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文:今天我们很荣幸的请到两位法学家和哲学家,一位是香港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也是我们中国人民大学的荣誉教授,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委员,陈弘毅教授。陈弘毅教授我们非常的熟悉,去年就参加我们法理学的论坛。他在法理学领域有着非常广泛的著述,你们有的可能知道,有的可能不了解,我给你们介绍一下你们不了解的情况。他的《中国法概论》,据我所知是在英语学界研究中国法,发行量最广的著作。对中国古代法,对中国法的一些特征做了非常精辟的分析。大家知道,陈弘毅教授有着西学的传统,在哈佛获得他的法学的学位,所以对西学很通,但是他的中国法导论那本书恰恰从一种西方人能够理解的中国法的视角来介绍,所以在英语学界对中国法的研究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另一位,是高全喜教授,去年也参加了我们的法理学论坛。我想高全喜教授是社科院法学所的研究员,但是他的真实身份是一个哲学家,因为他是我们国家最著名的研究欧洲法学历史的贺麟教授的关门弟子,所以他对西方整个的学术传统有非常精干的理解。
所以我们今天首先请陈弘毅教授做一个关于基督教传统与西方宪政的兴起的这样一个报告,然后请高全喜教授做一个点评。我们也希望在法学观点和哲学观点就这样的一个问题有一个碰撞。好,下面我们欢迎陈弘毅教授。
陈弘毅: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大家好!非常抱歉由于堵车的缘故晚了20分钟才到,我记得去年也来过人民大学,当时的讲座的讲稿收录在朱老师编《法理学论坛》那本书中。我的研究领域主要是法理学与宪法学的范围,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的问题,包括一些西方与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和政治思想的比较。这次我讲的问题是我的一个比较新的研究领域,以前没有写过关于西方传统的文章,以前写过儒家传统的文章,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的书,叫《法治启蒙与现代法治**》,另外一本是《法理学思辨》,这两本书里都有几篇关于儒家传统的文章。但是我觉得无论是儒家或者是基督教传统都是东西方文明的或者文化里面非常重要的思想或者文化资源,对于现代的法制应该都是有一定的意义,值得我们研究的。这次我写这篇文章主要是为了来北京参加一个法律与宗教的演讲会,这个演讲会里面我们从很多方面探讨了很多重要的问题,在座的高教授也在里面发表了演讲。
研究这个问题,基督教传统与西方宪政的兴起,当然要先搞清楚宪政这个概念,由于时间有限,我就不花费时间讲述宪政的概念。我在《法理学**》这本书里面专门有一篇是讲宪政主义的,里面提出了宪政的定义,其中包括我认为宪政是某一种政治制度与某一种法律制度的结合。有了法制就有了权力制衡,又有了司法独立,政府在宪法的范围之内运作,政府的权力受到制衡,人权得到保障,基本上这就是宪政的最重要原则。但是宪政的出现大家知道还是在近代才有的,在近现代才有我们当代意义上的宪政国家。首先在西方出现,然后再传播到其他国家。在当代我们可以看到,在南美洲或者非洲或者亚洲都有宪政国家的存在,基本上所有国家都是宪政国家,宪政变成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标志,这说明所有的国家都遵从人权,遵从法制,遵从民主。但是由于宪政是在西方文明,在西方首先出现的,那么我们可能要探索的一个课题就是宪政与西方文明,西方文化是不是有特殊的关系,是不是西方文化创造一些有利于宪政首先在西方出现的环境。宗教、基督教是西方文化的重要元素,重要的构成部分,那么我们又会有兴趣这样一个课题,那就是基督教传统是不是同宪政的起源有一定的关系。
