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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编码”之间的冲突、妥协与混杂:晚清上海租界的爆竹
发布时间: 2022/1/14日    【字体:
作者:刘文楠
关键词:  爆竹;上海公共租界;噪音;日常生活;中西文化冲突;  
 
 
摘 
 
晚清上海华洋杂居,西人居民将爆竹声视为需要遏制的噪音妨碍,工部局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限制华人燃放爆竹,华人居民则以种种方式在租界设定的新规中尽量延续旧日风俗。然而,华洋的文化差异也并非不可逾越。华人精英用自己的方式理解租界禁燃爆竹的规定,并劝导民众遵守。春节期间工部局则会顺应华人风俗暂时弛禁,在租界的西人也逐渐形成新的放爆竹习俗。从晚清上海华洋居民燃放爆竹的习俗演变可见,在日常生活中,中西文化既有冲突又有妥协,而近代上海种种中西混杂的新观念和习俗正是在双方的互动和误解中形成的。
 
爆竹的历史可追述到先秦。古人在过年时,加热大竹节使其裂开,发出响亮的爆裂声,以此来驱走传说中的怪物“山魈”,这就是“爆竹”得名的缘起。到了宋代,随着黄火药的发明和普遍使用,燃竹而爆的“爆竹”,逐渐被填充火药的纸卷取代,成为今天爆竹的雏形。到了晚清,有近两千年历史的爆竹普遍地用于节庆婚丧等各种仪式场合,其最初驱邪、敬神的作用,也逐渐被赋予祈福、招财的俗世意义。
 
晚清上海华洋杂处,处于传统城市到近代都市的转型期,在这一背景下,爆竹在中西文化语境中不同意义的冲突,就表现得尤为突出。对中国人而言,爆竹往往与节日庆典和各种美好之事联系在一起,刺耳的声响是未来好运红火的预兆。而对于初到中国的外国人而言,爆竹的“噼啪”巨响则是毫无意义的噪音。虽然西方庆典时也用礼花,但礼花带来视觉上的美感,而非听觉上的侵扰,因此,旅居沪上的外国人很难接受爆竹声对听觉的刺激,大多认为爆竹声打扰安静生活,是租界当局需要管控的“公共妨害”(public nuisance)之一。而租界当局对燃放爆竹的限制,反过来又影响了生活在租界的华人的风俗习惯,让华人反思燃放爆竹风俗的合理性。
 
爆竹问题把“听觉”的维度引入对日常生活的研究,将爆竹声视作具有不同文化内涵的表象。上海租界中华洋居民对爆竹声的不同理解,正反映了他们各自的“文化编码”,而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燃放爆竹和反对燃放爆竹的实践,也让我们更深入细致地观察中西文化冲突背后的权力机制、市政当局在城市近代化转型中遭遇的挑战以及升斗小民对权力者所制定规则的灵活应对。本文的目的不仅止于研究晚清上海人燃放爆竹的习俗,探讨租界和华界当局如何管控爆竹,更希望从生活在上海的华洋居民的角度,展示华洋长期混居在同一城市空间中,原本各不相同的“文化编码”如何相互理解、误解、妥协、混杂以及各自发生改变的互动过程。
 
一、爆竹的噪音“妨害”和工部局对燃放爆竹的管控
 
1853年,小刀会起义使大量上海县城的居民逃往租界,并在租界居住下来,以寻求外国军队的庇护。原本“华洋分居”的格局被打破。在此背景下,英法美三国领事于1854年商议起草了第二次《土地章程》,从法理上认可当时“华洋混居”的既成事实,由租界的纳税西人选举组建工部局(Municipal Council,直译为“市政委员会”),并决定组织一支独立的警察队伍(——即巡捕房),维护租界安全和秩序。从此,生活在租界的华人也需遵守租界的法律和规章,华洋之间由于文化、习俗的差异而造成的冲突时有发生,围绕噪音“妨害”而生的争议因此而生。
 
