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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对话中的自然法思想——深读吴经熊《正义之源泉:自然法之研究》
发布时间: 2021/7/30日    【字体:
作者:康晓蓉
关键词:  自然法思想;吴经熊;伯尔曼;法条主义;世界影响力;《法律与宗教》;中西对话;哈罗德  
 
 
 
当代美国最具世界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哈罗德·J.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其所著的《法律与宗教》一书里,他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谈“法律”与“宗教”,并指出,“尽管这两方面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然而中国的法律传统最初乃执行道德的工具,从某种角度来说可谓附加了刑罚的“礼”,为了礼教而设的实践性法制,这样的法律不太关乎信仰,也不要求其神圣性。吴经熊从一开始就站在东、西方文化对话的高度来研究问题,也因其一直怀着对推进中国法制的理想而所致。
 
1917年春,吴经熊和好友徐志摩同入天津北洋大学法科。时间不长,北洋大学法科被并入北京大学,吴经熊回到上海,准备在上海找个学校继续读书。正好这之前的1915年东吴法科成立,挂靠在东吴大学旗下(东吴大学是1900年由美国基督教监理会创建的私立大学,乃中国第一所西制大学)。东吴大学法科其实是一所教会学校,院长兰金是一名敬虔的基督徒,他想方设法将学生引向基督信仰,宗教课程当时是被作为必修课的,《基督宗教的上主与世界观》为指定教材。吴经熊在这里第一次读到了《圣经》就很喜欢,加上兰金的言传身教,1917年冬吴经熊成为一名基督徒(该宗派属循道宗),那年他十八岁。
 
1920年夏,吴经熊在东吴大学毕业后留学美国,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学习,1921年获法律博士学位,后赴巴黎大学、柏林大学、哈佛大学访学。1921年5月,吴经熊在国际和平卡耐基基金的资助下来到了巴黎大学。“我尽可能地多读多写,尽量仔细观察,深入思考,因为作为一个中国人,我要拯救我的国家,启蒙我的民众,振奋我的民族,使中华文明跟上时代的步伐”。在此期间,吴经熊与导师霍姆斯继续通过书信交流。
 
1922年初,吴经熊来到德国,在柏林大学师从新康德主义法学派首创人施塔姆勒。施氏着重于法律的概念和逻辑,提倡客观正义法律概念的建构和法律原则的推演。而霍姆斯的法律哲学重实用、洞见、经验,警醒系统性思维对洞见的遏制。在两位观点不一甚至有些较大张力的大师之间,吴经熊努力让两者的观点有更高的综合而青出于蓝。
 
1923年秋,吴经熊从欧洲回到美国,以研究学者的身份进入哈佛法学院,追随罗斯科·庞德而得社会学、法学的精要。庞德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法”这种现象,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不同的思维模式。
 
1924年5月,吴经熊归国后执教东吴法科。1927年4月1日,东吴校董会在收回教育权的呼声高涨的背景下同意法科教务长的辞呈,并改东吴法科为东吴法学院,决定由吴经熊担任院长,时年他才二十八岁。吴经熊执掌东吴法学院的十年,是东吴法学院的黄金时代——吴经熊作为学术权威撰写学术论著、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带领师生翻译西方法学名著,引领法学时代潮流。
 
1929年,吴经熊任上海特区法院院长,在任期间很多公义、良善、准确等皆备的精判决,让人拍手称赞;1933年任國民政府立法院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1945年任国民党第六届候补中央执委;1946年任驻罗马教廷全权公使、制宪国民大会代表等。他的司法实践内容极其丰富——担任律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开创了一种可贵的追求公义的社会风气。他在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担任推事时,试图将“中国法律霍姆斯化”,以坚持和维护司法独立原则;担任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法律顾问时,试图将工部局的行为纳入到中国法制的轨道;担任联合国制宪大会中国代表团法律顾问,组织起草《联合国宪章》的中文文本。
 
1950年,吴经熊出任美国新泽西州西顿哈尔大学法学教授。1966年,移居台湾,出任中国文化学院教授。他一生的著作二十多部,涉及法律、哲学、诗歌、宗教、自传等,《法律的三度论》、《施塔姆勒及其批评者》、《超越东西方》、《法律哲学研究》、《内心悦乐之源泉》、《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自然法与基督文明》等。他所全心贯注所翻译的《圣经》及《圣咏译义》,文字优美如行云流水,深彰中国文言之美,并蕴《诗经》之风范。
 
