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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私法文化的勃兴与法治理念的形成——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发布时间: 2021/3/12日    【字体:
作者:申建平
关键词:  民法典;罗马法;以人为本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决定对于加速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涉及体系结构的构架、具体制度的设计,更要关注其价值理念。价值理念是民法典的灵魂。罗马法以其博大的理性、丰富的内容、完整的体系以及所蕴含的深邃的私法文化价值使其成为了后世民法体系的制度楷模。罗马法所蕴含的深邃的私法文化价值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启示。我国应以“以人为本”的私法价值理念构建民法典,通过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彰显人格尊严的价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一决定对于加速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民法典不仅是实现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化、科学化的最佳道路,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方针最基本的步骤。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涉及体系结构的构架、具体制度和规则的设计,更应当关注其价值理念。价值理念是民法典的灵魂。因此,“应从其价值理念着手,历史地考察其变迁,准确地把握其趋势,将民法典建立在更为科学、完善的价值体系基础之上。” 作为民法之源的罗马法以其博大的理性、丰富的内容、完整的体系以及所蕴含的深邃的私法文化价值使其成为了后世民法体系的制度楷模。作为人类社会文明史上一座永不磨灭的丰碑,罗马法至今仍被人们视为写下来的理性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罗马法所蕴含的深邃的私法文化精神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罗马私法文化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
 
一、罗马私法体系的形成——《民法大全》
 
众所周知,公元前450年的《十二表法》写下了罗马法史的开头篇章,而优士丁尼制定的《民法大全》则登上了罗马法史的巅峰,成为罗马法史完美的最后一章。以《十二表法》《民法大全》为标识的罗马法,以及与之相伴而生的法学——一套关于法律秩序的系统知识,可以说是罗马法对西方文明的重大贡献。从《十二表法》 的体例安排和内容来看,民事法律部分占有明显的优势。《十二表法》的内容广泛,宗教法和世俗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兼收并蓄,诸法合一,说明当时的罗马法尚处在发展的初期,但具有私法属性的民事法律条文占整个法典全部条文的大多数。粗略统计的结果是,法典共有108条款,有关纯民事的法规有38条,占总数的35%;另外涉及民事或民事化的法规有16条,占总数的15%,这表明私法已成为该法典的主要特色。
 
如果说《十二表法》的私法特色还不十分突出的话,那么,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帝国后期于公元533年编纂完成的《民法大全》则突出体现了私法特色。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在这次修撰中确立下来。《民法大全》由四部分组成,作为《民法大全》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学说汇纂》由50编组成,分为7部分,尽管第一部分多涉及法的一般问题,第七部分多涉及刑法和行政法,但《学说汇纂》的大部分内容属于现代意义的民法,这是不争的事实。《学说汇纂》展示着罗马帝国鼎盛时期相互联系着的社会条件下诞生的法律的壮观画卷。《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是《法学阶梯》,共分四卷,每卷细分为篇、段。主题编排依序是——法源、人、财产、继承、债、时效。除民法外,它也包含法的一般理论、刑法,但私法依然占据主要内容。
 
罗马法以其完善、发达的私法制度,严谨的结构以及开放自由的逻辑体系,在世界各国广泛传播,并逐步构成了近现代世界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诚如沃森教授所说:“在民法法系法典化以前的年代里,《民法大全》在根本上决定着整个私法的特征。《民法大全》卷帙浩繁,其每一部分对后来的法律发展都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在任何时候,其精妙之处,都不同凡响,实在令人叹为观止。”
 
二、罗马私法的历史嬗变
 
罗马私法的形成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它经历了一个逐渐趋向简单商品经济的漫长演进发展过程,诸如权利主体范围的扩大、家父权的逐渐退缩、早期合同法上严格的形式主义向自治原则的逐渐转化。商品经济的繁荣及其对罗马社会与罗马社会意识的不可避免的有所渗透,终于造就了罗马私法的发达。
 