根据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噪音会影响他人的舒适,损害他人享受其产业的权利,所以被视为应消除的“妨害”(nuisance)。1845年的《土地章程》中就禁止“无故吵闹喧嚷”,1854年和1869年修订《土地章程》时,也都有禁止“肆意喧嚷滋闹”的内容。上海初开埠时,租界仍是一派田园风光,居民不多,乡间之静谧颇为当时的外国居民所称道。1853年小刀会之乱、1861—1862年间太平天国之乱,大批华人涌入租界,使其快速城市化,租界内华人生活带来的噪音随即成为外籍居民抱怨的“妨害”。不过,华人与洋人对何为“噪音”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洋人不仅抱怨华人在街上乱喊乱叫,苦力在工作时喊号子,而且还抱怨华人常用的木制独轮车没有轴承,轮子在转动时发出刺耳的声音。他们把这些华人日常生活中经常发出的声音都视为噪音。为保障西人居民的生活舒适,工部局努力采取措施减少此类噪音,如命令巡捕制止街头喊叫,限制独轮车行驶的区域和时间。
 
工部局限制燃放爆竹主要也是为了控制噪音。外国人不理解为何中国人喜欢放爆竹,将其视为纯粹的噪音。《北华捷报》曾刊登一篇对中国人娱乐的评论,其中就谈到爆竹:
 
与欧洲人的娱乐相比,难怪中国人的娱乐对我们而言如此奇怪。……中国人如何可能在新年里的娱乐活动中获得满足,对我们而言简直太难理解了。……燃放烟花的乐趣很容易理解,烟花有美丽的形状,色彩斑斓,无数火花如雨点般洒下;我们很容易理解一个相当于西方孩子之开化程度的民族能从中获得持久、强烈的愉悦感。但是中国人的爆竹毫不悦目,它们不闪光,也不变色,不在空中绽放红红绿绿的烟花,或将金色的花雨洒下地面;它们只是发出冗长乏味、折磨人的、让人厌恶的噪音。除了最微弱的火光,中国的爆竹毫无视觉享受可言,只有噪音。持续不断、可怕的、讨厌的噪音;无休止的、单调的、刺耳的噪音;这噪音几乎让我们希望其震得我们耳聋,以使我们免于此妨害之苦,不再受噪音困扰。
 
这位作者继而抱怨中国的音乐也充满了不和谐的噪音,而且中国人“无论在葬礼、婚礼、游行、戏院等各个场合,似乎都以制造噪音为目的”。最后,这位作者表示,“他们(中国人)当然有权在自己家里或者在庙里发出这种让人发火的震耳欲聋的声响;但是我们也有权希望燃放爆竹和敲锣打鼓都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这篇评论生动地展现了西方人囿于自身的文化“编码系统”,在遭遇中国文化时,因为无法“解码”,而只能将其理解为“乱码”,由此而生困惑和排斥。这种心态在租界的西方人中普遍存在。工部局不时收到西人居民的投诉,抱怨华人的爆竹声扰民。例如,1879年2月10日,亚丁达先生来信,抱怨本月3、4日夜间,有人在四川路上燃放爆竹,使他深感烦躁。西方人在租界内习惯用马车作为交通工具,爆竹声容易使马受惊,这又增加了一重罪状。在一次工部局董事会的例会上,有董事明确表示:“燃放爆竹不仅妨碍了附近居民的安宁,而且还会对驾车骑马的人引起危险的事故,因此必须尽可能加以控制。”
 
对于租界内的爆竹噪音,工部局的确一直有意控制。早在1854年12月的捕房督察员章程中,就规定了“除非先征得董事会的同意,在租界内的公共通道燃放爆竹炫耀场面,敲锣打鼓大声喧闹,或者异教徒的列队行进都是不允许的”。随着太平军之乱后涌入上海租界的华人越来越多,燃放爆竹的现象也越来越常见,于是1861年6月5日工部局董事会通过决议:“无论是在公共街道还是在私人圈地内,禁止点放妨害公众的一切爆竹、烟火,并以中文文告盖上官印公布于众。”同年9月,工部局还颁布了一项命令“禁止在太阳落山至次日日出期间燃放爆竹”,此命令经外国领事与华界当局批准后,也以布告形式告知本地居民。1869年10月,工部局又制定了一批法规,以控制那些影响租界居民生活质量的行为,其中包括对燃放爆竹、华人随地便溺、马夫在大街上遛马、中国人使用发出吱吱嘎嘎声音的手推车等问题的限制;还有对市场销售的食品和屠宰场的监督以及对妓院的管理。在与领事团和中国地方当局沟通后,这些法规都付诸实施了。1873年2月20日,在租界西人居民的强烈要求下,对爆竹的禁令进一步严格,从原来早6点到晚11点之间可以在获得捕房许可情况下燃放,改为早7点到晚10点之间才能燃放爆竹。
 