我就是在想基督教传统,是广义的基督教。但是大家知道,当代的基督教体系是分为,一个是天主教,然后就是新教,也就是16世纪宗教改革以后才出现的新教。新教就是狭义的基督教。另外就是东正教,东正教也是基督教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因为罗马帝国分裂为西罗马帝国和东罗马帝国,在东罗马帝国的基督教会后来就发展成为东正教。现在的希腊或者俄国,他们的基督教就是东正教。所以我这里讲的基督教传统,课题里的基督教传统就是包括这个天主教和新教,东正教就不特别讲,因为这是讲西方的文明,那么西方文明主要是指罗马帝国灭忙之后在中欧和西欧形成的文明,一般来讲我们不特别研究俄国方面的东正教的东西。那么这个课题还有一个研究的重要性或是意义就是说,在中国发展宪政制度是不是容易或者困难,涉及到有些因为西方的宪政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基督教传统,中国没有基督教传统,或者说基督教在中国的影响相对与基督教对西方的影响来说是比较小的。是不是比较难发展宪政呢,这也是背后的一个关注的问题,虽然我看我今天的讲座不能处理这个问题。
我今天的讲座是讲西方宪政的兴起与基督教传统的关系,现在有两种比较偏激的或以偏概全的讲法我先讲出来,然后说出哪些看法是不全面的。一种关于基督教与宪政的关系的看法就是:宪政是现代文明的产物,现代文明就是启蒙时代以来的文明,以理性,以科学民主民权为标志的现代政治文明,现代思潮,就建立了宪政,或者促成了宪政的出现。而启蒙时代的宪政都是反宗教的,反当时的天主教的,所以这种观点认为宪政是现代的东西,同中世纪,或者说宗教没有特别的关系,甚至他们认为中世纪是黑暗的愚昧的时代。启蒙时代的思想家都是这样认为的,认为中世纪神权主导的文化是反人权或者反人道的。因为中世纪有宗教审判所大家知道是非常残酷的手法来压迫一些被认为是异端的宗教思想,会受到非常残酷地对待,包括使用火刑活活烧死。所以这种观点就认为宪政是现代理性主义与人文主义的产物,同中世纪的非理性,或者迷信,或者反民主,反人道主义是完全相反的东西。如果采用这种观点的话,那么宪政就不是基督教传统的产物,而是中世纪基督教文化的一个反动,是启蒙,是反抗宗教,以理性来对抗宗教,以人权来对抗神权,宪政就是这样的一个产物。
另外一个观点刚刚相反,他认为基督教传统为宪政提供了很多有利的因素,提供了很好的环境,很好的图样,让宪政可以发展。尤其是指出在中世纪,天主教教会同国家是有一个互相争权互相制约互相在权力上平衡的关系,所以就使国家的权力不能绝对。所以专制国家在西方,在中世纪以来,相对其他地区的专制国家是没有那么专制的,因为有教会同他的抗衡。教会时认为教会是高于统治者的,上帝立法是高于人间的统治者所立的法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基督教传统被认为是有利于基督教的发展的。我们的研讨会是前几天,贺卫方教授也提出这样的观点,他是认为基督教传统是对宪政的发展提供很有利的条件的,他特别强调教会作为一个组织完善的,可以与世俗完全抗衡的力量对现在宪政发展的作用。而且他对中国儒家传统是持比较否定的态度,他认为儒家搞了几千年为什么都没有出现宪政。但是这个问题我不准备在这个讲座里处理。另外,也有因为西方基督教很重视一个个人都是按上帝的形象来作比较的,他们认为基督教强调人的尊严,人的平等,这也是同现在人权是符合的。
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不全面的,现在就准备通过以下的历史方面的研究来论证基督教传统同宪政真正的关系。主要是从三部分来讨论这个问题:第一部分是中世纪的基督教传统与宪政,然后会讲到16世纪宗教改革时代的基督教传统与宪政,第三,英国17世纪革命时代的基督教与宪政。因为,到了17世纪末,英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大型宪政国家,就是君主立宪。所以我的研究基本上是从中世纪一直到17世纪末英国革命建立宪政终止。因为我认为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宗教的因素不是很重要的。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主要是受到启蒙时代的一些思潮影响。
先讲中世纪的基督教与宪政。讲中世纪我先讲一下罗马帝国的时代,因为大家知道,耶稣是在罗马帝国统治下诞生的,那么基督教早期受到罗马帝国的迫害,基督徒都被处死。但是他们那种宁死不屈,坚持不服从罗马帝国的一些基督徒认为是违反他们信仰的法律,这被认为是为后期的公民不服从原则树立了典范。这点很重要,博尔曼在他的著作里就有提到这一点,公民不服从原则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代的基督徒。他们当时是受到迫害的,因为罗马帝国的法律要求他做一些相当于对罗马的皇帝崇拜的行为,他们只是信耶稣,所以他们不愿意遵从,因此受到迫害。但是大家知道在公元四世纪,罗马帝国接受了基督教,不止君士坦丁自己信了基督教,而且基督教被奉为国教。