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宗教活动场所财产是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传播宗教教义、举办公益事业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是宗教教职人员生存与发展的物质保障。当前我国宗教政策法律文件对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归属规定较为混乱,无法清晰确定权利行使主体,导致宗教活动场所财产流失,不利于宗教活动场所社会功能的实现,削弱了宗教教职人员的物质保障。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治理法治化背景下,急需完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归属制度。论文对我国的政策法律文件和学者观点进行了梳理,建国以来的政策文件对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归属大致经历了人民公有单一模式、分别所有模式、宗教团体所有模式的演进过程;法律文件中《民法通则》《物权法》《宗教事务条例》没有界分宗教主体之间的财产范围与归属,《民法总则》仅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也无相应条文规范财产归属,部分地方《宗教事务条例》尝试规范财产归属,但未能清晰界定财产边界。学术界对此也未能统一观点,争议较多,存有宗教财产区分所有权说、目的财产说、宗教法人说、宗教组织说等典型学说。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均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明确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宗教法人,但对所有权权能进行了一定程度限制,日本还根据财产与宗教活动紧密程度对财产进行了分类处理。鉴于此,我国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归属可采用分别所有模式,不同财产分属不同主体,不同类型财产区分设计不同权利体系,并应将相关财产归属制度设计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当前可行的做法是修改《物权法》《宗教事务条例》,未来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制定《宗教法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