租界当局对燃放爆竹的限制由巡捕来实施。巡捕每天巡视租界各处,若遇到不合规定燃放爆竹的情况,就把放爆竹者带到会审公堂(Mixed Court)接受华人谳员判罚,一般按规定罚款2角(后罚款增至4角)即可获释。那些在夜间燃放爆竹的人,若被巡捕遇到,就会被带到捕房羁押一夜,等次日到会审公堂判罚之后才能离开。若不巧遇到节假日,会审公堂关门,他们在捕房待的时间就更长了。因此,后来发展出折中的办法,巡捕抓到违规燃放爆竹者时,许其付1元罚款保释,即可不去捕房。
 
有时也会有华人无视租界的规定,不肯乖乖认罚以示反抗,但租界当局有足够的权力迫其就范。法租界当局允许从腊月二十日到正月初十燃放爆竹,但按照中国人的习惯,元宵节之前都是过年,于是某茶叶铺在正月十三日放爆竹了,法租界巡捕照例罚其300文,但该店伙计不服,不仅不付罚款,还辱骂了来收钱的巡捕,于是巡捕将其押送到会审公堂聆讯。在公堂上,该伙计自陈来自安徽,一时糊涂,请求宽恕;最后谳员判罚,除违例放爆竹罚300文外,还需再罚2元,惩罚其辱骂巡捕行为。
 
然而,工部局的禁令也是有局限的。由于公共租界遵循英国的法律传统,尊重地产主在其产业上的私人权利,因此,只要在私人地产里燃放爆竹,巡捕便无权干涉。1876年春节期间,《北华捷报》无奈地报道了爆竹禁令的徒劳:“尽管捕房此前已经每天都拘捕几个[违规燃放爆竹者],并把他们送到会审公堂接受判罚,但他们的努力似乎只是把燃放爆竹的现象控制在了天井和弄堂里,在这些狭窄的空间里没发生火灾真是奇迹,有鉴于他们对待此类易燃物是如此漫不经心。”1882年春节期间,又有西人抱怨附近燃放爆竹使他烦躁,要求工部局干涉制止,而捕房督察长“已指示他的下属拘捕任何在街上燃放爆竹的人,但是他们无法制止在天井或院子内燃放爆竹,因为他们不能进入该处”。地产是有边界的,但声音的传播却无边界,这就导致巡捕无法完全执行爆竹禁令,西人也免不了噪音之苦,尤其是在春节期间。
 
当然,公共租界禁燃爆竹的用意也不完全是为了控制噪音,也有防火安全的考虑。1879年会审公堂审理了一个案件,一名华人居民在马路上燃放爆竹取乐,而且很靠近隔壁堆栈打开的窗户,堆栈里满是外国公司的货物,这名华人因其鲁莽被判罚款1元,金额高于一般违反燃放爆竹规定的4角。额外的罚款可以理解为此行为对防火安全的威胁,而非单纯的噪音妨害。
 
在租界的执法和司法体系的支持下,禁燃爆竹的规定即使不能说是令行禁止,但至少还是在一定范围内有效执行的,对生活在其中的华人居民有一定的威慑力,使其不得不改变由来已久的风俗习惯。
 
二、华人对租界禁燃爆竹的理解与不理解
 
说租界是“国中之国”,既是一个比喻,又是对现实的准确概括。中国人移居租界,其原先的风俗习惯有些与租界的规章相左,不得不有所改变,他们因此而感受到的“文化冲击”(cultural shock),不啻移居外国。租界禁止在夜间燃放爆竹的规定,对身处其中的华人居民而言,是一种他们意料之外的限制,其难以理解的程度,恐怕不亚于外国人难以理解中国人对爆竹声的喜好。
 
