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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形态学的“双核结构”——以无支祁传说为例
发布时间: 2021/11/4日    【字体:
作者:朱佳艺
关键词:  故事形态学;传说学;故事母题;情节单元;无支祁  
 
 
本期新青年朱佳艺,女,北京人,北京大学中文系中国民间文学专业博士,曾于2018—2019年赴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进行联合培养,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间传说、古代民间文学等。本文认为传说可以被分解为“名词+情节”的嵌套结构。将该结构细化而观,“核心名词”确定了传说的解释对象,“情节基干”划定了传说的叙事边界,二者构成了传说的“双核”。流传于淮河下游地区的无支祁传说,以其鲜明的地方性和多样的变异文本,为“双核结构”模型提供了典型的个案。
 
摘 
 
与故事相比,传说具有显著的名词性和较弱的类型性,这决定了“传说形态学”在借鉴“故事形态学”术语的基础上,需要发展个性化的研究范式。从形态学视角来看,传说可以被分解为“名词+情节”的嵌套结构。将该结构细化而观,“核心名词”确定了传说的解释对象,“情节基干”划定了传说的叙事边界,二者构成了传说的“双核”。此外,“普通名词”和“情节单元”在传说文本中也发挥一定功能。基于上述模型,传说的变异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仅变动普通名词或情节单元,第二类变换情节基干,第三类变换核心名词。三类变异产生的文本具有不同的内容和性质,折射出“传说”这一民间叙事文体的多样性和延展性。流传于淮河下游地区的无支祁传说,则以其鲜明的地方性和多样的变异文本,为“双核结构”模型提供了典型的个案。
 
民间传说的形态研究是近年来新兴的学术命题。围绕着传说的“名词性元素”“情节谱系”等问题,学界进行了一些探讨。“传说形态学”一方面可以看作“故事形态学”的延伸概念,另一方面又需要建构自身的独特理论视点。形态学研究往往立足于静态的文本,而民间传说却以鲜明的专名性、地方性和历史性为特征,相关研究大多与特定时空之内的文化背景或集体记忆密切相关。如何将二者统筹考虑,也是建设“传说形态学”的题中应有之义。
 
本文以流传于淮河下游地区的无支祁传说为例,试图借助形态学方法,审视“一个传说”的判定和“传说异文”的生成,建立传说的“双核结构”模型,以期对“传说形态学”提出新的思考。
 
一、一则古代传说的三类变异
 
在淮河下游的江苏盱眙地区,流传着关于“淮涡水神无支祁”的传说。该传说在唐中期文人韦绚的笔记《戎幕闲谈》中已有记录,现存版本见于宋代典籍《太平广记》“李汤”条,又称《古岳渎经》。这条记录包含两个主要部分,分别讲述了“李汤发现无支祁”和“大禹降服无支祁”的“史事”,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永泰中,李汤任楚州刺史。时有渔人,夜钓于龟山之下。其钓因物所制,不复出。渔者健,疾沉于水下五十丈。见大铁锁,盘绕山足,寻不知极。遂告汤,汤命渔人及能水者数十,获其锁,力莫能制。加以牛五十余头,锁乃振动,稍稍就岸。时无风涛,忽惊浪翻涌,观者大骇。锁之末,见一兽,状有如青猿,白首长鬐,雪牙金爪,闯然上岸,高五丈许。蹲踞之状若猿猴,但两目不能开,兀若昏昧。耳目口鼻,皆悉水流如泉,涎沫腥秽,人不可近。久乃引颈伸欠,双目忽开,光彩若电,顾视人焉,欲发狂怒。观者奔走,兽亦徐徐引锁,拽牛入水去,竟不复出。时楚多知名士,与汤相顾愕慄,不知其由。尔时,乃渔者知锁所,其兽竟不复见。
 
第二部分:
 
禹理水,三至桐柏山,惊风走雷,石号木鸣,土伯拥川,天老肃兵,功不能兴。禹怒,召集百灵,搜命夔、龙,桐柏千君长稽首请命。禹因囚鸿蒙氏、章商氏、兜卢氏、犁娄氏。乃获淮涡水神,名无支祁。善应对言语,辨江淮之浅深,原隰之远近。形若猿猴,缩鼻高额,青躯白首,金目雪牙,颈伸百尺,力踰九象。搏击腾踔,疾奔轻利,倏忽间视不可久。禹授之童律,不能制;授之乌木田,不能制;授之庚辰,能制。鸱脾、桓胡、木魅、水灵、山妖、石怪,奔号丛绕者以千数,庚辰以戟逐去。遂颈锁大索,鼻穿金铃,徙淮阴之龟山之足下,俾淮水永安流注海也。庚辰之后,皆图此形者,免淮涛风雨之难。
 
