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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米地区至圣庙公有地使用金免除居民诉讼案——基于政教分离原则的日本违宪审查新案
发布时间: 2021/4/16日    【字体:
作者:洪儒非摘译
关键词:  政教分离;违宪审查;宪法;日本;儒教  
 
 
摘要:2021224日,日本最高法院宣判了一起关于政府免除孔子庙(名为至圣庙)的公有地使用金的违宪审查案件。本案中,那霸市政府(被告)给予至圣庙的土地使用金免除之优惠待遇,被居民(原告)上诉为违反宪法中的政教分离原则。最高法院(大法廷)在裁决中认可了居民的诉求,认为孔子庙乃宗教设施,政府不应在经济上进行偏袒。但林景一大法官也提出了关于是否可以认定孔子庙为宗教设施的不同意见。
 
一、案件概要与背景
 
(一)概要
 
本案中,那霸市政府许可了至圣庙在国有公园内的建造工程,并免除了至圣庙的公有土地的使用金。市政府从平成2641日至同年724日,免除了参加人理应支付的1817063日元(约合11万人民币)土地使用金,居民认为这一免除使用金的行为是政府在财政管理上的不作为和懈怠的表现,且这一不作为是对特定宗教团体的偏袒和扶持,违反宪法中规定的政教分离原则,因而对政府提起了公益性的居民诉讼。
 
(二)当时市政府的管理条例
 
根据《那霸市公园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被政府允许在公有的公园内建造一定设施的人,应对市政府支付每月360日元/平方米的使用金。根据但书条款,如果此设施有一定公益之目的,则可以由市长进行特别许可,免除其使用金。
 
(三)本案中至圣庙和参加人的性质
 
本庙是在市内的久米地区的松山公园(某一国有公园)建造的,尊奉儒教之祖孔子及其四位弟子的庙宇。其参加人为久米三十六姓的后代。参加人组建成了一般社团法人,着力于关于中日交流史上久米三十六姓的历史研究和以论语为中心的中华文化在东亚地区的普及研究。
 
参加人设立了一般社团法人,专门进行本庙的祭祀仪式和其他道教庙宇等的管理,只允许久米三十六姓的后裔参加,系血缘团体。其不允许外人参与的理由,系为保持“释奠祭体之仪”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严肃性,害怕外人的加入使得社团的事业变得形式化、世俗化、作秀化。
 
(四)至圣庙的历史沿革
 
最初,至圣庙于明治12年设置在冲绳县,因其性质与寺庙、神社类似,被收归国有。其后经过请愿,交还给那霸市政府。其后不久,至圣庙的所有权在大正4年被让渡给了社团法人久米崇圣会。当时,本庙的一切建筑营造,都与神社、寺庙一样受到同样的规制。
 
后来,原至圣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焚毁,此后由于城市规划的限制一直未能重建。
 
在昭和49年,参加人在自己私人拥有的那霸市若狭区(那霸市另一个区)的土地上,重新建造了至圣庙和明伦堂。平成11年,参加人听说市政府向国家购入了一块土地,该土地系原久米邮局的遗址。参加人希望将至圣庙重新迁回对其富有文化意义的久米区域,因此向市政府开始了请愿。当时,城市规划委员会中就有有识之士提出了至圣庙的宗教性问题,并提出能否将参加人的私有地与政府公有地进行交换,以解决其公有地的使用问题。
 
之后,至圣庙于松山公园内的公共土地上营建,市长同意免除其土地使用金,且此后如果其管理上没有差错,就将继续延长许可期限。
 
二、居民上告理由中的要点
 
(一)政教分离原则
 
宪法规定的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和政府的非宗教性和宗教中立。政府不可偏袒某一特定宗教,使特定宗教法人受利益。本案中,孔庙可以认定为宗教设施,其土地使用金的免除显然有特定的受益人——如果此使用金的免除持续生效,将会使参加人形成的一般社团法人获得持续稳定之直接经济利益。
 