《申报》里记录了不少租界的华人居民依旧俗燃放爆竹却被巡捕羁押的案例。1873年的七夕之夜,有三家寓居租界的广东人按照习俗放爆竹乞巧,恰被经过的巡捕发现,被带到巡捕房羁押一夜,次日一早经会审公堂审理后方获释。《申报》特地报道此事,并告诫读者:“寓租界者当遵租界之规。”农历腊月廿三是送灶神的日子,按风俗也应放爆竹来庆祝,但此时还未到租界当局允许燃放爆竹的春节期间,于是往往有人因此而被巡捕带至会审公堂判罚。饮食糕饼业的祖师是雷公菩萨,所以酱园、糖坊、粮行、茶食等行业会在农历六月二十四日聚会议事,又称“雷祖会”,1874年有人在租界的新新楼开雷祖会,会后在大门前燃放爆竹以送神,不巧某副领事经过此地,因其违反租界规定而饬巡捕将他们带去捕房。七夕、送灶神、雷祖会,都是中国人的节日,有其特定的文化意义,爆竹声在这些节日里是传统礼俗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在租界里却成了坐牢房、上公堂的原因。两种不同的文化编码系统在这里重叠,产生冲突,由于华人居民没有订立规则的权力,只能成为这一文化冲突中弱势的一方。
 
华人虽然被迫接受了夜间不得燃放爆竹的规定,却似乎并不理解西方人因为反感噪音而禁燃爆竹的理由,于是他们按照自己的逻辑去接受这一规定。《申报》的言论表明,华人精英一般认为租界禁放爆竹是出于防火的考虑。如1874年元宵节后,夜间禁燃爆竹的规定重新生效,《申报》专门刊登了一则报道向华人居民宣传租界这一规定:
 
租界严其禁,所以防患于未然。自除夕至元宵则不在禁内,外此则不能施放自如。而租界居民每以巡捕房为多事,不知燎原之火未尝不始于星星。即我国漕仓储积之区,与及火药局邻居,亦莫不厉申禁令。租界墉崇栉比,不戢将自焚焉。现元宵已过,禁令极严,以放爆竹而解公堂者,不一而足。住租界者当循租界之规,倘有冠婚祭祀不能免此者,宜先告知捕房。
 
《申报》在报道租界里华人居民送灶神燃放爆竹被捕的新闻时,也评论道:“本埠租界内因华洋杂处,情性不同,西人于火患最为谨慎,故不准于更深施放。”
 
在古今中外的城市管理中,防火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出于防火的目的禁燃爆竹,正是中西文化的交集所在,也因此成为华人心目中西人制定此禁令的理由。中国其他城市虽然鲜有因为防火而禁燃爆竹的规定,但的确有因防火而要求爆竹商铺迁出城区、限制容易引起火灾的花炮等举措。如1880年冬天,安庆府同知下令将城内和城外房屋稠密处的爆竹商铺一律迁至城外空旷处,以避免不慎失火延及周边。1883年的春节前夕,鄞县县令命令“除爆竹为敬神之具不禁外,其余一切花炮不准制造买放,倘敢故违或遗火延烧房屋,一经察出定即提案究处,绝不宽贷”。与这些命令相比,租界禁燃爆竹不过是程度不同,其动机也便不难理解了。
 
租界禁燃爆竹多年之后,以爆竹声敬神的风俗本身也开始受到一些开明华人的质疑。1881年8月23日《申报》上报道了近期租界里发生的数起因为爆竹、灯火不慎造成的火灾,并趁机刊登了一封主张不放爆竹的读者来信:
 
爆竹一物,古人用以驱疫疠,近人误会,用以敬神明。要知牲醴不虔尚难致神飨,区区爆竹能邀神福乎?其最易致祸者,莫如流星、雪炮、双响之属,放余纸壳火星未灭,一着茅屋,无不立致焚如。余目击已非一次,大则贻害数百家,小则数椽付之一烬,罪有所归,不在设放之人乎?谨劝同人岁时祭祀,应买花炮敬神者将其钱或捐于牲礼中,或捐于香烛上,则不致贻害于人,必能获福于神也。
 
1886年春节前夕,《申报》头版又刊登了一篇《劝勿放爆竹说》的来稿,指出爆竹本为驱鬼之用,后来以讹传讹才用以敬神,本就不应用在祀神的仪式中,更何况燃放爆竹还有害处,如会引起火灾、违反租界规定会被拘捕罚款、浪费钱财等,作者规劝读者:“明明是为有损无益而犹泥于积习相沿之例,不肯幡然改图,此何故耶?”这说明,租界当局的禁令已经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了华人的“文化编码”,爆竹与敬神之间的联系开始松动,民俗本身也不再是不可改变的习惯了。
 