(一)罗马权利主体范围不断扩大
 
在罗马法上,主体法的形成及其在罗马法中地位的确立,经历了相当复杂的过程。罗马法早期,要作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也就是说,最初罗马的民事主体必须是具有罗马市民资格的家长。商业的发展,不但要求商品生产者与交换者意志与利益的独立,要求人在交换中自由与平等的地位,而且要求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这个过程中来。多元的权利主体是商业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同时,商业社会还以其特有的利益杠杆唤醒了社会成员的个体意识和权利观念,从而引导他们为独立平等自由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而斗争。
 
首先,商业经济的兴起,使农业时代的家长权逐步衰落。“在罗马早期的自然经济社会,一切家庭事务都由家长做主,家属在财产方面既无权利能力,又无行为能力。以后由于手工业和商业逐渐发达,家长需要家属帮助经营管理他的作坊、店铺以及航海事业,大法官就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法律不断符合实际需要,通过承认家长授予家属的各种‘特有产’”,家子事实上取得了相对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家父作为家庭财产唯一所有人的地位受到动摇。
 
家长权的逐步衰落使罗马法主体制度完成了从家庭到个人的初步变革,“尽管由于历史原因个人在罗马法中仍然有一定的等级色彩,但毕竟为个人的独立、平等人格的取得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和制度基础,而对个人从家庭团体中的解放和对身份限制的祛除本身即是基于对个人独立价值的肯定。正是在此意义上,才将罗马法看成是近现代民法的源泉,私法制度的始祖。”
 
其次,商业经济的发展,促使罗马逐步扩大市民的范围。在罗马早期阶段,权利主体只能是罗马市民,即享有罗马市民权的人。最初仅有贵族享有完全的市民权,是市民法的主体,平民则不享有市民法上的权利。后来经过不懈的斗争,作为平民无数次斗争的胜利成果——《十二表法》终于承认平民的权利主体地位。罗马共和国初期,罗马成年市民只是其居民人数的四分之一。由于广大的外来人(其中包括拉丁人)被排除在市民权主体之外,享有市民权的人只是罗马居民中的一小部分,所以其主体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帝授予殖民地臣民以市民资格,罗马帝国境内的所有外来人都获得罗马市民权之后,才逐渐取消了这种限制。罗马法的主体之所以如此狭隘有限,是与罗马早期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随着罗马的不断扩张,商业经济的发展,罗马逐步扩大主体范围。罗马市民资格的普遍授予不仅使帝国内所有的臣民都成为了罗马市民,扩大了国家基础,而且确认了所有人(除奴隶外)在法律上的平等,带来了私法权利的统一。权利主体的不断扩大,便意味着一个独立、平等、自由的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正是这种私人的平等地位,使罗马法获得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大大刺激了罗马法的发展。
 
(二)契约法由重形式到重意思的演变
 
罗马法的商品经济法的性质最典型的表现便是它在契约法方面的经典创造。罗马法形成了精深的债的概念及其分类体系。社会生活的契约化,便打破了自给自足社会的生活形态,人们进入了一个流转频繁、物质丰富的商品经济时代。而在债法体系形成的过程中,契约法由重形式到重意思的演变是其突出特征。
 
早期的罗马法非常注重形式,早期市民法所有的法律行为中几乎都存在严格的形式主义,婚姻、继承、契约和收养都无一例外。严格的形式主义特征更主要体现在契约法上。罗马古时,法律对契约的形式要求很严,所有的契约均是要式契约。如要式移转物所有权的移转必须采用“铜块和称式”(mancipatio)和“拟诉弃权”的方式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力。后来“铜块和称式”成为虚构形式,也被利用进行赠与、质押、结婚、收养和立遗嘱。可见,早期罗马法对形式的关注超过了实质内容,表示当事人对交易的郑重严肃,加强契约的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契约法形式主义的实质特征,正如英国法史学家梅因所言:“仪式不但和允约本身有同样重要性,甚至比允约更为重要。”  
 