(二)怀疑至圣庙的公益性价值
 
在《那霸市公园管理条例》但书条款中,如果公有地上之宗教设施有一定的公益之目的,则可以作为政府特别保护之对象。典型的公益目的有三:促进地方和谐;促进观光效益;作为文化遗产蕴含了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但是由于至圣庙为最近修葺的新建筑,其受众群体特殊,且特定的参加人有一定的排外性,因此不能体现公益之目的,不应作为政府特别保护之对象。
 
(三)从历史中寻找证据
 
原至圣庙在焚毁前,一直被市政府按照宗教设施对待并进行规制,因此现在的至圣庙作为对旧至圣庙的传承,理应被视为典型的宗教设施。
 
三、终审宣判
 
在判决主文中,最高法院以14:1的投票结果认可了原审判决中的违宪判断,驳回了参加人的上告申辩理由。原审判决中虽承认违宪,但未强制政府补征土地使用金。而在终审宣判中,最高法院推翻原判,要求政府强制征收。这可以说是对政府宗教中立原则的严格要求。
 
(一)终审宣判意见
 
政教分离原则的明确化
 
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了政教分离原则,但考虑到日本国的国情,只要国家和政府与宗教的关系不影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就允许两者在“必要限度内”发生联系。
 
例如,就算是宗教设施,如果其同时拥有历史文化价值,或者其本身就是文化遗产,那么就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保护对象。这一保护可以有诸多公益性的目的,例如促进观光业发展、促进国际交流,或是促进地区和谐。若宗教设施有这些公益性的价值,那么作为土地使用金的免除对象,也能够被一般大众认可。
 
但是,本案中至圣庙的问题在于,至圣庙本身的宗教活动拥有一定的排他性,并非是完全大众化的。政府在本案中的行为,很容易被一般人理解为“对宗教的特别优待和援助”,“对宗教提供特别的便利”,明显使特定参加人(宗教团体)持续受益,显然超越了“必要的限度”。相对的,其他宗教团体并未得到相同的待遇,这也使得其他宗教团体处于相对不利益之地位。每年5767200日元(约合34万人民币)的利益,可被认定为是一笔相当大的数额。
 
2.对至圣庙公益价值的全面否定
 
(1)促进地方和谐之价值的否定
 
至圣庙中的“释奠祭体之仪”,显然对于特定的群体具有特定的信仰价值,按常人理解,应被归入“宗教设施中的宗教活动”。且其受众较小,并不能作为当地居民增进感情的场地,显然于“促进地方和谐”无益。
 
(2)促进观光效益之价值的否定
 
前文已经指出,参加人严格拒绝其祭祀活动的商业化、观光化、作秀化,显然并非以对世俗大众的公益目的为导向。由此,至圣庙并不能适用《那霸市公园管理条例》的但书条款。
 
(3)作为文化遗产的特别保护价值之否定
 
至圣庙经过重新修建,虽然是对旧庙的传承,但在物理意义上是新修建的建筑,不具备历史文物的价值,并不能作为文化遗产受到特别保护。
 
3.其宗教属性由历史证明
 
最开始的至圣庙,从明治时代就一直受到与神社、佛寺同样的规制。从外观来看,至圣庙与神社、佛寺并无不同,都崇拜一定的具象化的神格,并有一定数量的参拜人员。参照至圣庙的历史沿革,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如今重新修建的至圣庙,虽然地理位置已经改变,但无疑就是对先前至圣庙的传承,可认定为是宗教设施。
 
4.其空间设置有严格的宗教意义
 
根据参加人的说明,至圣庙中的至圣门由多个门扉组成,其中间的门扉是每年一度专门为迎接孔子的灵魂而打开的。孔子的灵魂,按照既定的仪式,就是经过一条笔直的通路,从御庭的中央行进到大成殿前的。孔子之灵还将爬上设置在大成殿中央的有石龙纹样雕刻的台阶,最终进入大成殿。由此可见,至圣庙中的空间设置具有特定而严格的宗教意义,此为认定至圣庙为宗教设施的另一理由。
 