三、春节期间的爆竹管控
 
中西之间关于爆竹的矛盾最激化的时候是在春节期间,因为这一时段内华人会持续不断、此起彼伏、通宵达旦地燃放爆竹,以至于影响西人居民的休息,成为一种“公共妨害”。然而,由于租界当局将春节视为对中国人有宗教意义的特殊节日,而燃放爆竹在春节的仪式中至关重要,工部局也允许华人在春节期间燃放爆竹。根据《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1870年春节,工部局颁布了在3个星期内取消限制燃放爆竹的规定,1871年春节,弛禁的期限缩短到17天。1873年春节弛禁时间进一步缩短到10—12天,燃放时间也从早6点到晚11点缩短为早7点到晚10点;1879年春节,由于租界内外国居民的抱怨,允许燃放爆竹的时间缩短为7天。但是,中国人庆祝春节往往从腊月廿三、廿四的小年祭灶神开始,一直延续到正月十五元宵节,工部局允许燃放爆竹的时间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在非解禁时间燃放爆竹,往往会被巡捕罚款,甚至带到捕房羁押等待会审公堂判罚。
 
在租界居住的洋人对春节这几天的爆竹喧天非常不满。《北华捷报》记载,每到中国新年,华人就不再做生意,而租界的外国人也利用这个机会离开上海,去周边的郊区打猎游玩,同时也为了躲避震耳欲聋的爆竹锣鼓声。大量西人居民对爆竹的投诉也发生在春节期间。1874年春节期间,《北华捷报》转述香港《德臣西报》(The China Mail)的报道,表达了租界西人居民对春节期间日夜不停的爆竹声的极大反感。该报道称,尽管警察已经在短短一上午时间里就将135个违规燃放爆竹的人带到会审公堂接受聆讯,但是仍无法阻止华人燃放爆竹的行为,爆竹声甚至从凌晨1点到早上8点都没有停息过。这位作者希望工部局能采取更有效的措施限制爆竹燃放,并提议模仿香港的成规,加强春节期间对爆竹的管制;他还提到香港华洋居民生活区域的界分比较明确,不像上海公共租界这样混居在一起,使香港的爆竹噪音问题不那么严重。
 
对于春节燃放爆竹之扰民,有工部局董事提出:“租界之放爆竹向有例禁,今中国人沿路施放,即有拘入捕房送至会审公堂处治者,乃极重不过罚洋二角五分,似不足以儆其后。”他主张此后应从严惩处。在《申报》报道此事的执笔者评论道:
 
岁时伏腊施放爆竹固华人风俗之恒,无足深究,虽马车过此,或有惊逸之虞,然西人既居中华,岂昧入国问俗之义,而必以是律华人,其无乃太不近情乎?况香港一隅已经英辖,港督且命宽新岁三日之限,以后有犯禁令者,亦不过罚洋半员(圆)而止,然则何论乎上海!何论乎上海之租界!
 
在这位评论者看来,上海租界仍然是属于中国的,因此旅居于此的西人应该尊重本地风俗,即使有不便也应忍受,而非强行改变中国人的习俗。将上海租界与香港类比,也说明他已经清楚地意识到爆竹禁令背后的权力机制,并开始质疑工部局限制放爆竹规则的合法性基础——中国既然尚未失去上海租界的主权,那么中国风俗应当在此地有更强的优势,放爆竹也应该是合情合理的。事实上,工部局的确从未听从个别居民和董事的建议严厉惩处春节期间违规燃放爆竹的华人居民。1881年,公共租界的租地人大会在修改租界《土地章程》附律时,曾有人提出将违规燃放爆竹的罚款增至150元或3个月以下拘留,也被会议以不合各国法律为理由否决了。
 