早期罗马法奉行严格的形式主义,这是因为当时经济不发达,交易较少,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而且,古代罗马人习惯于宗教仪式,对缔结契约也不厌其烦,只求可靠和踏实,可见,严格注重形式适应了古代经济文化发展的状况,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到了罗马帝国时期,随着罗马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严格的形式主义已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给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特别是民事法律行为带来极大的不便,社会迫切要求突破法律方面的形式主义藩篱。于是在法律方面有着高明技术的罗马人便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早期严格形式主义的罗马法进行了修改。” 在要式买卖的基础上,逐渐赋予那种非依特定形式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以法律效力,于是产生了诺成契约。在诺成契约中,过去所强调的一切形式要求已经被忽略了。成立契约的决定性因素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教授认为:“属于合意契约的买卖契约,是公元前三世纪为适应与外国人的频繁商业交往的需要而产生的另外一种契约形式。它是一种只需要基于合意而无需任何程式就可以完成的契约。”  诺诚契约最终成为促进罗马商品交换发展的催化剂,从而促使罗马贸易得到空前发展与繁荣。
 
诺成契约的出现,无疑是人类契约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至此,罗马法契约制度终于从形式主义的阴影下走了出来,随着诺成契约的出现,罗马法契约制度已到了高峰,并成为现代意义上契约制度的萌芽。可见,诺成契约的产生完全是基于罗马商业经济发展的社会需要,而诺成契约的种类都是商品流动的不同形式而已。罗马契约法形式主义克服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罗马帝国境内商业发展本身。
 
从罗马主体法、契约法的演变,我们看到了以人为本的私法理念的萌芽。其一,体现了平等的价值。平等作为一种精神一直是人的追求,同时也是法的价值追求。而契约则摒弃人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使得双方平等地进行商事活动。其二,彰显了人的自主性。契约从开始要依附于一定形式到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即可成立是对人的人意志自由的体现。
 
三、罗马私法文化繁荣的基础
 
(一)罗马私法繁荣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的发展
 
任何事物的产生,总是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罗马法的形成也是与罗马的社会经济状况分不开的。众所周知,罗马不断扩张的战争最重要的后果不是政治的,而是经济的。战争从根本上改变了古罗马的社会经济结构:它摧毁了小农经济的基础,而使商品经济获得了发展。战争不仅造就了一个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统一的大帝国,还通过各地发达的经济交往加强了同其他国家的联系。这一时期,国土继续扩张,罗马的商品经济空前发展,商业和手工业极为兴盛。生产和贸易的发达,使罗马帝国出现了二百年的经济繁荣时期。经济的高度发展,使各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而也促进了对于统一法律的要求。农业经济时代以《十二表法》为代表的法律,已不符合一个统一的大帝国的需要。罗马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作出调整,使其克服了形式主义及内容保守不完备的特点,从而成为世界性的法律。
 
(二)罗马私法繁荣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的形成
 
罗马不仅拥有了一个强大的国家,而且还孕育了早期的市民社会。随着商品经济在广阔地域内取得长足进展,一个市民社会也在罗马帝国境内悄然兴起,而这个市民社会以大批的自治市为依托。它的存在和发展不但以商业经济的发展为前提,还需要长期和平稳定而宽松的环境,而这样一个环境的出现与帝国前期的自由经济政策是休戚相关的。共和国末叶,罗马战乱不息,经过社会战争、前三雄和后三雄的争夺,罗马人民已疲惫不堪,人民渴望秩序,帝国的奠基者——奥古斯都大帝上台后便顺应了这一趋势。那是一个贸易几乎完全自由的时期,是一个私人创业发展机会最好的时期。帝国初期的自由放任政策的直接效果就是城市的兴起。在三个世纪中,罗马造就了数千个享有很大程度自治性的城市。
 