从上文来看,无支祁虽然形如猿猴,但它能言善辩,曾与大禹作战,是一个具有部分“人性”的神异形象。因此,该传说可以被归属于“精怪传说”或广义的“人物传说”类别。围绕着无支祁这一中心形象,两个处于不同时空的情节序列被建构起来:其一是发生在记录者所处时代的“当代轶闻”,即唐永泰年间(765—766年)的刺史李汤带领众人从水底拉出怪兽,怪兽现身之后又重新入水,再不复见;其二则是发生于大禹时代的“古史传说”,即大禹治水途中,无支祁兴风作浪,经过激烈战斗,大禹手下的庚辰降服无支祁,将其锁在龟山脚下。这两部分构成了唐代无支祁传说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本文观照后世各类变异的基点。
 
唐代之后,随着无支祁传说在地方话语和文人典籍中的不断传播,传说情节出现了不少变异。在见诸记录的文本中,笔者选取如下三类,与《古岳渎经》互相参照。
 
第一类文本虽然将无支祁的发现者李汤改换为明太祖、学使者谢公等人物,但情节与《古岳渎经》并无太大差异,都以“人物发现无支祁”为主线:
 
①古《岳渎经》:禹治水,三至桐柏山……(下述禹擒无支祁传说)至我太祖高皇帝欲视之,刘诚意以为不可,恐裂山海。已,卜占,神正睡熟,因绁锁盈数舟,而千牛拔之起,仅如大犬,状甚狞丑,恐其醒也,急纵沉之。山经地志,岂尽诬耶!(明·王同轨《耳谈类增》)
 
②盱眙县东北三十里彭城乡龟山,大禹锁巫支祈处,有沉牛潭。……乾隆年,学使者谢公按淮安,适河督李公亦以勘工来。具舟数十,由水路至山麓,命力士多人挽索,甫动,怪风骤起,湖水壁立,天昏如墨,舟颠簸,岌岌欲覆。急解维,从间道去。(清·汤用中《翼駉稗编》)
 
第二类文本仍以“无支祁”为中心形象,但和唐代无支祁传说相比,具体情节发生了很大变化,更像是以无支祁为主角创作了新的传说:
 
③(刘玉)居常与群仙接对,而张、胡、郭、邓为密。……郭君尝引游水府,见门下锁一巨青猴,指曰:“此神禹所禁巫支祁也。”(元·黄元吉等《净明忠孝全书》)
 
④无支祈与河伯斗,以天吴为元帅,相抑氏副之,江疑乘云,列缺御雷,泰逢起风,薄号行雨,蛟、鳝、鳄、鲮,激波涛而前驱者三百朋。遂北至于碣石,东及吕梁。河伯大骇,欲走。(明·刘基《郁离子》)
 
第三类文本的情节与“禹擒无支祁”传说密切相关,但又引入了“僧伽降水母”这一对新的人物关系,部分叙事甚至以“水母”取代了无支祁:
 
⑤禹治淮水,三至桐柏山,惊风迅雷,石号木鸣……(下述禹擒无支祁传说)而释氏乃以为泗州僧伽之所降水母者,惟僧伽以观音大士应化于过去阿僧祗劫,值如来三慧门入道,以音声而为佛事,现化此土。(宋·罗泌《路史·余论》)
 
⑥泗州龟山寺前有巨井,大铁索满其内。予尝泊舟山麓,登寺眺览,命左右戏引,将百丈而不竭。井中有声逢逢然,惧而命止。寺僧及土人皆云:“昔大圣降伏水母,锁之井中,索其旧物也。”……予记《岳渎经》云:“禹得涡河水神巫支祈,锁之龟山之下,淮乃安流。”今世俗所谓大圣降水母,岂即此事而后人传误耶?为别有说也。但禹锁支祈于山麓水中,唐时犹有钓者掣见此物。(明·陈霆《两山墨谈》)
 
⑦泗州有水母庙,又有水母井,世谓为龙母锁于此井。案禹因淮水不宁,锁支无祁于龟山之下,则是水禽,非龙母也。(明·范守己《扬谭》)
 
那么,该如何看待以上三类变异之间的微妙差别?这就牵涉出对“一个传说”的定义和传说变异的界定问题。在下文中,笔者将结合民间文学形态学的共时研究方法,对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二、传说形态学与故事形态学
 
在传统意义上,“民间文学形态学”指故事形态学。而近年来,陈泳超等学者开创性地将传说文本与“地方演述者的人群意志”相连接,重视传说中的“名词性元素”和“情节谱系”,提出了“独立的传说形态学”这一学术框架。与前人研究稍有分别的是,本文主要立足于静态的、去语境化的文本研究,因此,本文的理论建构一方面不关注具体的“地方演述”,另一方面将借鉴和对照故事形态学的概念、术语及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着眼于传说独有的“名词性”特征。
 
