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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润与泉州泉南基督教堂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1/4/23日    【字体:
作者: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基督教堂 相邻关系纠纷  
 
张秀润与泉州泉南基督教堂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20-05-11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502民初477
原告:张秀润,女,193912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煌增,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泉南基督教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负责人:苏伟垣,主任牧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挺,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平,男,该教堂法律顾问。
 
原告张秀润与被告泉州泉南基督教堂(以下简称泉南教堂)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秀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煌增、被告泉南教堂的负责人苏伟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挺、丁长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秀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泉南教堂立即拆除其建设的与张秀润名下址于泉州市鲤城区房屋(以下简称“张秀润的南座房屋”)西墙相邻的围墙;2.泉南教堂不得在距离张秀润的南座房屋西侧6米内的范围内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6米以外不得建设高于1.6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评估费等)均由泉南教堂承担。
 
事实和理由:张秀润系泉州市鲤城区中山A的房屋所有权人,并于20041220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
 
2014716日,经泉州市规划局批准,张秀润就上述房屋的南座部分进行危房翻建。
 
2017年初,泉南教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其教堂北侧,与张秀润的南座房屋西墙紧紧相邻处,违法建设围墙,泉南教堂违法建设的围墙完全遮挡了张秀润的南座房屋西墙翻建后预留的窗户。
 
因此,张秀润多次与泉南教堂交涉,要求其拆除其违法建设的围墙,保证张秀润的南座房屋翻建后的采光、日照权,但泉南教堂不顾张秀润的强烈反对,继续进行违法建设行为。
 
张秀润于20175月向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反映,该局于2017512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泉南教堂于2017531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的围墙,该期限届满后,泉南教堂仍拒不拆除该违法建设的围墙。
 
2017626日,泉州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发送《关于商请督促泉南基督教堂拆除违规建设的围墙的函》,商请该局督促泉南基督教堂拆除该违法建设的围墙,但至今泉南教堂仍无动于衷,拒不拆除其违法建设的围墙。
 
综上,泉南教堂违法建设围墙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张秀润房屋的采光、日照权。
 
泉南教堂辩称,张秀润的诉请根本不能成立,应予判决驳回。
 
具体理由体现在:一、张秀润实施房屋翻建行为既是民事侵权行为,又是违建行为,其诉请拆除泉南教堂涉案围墙等诉请,于法无据。
 
1.涉案围墙系泉南教堂对原属旧墙原貌的修复,因张秀润在房屋翻建中拆毁了该旧墙后并侵入泉南教堂东南角、西南角1618公分地基,翻建时将房屋整体移位,偏向泉南教堂一侧。
 
故张秀润于2013714日和泉南教堂签订协议书,确认涉诉围墙归泉南教堂所有,答应无条件恢复旧墙原貌,自愿补偿泉南教堂4000元作为该围墙维修费。
 
2.从张秀润提供规划审批等诉讼资料看,泉州市规划局批准对方危房翻建为1层,层高4米。
 
然而除了上列侵占泉南教堂地基外,实际上张秀润翻建房屋有二层,层高近6.1米、檐口5.1米,明显违反规划审批许可范围属于违法建设,应予拆除改正。
 
3.张秀润违反规划审批范围翻建涉案房屋是违章建筑,且侵占作为相邻方的泉南教堂的宅基地使用权。
 
依据不法利益不受认可、不受保护的原则,张秀润主张该违章建筑衍生采光权等上列诉请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二、对张秀润提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有关泉南教堂违法建设涉案围墙的信访答复的辩驳。
 
泉南教堂对于东亚文化之都泉州的宗教文化广泛交流和发展有着深远历史和现实意义。
 
涉案围墙是对张秀润拆毁泉南教堂旧墙原貌的恢复,不仅不影响城市规划,反而维护了城市对外形象,更利于市容观瞻和文脉传承,更令海内外游客觉得赏心悦目。
 
众所周知,古城保护整治改造应重视历史文脉延续,建筑、景观应同周边环境相协调,注重保存改造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名木古树等人文自然环境。
 