这对基督教的地位有很大的改变,原来是被迫害的,但是成为国教之后,就成为迫害其他信仰人士的一个团体。研究基督教传统的人会发现,基督教,也就是当时的教会,他会先订出什么是真正的纯正的基督教信仰,把一些不同,或者挑战他认为是正统的基督教思想的人认定为异端者。这是指在基督教信仰里面,主张不纯粹的,错误的基督教教义的基督信徒,长期以来这些人是受到罗马国家和教会的迫害,从四世纪开始已经有一段者被处以死刑。因为当时的神权思想,包括基督教有名的奥古斯丁,都认为如果有人在思想上信了一些错的基督教的思想,就是犯了很大的罪,最大的罪。当时认为犯了异端罪的人在死后会受到上帝非常严厉的惩罚。所以地上的统治者有神圣的义务对异端者进行惩罚,虽然对他们的惩罚比较严厉,但是相对于他们死后将要受到上帝的惩罚是不算什么的。有一些学者就把异端罪同我们现代国家的叛国罪相比较,他认为教会当时是有点像一个国家的,是一个类国家的组织,在现在国家里面叛国罪是最严重的罪行,那么在教会世界里面异端罪就是最严重的罪行,就像我们中国以前的反革命罪。
但是虽然教会与国家在罗马帝国的后期有合作来压制异端信仰者,但是他们也不是合一的,就是说国家不是完全受到教会的控制,教会也不是完全受到国家的控制。在公元5世纪,已经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被当时的教皇提出来,双线论,就是说这个世界上有两种权威,都是非常重要的,地位非常高的。一个就是教会,以教皇为领导人的,教皇自称他的权力是来自于圣彼得。另一大权威就是罗马帝国的皇帝。根据双线论,两个权力各自享有他的管辖权,这就是一直到后来中世纪都延续下去的非常重要的西方政治文明的特征。
但是罗马帝国在公元5世纪已经灭亡了,至少西罗马帝国已经灭亡了。所以在公元5世纪以后就没有西罗马帝国了,东罗马帝国还存在,就是在现在的伊斯坦布尔,东罗马帝国存在比西罗马帝国长几乎一千年,他到15世纪才灭亡。东正教就是东罗马帝国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也是基督教的一部分。当时有一个有趣的事情,也是对西方后来的文明影响很大的事情,就是虽然西罗马帝国的帝国征服灭亡了,但是西罗马帝国的教会,原来的罗马天主教会是没有瓦解的,没有消失,而是继续保持生命力,把基督教向这些蛮族的人传播,就是原来的日耳曼人和其他攻占了罗马帝国、在罗马帝国地区定居的野蛮人。他们没有书面的文字,没有罗马文明过探索出来的建筑,艺术,法律。当时这些人最后都接受了基督教,罗马基督教会成功的将基督教的福音传播到整个欧洲。然后这个教会就同代替了罗马帝国的新的王国建立了新的关系,新的合作关系。新的王国的国王都是基督徒,他们是接受教会作为精神世界的权威的,教会也承认了这些国王的政治权力是上帝所认可的。所以在中世纪有一些加冕的仪式,英国现在也是。加冕是大主教把皇冠放在新任的国王的头上,这个在中世纪非常流行的。所以代表教会也认可国王的权力,国王也认可教会的加冕。
教会的地位一直到11世纪才进一步加强,当时的教皇发起了一场所谓教皇品质革命,主要就是说天主教会是独立于所有这些国家的,这些国家的国王没有权力任命教会的大主教,在革命之前,原来是有些国王任命主教的。他也加强了教皇在教会内部的权力,由教皇任命大主教,再任命主教。他说,邪恶的国王,教会有权把它逐出教会。如果国王被逐出教会的话,那么他的人民就再没有服从他的义务了。英国12世纪就有这样一个很有名的情况,有一个作家就把它写成一个戏剧。在中世纪有很多这样的事例,表明国家和教会在互相争权、互相制约。这被认为是非常有利于后来的宪政的发展的。
除了国家与教会之外,中世纪还有一些因素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是同宪政的发展有关的。第一,从教会里面发展出来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是欧洲中世纪出现的第一个比较现代化的法律制度,成为后来的王国模仿的典范。当时教会法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包括刑法,继承法,婚姻法,财产法,契约法。教会法的这些学者,他们是首先研究罗马法的。罗马法有一个复兴的运动,就是教会学者把罗马法的很多东西用来去发展教会法。大家要留意的是,天主教会到现在还是多用拉丁文的,在20年前,就是宗教仪式改革之前,很多国家包括亚洲、非洲、南美的国家,天主教堂还是用拉丁文来进行他的弥撒。拉丁文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已经是一个死的文字,没有人用拉丁文了,但是教会还是一代一代继续用着拉丁文,几百年。