(一)传说和故事的异同
 
在借鉴故事形态学之前,首先需要厘清“传说”与“故事”这两种民间叙事文体的同与异。二者的近似之处是本文借鉴故事学理论的合法性基础,而差异之处则决定了传说形态学个性化的研究范式。
 
在威廉·巴斯科姆(William Bascom)对散体叙事的著名论述中,“传说”与“故事”的分野主要在于信实性、时间地点背景和神圣性。其中,“信实性”是最大的区别:在许多族群中,传说被当作真实的,而故事则被看作虚构的。然而,这一分类方法主要依赖于讲述者的文化背景和个人判断,在实际讲述中,许多口头文本不能用“真实”或“虚构”来简单区分。特别对于中国古代民间叙事而言,“传说”与“故事”的界限更加模糊。祁连休基于大量实例指出,有些中国古代民间故事和民间传说“彼此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一部分中国古代民间故事类型包含着民间故事与民间传说两类异文,介于“故事类型”与“传说类型”之间。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传说”与“故事”的主要区别在于文本外部的文化语境,而文本内部的叙事形态则具有很多共性。因此,在纯粹形态学视角下对传说和故事的叙事研究,可以共享一套类似的概念体系。
 
在共性之外,“传说”与“故事”的叙事形态又是同中有异的。传说的信实性来源于文本中真实的历史、地方和人物等要素,这些都构成了传说的“专名”。邹明华提出的“专名”概念本是脱胎于传说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但若进一步思考,不难发现文化意义上的“专名”还可以衍生出形态意义上的“名词”概念,亦即陈泳超所说的“名词性元素”。专名(名词)在形态意义上构成了传说与故事的重大区隔:故事的讲述不必依托于真实的历史、地方和人物这些名词性元素,而它们对于传说则是必需的,是支撑一个传说成立、传播乃至适当变异的基本内核。
 
此外,特定传说相比于特定故事,往往篇幅更短,异文较少,类型性不太明显。这是因为故事重在叙事,其讲述以情节和趣味取胜,必须“有头有尾”;而传说重在解释,主要是为了通过“专名”表述某种信实的“记忆”或“说法”,故篇幅可以很短。比如上述无支祁传说的文本③和⑦都很短小,又如“我们祖先从山西洪洞大槐树来”“这道小吃是慈禧太后爱吃的”都是著名的“一句话传说”。这是外部的“信实性”影响内部叙事形态的又一表征。
 
综上,在弱化信实性这一条件的时候,传说与故事可以相互转换,二者的本质都是“传奇叙事”。而在强调信实性时,传说在名词中发挥了很大作用,故事则显现出更强的情节性;传说的异文数量较少、类型性较弱,而故事的类型性较为明显。以上异同之处,是下文参照故事形态学建构传说形态模型的基础。
 
(二)母题、情节单元和情节基干
 
在故事形态学的学术史上,“母题”是最为核心的概念。“母题”(motif)一词源流久远,而美国学者斯蒂斯·汤普森(Stith Thompson)在民间文学领域内,对其进行了更加详细的界定。20世纪40年代,汤普森将“母题”定义为“一个故事中最小的、能够持续在传统中的成分”,分为“角色”“行动背景中的事项”“单一事件”三类,最后一类包含了绝大多数母题。此外,汤普森还强调了母题“反复出现”的特性。其后,美国学者阿兰·邓迪斯(Alan Dundes)立足于普罗普的故事形态学研究,并参照语言学术语,将汤普森的“母题”发展为“母题位”(motifeme)和“母题变体”(allomotif)两个新的分析单位。邓迪斯阐明:母题位等同于普罗普的“功能”,如“缺乏”“禁忌”“违反”等,民间故事由一系列母题位构成,而母题变体是母题位在某个故事中具体的呈现形式。
 
1922年,胡适首次将“motif”译为“母题”,并将这一概念引入中国。在当代,一些国内学者将“母题”概念框定于“行为或事件”,如刘守华和漆凌云、万建中都认为,行为或事件才是母题。与之相对,金荣华将“motif”译为“情节单元”,既包括动态的事件,也包括静态的人或物。陈泳超则强调不把“情节单元”和“motif”一词对应,也不考虑情节单元是不是最小叙事单位、能否持续在传统中,只是将情节单元作为一个对较长叙事过程进行分段处理的工作手段。
 