结合泉南教堂提供的现场图片分析,涉案围墙的恢复完全切合古城改造规划的要求,不是应予以拆除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建行为。
 
由此可见,鲤城、泉州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认定涉案围墙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立案调查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复查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况且,泉南教堂已依法对此提起行政诉讼,泉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45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也已证明其没有作出泉南教堂涉案围墙妨碍张秀润采光权的认定。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更是认定该二级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信访答复复查意见书只是针对张秀润主张的信访事项作出的行为,未涉及泉南教堂实质权利义务,属于非可诉行政行为。
 
即该二级城管执法部门没有作出涉案围墙违建且妨碍张秀润采光权的认定,从而张秀润依据这些信访答复、复查意见起诉泉南教堂相邻侵权,于法无据。
 
三、从双方在鲤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涉案围墙问题达成息访止争协议的事实看,张秀润悖逆诚信原则就该同一事项再起纷争也是没有道理的,应驳回其诉请。
 
四、法院受理相邻纠纷应以相邻不动产的权属明确为前提,否则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本案张秀润原来土地证21平方米,规划审批却是25平方米,二者相差4平方米,明显超标属于权属不明确。
 
同时,从另一方面证明张秀润侵权,这也是张秀润行使相邻权阻却或消灭之事由。
 
五、处理相邻关系应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后建的建筑物离原来的建筑物太近,光照受到原来建筑影响的,原来建筑物的权利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教堂及涉案围墙的存在及建设均先于张秀润翻建的建筑物,姑且不提张秀润相邻权行使存在的其他阻却事由,仅从上列原则分析,涉案围墙对张秀润翻建建筑物的采光等相邻权行使也不会构成妨碍。
 
况且该围墙是根据双方协议由张秀润赔偿泉南教堂自行修复的历史古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张秀润提供的证据照片图1、图2,泉南教堂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该两张照片与泉南教堂对真实性无异议的照片图6至图9可以互相印证,证明张秀润的南座房屋翻建前西侧墙壁与泉南教堂的墙壁并未紧贴,两堵墙壁之间有距离。
 
而照片35与本院组织双方现场勘验的现场状况一致。
 
故对张秀润提供的这9张照片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对张秀润提供的证据《泉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产测绘委托合同》、《泉州市房地产测绘队关于中山A测绘成果适用的说明》、《关于张秀润等人信访问题的答复》、《关于丁顺清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宗地成果表》,均能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张秀润提供的《泉州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商请督促泉南基督教堂拆除违规建设的围墙的函》、《关于丁顺清信访事项部门协调会会议纪要》未能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对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
 
泉南教堂提供的(2018)闽0503行收14号《收件告知书》、(2018)闽05行终138号《行政裁定书》,均能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对上述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泉南教堂提供的照片中,涉及张秀润的南座房屋翻建前的照片,未能体现拍摄地点全貌,无法定位拍摄地点,且目前现状已改变,真实性无法核查,张秀润对真实性也不予确认,故对该组照片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
 
对于泉南教堂提供的张秀润的南座房屋翻建后的现场照片,除泉南教堂自行标注的文字、数字外,其余图像信息与现场勘验情况一致,本院对未经编辑的原始照片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于泉南教堂提供的《强烈要求维护教会6000多位信众合法权益联名呼吁书》不符合证据形式,属于单方陈述,该份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对于泉南教堂提供的土地所有权状、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通知、房屋所有权证及张秀润提供的地籍图、坵领户册、纸契、房产分析等房地产档案资料,能提供原件以供核对,真实性可予以确认,但该几组证据并不能证明张秀润的南座房屋翻建前的西侧墙壁系与泉南教堂的墙壁紧贴。
 
对于张秀润提供的泉州市规划勘测研究院出具的中山A现状测绘图,系张秀润自行委托测量,未经双方当事人到场确认,对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对本院委托泉州市新宇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所作的新宇测绘[2018]鉴字第008号《房产测绘司法鉴定报告书》,经双方当事人现场确认,且双方虽对报告书的部分标注及表述有意见,但对测量的房屋平面数据没有意见,故对该测量报告的平面测量数据,可予以确认。
 