然而,也不能将工部局在春节期间对燃放爆竹的弛禁视为他们对华人文化习俗的尊重。某次工部局董事会,讨论是否应援引允许中国人在春节燃放爆竹的先例,也允许美国人在国庆时燃放爆竹,反对的一方指出:“华人把燃放爆竹看作是一种宗教仪式,如果阻止他们这样做,结果很可能是把他们赶出租界。而对于外国人来说,不妨设想他们是比较通情达理,在这方面他们并不希望和华人享受同等的待遇。”这段评论充分说明工部局对待华人放爆竹的态度与其是说出于对文化多元的宽容,不如说是对“低等民族”的放任。这又与《北华捷报》上西人对华人燃放爆竹的评论相呼应。若燃放爆竹仅为娱乐,他们鄙视华人的趣味;若为了宗教信仰,他们鄙视华人的迷信愚昧。
 
租界平常禁放爆竹,只有春节那几天弛禁,而华界则正相反,平日并不禁放爆竹,反而有时在春节期间为了防止火灾骚乱而限制燃放爆竹。比如,1874年的元宵,本应热闹喧嚷,从华界中心的名园豫园“远望各亭台灯烛多于繁星”,然而“爆竹之声往年累累如贯珠者,今则或断或续,九点钟许,声已寂然”。那是因为道台下令不得在城隍庙附近放爆竹,以免因人多拥挤而造成骚乱。1875年的春节正逢同治皇帝殡天而禁止民间娱乐。1877年的元宵节,华埠城隍庙附近又恢复了往年的热闹,“但恐人多生事,故八点钟时东南西北四局巡防委员及总局右营城,讯皆齐集于牛痘局门首,兼派勋勇在各店铺门前弹压,不准敲锣鼓,放爆竹,只可清曲静玩而已。各人皆遵谕无哗,但各委员散去后,仍锣鼓喧天爆竹震耳,固未滋事,然亦可见掩耳盗铃矣”。
 
由此可见,华洋当局对限制燃放爆竹实出于不同逻辑。租界当局禁爆竹是为了保障居民个人的居住环境,消除噪音妨害;而华埠当局则是为了维持公共秩序,免除火灾闹事等群体事故。两者对禁令的执行方式也很不同。巡捕巡视租界内各大街道,遇有违规者逐个罚款羁押,这是针对个人行为的规训;而华埠限制爆竹燃放只是在一定核心区域内,派官兵弹压威慑,这是针对群体的规训。两者都不能说是完备的禁令,想要燃放鞭炮,民众总有办法绕开,若在租界可以避入私人地产,若在华埠则可以等待官兵离开后。两者都未能完全禁止爆竹的燃放,租界当局甚至特意在春节期间弛禁以尊重华人居民的风俗,但这些禁令已足够有效地表达了规则制定者的权威,确立了权力关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其社会治理的目的。
 
四、入境随俗:外国人燃放爆竹
 
租界限制华人燃放爆竹,但并非完全禁止。如逢婚丧开业等重要场合,在白天燃放爆竹,且事先获得捕房许可,还是允许的。久而久之,在上海的外国人也逐渐习惯了爆竹声,开始接受爆竹与喜庆相联系的“文化编码”,并发展出了自己独特的理解和习俗。根据现有史料来看,至少从1860年代开始,租界西人居民中逐渐流行起燃放爆竹送别离沪回国友人的习俗。这一新习俗的产生对租界执行限制燃放爆竹的规则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因为执法的对象从处于弱势的华人居民,转为处于强势地位的西人居民。
 
1867年1月15日深夜12点,巡捕安德鲁·坎贝尔在南京路巡逻时,听到有人在外滩附近放鞭炮,于是他跑过去制止他们。放鞭炮的是5个美国人,都是美国公司同孚洋行的职员,其中一位即将回美国,于是他们在一起放鞭炮为他送别。由于这几个美国人不听劝阻,继续放鞭炮,坎贝尔巡警试图将他们带去捕房,却遭到抵抗。于是,坎贝尔用警棍将其中一个美国人打得人事不省,而他自己也被其余几个美国人群起而攻之,打倒在地。事后,这些美国人将坎贝尔巡捕告上了当时在公共租界实施治外法权、负责英籍居民司法的英国在华在日最高法院(British Supreme Court for China and Japan,当时又被译为“大英按察使司衙门”),认为他违规执法,殴打无辜居民。据其中一位美国人称,他来上海已经有3年了,“曾经放过好几次鞭炮,从来没有认为是一个过错”。在法庭上,作为证人的捕房代理巡官布莱恩特也表示,根据1865年颁发的《巡捕须知》,“凡是在大街上燃放鞭炮者,巡捕将其拘捕是其职责之一,倘若肇事者是捕房已知道的,我们一般采取传唤的办法”;而且,他在上海的一年时间里,发现在街上放鞭炮是常事,巡捕“一般干预一下,一些小事就不追究了”。英国在华在日最高法院认为这些美国人在凌晨燃放爆竹的确违规,而且该巡捕也的确是在履行职责,他是在受到激烈反抗之后才殴打其中一位美国人的,因此驳回此案。
 