然后教会也有它的一个法制的思想体系,有很多教会思想家,最有名的就是阿奎那,他们认为法是高于统治者的,最高的法是上帝所立的法,神定法,自然法都是上帝订的,高于人间的法。国王统治者也应该受到更高的法的约束。教会里的思想家也发展出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是神圣,国王和政府也不应该侵犯。权利的概念也可以追溯到14.15世纪的教会学者。还有教会学者对教会内部的权力架构也有很多思考,教皇的权力是不是绝对的,是不是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呢,是不是要受到议会的制约?在中世纪乃至之前,都开过教会的议会会议,都是由高层的人事组成的,讨论一些例如新的理论问题出现,信仰是不是异端。有些人认为议会的权力是高于教皇的。他们提出,教会的议会如果对信仰的问题做出一个决定,对教会的整体情况做出某一个决议,那么这个决议对教皇也是有约束力的。还有一些比较民主的制度在教会里面出现,例如教皇是由大主教选举产生的。然后还有一些修会,由修士、修女组成的,他们有一个比较民主的管理制度,就是代议式的管理制度,由修士自己选出一些领导人。然后有一个原则后来用于国会是教会学者提出来的,就是关于大家的事情要得到大家的批准,英文就是what touches all is to be approved by all。这就被用来说明国王为什么要召开国会。他们提出这样的原则是因为教皇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召开教会议会。有些教会学者就引用了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的观点,就是说混合政体是最好的政体。有些教会学者就引用了这个观点来指出,教皇也不应该专制,加强教会议会的权力,但是他们没有成功。但是不表示这些思想,这些做法没有意义,因为后来新兴的国家在政治实践的时候也参考到中世纪教会的这些思想和实践。还有一点,就是教会它是有直接参与中世纪欧洲国家的议会制度,这个议会不是教会的议会,而是国王召开的议会。而在这些议会当中,有三个阶层被认可可以派代表参加议会,第一阶层是教会,第二阶层是贵族,第三阶层是一般的平民。所以教会是被承认为封建社会里面三个主要阶层之一,他有他的参政权。1215年,约翰国王被迫签了大宪章,大宪章的第一条不是关于贵族的,是关于教会的,第一条就是要确认教会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所以可以看到教会在中世纪的权力是很大的。
以上讲的都是比较有利于后来宪政发展的因素,但是如果我们认为人权是宪政的最重要的目标的话,中世纪的基督教传统是很不尊重人权的。人权的最基本的就是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因为有一种制度是用来镇压异端的思想的。中世纪神学家思想家,阿奎那,认为信仰异端是最大的罪,罪大恶极,应该处于死刑。火刑在1017年开始用于异端者,有一个司法的程序,有宗教裁判所。宗教裁判所是采用酷刑逼供的,实行有罪推定的,要求所有被怀疑有犯罪的人的家人和邻居都要告密。被告人没有权是传召证人,盘问证人。宗教裁判所宁可让100个无辜的人被判罪,都不要放过1个有罪的人。宗教裁判所的司法程序甚至被适用到一般的,非异端罪的刑事案件,一直到18世纪启蒙时期。中世纪在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角度来看绝对是非常反人权的,所以我们要比较全面的看。
宗教改革时代的基督教与宪政,宗教改革时代是不是非常有利于宪政有利于人权呢?宗教改革时代反对当时教会的权威,强调人身自由,信仰自由,这个也不可以简单的看。首先,中世纪晚期,封建经济衰弱,资产阶级兴起,专制王权兴起,教会权力下降,所以权力就转移到国家那里。所以相对于中世纪,国家专制的程度是大大增加的,在这个情况下发生的宗教改革运动,就是1517年马丁路德发起的针对原来天主教会的教义、礼仪,做法提出严厉的批判。宗教改革最初提出来的是个人要对自己的人身负责。我要服从的是上帝,而不是任何民间的权威,包括当时的天主教会,他们还说,他们作为基督徒不需要通过教会来与上帝产生关系,我们可以通过祷告直接建立同上帝的关系。宗教改革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印刷术的流行,因为没有印刷术发展之前,人们对基督教的认识都是星期天到教堂听神父讲道,只有神父才懂拉丁文的圣经。