可以看出,国内学界的“母题”和“情节单元”概念虽然都与“motif”相关,但在研究实践中,“母题”指纯粹的事件,而“情节单元”既可以指事件也可以指静态的角色。二者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情节单元”是一个本土化的汉译概念,它不追求“最小”或“多次重复”,只是用来解析文本情节的一种单位,可以随具体研究对象灵活变通;而无论是国内的“母题”还是国外的“motif”“motifeme”,都要强调这一单位在多个故事中反复出现的功能性特征,即使是最为偏重具体文本的“母题变体”(allomotif),也要归属于类型化的框架,不能随意切割。
 
除了“母题”和“情节单元”,中国故事形态学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情节基干”。刘魁立指出,情节基干是同类型的所有故事文本都重复的情节,它由母题链(情节段)构成,母题链则由母题互相附着、链接而成。另有“中心母题”概念,指“同一个故事情节类型各文本都必有的母题”。这一系统通向故事类型分析,刘魁立多次提出“(情节基干是)众多文本归属同一个故事情节类型的重要标志”,“假定两则文本的情节基干和中心母题不一样,它们就属于不同类型”。
 
由以上论述可以总结出,刘魁立为民间故事的情节构建了“母题—母题链—情节基干(含中心母题)—类型”的层级分析体系。在此基础上,漆凌云、万建中又吸收了西方学说,构建了“母题位—母题—母题变体—中心母题链—故事类型—类型变体—类型丛”的新体系。两种体系通往同样的终点,即“故事类型”。
 
以下,笔者尝试借鉴上述故事形态学的术语来分析传说的形态。上一小节对传说与故事的比较表明,相比于故事,传说往往呈现较弱的“类型性”,也就是说,对民间传说的分析,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对“类型”思维进行悬置。然而,故事学的母题研究恰恰大多以故事类型分析为终点。鉴于这一差异的存在,在选取传说学术语的时候,笔者不能全盘接受刘魁立等前辈学者对民间故事建立的层级分析体系,反而要对“母题”系列的概念进行回避或调整,仅借鉴“情节单元”和“情节基干”,并赋予后二者更为具体化的定义,以使其适用于传说文本的形态分析。
 
三、传说的“双核结构”
 
根据上一节对传说结构的分析,笔者不妨将“传说”这个笼统的整体拆解为两个互相嵌合的部件:一为“名词”,一为“情节”。“名词”即上文提到的“专名”“名词性元素”等概念,它是传说在文化和叙事双重意义上区别于故事的核心要素;“情节”则是传说文本中大大小小的事件,传说中的情节与故事情节没有什么区别,本质上同属传奇叙事。用最简明的话来讲,传说是名词与情节嵌合的产物,是“加上名词性元素的故事”(如图1所示);但另一方面,特定名词性元素所牵系的历史、地理等“信实性”背景,又令具体传说文本的分析更为复杂,不能仅以“特殊故事”简单论之。
 
就“名词”这个部分而言,一个传说中的诸多名词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名词居于传说文本的核心地位,替换了这个名词,整个传说就不再是“这一个”传说。这个名词是人物传说的核心人物(比如关羽传说中的关羽),风物传说的核心风物(比如大槐树传说中的山西大槐树),可以称其为“核心名词”。在“核心名词”之外,还存在另一类“普通名词”。普通名词有时候也会作为“专名”(人名、地名、物名)增强传说的真实性,起到“识别”的作用,但它们始终是为核心名词服务的,即使在一些异文中被替换,也不影响特定传说本身的成立。比如,关羽传说中并不是必须出现张飞,大槐树传说也可以不讲述“老鸹窝”。
 
特定传说中的“名词性要素”往往不只一个,从中选择某一名词作为“核心名词”(其余名词相应成为“普通名词”)时,需要考虑如下两项条件:
 
其一,该名词是“专名”而非“通名”。“专名”是个别事物特有的名称,“通名”(公名、共名)则是一类事物通用的概称。在这里,“专名”不必限定于真实存在的事物,因为有些虚构成分也可以产生信实性。比如,在人物传说中,包拯、祝英台和白娘子都是专名(后二者虽然是虚构人物,但她们在民众心目中“被相信”是真实的),因此都可以成为核心名词,而作为通名的“张三”“李四”“渔夫”则不能;在地方传说中,作为专名的“北京城”可以成为核心名词,而作为通名的“北方”“城市”则不能;节日传说中的节日基本都是专名。值得注意的是,“物名”经常游离于“专名”和“通名”之间,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待。例如,在“葡萄酒的起源”传说中,“葡萄酒”可以视为专名、成为物类起源传说中的核心名词;但当其他主题的传说简略提到“喝葡萄酒”的情节,“葡萄酒”又成了通名,只能做普通名词(除非该葡萄酒有特定的品牌或产地,才能转为专名)。
 