对于张秀润提供的20033月泉州市城市坐标系航拍图,系本院依张秀润申请出具调查令由其代理人向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调取,真实性可予以确认,该航拍图所显示的涉案相邻房屋的四至情况与《宗地成果表》一致,可以证实张秀润的南座房屋翻建前的西墙与泉南教堂东北面一幢未拆除的二层楼房的东墙相邻但并未紧贴。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泉州市鲤城区中山A房产于20041220日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张秀润。
 
上述房产范围内的南座房屋的南墙和西墙均与泉南教堂相邻。
 
在张秀润的南座房屋西侧,原有一座泉南教堂的二层的砖混楼房(以下简称“二层楼房”),该二层楼房东墙与张秀润的南座房屋的西墙之间的间距为40厘米。
 
后泉南教堂拆除了其二层楼房,只留该二层楼房的北墙未完全拆除作为其北面围墙。
 
2012117日,泉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泉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定张秀润的南座房屋系危房,建议按程序申请翻建。
 
后张秀润欲进行翻建遂着手拆除其南座房屋,其间与泉南教堂产生纠纷。
 
2013714日,泉南教堂作为甲方与张秀润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因乙方危房翻建中,南侧墙与甲方产生争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如下:1、乙方按规划局审批危房翻建的红线图范围(东至西4.55米,北至南5.23米)内施工,不得在西、南面墙开门窗。
 
参照原照片,允许在西墙放60×60公分窗。
 
2、甲方与乙方南侧交界的旧墙权属归甲方所有,乙方误拆原应无条件恢复甲方旧墙原貌。
 
经协商乙方补偿甲方四千元作为甲方自行翻建旧墙工料款。
 
3、乙方在施工时损坏的花盆应如数赔偿。
 
张秀润于当日支付了上述补偿围墙维修费4,000元。
 
2014716日,张秀润取得其翻建南座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规模为:建筑面积21.86㎡,1层,檐口高度4米。
 
在房屋翻建过程中,张秀润与泉南教堂为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于2017118日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张秀润位于中山的房屋南侧与中山基督教堂北侧相邻,张秀润因房屋翻建与泉南基督教堂引发纠纷……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张秀润同意在2014年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规划红线图内对中山房屋进行施工,由执法部门负责监督。
 
2.张秀润同意对目前中山房屋南侧超越红线图的地基部分进行清除后再继续施工。
 
3.在张秀润做到以上两点基础上,泉南基督教堂不得无故阻挠张秀润九间巷7号房屋的施工,同时做好对信徒的说服工作,并确定具体联系人负责施工期间的协调。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张秀润保证翻建后生活污水不会排放到泉南基督教堂的地界,确保房屋檐口滴水只能在原有建筑红线图内,不能让雨水倾泄到泉南教堂一侧,其西侧南侧建筑整体立面(包括排水设施)不能超过2014年鲤城区规划局现场划定的红线,如张秀润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泉南教堂方面将由联系人出面阻止并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5.双方一致同意,九间巷7号危房翻建后,此事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以本事由向对方提出诸如“误工费”、“损失费”等及其他不合理的赔偿要求。
 
双方也不可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上访或利用媒体制造相关舆论。
 
上述协议签订后,张秀润继续进行翻建施工。
 
其间,泉南基督教堂紧贴张秀润的南座房屋的西侧砌起一堵高约4.8米的墙体。
 
张秀润家人遂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2017512日,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作了泉鲤执法[2017]5号《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内载明:“泉南基督教堂:经查,你单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泉南基督教堂北侧建设围墙,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第一款  ……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17531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的围墙;逾期未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2017118日,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了泉鲤执函[2017]91号《关于丁顺清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处理意见部分载明:“对于泉南基督教堂未经审批,在与您的房屋西墙相邻处新砌一堵围墙行为,我局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将进行立案调查。
 