表面上好像是利于个人的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但实际上不是这样,宗教改革者(马丁路德,凯尔文)后来掌握了权力,受到当时统治者的认可,当他们掌握权力以后,他们就绝对不尊重其他人的信仰和人身自由,他们都有对他们认为的异端者进行压迫,迫害。1553年达尔文处死了西班牙的一个有名的思想家,就是因为这个思想家对三位一体的理论提出质疑。但是在宗教改革运动的过程中也的确出现了一些有利于后来的民主或者宪政的东西。例如凯尔文,他建立的教派,主张长老会的教会管理制度,就是由信徒自己选举产生教会的领导人,这个是比较民主的管理的方法。然后17 世纪有所谓的清教徒,就是指在英国追随凯尔文教派的教徒,在英国受到迫害,移民美洲。1620年,100多个清教徒在他们坐船到美洲的途中,就签了一个五月花公约,这个公约是仿照当时教会的一些契约来订立的,规划他们到美洲之后将要建立的社会的秩序的基本的原则。五月花公约被认为是现在宪法的雏形。
宗教改革运动为什么最后说被认为是有利于宗教信仰自由呢。虽然宗教改革的领导人绝对不宽容,这个就是在历史上出现所谓意想不到的结果。他们认为天主教的思想是错的,所以国家应该帮助他们去消灭或者减少那些错误的思想,所以16-17世纪,欧洲有很多宗教的冲突,战争。欧洲经历长期的社会动荡和战争,但是正是由于有这么多的教派,没有任何统一的宗教的权威,而新教的逻辑就是每个人都能同上帝沟通,结果就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教派,这么多的教派又不断的斗争,给社会带来很大的不安,为了政治秩序的稳定。西方人在百多年的痛苦的经验之中学习到这样一个道理,就是不同的教派之间需要互相宽容,需要和平共存。所以后来就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比如洛克的宽容论,他认为政府的职能只是维持社会的秩序,政府不应该介入宗教事务,政府不应该强迫人信仰政府认为是正确的宗教,人们可以自己选择,宗教不是通过政府的强制力可以完成的。
最后我要讲的就是英国革命时代的基督教与宪政。英国17世纪经历了很多战争、斗争,国王与国会之间的斗争。英国16世纪亨利八世,因为不满意教皇不批准他和他的太太离婚,所以在英国发起宗教改革,英国教会脱离罗马教会,成为英国新公会,英国国王把自己封为教会的最高领导人。英国很多教徒不满意英国新公会的教义和仪式,因为它还是太接近罗马天主教会,他们追随凯尔文的路线,被成为清教徒。国会同国王的斗争最初是清教徒同比较保守的英国新公会势力的斗争的一部分。后来清教徒革命之后,国王查理一世被处死,废除了君主制度,成立了共和制度。不久之后,王朝复辟,复辟之后,新的国王又比较信奉天主教,清教徒和英国新公会的教徒又非常不满意,这就是1688年光荣革命的最主要的原因。他们邀请了威廉国王带兵到英国发动政变,最后建立君主立宪制。所以我们看到这里宗教的冲突和战争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在人类历史上,主要的文明的国家形态,专制主义国家是常态,宪政国家是例外,从人类历史长河的大的角度来看,我认为现正在西方出现是与基督教有一定关系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专制国家其中一个特征就是政治权力同思想意识形态权力的合一。所以如果政治权力和思想意识形态权力共同掌握在统治阶层手上的话,是很难出现宪政的。因为宪政是对权力的限制,宪政是一种分权的制度。西方就出现了这种特殊的情况,就是说政治权力同思想意识形态权力的相对分离。刚才提到的双线论,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的影响,17世纪英国革命,宗教因素也发生一定的作用。
最后我想讲一个论点,就是说宪政基本上就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用于保障人权。基督教传统在哪些方面有利于宪政呢?就是他认为政治权力不应该是绝对的,上帝的意愿,上帝的法律才是绝对的,所以他在根本上逻辑上是反对绝对的政治权力的,更绝对的权威是上帝的权威,那么由谁来代表上帝的权威呢?在中世纪就是教会,教会就是代表上帝的权威与国家权力相抗衡。宗教改革之后,就是个人的良心,个人要服从上帝,而不是服从国家。我们看到有三种尊严限制了国家的政治权力,首先是上帝的尊严,然后教会的尊严,然后是个人的尊严,这三种尊严被认为是不容国家权威所亵渎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认为基督教的传统的确与西方的宪政有非常重要的关系,但是我不认为西方宪政的唯一根源就是基督教传统,还有许多其他的,人文主义的,启蒙的,理性的等非宗教根源。另外我也不是说宗教传统与宪政没有矛盾。至少在中世纪甚至近代对宗教信仰自由是不接受的。知道20世纪后期,所有的主流教会才改变了他原有的立场,完全支持民主宪政。