其二,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该名词需要位于研究视角的“中心点”。研究视角则可以根据具体需要灵活转换。比如,孟姜女在孟姜女传说的叙事中居于重要地位,一般被视为“核心名词”。但当“秦始皇传说”成为研究对象,研究者也可以提取出“孟姜女抗婚秦始皇”这段情节,将秦始皇作为“核心名词”,此时孟姜女转为“普通名词”。
 
此外,“核心名词”与传说学界经典的“传说核”(纪念物)概念有些相近。日本学者柳田国男在《传说论》中指出,传说“有其中心点”,“传说的核心,必有纪念物”,纪念物是楼台庙宇等多种“圣址”“信仰的靶”。在国内学界,汪玢玲又发展了“传说核”的概念,指出“民间文学的可信性来自于传说核心的真实”。“传说核”可以包括人物、事件、风物、习俗等。这就把“传说核”的所指从“风物”扩展到了更大的范围。虽然前辈学者没有明确论及,但可以看出,“传说核”概念本质上也是形态学思维方法的产物,属于悬置具体文化背景和历时发展之后的抽象提炼。因此,名词性的“传说核”(比如人物、风物)在很多情况下与笔者提出的“核心名词”概念是可以重合的。至于名词与动词相叠加的“传说核”(比如事件、习俗),则不能直接与“核心名词”相对应,需要提取其中的名词性成分。比如,当“义和团扶清灭洋”这一事件成为“传说核”,传说文本的核心名词是“义和团”;当“除夕放鞭炮”这一习俗成为“传说核”,则核心名词可以在“除夕”或“鞭炮”中选择其一(取决于研究者需要探讨关于除夕的节日传说,还是关于鞭炮的物类传说)。
 
对传说中“情节”部分的分析,则需要借鉴上文引用的故事形态学术语体系。如上所言,笔者选择“情节基干”和“情节单元”两个概念,为传说中所有的情节(以动词性为主的事件)分出层级。
 
“情节基干”是划定一个传说情节边界的准绳,它反映出名词性元素之外,该传说主要讲述的是怎样的“故事”。在故事形态学理论中,情节基干区分了故事类型,但对于数量繁多的传说,划分“类型”几乎是不具备可操作性的。前人编纂“传说类型索引”的尝试遇到过很多困难,加拿大学者赫伯特·哈尔伯特(Herbert Halpert)在《民间传说的定义与变异》一文中对此有所阐述,他发现“很多传说母题并不在母题索引之中”。这是因为,传说情节的产生相对随意,不一定要遵从特定的程式(类型)。因此,笔者借用“情节基干”概念的时候,对其在传说形态学中的具体定义做出如下调整:在传说范围内,“情节基干”只是用来标识“传说主要内容”的工作概念,未必从大量文本中提取,也不通向严谨的故事类型。在具体的研究实践中,如果两个以上的叙事文本拥有相似的主要情节,就可以用“情节基干”指代这些情节的抽象集合体。在这里,该术语的使用主要是为了辅助文本形态分析,而不是服务于类型学的层级体系。
 
对“情节单元”的借用亦是如此。“情节单元”本是“母题”的另一种译名,但在本土化之后,它已经不必与西方故事学中的“motif”严格对应,可以仅被当作一个将叙事过程分段处理的工作手段。这就意味着,和“母题”相比,“情节单元”概念可以与“多个文本反复出现”这一特征脱钩,从而脱离类型学的限制,更适用于传说分析。传说的“情节单元”分为两种:一种是情节基干之内的小段“组件”,它们是情节基干的一部分,组成了传说的主体叙事;另一种则是情节基干旁侧的分支情节,或游离于主体叙事之外的“离散情节”。在对传说进行形态分析时,二者的功能没有本质区别,任何一种情节单元在个体层面的单独改变,都不足以导致整个情节基干的更替(正如一条船换了一两个零件,仍算是原来的船),只会让传说的情节发生部分的、小范围的变异。
 
现在,笔者使用开头引述的无支祁传说以及七种变异文本,举例说明上述“核心名词”“普通名词”“情节基干”“情节单元”四个传说学概念。
 
对于《古岳渎经》文本,刺史李汤、怪兽无支祁、神话英雄大禹以及传说发生地龟山都是重要的名词。因此,该文本既可以看作关于李汤、大禹的人物传说,也可以看作关于龟山的地方传说。但既然笔者的研究对象是无支祁,列举的相关文本也都围绕这一形象展开叙事,那么无支祁就是笔者在本文中选定的“核心名词”。除此之外,作为专名的李汤、大禹、龟山乃至桐柏山、淮水,和不具备专名性质的其他名词如渔人、铁锁、牛、猿猴、山妖、石怪,相比于无支祁而言都算作“普通名词”。
 