然而,同孚洋行仍为其职员向工部局抗议,认为此事的争议焦点已非是否可以在凌晨的大街上燃放爆竹,而是巡捕应该以何种方式执法的问题。捕房督查员称:“这是近三年来头一次巡捕对一位有相当身份的外国居民使用警棍。”工部局董事会一致认为坎贝尔巡捕是“一个愚昧无知的且未受教育的人”,因为他没有注意到《上海工部局巡捕职务须知》上的斜体字注解,也即对于已经知道身份的西方人,不该当场拘捕,而应该先获得该人的领事签发的拘捕证后才能缉拿,因为理论上这些外国人受其所在国领事管辖,不在工部局的管辖范围内。为此,工部局还特地修订了《巡捕须知》,将以上巡捕对西人居民执法应遵循的步骤明确写入条文。这说明,在对西人居民执法时,巡捕的权威并不充分,也很难有效制止他们燃放爆竹。
 
数年后,1872年11月25日,针对租界内燃放爆竹问题,警备委员会决定如下:“自晚上10点至次日上午7点禁止燃放爆竹。会议指示捕房督察:在外国人离开租界时,制止燃放爆竹,在这些场合下燃放爆竹不予批准。”这条禁令在获得领事团认可后生效。此规定从侧面证明,外国人离开租界时燃放爆竹已经成为当时的常见现象,否则不会特别强调。然而,这一纸禁令也无法改变已经形成风气的惯习,而且这一风气已经从美国人蔓延到了英国人中。1876年2月,驻宁波的英国领事调赴海南,临行前,英国官商纷纷到码头送别,“船将启航,忽闻炮声轰然,爆竹亦声不绝耳……可谓极一时之盛”。这甚至不是在上海,可见此风波及之广。1884年《申报》刊登的一则评论也愤愤然提到:“日前本埠汇丰银行之经理西人启行,送之者济济颇众,各以放爆送行,计燃放者以数十万计,初不闻有一巡捕出而阻之。岂放爆之禁独严于华人而宽于西人乎?”租界在执法时对华洋居民的区别对待,尤其对洋人中有权有势者的宽容,说明爆竹声作为噪音妨害的“文化编码”对于西人而言也不是绝对的,而是处于权力—文化关系网中,随着上海华洋杂居的情势而发生了变化,因而产生了独特的本地文化。
 
除了在离开租界时燃放爆竹送别外,每年7月4日的美国国庆,有些美国人还会燃放爆竹花炮庆祝。1873年的7月4日晚上,同孚洋行的美国雇员又燃放了大量爆竹,巡捕虽然没有当场将他们逮捕,但次日就将此事汇报了工部局,工部局董事会随即开会讨论是否应该根据《土地章程》附律(by-laws)中对燃放爆竹的禁令而传讯他们,最后决定对这几个违反者加以警告,不许他们再犯,但不予起诉。然而,这几个同孚洋行的美国人并不买账,来信表示既然华人能在春节燃放爆竹,那么为了公平起见,美国人也应享受在美国国庆燃放爆竹的特权。为此,工部局董事会再次进行了长时间讨论,并产生了很大分歧,一派认为应传讯他们以制止其日后再犯,另一派则认为应听其自然。最后,为了避免与租界中占相当大部分的美国人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董事会决定搁置此事,不予追究。
 