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朱景文:谢谢陈教授,正好是在圣诞节的前夜,陈教授给我们做了一个关于基督教传统和历史的这样一个很好的报告。同时他提出的很多观点也是值得我们很好地考虑的,比如说基督教的传统对法治对宪政的意义究竟何在,是一种制度性的构架还是有一种关于人权方面的思想,这之间又是什么样的关系。下面我们请高教授对陈教授刚刚的发言做一个点评。
高教授:非常感谢能在这里谈一下我的学习体会。前两天和陈教授参加在北京举行的一个宗教与法律的学术讨论会中,曾经也有所交流。评点不敢当,我就谈一下我自己的一些感想。我两次听到了陈教授关于基督教传统与西方宪政兴起的报告,我觉得他确实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考察或者思考西方现代文明秩序的一个新视角,宪政和宗教是什么关系,基督教在宪政起源中有什么样的作用,我向大家听到陈教授刚才的演讲已经清楚了。感到非常遗憾的是时间不够,因为我更有意思的内容是在他论文中谈到的英国革命前后的关于这种宗教与宪政关系的考察更丰富一些。我们听完之后我就想谈自己的几点感想。
第一,陈教授的思考是基督教传统与西方宪政的兴起,基本上是把宪政作为一个基本的前提,来重点考察了基督教与西方宪政兴起的关系。实际上我看来,宪政本身也是一个演变的过程,古典中世纪的宪政,甚至到古希腊城邦的宪政以及现代的宪政之间也是有一个演变的过程。陈教授的一个基本的预设前提是把宪政作为一种权力制衡的制度,他的目标是保障人权,这是现代宪政的一个观念。宪政与人权的关系,从西方政体制度演变中并不是直接就是如此的。宪政的最基本含义可能还是政治权力的分配和相互制衡问题。那么这种制衡问题在古希腊城邦国家,在中世纪已经产生了。只是到了现代之后,宪政与人权才密切的结合起来了。但是在西方的演变中,宪政本身他的制度层面的安排与他的价值层面的目标,既有一个张力,也有一个联系的过程。那么现在社会,宪政和社会最为一个基本的联系已经被接受了。所以我是提醒大家我们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就会看到,基督教这样一种传统对西方宪政的兴起,刚才陈教授也谈到了,他说关于人权方面的一种张力甚至是反对,但是宪政本身他和人权也不是天然的就具有如此密切的联系,他的一种不期而然的结果可能是保障人权,或者说是促进人权的保障,但他的最直接的是政治制度的安排。这是我谈的第一点体会。
第二点体会就是说,刚才陈教授也谈到了,基督教作为一个组织体系,他的内部的具有宪政的一些制衡因素和民主因素的一些原因,还有基督教的一系列观念对中世纪的这种天上王国地上王国的区分,政教关系的问题,这些关系是对宪政的兴起是有很多的促进作用。但是宪政这样一个政治制度安排,权利保障他还有其他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比如说英国普通法,市民社会经济生活,市民社会以及阶级斗争,这些经济层面上的,市民社会层面上的,英国普通法层面上的,还有英国特有的政治传统,也是导致宪政的来源之一。基督教传统只是宪政的一个因素,他并不是唯一的。甚至在这多个因素中,到底起到了重要的决定的,还是和其他几个因素相互平衡的作用,这里头确实还是非常复杂的。假如,就像刚才陈教授谈到的,假如基督教与西方宪政有这样一种绝对必然的联系的话,那么非基督教的国家如何面临自己宪政的制度建设,这都是面临着质疑。实际上,确实有基督教这样的一种文明的国家,确实能够很有效的,我们历史上也看到,建立起了比较有效的宪政制度,但是非基督教文明的国家从某种意义上来也建立起了宪政制度。但是总的来说我个人对这个问题也是比较疑惑的,确实现在特别成功的是基督教传统的国家。以前也提出了普通法宪政主义,就是普通法在这样一种制度建设中他的作用,还有近代市民社会的经济的商业的这样的所谓资本主义社会兴起的贸易、规则这方面对宪政的促进作用。这是我考虑的另外一个问题。