如第一节所述,《古岳渎经》文本包含两段发生在不同时空的叙事。因此,《古岳渎经》记录的无支祁传说有两条情节基干,分别是“人物发现并打捞无支祁”和“英雄降服无支祁”。如果弱化“无支祁”的专名性,仅强调动态的情节,还可以用“水怪”替换无支祁,将情节基干进一步抽象为“人物发现并打捞水怪”和“英雄降服水怪”。前一条情节基干由“发现水怪”“打捞水怪”“围观者受到水怪惊吓”“水怪重新沉入水底”等情节单元组成,后一条情节基干则由“水怪作乱”“双方激烈战斗”“英雄镇锁水怪”等情节单元组成。除此之外,还存在“渔人夜钓”“观者议论”“水怪化身成神”等分支甚至离散的情节单元。
 
从上述分析还可以发现,虽然作为“事件”的情节以动词性为主,但对于具体的情节单元和情节基干,名词性成分是不能被剥离的,如“人物”“水怪”“英雄”“渔人”等。这是因为,一个完整的事件必然同时包含名词和动词(如主谓结构的“水怪作乱”、动宾结构的“打捞水怪”等),动词是不能单独存在的。这就是传说的名词与情节互相嵌合时无法清楚分开的“模糊地带”,但它不影响整体模型的成立,可以搁置不论。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只需要强调情节基干和情节单元中的动词性成分,以此区别于传说中的名词性元素即可。
 
综上,笔者认为,“核心名词”与“情节基干”在纵横两个方向上决定了“一个传说”的成立。在这个立论下,笔者将“核心名词”和“情节基干”定义为传说的“双核”。“双核”的共同性(即“核心名词+情节基干”的一致性)是在多个文本中识别“一个传说”的关键要素。相比之下,“普通名词”和具体的“情节单元”,都居于局部、次要或分支的地位。
 
传说的“双核”结构,可以视为对“名词+情节”嵌套结构的进一步分解,是图1在“显微镜”下的微观呈现,如图2所示:
 
图2除了呈现“双核结构”之外,也以图像化的形式,尝试还原了笔者在上文中提出的一些主要观点,比如:传说的情节基干是一个抽象概念,代表着传说中多个主要情节单元的组合(对于很多篇幅短小甚至只有一两句话的传说,情节基干也可能由单一的情节单元构成,例如无支祁传说的文本③);在情节基干之外,其他情节单元可以呈现为“分支”或若即若离的“离散”状态;核心名词是研究者人为定义的,它与普通名词本质相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换;等等。
 
四、“双核”视角下的传说变异机制
 
基于上述模型,笔者将以无支祁传说的变异文本①—⑦为例,用“双核结构”解析传说的变异机制。在本文开头,这些文本被分为三类,它们分别对应了传说的三类变异方式。
 
(一)第一类变异:保留核心名词和情节基干,转变普通名词或情节单元
 
相比《古岳渎经》原文,在文本①②中,核心名词“无支祁”不变,情节基干也保留了“人物发现并打捞水怪”的形态。与此同时,普通名词“李汤”变为明太祖、刘伯温、学使者谢公、河督李公等,这些名词承担的功能(发现水怪者)是一致的,可以称之为“等位代换”。除此之外,无支祁的状貌从“猿猴”变为“大犬”(文本①),拉出水怪的角色从“渔人及能水者”“牛五十余头”变成“力士多人”(文本②),也都是普通名词的“等位代换”。在情节单元方面,①②增加了术士“占卜”、水怪“睡熟”、“天昏如墨”“舟颠簸”等新的情节单元,去掉了“渔人……夜钓”“观者议论”等《古岳渎经》中原有的情节单元,相应的普通名词(渔人、观者)也随之添减,不受“等位代换”的约束。
 
文本①②呈现的这一类变异形式,是最为典型、直观的传说变异,传说的接受者(听众或读者)很容易识别出文本①②与《古岳渎经》原文的相似之处,发现前者是基于后者的改编。此类变异模式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在以往的故事学研究中也曾受到关注。施爱东提出了“同题故事”的概念,指“围绕同一标志性事件,围绕同一主人公而发生的各种故事”。显然,“同一标志性事件”与“情节基干”,“同一主人公”与“核心名词”,都有相似甚至共同的本质;而施爱东给出的案例“孟姜女故事”,恰好在许多语境下也可以被视为传说。这就说明,对于传说和一些在传说、故事之间可以自由转换的民间叙事,该变异模型是可以通用的。
 