可见,帝国初期的自由经济政策,不仅促进了商品经济的深入持续发展,而且也导致了大批自治市的出现及以此为主导的都市化运动。尽管因其强大国家的“监护”,市民社会还未能获得充分发展。它可能是不成熟的和不完善的,但在古罗马它确实存在。帝政前期的自由经济政策,无疑为这一市民社会的自治精神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罗马法完成了“绝对财产”的观念——民法所有权这一伟大发明。市民社会的产生成为罗马私法繁荣的社会基础。
 
(三)罗马私法繁荣的哲学基础——自然法思想
 
任何一种文明的塑造,都离不开哲学思想的指导,罗马私法的繁荣亦不例外。对罗马私法原则和具体制度影响最大的是自然法思想。从渊源上讲,自然法的思想最早萌生于古希腊,是古希腊人的智慧结晶,也是西方文明传统的核心。不过,在他们那里,自然法还只是伦理意义上的。罗马法学家继承并发展了古希腊斯多葛自然法的思想,同时还成功地将自然法与实在法相结合。
 
事实上,真正把自然法这样一种纯粹的抽象伦理要求,与法律联系起来,作为一项原则来理解和规定的,是古罗马时期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罗和罗马帝国的法学家。罗马法学家认为,根据自然法则,“一切人都是生而自由的”,所有的人在本性上都是平等的,都享受一些基本权利,对这些源于自然的权利,政府无权侵犯。罗马法学家还将自然法的思想蕴涵进一步具体化和实践化。
 
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后,尽管它未能使现实的罗马法完全符合自然法要求,但它至少化作了一种推动罗马法向平等和人道的方向进化的力量。基于自然法提出的人人平等的原则,影响着罗马法的具体制度如奴隶的地位、家庭法等。
 
首先,由于自然法的影响,罗马逐步扩大自由权的范围。享有自由权的是自由人,否则就是奴隶。按罗马血统主义,父母是自由人,出生的子女也是自由人。对父母一方不是自由人的,罗马法是采取“子女身份从母”的原则确定自由身份,即出生时母亲是奴隶的,子女也就是奴隶。以后由于受自然法关于人生而自由理论的影响,哈德良皇帝遂规定,凡胎儿自怀孕至出生,生母曾一度取得自由权的,出生的婴儿即为自由人。这一“关于胎儿的利益视为已经出生”的原则,为后世各国民法所遵循。
 
其次,由于自然法的影响,罗马奴隶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改善。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所以奴隶主对奴隶有生杀的权利。以后由于受自然法的影响,逐渐通过法律限制虐待和杀戮奴隶。例如,公元19年制定的《优利娅·泊特罗尼亚法》规定,除非作为惩罚并经长官批准,禁止将奴隶与猛兽格斗;哈德良皇帝规定,女主人虐待女奴的,处流刑5年,元老院并决议关于奴隶所犯的重罪,一律由官厅处罚;凡奴隶不堪主人虐待的,官厅得强迫主人出卖之,并重申无故杀戮奴隶的,按杀人罪处理。在当时,自然法关于自由、平等的观念虽然不可能从根本上铲除奴隶制,但至少能促使人们用比较人道的态度对待奴隶,使他们获得更多的自由和尊重;并为以后消灭这种非人道的制度提供了正当依据。
 
再次,由于自然法的影响,子女的法律地位逐步得到提高。最初,古罗马的家长对其家属享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以后由于受自然法的影响,国家逐渐采取措施干预限制家长权。法律理论也有了转变,认为家长权应负担一定的义务,家长不得滥用其权力。特拉雅努斯帝(Trajanus, 98117年在位)时,禁止虐待子女,君士坦丁一世时规定,除在饥荒时允许出卖初生婴儿外,一律禁止买卖子女,杀害儿子与杀害父亲一样论罪。帝政以后,法律规定家长有义务为出嫁的女儿设定嫁资,家长如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剥夺子女应有的继承权。家属逐渐可以拥有特有产,优士丁尼一世时,已将军役特有产视同家子的一般财产。
 