 
纵观吴经熊的一生,就如他在其自传《超越东西方》的后记所言:“在我回顾自己五十年的人生历程时,觉得它就像一支曲子,其中关键音是爱。我的一生都为上主之爱所环绕。我人生所有失落的书叶都为祂的爱手所拾起,装订成为有序的一册。实际上,爱的神使一切的事都变得甜美了。”吴经熊十八岁信基督教,初信时很火热,二十一岁到美国留学后信仰冷淡下来。三十八岁时神奇地峰回路转,重回基督怀抱,虔诚、笃定,晚年在学术上对中国哲学与文化的研究增多,但对基督信仰至死不渝。那是1937年,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上海沦为孤岛,吴经熊于他的同学袁家璜家中避难,袁家夫妇均为天主教徒,对其影响颇大。他读圣女小德兰的《灵心小史》时,感觉好像句句是经他自己心里发出来的。于是,吴经熊对教理和人生真义恍然有悟。
 
那时,吴经熊经历了婚姻、情感、理想、国家等多种迷惘和危机。他一生钱最多的时候大抵是1930年从法官转做律师的三年期间,他每晚都出去应酬,沉湎于酒色和算命看相。从小两家父辈就定亲的妻子李友悌不识字,和自己差距太大,吴经熊曾一两次提过离婚,但又感良心不安。就在妻子答应他四十岁可娶妾的誓约快到期的时候,他皈依天主教,娶妾的事自然化掉了。妻子不再因他外出的放荡而哭泣,孩子们不再因父母吵闹而冷漠,他的眼光与之前截然不同了:“我更多看到她那美好的内在品德。以前是觉得她配不上我,现在是感到自己配不上她。”“每次我与妻子一道跪在领圣体的围栏边时,我都感觉到一阵阵的喜乐和赞叹涌过我的心里。我们感到我们的婚姻本身好像每天早上都得到更新,而每次更新又加深了我们的爱。”
 
在个人理想和家国抱负上,吴经熊曾有热诚的法律救国观。1924年5月吴经熊回国时写给霍姆斯的告别信中说道:“去启蒙,去使卑微者高尚,使无乐者欢乐,使工人获得基本工资,使无房者有住处,掌握生命并将它引向更纯净的通道——这些问题是我要致力于解决的。”那时他乐观地相信中国将要步入法律的文艺复兴时代,这将改变一个古老的民族。回国后,他在法律践行中一直标举正义为法与法学的最高准则,强调“法律以争讼为发源地,以公道为依归处”,追求法律图景是一个统一的规则体、统一的意义体。然而现实的情景是:“纸面上的法律规则与当日中国的社会现实在许多问题上之扞格不入自不待言,欲借助立法而强行改变现实以达成事实与规则的一致,如‘吴氏宪草希望借由立宪而实现权力制衡、民主政制,也同样非一蹴而就。”当然还有比这些更深层的,吴经熊说自己偏爱平等胜于严法,精神胜于文字,仁慈胜于正义,没有人比他更欣赏罗马人的格言:“最高的正义也是最大的不义。”
 
当吴经熊首次读到《圣经》里圣保罗的话“文字令人死,精义却叫人活”时,他就知道自己注定了要成为基督徒。法学家的吴经熊对此似乎心有灵犀,他大概是在1937年写下的一则札记中说:“我当法官时,曾认真地履行我的职责,实际上我也是如此做的。但在我内心深处,潜伏着这么一种意识:我只是在人生的舞台上扮演着一个法官的角色。每当我判一个人死刑,都秘密地向他的灵魂祈求,要他原谅我这么做,我判他的刑只因为这是我的角色,而非因为我的意愿。我觉得像彼拉多一样,并且希望洗干凈我的手,免得沾上人的血,尽管他也许有罪。唯有完人才有资格向罪人扔石头,但是,完人是没有的。”
 