在此类变异中,不仅“核心名词+情节基干”的组合值得关注,“普通名词”与“情节单元”也具备各自的功能。在纯粹的民间故事中,普通名词的改变(比如发现毛衣女的人姓甚名谁)在功能上并没有影响。而对于无支祁传说,《古岳渎经》中的普通名词“李汤”作为唐代的楚州刺史,增添了该传说在时人中的可信性;至明代,李汤转变为文本①中的刘伯温(即刘诚意)、朱元璋,整个传说又被赋予了明初的历史背景,带有塑造刘伯温“神机妙算”形象的文化意义。再比如,孟姜女哭长城传说本是“孟姜女(核心名词)+为死去的丈夫哭倒长城(情节基干)”的组合,而部分异文加入“抗婚秦始皇”的情节单元之后,传说就带上了反抗强权的政治色彩。这显示出“普通名词”与“情节单元”往往折射出了传说讲述的文化语境,有助于接受者理解传说的内容。
 
(二)第二类变异:保留核心名词,转变情节基干和其他元素
 
在故事学的视角下,改变情节基干会动摇“同类型故事”成立的根基。情节基干不同的两个文本显然只能算作“两个故事”,不可能是同一个故事的异文。但在传说学研究中,核心名词的“专名”属性有时候却能够凝聚多个文本,将它们归属于“一类传说”。
 
文本③出自元代道教经典《净明忠孝全书》,是将无支祁传说与道教神异人物刘玉传说融合的产物。该文本的核心名词仍是无支祁,但情节基干既不是“人物发现并打捞水怪”也不是“英雄降服水怪”,而是“锁在水府门下的水怪被游人发现”。这一情节基干和《古岳渎经》有些相似,可以看作原文基础上的变体,但主要内容已有明显差异。特别地,具有确定地点意义的普通名词“龟山”(锁无支祁处)也被替换为道教中的“水府”,消除了原传说的地方性特征,增添了宗教意味。文本④和《古岳渎经》相去更远,其情节基干为“无支祈与河伯斗”。这里的对手河伯及无支祁的各个副手是原文从未出现的人物,“北至于碣石,东及吕梁”一类的情节单元也是新增的。
 
尽管情节基干已经改变,但在了解《古岳渎经》的情况下,读者仍然能通过“无支祁”这一核心名词及“神禹”“河”等少数普通名词,察觉文本③④与《古岳渎经》之间的关联,这就是专名的信实性在发挥作用。笔者还认为,在“核心名词”及其知识背景确定的情况下,传说的具体情节和文本可以被不断改编、整合,出现无尽的变异。因此,第二类变异模式具有十分强大的文本生产功能。理论上,其最大扩容的表现形式,甚至可以看作围绕同一个核心名词的“传说汇编”。
 
以明初历史人物刘伯温的传说为旁证。刘伯温传说主要有“降生传说”“天书传说”“借聚宝盆传说”“修建北京城传说”等知名文本,这几个传说的情节基干都不同,情节单元、普通名词也大多不同,但由于它们共享同样的核心名词“刘伯温”,接受者的相关知识很容易被唤起,从而迅速理解每一个初次听到的新文本。同时,一些相对稀见、边缘的知识也可能被粘附到这类知名“核心”上,无支祁传说的文本①即是例子。对于文本①,以“无支祁”为核心名词时,刘伯温就是新元素,传说变异从属于第一类;以“刘伯温”为核心名词时,“捞出水怪无支祁”就是新元素(且“无支祁”是相对边缘的知识),传说变异从属于第二类。这不但证明“刘伯温”这一历史人物具有衍生大量文本的能力,也说明传说变异方式的界定与人为确立的参照物(核心名词)有关,参照物的转换会带动研究视角的改变。
 
可以看出,第二类变异与传说研究中经典的“箭垛式人物”概念也有相通之处。胡适首次提出这一术语。后来,学者们又将“箭垛式”具体定义为“民众把一些同类情节集中安置在某一个人物身上的现象”,这导致传说人物的性格被强化、被定型。显然,当核心名词是人物时,第二类变异与箭垛式人物(比如刘伯温)的产生机制基本一致。而在核心名词是史事、风物或地方等其他类别时,第二类变异依然适用。比如,以“义和团运动”这一事件为核心名词,多个情节基干不同的历史传说曾被建构出来;围绕“涮羊肉”这一食物,也有数种情节基干不同的起源传说。只不过相比于“箭垛式人物”而言,同一史事、风物或地方产生多种传说是更为普遍且容易理解的现象,因此较少受到以往研究者的关注。
 