最后,自然法使妇女从夫权的支配中解放出来。罗马法早期的正式的婚姻采取有夫权婚姻的形式,婚姻与夫权结合而不分,有婚姻必有夫权。妻子必须服从丈夫的支配权。由于受自然法的影响,无夫权婚姻占据了主要地位,有夫权婚姻已成为一种例外。以权力为基础的“有夫权的婚姻”变为夫妻共同生活、相互协助的结合。帝政时期,罗马的已婚妇女实际上已独立于其丈夫,妻子可以自由地同丈夫离婚。优士丁尼一世对嫁资返还制度又相继进行了改革,以确保妻子在婚姻解除后能够收回嫁资。
 
因此,自然法给予罗马法的决不是技术,而是思想。这种思想就是理性、正义、自由、平等。自然法中蕴涵的这种精神注入罗马法后,才使它逐步形成了正义、理性、平等、自由的法治理念,并成为古代法律世界中的“优秀典型”。
 
这种理念体现到私法文化上,就是人格独立、财产私有和契约自由。人格独立和契约自由展现了意思自治的权利自由主义精神,它充分尊重人的自主选择和个人尊严,彰显个人权利不可侵犯和剥夺的法治精神。而财产权利不仅是人格独立的根本条件,也是自由的基础和保障。从而为近代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精神的权利本位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这种权利自由信念对于对抗等级特权和专制统治,弘扬人的自由自主精神和权利信念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罗马法的上述理念在沉寂几世纪后,经由中世纪欧洲罗马法复兴运动得以重建,对近代西方为保障自由权利而建立法律至上权威的法治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将“以人为本”的私法精神作为构建我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编纂法典”,这为我国重新启动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良好契机。如何使我国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为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要在民法典中明确价值取向,并以此为指引,构建科学、合理、富有时代气息的民法典体系。这就意味着,制定民法典,我们不仅要借鉴西方的私法制度,更应重视自罗马法以来形成的作为制度内在精神的文化价值,即民法典的价值取向。价值选择构成我国民法典的灵魂。没有表现任何文化价值的民法典是不可思议的,而未能设定适当的私法文化价值的民法典则一定是一部失败的法典。因此,每个国家在制定民法典时,都要设定民法典的价值取向,这是必不可少的步骤。我国能够制定出什么样的民法典,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于未来民法典的价值定位。
 
我国应以“以人为本”的私法精神作为构建我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所谓“以人为本”体现在民法上,就是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利益,尊重和维护公民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使其能够自由、富有尊严地生活。之所以强调民法典的“以人为本”的私法文化价值取向,根源于中国传统私法文化长期缺失的状态。中国社会在漫长的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直实行的是重农抑商的发展策略,政治上是封建帝王的专制统治。就我国传统法文化而言,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宗法、家国意识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形成了个人对于国家的绝对的服从、个人的“利”要服从国家的利的义务本位思想,法律的功能在于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上,而不是对权利的保护。长达数千年的义务本位法制传统使得“个人观念、权利观念、自由观念”本十分薄弱。加之建国以来照搬苏联模式,过分强调人对国家的义务以及国家利益的重要性,而对人的主体价值没有体现甚至是压制的状态。“尤其是从反右斗争至‘文化大革命’这一段,片面强调国家和集体利益,否定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已趋于极端的社会本位。个人权利等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了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禁忌用语”。“由于封建主义传统和极‘左’思想的影响,对人的尊严没有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以致在文革期间,出现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践踏人格尊严的现象,甚至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尽管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全面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我国有具体的私法制度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颁布实施,但因缺少文化根基,与之相匹配的私法文化价值理念和基本精神并没有形成,使得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与其所应当体现的文化价值理念处于脱节状态,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加剧,如近年来一些打着“公共利益”幌子暴力违法拆迁引发的恶性社会事件表明,私法制度确立和发展所需要的权利、平等、自由和财产私有等私法观念在中国的历史上一直处于缺失状态。即便在今天,刚刚启蒙不久的人格独立、私法自治等观念尚未内化为全民的普遍实践。
 