(二)推翻原审的部分及其原因
 
原审虽然判决政府的免除决定违宪,但是认为免除行为未超越政府财产管理上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说是权利的滥用。终审推翻了这一点,理由有二:
 
其一,由于免除决定已因判决而归于无效,因而本案中政府关于土地使用金的债权自始全额存在,并没有被免除,只是政府怠于履行职责。
 
其二,根据《地方自治法》的相关规定,地方政府不可以无理由地放置或放弃客观存在的债权。地方政府并无此自由裁量权。
 
四、反对意见
 
林景一法官提出了对于至圣庙的宗教性的异见,认为不能将至圣庙视为宗教设施,其祭祀活动也不能视为宗教活动。理由如下:
 
(一)习俗性
 
二战以后,民主主义不断发展,儒教被视为等同于封建糟粕的前近代的糟粕。论语的社会重要性不断下降,体系化的四书五经教育已然失去了根基。由此,参加人为了复兴普及儒教文化,为了日常践行儒学教义,日日思念追忆先祖的事迹,强化集团内部的情感联系。释奠祭体之仪是为传承普及儒学·论语文化,并在集团内部对其先祖孔子表示崇敬之意的传统,与其说是宗教仪式,不如说是代代相传的习俗,方为妥当。就算其有一定的宗教性,也一定及其微博,不能将其视作完全的宗教活动。
 
(二)无神职机关,宗教认同不可目测
 
且本案中,至圣庙并无严格意义上的宗教集团——指导者及其神职人员集团、信众集团。
 
有参拜人,并不一定代表参拜人一定是“儒教”的“信者”。信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内心的认同问题,不能将外在参拜表现视作内在宗教认同。
 
若按照多数意见判决,容易造成政教分离原则的外延变得模糊暧昧,有过度扩张之嫌。
 
(三)不良社会影响
 
由于本案中,至圣庙的参加人还组织有一定的历史研究和文化活动,如果将其一并视作违宪的原因,并加之以诉讼程序和补交土地使用金的负担,就会使得国家在将来对历史研究和文化活动的支援不断萎缩。
 
(四)援助金额并不庞大,在容许范围内
 
本案中,参加人设立的一般社团法人,能拥有面积广大的私有地,想必是较为富裕的团体。一年500万日元的土地使用金,对其财力来说并非巨额,作为国家的支援金来说,恰到好处。
 
五、余论
 
违宪审查制度,系立宪主义国家重要的宪法保障制度。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西方各国普遍意识到人权保护的重要性。战后,日本《宪法》规定,“最高法院,是拥有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或处分是否符合宪法之权限的终审法院”(宪法第81条),也承认普通法院有违宪审查权。采附随性审查制度的日本秉持尽量回避宪法判断的“阿什旺德规则”,较为保守,因而最高法院的违宪判例十分少见。本案是为数不多的最高法院做出违宪判决的案件之一,对政教分离原则作出了精细的论述和界定。
 
本案最后的判决结果,是14票赞成违宪,1票反对。既然有反对票,也就说明对于“宗教设施”内涵的外延的界定,仍然有探讨和商榷的空间。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也写明,在判断“宗教活动”和“宗教设施”时,需要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综合考虑本国的社会文化条件。若某一活动或设施的“宗教性”及其暧昧,游走在“宗教”概念的边缘,则应慎重考量整体利益,决定是否应将其纳入“宗教”的范畴中。
 
此外,本案中,居民提起的诉讼源于日本《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居民诉讼制度。此制度允许日本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不以自身的利益为诉讼目的,而是以地方公共团体的公共财务上的违法行为为由,对其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损害提起诉讼。因而居民诉讼带有一定公益性。本案在居民诉讼中还涉及附随性的违宪审查,集中了私权制衡公权力的宪政思想,对我国宪法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宪法司法化的展望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明德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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