20171220日,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泉执复查[2017]13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其上载明:20171212日,本机关会同鲤城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
 
经现场核实,您的房屋九间巷7A,经泉州市规划局批准危房翻建,房屋西侧确实标有窗户位置;泉南基督教堂在其产权范围内,即您的房屋西墙,新砌一堵围墙,刚好遮住您预设置的窗户位置,侵害了您的采光权。
 
对于泉南基督教堂未经审批,在您的房屋西墙相邻处新砌一堵围墙的行为,鲤城执法局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复查意见如下:本机关已责成鲤城区执法局一个月内对泉南基督教堂设置的围墙进行立案调查。
 
对于其影响您的采光权的行为,建议您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后张秀润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查明,201832日,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泉执信答[20183号《答复意见书》回复泉南教堂,内载明:2017年期间,中山A业主多次到我局上访及向市、区相关部门反映贵堂违法建设围墙,影响其通风采光权益。
 
接到信访人的反映后,我局立即责成鲤城区执法局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贵堂与信访人中山A业主的纠纷。
 
经鲤城区执法局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贵堂涉嫌未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批,擅自进行建设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意见(一)关于申诉函中提出的贵堂与中山A相邻一侧,不是新砌围墙,而是在历史旧基上恢复原旧貌状态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请你堂积极配合鲤城区执法局对你堂设置的围墙进行调查处理。
 
(二)关于申诉函中提出的我局作出认定侵犯“采光权”的问题。
 
关于采光权问题,我局并未对你堂是否侵犯信访人的采光权进行认定,只是引用信访人的诉求,且我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泉执复查[201713号)的处理意见明确告知信访人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三)关于申诉函中提出中山A业主翻建的房屋破坏了教堂的完整性,应予以拆除的问题。
 
中山A业主翻建的房屋依法经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同意建设,我局已责成鲤城区执法局加强巡查监管,若其有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将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泉州市新宇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对张秀润的南座房屋进行测量。
 
该公司于201936日出具新宇测绘[2018]鉴字第008号《房产测绘司法鉴定报告书》,对张秀润的南座房屋进行平面、立面测绘,并出具房屋建筑平面、立面图。
 
根据平面图显示,张秀润的南座房屋的南面墙东至西长4.42米,西面墙南至北长5.19米,房屋底层高2.22米,闷顶层总高2.73米。
 
2019928日,该测绘公司出具《关于对房产测绘司法鉴定报告书的补充说明》,内载明:“一、该建筑四至及相关数据见附图;二、该建筑面积檐口高度为3.87米,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檐口高度为4.00米;三、本说明为原报告的补充,如存在冲突,以本说明为准。
 
”泉南教堂预交了测量鉴定费6,000元。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时,不得对相邻方造成妨碍,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张秀润提供的照片、《宗地成果表》、航拍图及本院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综合证实:张秀润的南座房屋翻建前,泉南教堂曾有一幢二层楼房,该楼房的东墙与张秀润的南座房屋的西墙相邻,两墙之间的间距为40厘米。
 
本院依法委托测绘的结论则证明:张秀润翻建后的南座房屋本身的东墙与西墙之间的距离(即其南墙的长度)为4.42米,并未超出翻建前张秀润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宗地成果表》所体现的南墙4.43米的长度,亦未超出其与泉南教堂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允许张秀润建设的“东至西4.55米”的长度。
 
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可认定:系泉南教堂在张秀润翻建南座房屋过程中,未经建设规划审批,也未在其原二层楼房的东墙旧址上建墙,而是另行紧贴张秀润的南座房屋的西侧进行建设,单方改变双方的相邻关系状况。
 
另,相邻关系的处理,在法律框架内应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3714日签订《协议书》,约定泉南教堂应“参照原照片”,允许张秀润在其南座房屋的西墙“放60×60公分窗”,现泉南教堂紧贴建墙,致张秀润无法在其西墙开通窗户,亦违反双方之前的约定。
 
