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宗教会议上指出,宗教工作具有特殊性,关乎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法人制度是民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现代法治国家规范社会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民法总则》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主体资格的确定,有利于场所内开展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的明晰,是公民实现信仰自由的物质保障,目前尚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从不同角度论述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的相关问题。引言部分介绍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思路和创新点。并对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通过对不同地方立法的总结与分析,指出宗教活动场所是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供信教公民进行集体活动的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是指经依法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宗教活动场所。紧接着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进行界定,指出完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制度有利于从法律角度保护宗教财产不受侵犯,还有利于促进宗教财产的合理使用以及宗教事业的发展。第三部分回顾和介绍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以及国内立法现状。在了解宗教活动场所历史发展基础上,分析了当前立法与政策不足之处,并找出实践中存在的不动产归属混乱、宗教财产使用不规范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遭受侵害等现实问题,总结出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予以完善。第四部分首先对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类型及取得方式进行了梳理,提出在具体确定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的客体范围时,应考虑相关法律规定、习惯以及宗教教义教规等因素。其次明确了法人财产权客体的一般范围,并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财产与国家所有财产、教职人员个人财产进行界分,确定了各类宗教财产的归属主体与财产范围。第五部分首先对我国现行立法、宗教教义及历史发展传统进行了梳理,指出我国宗教活动场所财产权的行使既要遵守民法规定也不能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在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也应当遵循民法的规定。此外还指出宗教活动场所所获得的财产收入不得用于向设立人、出资人分配利润。同时探讨了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动产转让、抵押和实物投资的限制,以及法人清算后剩余财产的特殊性限制,以防止权力滥用损害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第六部分对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的保护进行了呼吁,认为应当从物权法、债权法和强制执行法等方面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保护。最后还提出社会共同监督、行政机关积极监督和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监督,三方共同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产使用的监督,使宗教财产的用途回归到宗教性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中来,促进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