第三点,陈教授谈到了中世纪直到英国光荣革命之后这样的一个基督教传统对宪政的兴起的关键性影响。考察了政治层面的宽容,宽容法案,这些因素。我是想补充一点,就是上次会议中我也提交了一个论文,也是谈到了这方面。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英国是奠定宪政制度的主要国家,但他的真正完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美国可能更加扩展性的完成,其中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提出的政教分离这个原则,就把这种宽容的政治哲学,政治理念来自英国的宽容法案这些内容更加上升到了宪法的高度,那么第一修正案中的两个条款,比如他的不可设立国教条款和信仰自由条款,国家在信仰领域采取一种中立态度,既不是要确立某种宗教排斥其他宗教,也不抑制宗教的传教活动,信仰活动。这样的话就从宪法层面上导致了现代的宪政制度的真正的建立。为什么第一修正案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呢,就在于他把英国带有某种特殊政治环境的产物的宪政制度提升到了一个普遍性的宪法的高度。从此之后由于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所建立起来的政教分离的原则,他对其他的基督教的国家乃至非基督教的国家如何处理他的宗教信仰活动,世俗生活中的精神活动与政治关系,国家主权问题的关系提供了非常好的典范。所以我觉得考察基督教传统与西方宪政的兴起,能够从英国到美国,结合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确立的原则,对于我们理解基督教与宪政的兴起的关系能更全面,更丰富一些。我大致就说这么多。
朱景文:谢谢高教授给我们把这个问题进一步深化了,实际上就是说刚才陈教授讲到的是西方法律传统与宪政的关系,当然他是不是必然的,陈教授自然有它的解说。但是,高教授实际在说如何理解政教分离的宪政制度的最基本的东西,这和所谓的那种宗教传统,非宗教传统,还有信仰自由有着非常复杂的关系。好,下面我们进入同学提问的阶段。
同学甲:陈教授,我一直有一个想法,就是他们所说的三位一体和现在的美国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有没有逻辑上的关系。
陈教授:这可能是你独创的地方,在我的理解西方发展宪政思想的人他没有研究三位一体论,他这个理论是用来解释耶稣同上帝的关系,肯定耶稣的神性。
同学乙:您刚才谈的是基督教传统与西方宪政的关系,但是作为一个华人,我们更关注华人的宪政,我们在台湾和香港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宪政模式,东亚的韩国和日本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宪政模式,在这些深受我们中华文明影响的国家,这些国家是比较开放的,基督教肯定对这些国家产生了影响,请问,这些国家的宪政形成过程中,基督教起了多大的作用?我们中国的传统文化起了多大的作用?谢谢!
陈教授:在亚洲尤其是东亚的地区的宪政国家的兴起,原因是比较复杂的,宗教的因素不一定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先讲印度,印度是亚洲最大型的民主宪政国家。为什么印度会有比较发达的民主宪政呢?是同英国的殖民历史有关的,英国就把这套议会的制度,司法独立,权利保障制度移植到了印度,而印度人也很愿意接受这套东西。因为印度在宗教上是非常发达的,英国有个思想家认为在宗教方面,英国应该向印度学习,他认为印度的宗教的水平是高于基督教的。但是印度人在政治法律方面的贡献和成就不及西方人,但在宗教方面却比西方更高深。所以不同的文明在不同的方面有他的长处、独到之处。印度人接受了西方的东西,但是也没有放弃他的宗教传统。
至于东亚地区的韩国日本台湾,他们建立宪政也主要是一个学习的过程。他们这个地方也有宗教自由,韩国基督教非常活跃,但是儒家的东西也很多。他们宪政体制之下的确可以保护宗教自由,这个对社会的发展是很有好处的,不单是经济的发展,因为就想基督教里讲,人不是只是靠面包来生活的,他还靠上帝的话来生活,他需要精神的食粮,最终及的价值方面的追求。所以只有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宪政体系里面,这样的追求才有机会得到实现。中国现在是一个社会过渡的时期,人们都面临价值失落,精神空虚的问题,所以在这个情况下,我们讲宪政也包括这个宗教自由,通过宗教来发展一个人的人格,提升人的心灵道德。所以我们搞法律和宗教会提出一个目的,就是这样。
同学丙:我想问高老师一个问题,刚才您提到,宪政的核心归结为权力的制衡、分配,他不一定和保障人权联系起来。我们能不能认为休谟的宪政轮的核心就是权力的分配制衡呢?休谟的宪政论是否如实地反映了古代政体的政治的核心?