综上所述,张秀润诉称泉南教堂的案涉建墙行为妨碍其南座房屋的通风、采光权,请求判令泉南教堂拆除与其南座房屋西墙相邻的墙体,有其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另,张秀润主张泉南教堂不得在距离其翻建的南座房屋西侧6米内的范围内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但如前所述,张秀润的南座房屋翻建前的西墙与泉南教堂二层楼房拆除前的东墙之间的间距为40厘米。
 
故从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泉南教堂在张秀润的南座房屋西侧所建设的建筑物与该房屋西侧墙体的距离应不小于40厘米。
 
若今后泉南教堂在张秀润的南座房屋的西侧墙体40厘米以外建设建筑物,张秀润无其他正当理由不得干涉,以利双方和谐共处。
 
张秀润还主张泉州南教堂在6米以外不得建设高于1.6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但泉南教堂原有的二层楼房的东墙高度远超1.6米,且泉南教堂今后若欲申请建设,其可建设的建筑物的位置及高度应以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为准,故张秀润主张泉南教堂不得建设高于1.6米的建筑物,本院不予支持。
 
泉南教堂辩称张秀润所翻建房屋侵犯其土地,属于违章建筑。
 
但张秀润翻建的房屋系经规划审批后建设的,翻建后的房屋虽有部分超出规划设计的范围,但与泉南教堂相邻的部分均未超出原翻建前房屋的产权范围,也未超出双方《协议书》约定的建设距离,故其合法产权部分的相邻权益,依法应得到保护。
 
至于其房屋超出规划审批范围建设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确认违章建筑及对违章建筑作出处理的职能部门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非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职能。
 
泉南教堂辩称其在张秀润的南座房屋西侧所砌的墙是张秀润翻建房屋时拆毁并根据协议约定应由张秀润赔偿4,000元,由泉南教堂自行翻建的旧墙。
 
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指向泉南教堂与张秀润“南侧交界的旧墙”,并非本案所争议的墙体。
 
泉南教堂辩称处理相邻关系应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并认为其所建墙的存在及建设均先于张秀润翻建的建筑物,但庭审时双方均确认:泉南教堂是在张秀润的南座房屋框架建成后,紧贴张秀润南座房屋的西侧建墙,不存在张秀润作为后建方应自行退让问题。
 
另,泉南教堂主张其历史上曾有旧墙与张秀润的南座房屋的西墙紧贴,但泉南教堂的二层楼房曾长期存在,以之确定本案相邻间距,已充分考虑历史样貌因素,泉南教堂欲溯及更为久远的历史,并无理据。
 
泉南教堂辩称张秀润的南座房屋北侧已开有门窗,可以满足其房屋的通风采光,无需在西墙开窗,但张秀润的南座房屋翻建前的西墙原本就有开窗,现翻建规划设计中也允许其在西墙开窗,且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也允许张秀润在西墙开窗,故泉南教堂的该主张缺乏依据。
 
泉南教堂辩称双方的纠纷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此事就此了结”,但该调解协议达成于泉南教堂紧贴张秀润的南座房屋的西侧建墙之前,当时尚未出现张秀润的西墙被遮挡无法开窗的问题,故张秀润根据新的事实提起诉讼,并不违背调解协议的约定。
 
泉南教堂辩称其建设的围墙符合城市规划,围墙拆除后会影响其外观,损坏其完整性,破坏城市形象,不符合古城保护规划,也不利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方面的管控。
 
对此本院认为,泉南教堂的建筑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在此前提下,其为自身权益考虑,确有建筑需要的,可另行依法妥善处理。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泉州泉南基督教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建设的与泉州市鲤城区房屋西墙相邻的东面墙体;
 
二、泉州泉南基督教堂不得在泉州市鲤城区房屋西墙的西侧平行距离40厘米的范围内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驳回张秀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秀润负担50元,泉州泉南基督教堂负担50元,测量费6000元,由泉州泉南基督教堂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辉明
 
审判员陈莉
 
人民陪审员江军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艳玲
 
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二)排除妨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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