(三)第三类变异:保留情节基干,转变核心名词和其他元素
 
本文第二节提到,传说与故事的重要区别,在于传说具有更强的名词性。那么,当传说的核心名词有所变异,文本就有可能失去“传说”的性质,变为故事。比如,“刘伯温借聚宝盆”是人物传说,但当核心名词“刘伯温”被抹去,文本就会变成中国民间故事中经典的“聚宝盆型”故事。因此,对于传说核心名词转变的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
 
文本⑤反映出,宋代的佛教人士将“禹擒无支祁”讲述为“僧伽降水母”。在这里,情节基干“英雄降服水怪”是不变的,而核心名词从“无支祁”变成了“水母”(相应地,作为普通名词、承担“降服者”功能的大禹也变成了僧伽)。至明代陈霆记录的文本⑥,传说的发生地“龟山”具象化为纪念物“龟山寺巨井”,围绕这一纪念物,当地人讲述了“大圣降服水母”的传说,而作为文人的陈霆则认为,“大圣降水母”可能是“禹擒无支祁”的误传。这就证实了两个文本、两个核心名词在接受者心目中的转换关系。同产生于明代的文本⑦进一步证明,无支祁与水母不但共享相同的纪念物“泗州水母井”,还在民间讲述中合二为一,成为“龙母”形象。实际上,“水母即无支祁”在明末已经成为比较流行的说法。以上都表明,无支祁向水母的转变在传说叙事和地方纪念物两方面皆有迹可循。
 
在上述文本⑤⑥⑦中,核心名词“无支祁”看似变成了完全不相关的水母形象,但历代以来多种讲述与记录材料都确认了无支祁与水母名为二者,实为同一,因此这种转换只是具体内容层面的“变”,在纯粹的形态学视角下,核心名词实际上并没有改变,几个传说依然从属于“一类传说”。这样的变异是一种相对特殊的情况,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核心名词之间的关联或转变过程有明确证据)才能确认,如果缺乏这样的条件,几个文本即使拥有共同的情节基干,也很难被归属为同一类传说。比如,中国古代民间叙事有一个“审案济困”情节,一般是审石头。审案的清官角色,在清代《咫闻录》中是苏州长洲邑宰葛建楚,在晚清《新世说》中是南海县令徐次舟,在当代一些传说中又是包公。这些文本单独来看都是人物传说,且情节基干(清官审石头)一致,但由于核心名词(人物)完全不同且无关,所以它们并不是一类传说。在模糊人物产生的“信实性”之前提下,这些文本可以转换体裁,被看作同类型故事(比如祁连休将其归于同一故事类型),这也体现出“核心名词”对于传说成立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类变异在地方传说中较为常见,上述无支祁与水母之间的转换,就是依托同一地点(泗州)或同一地方纪念物(龟山寺巨井)完成的。其他案例一般也体现为“地方性知识”,少有耳熟能详的知名传说。在近年研究中,可以参考《民间信仰起源传说的嬗变——以潮州双忠信仰为例》和《族群历史记忆与多元文化互动——河湟汉人“南京珠玑巷移民”传说解读》两文,《民》文发现,潮州地区双忠信仰传说中“携神物入潮阳”的人物从北宋的钟英转变为当地人赵嗣助;《族》文则指出,西北河湟汉人传说中的祖源“南京珠玑巷”实则由广东“南雄珠玑巷”改编而来。从具体研究中可以观察到,这些核心名词的转换,都深刻地影响了相应传说的讲述与接受。
 
最后,结合以上三类变异模式,笔者还可以对“异文”和“变异”两个概念做一区分。“变异”可以是多种形式的,而“异文”隐含着“共同文本”的不同讲述,后者指代的文本关系更加亲近。因此,在上述三类变异中,只有第一类变异产生的文本可以被严格地称为“传说异文”,而且可以在抽象意义上概括为“一个传说”。第二、第三类变异产生的文本通常只能被称为“一类传说”,以“异文”称之也不妥当(比如,很难认为“刘伯温借聚宝盆”传说是“刘伯温修建北京城”传说的异文),只能将其概括为“变异的文本”。而对“变异”边界的划定,则可以在具体研究实践中灵活把控。
 
结语
 
综上,在形态学的视角下,传说的基本结构是“名词+情节”的嵌套。这一结构又可以细化为“核心名词+普通名词+情节基干+情节单元”。“核心名词+情节基干”构成了传说的“双核”,是判定“一个传说”的基本标志;而四个元素的单个或组合变换,又形成了传说的三类变异机制。应用上述模型,不但可以从内容和形态两方面分析传说文本,还能够更有效地辨析传说与故事这两种民间叙事文体之间的区别和转换,以此在田野之外“去语境化”的静态文本层面,为“传说形态学”提供一个可能的路径。
 
文章来源:《民族艺术》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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