然后我想请问陈老师两个问题,一个是陈老师刚才讲到关于中世纪的封建论,教会与国家的关系,从自由的观点来看,我们是持积极的态度。但是中世纪后期的思想家,如马基雅维利他们是批判中世纪教会在国家之外独立设立一个政治性的实体。他们认为这样一个教会的存在实际上削弱了公民对国家的忠诚,还有教会本身是教导基督徒产生一种奴性,这种奴性削弱了公民的国家意识。这个陈老师怎么看?
还有就是从宪政的角度看,他强调权力的分配。从混合整体到权力的分配和制衡是怎么样演变过来的?
高教授:是这样,宪政他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悠久的人类政治的技艺。而人权,权利保障,他是现代文明的产物。但是在古代人们对权利的理解是完全不一样的。休谟主张的整体论是一个混合整体,他更主要的是一种规则论,强调政治制度安排为人提供一种自由。但是他不是一种权利论。从英国的政治传统来说,他们强调的是法制,规则,然后建立一个有效的混合政体制度,这种制度他肯定不是反人权的,但是他也不把人权作为他的最高目标。人权是政治制度安排的一个非常好的副产品,人类社会非常奇妙,越直接追求什么越追求不到,但是你不去追求这个东西的时候,往往带来意外的结果。
陈教授:谢谢。都是很好的问题。首先启蒙时代的思想家的确是对当时的教会有严厉的批判。最好的例子就是伏尔泰。但是他们批判的是当时的天主教会权威,他们想把基督教里面一些非理性的东西排除在信仰之外,然后把理性的东西保留。他们认为理性会使人们明白有一个上帝,导致人们追求幸福的生活。所以启蒙时代还没有像后来19.20世纪那么技术化,他们有些思想家甚至很尊敬中国儒家的伦理。所以他们提倡的是一种所谓国家宗教,这个想法在法国大革命后的几年就可以看到了。这个是后来集权主义的根源,先驱。所以我觉得清教徒时期的这种思想还是非常宝贵的,他们认为个人由他自己的空间,心灵的空间是不受国家干预的。
然后再讲到权力分配和混合政体,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混合政体是古典思想,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但是后来宪政的出现,自己发展了比较完整的理论,已经超越了古代的混合整体论,内容更加丰富,更加完备。就是这样。
同学丁:现在非基督教国家也建立了宪政,但是这些国家的发展程度确实没有基督教传统国家这么好。问题是,在非基督教传统国家,如果想建立一个比较好的宪政体制的话,他最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以弥补没有基督教传统的不足?
陈教授:我觉得这个问题很好。我觉得现在重温西方建立宪政的过程是很有意义的,就像英国,他在17世纪末通过了宽容法,他宽容的只是新教里面的不同教派,包括一些不属于英国国教的教派有公开崇拜的自由。但是他对这些非英国国教的教派还是有歧视的。还有就是不信三位一体论的基督徒,这些人一直到19世纪都受到歧视,不准他们担任公职的。所以西方的宪政发展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国家的权力管辖权应该受到限制的,不应该介入人们的精神生活。现代宪政国家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对国家的管辖权有一个限制。我觉得现代宪政国家的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刚才高教授讲到的宗教自由。我们中国有一个传统就是统治者很多时候就担任了教化者的功能,为民父母,道德教化。这个同宪政国家里面国家的功能是由冲突的,在西方宪政国家的观念里面,国家没有权教导人们什么是good life。所以我觉得这是宪政建立的一个前提,对国家的管辖权进行限制,就像双线论。这是思想上的问题,我认为同制度上的权利架构是同样重要的。如果国家还是扮演父母官的角色的话,是很难有宪政的。
朱景文: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讲座就到这里,最后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陈教授和高教授带来精彩的讲演。
(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整理人:邱文艳,中国人民大学2006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本文转载自:中国法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