中国的传统社会未曾经历过西方社会那样的文化革命和观念革命的历程,私法所应当包涵的价值意蕴在我国的传统中难觅踪迹。基于这样的历史背景,强调以人为本的私法理念并非是为了满足形而上的学术偏好,而是为了解决我国民法典的价值选择问题。因为没有现代私法文化价值作为指导,难以建立理想的现代私法制度。而且,只有体现现代私法文化价值的私法制度,才能够在其施行中发挥教育和引导功能,培育社会大众的现代私法观念,使制度的施行获得更多的文化观念认同。
 
从民法的发展历史看,“以人为本”的私法理念具有深刻的社会与历史渊源。前文已述,罗马法的主体制度变革,为个人的独立、人格的平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契约法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演变,体现了平等、意志自由的思想。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思想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人权、自由、平等理念,从而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近代民法人格平等、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等私法价值理念的形成。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渗透在各项具体制度和规范条文之中。首先,民法通过确认每个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彰显人格的平等和独立。这种主体地位通过权利能力制度来体现,人自出生之日起便获得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由于人人具有权利能力,因此人人平等、独立。其次,“赋予民事主体财产权利,从法律上奠定保障人格自由的物质基础。赋予人所拥有或创造的物以财产权利,是对人的劳动价值的肯认,同时也是维持人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体现着人格的尊严;根据这些财产权利人们可以自由地享用和处分物质财富,又是人格自由的表现。”再次,经由契约自由的赋予,实现人格自由。“契约自由的目的在于确保人格自由,即在私法的范围内,通过合同自主地安排自己的社会生活,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格的自由发展。这些制度的存在和构建确实都是为了实现人的尊严和自由发展,但对于人的自由和尊严保护而言,这些制度的保护却是间接的,” 即都是通过注重财产权制度而实现的,以致有学者指出传统民法存在着“重物轻人”的不合理现象。
 
在每个人基于出生事实即能够成为法律主体的近现代社会,以往民法理论中认为的人不可对自身拥有权利的障碍,随着对人的尊严和自由发展的重视而不攻自破。“民法需要把对人的保护上升到更高层次,确保每一个生而为人的人都能够成为独立、自主、有尊严的个体,在法治框架内充分实现自我意志、发挥自我潜能,过上幸福、体面的生活。” 在此背景下,人格的权利化保护已经成为共识。这是对人的自由、平等、尊严和发展最直接最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就此而言,人格权在未来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应为必然。通过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彰显人格尊严的价值。
 
我国的民法典,“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私法理念,充分注重对人的尊严、人身自由的尊重与保护的精神。尤其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不尊重个人人格的封建传统的国家,对人的关注与保护愈发重要。而民法是权利法,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民法又是人法,以对人的终极关怀为使命。人格权独立成编将在法律上确认一种价值取向,即人格权应当置于各种民事权利之首,当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人格利益。” 因为人的尊严与人身自由是实现主体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实现个人人格的最直接的途经。
 
综上,回顾作为民法体系制度楷模的罗马私法文化的历史嬗变,透过历史表象揭示其背后隐藏着的一个深刻命题:法律的兴盛离不开思想精神,如果失去了希腊法人文主义精神,罗马法的影响不可能如此深远。罗马的私法文化精神为我国制定民法典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启示。在我国私法制度确立和发展所需要的权利、平等、自由和财产私有等私法观念长期缺失的背景下,强调“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构建我国民法典,不仅对于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我国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具有决定性意义。
 
文章来源:费安玲、[]桑德罗·斯奇巴尼主编,罗冠男执行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文选)——二十一世纪民法典的科学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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