向设立人、出资人分配利润。同时探讨了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动产转让、抵押和实物投资的限制以及法人清算后剩余财产的特殊性限制以防止权力滥用损害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第六部分对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的保护进行了呼吁认为应当从物权法、债权法和强制执行法等方面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保护。最后还提出社会共同监督、行政机关积极监督和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监督三方共同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产使用的监督使宗教财产的用途回归到宗教性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中来促进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的健康发展。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罗马教廷对宗教改革的回应 \张锐
摘要:1517年宗教改革运动爆发,1545年罗马天主教会在意大利北部城市特兰托召开大公会…
 
孟加拉国世俗主义发展道路的嬗变与现状 \杨玉龙
摘要:世俗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政治学说、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是当代孟加拉国体制的主要…
 
宗教组织法人类型定位及其治理结构研究 \黄晓林
摘要:《宗教事务条例》中的三类宗教组织法人属于《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法人。其中,宗…
 
博尼佐的政教关系思想研究 ——以《致友人书》为例 \潘鹏程
摘要:在11世纪中后期关于帝权与教权的众多论战文章中,《致友人书》以历史为载体,旨…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宗教财产归属的法律思考 \杜应芳 李荣
摘要:宗教财产归属不明,导致社会乱象比比皆是。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财产…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近现代日本佛教的变革与现代化转型
       下一篇文章:中国与欧洲法正义观之初步比较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