1877年的美国国庆,上海的美国领事馆组织燃放焰火和爆竹庆祝。那天有个客居上海的广东青年去观看,不巧有枚“流星”爆竹横飞击中其太阳穴,使其不治身亡。次日,其叔父赴会审公堂哭诉,称该青年自己不慎丧命,但因家中贫困无钱收殓,希望能判给他一些抚恤金办丧事。会审公堂的华人谳员拒绝受理此案,请其直接去美国领事馆申诉要求抚恤金;不过当时在场的美国副领事颇为同情其遭遇,答应代其向领事馆呈送申诉。此事最后的处理史料中没有记载。但从工部局当局和会审公堂没有直接介入可见,这算是华人平民与美国领事馆之间的民事纠纷,意外死亡的青年人之家属仅仅请求资助抚恤金而非要求赔偿,甚至认为这是死者自己不慎导致的悲剧。爆竹在这里已经没有被禁止之物的**含义,而是中性的日常消费品,悲剧是因为个人的倒霉,而非燃放爆竹的错误。在这一点上,中国人与美国人对爆竹的理解达成了一致,中西文化间的差异在日常生活的共处中逐渐消弭。
 
结  
 
周作人曾经在一篇散文《爆竹》中写到,他小时候喜欢爆竹,“因为它表示热闹的新年就要来了”;中年则“感觉它吵得讨厌”,而且与迷信相联系;老了又觉得喜欢炮仗了,“不但因为这声音很是阳气,有明朗的感觉,也觉得驱邪降福的思想并不坏”。周作人在其一生中就体验到对爆竹声的不同感受和联想,童年是懵懂的欢喜,中年是理性的批判,老年则是经历人生起伏后的包容。在不同情境和文化中,对于不同人而言,爆竹声更是有着多元的意义,会带来不同的联想,也会有不同的治理方式。
 
晚清的上海是一个华洋杂处的新兴城市,在这里中西文化交汇碰撞,城市管理的职权关系复杂。在这一大背景下,爆竹不再是中国人日常生活中单纯用来驱鬼、敬神、喜庆的道具,而有了其他涵义。对于旅居上海租界的西方人而言,爆竹原本具有的文化和宗教意义都被抽空了,成为制造噪音的妨害,引发火灾的隐患。因此,工部局制定规章限制爆竹的燃放,确保从晚上到凌晨的休息时间里租界居民不受爆竹噪音的困扰。然而,租界当局并未将其限制爆竹燃放的理由有效地传递给华人居民。或者说,由于华洋间的文化分歧,双方都难以解读对方的“文化编码”:西人不理解爆竹的文化意义,华人不理解噪音影响生活质量的严重性。不过,双方至少找到了一点交集,也即爆竹会引起火灾的威胁,这成为华人理解租界当局有关爆竹禁令的契机。这可以说是建立在误解基础上的相互谅解。
 
在日常生活中,与风俗习惯相违背的成文法往往不能有效地贯彻实施。租界当局对燃放爆竹的规定也是如此。首先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对违规燃放爆竹的罚款不多,而少量罚款根本无法阻止华人继续放爆竹。其次是因为工部局的权力也有界限,只能管理公共空间而不能进入私人地产,只要在自家天井院子里放爆竹就无人可制止。最后则是因为法不责众,春节期间燃放爆竹迎新祈福,是华人根深蒂固的传统习俗,工部局面对华人已占租界人口绝大多数的现实,也只能妥协,在春节期间弛禁,即使春节期间此起彼伏、昼夜不息的爆竹声让很多租界里的洋人不堪其扰。
 
然而,华洋之间的差别也不是绝对的,更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中国居住多年后,洋人开始在送别亲友时放鞭炮,美国人也在国庆节时燃放爆竹花炮。爆竹既然已经进入上海华洋居民的日常生活,它在外国人中获得新的意义、成为新的习俗只是时间问题。而另一方面,一些受西方影响的中国人也开始反思燃放爆竹的合理性,评估其造成火灾的风险,试图顺应租界对燃放爆竹的禁令,改造这一历史悠久的风俗。
 
通过晚清上海租界内外燃放爆竹这一小事,可以观察到日常生活的实践一方面受制于既有的权力关系和文化象征,另一方面也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的观念。在日常生活充满互动和博弈的场域里,爆竹声的意义并不是固定的,无论是华人还是洋人,都无法垄断对爆竹定性的权力,也都无法绝对管控燃放爆竹的行为,因此只能努力去相互理解和妥协。正是在这一互动和博弈的过程中,上海展现了其独特的魅力,这是一种混杂(hybrid)而变动不居的日常文化所具有的魅力,难以定义,无法归类。
 
文章来源:《史林》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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