 
在早期的文章《中国古法典与其他中国法律及法律思想原始资料选辑》中,吴经熊提出中国法律史上有类似于西方不同法学派的论说,“中国发展出一个自然法学派,以老子为鼻祖;一个人本学派,孔子为首,文王为典范;一个实证学派,以商鞅为领导人物;而最后一个历史学派,代表是班固”,从而提出中国法律思想足以接受近代的社会法理学。他五十六岁时出版的《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的研究》一书中仍念念不忘将中国文化理念以西方法学思想来重新阐释。比如在《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一书中他写道:“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此一论述如何接近于圣托马斯之法哲学理论——而在那之中,永恒法、自然法和人法构成一连续之序列。“天命之谓性”实指天意天恩之绸缪——也就是永恒法之代称;“率性之谓道”合乎于“圣托马斯所谓之理性造物对于永恒法之参与”,而这一“率”之道或参与之本身,实乃自然法之体现;而于自然律法之精纯提炼,实乃文化之功力,它包括了人为法及其之礼仪。这类虽有过度诠释之嫌,但其初心可鉴,怎样将西方社会本位论的法律精髓带给中国、造福中国。
 
这种建构不止于法学思想理念,也深深植根于吴经熊心之所系的中国法制建设。现实的扞格不通让他紧紧依靠信仰来反省思索,以期突破。他的儿子吴树德在为《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在大陆出版时的前言中所写:“他能一直保持某种客观中立和不偏不倚,不让霍姆斯引导他去完全接受主要是霍姆斯主义式的法律命题:一种主要根源于实用主义、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法律体系。父亲从功能上又从形而上的角度理解理性。通过这个他分别看到法律科学的演化以及圣灵的造化……他将自己本国传统资源中的精华部分,带到他所受洗的宗教以及普遍性道德里。”
 
怎样在根与新叶以生命的本源处去理解呢?吴经熊写道:“永恒法是根基,自然法是树干,人法之不同部门则是其枝叶。自然法为人法之基础,还构成了人法最为重要的源头。”对此,他还在书中专门配了一株大树的图画,似乎用此方式将“法”的生命体生动呈现在人眼前,这是既有别于奥古斯丁、阿奎那的逻辑思维,又符合东方人的直观思维,同时又暗合了圣父、圣子、圣灵的位格性的一种表述。所以,吴经熊的自然法思想较前辈更带着一种质朴而活泼的生命性,也从中呼吁唯有敬畏神圣、尊重生命,法律界才可能恢复荣光。
 
吴经熊在《正义之源泉:自然法之研究》中对自然法从伦理、良心、衡平、公正、真善美等维度,以及心理学、司法哲学与普通法史等角度予以检验和论证时,以洋溢着热情的诗性文笔直呼:“在上帝之中爱与智慧合一。”“普通法,不仅建立于正义之上,也根植于恩典之中。”进而多方论述信仰、理性与法学思想之间的关系,如:“理性中有信仰,信仰之中亦有理性,正如在其他任何地方:斜阳普照,影与影交叠,无以分疏。”“思辨理性处理原因与效果,而实践理性则主要关系目的与方法,前者目标为真的问题,后者则以善为目的。”“法律所属之实践理性,在确定性之问题的定位上有别于思辨理性。”从而不断提醒人仰望至高者,高举真正的公平与正义,让人如同敬畏上帝一样尊重之:“公平之心正如树一般,其扎根于大地之中,而一项真的权利则是深植于自然法与正义之中的。”
 
当落实到具体的法律与道德应用上时,吴经熊显示出他的高度。如果将之理解为吴经熊的宗教狂热,那就与之相去甚远。那种儒家的济世理想始终在吴经熊的血脉里,即便他在晚年写的《禅的黄金时代》,也是为着中国传统哲学文化的精华怎么样能在当下的时代发挥出来。为此,吴经熊对《中庸》的开篇语“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都可做出天才的法学解读,但他绝不是也从不局限于某种国家至上或文化主义,吴经熊的心里始终有一种集合东、西方之长而有超越东、西方的世界理想。他说:“将基督宗教称作西方的,这对它是不公平的。基督宗教是普世的,实际上,在一些事上西方要向东方学习。因为,从整体来说,东方在自然沉思方面走的步子要比西方在超然沉思方面远……东方太早地进入了沉思阶段,西方却还在推理理性阶段拖拖拉拉。东方是小偷,西方却是天父的不肖之子。但这个儿子应该可以向小偷学习很多东西。”
 
因此,对自然法在相应的文化处境中的合宜理解与运用,他带给中国人前所未有的广阔视角和法律神圣性,并真挚地盼望着自然法能真切而活泼地体现在具体的家国与生活中,“一个伟大国度将给予人类一个宽宏而十分新颖之范例,一个总由高尚正义与仁慈所指引的民族范式”。
 
(吴经熊著、张薇薇译:《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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