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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基督教论和宗教方案
发布时间: 2022/8/12日    【字体:
作者:A.P. MARTINICH
关键词:  霍布斯 基督教论 宗教方案  
 
 
摘要:关于霍布斯究竟针对基督教持有何种立场,这是学界长久争论的话题。对此,马蒂尼奇在本段选文中独树一帜地为霍布斯的有神论进行辩护,并勾勒出了霍布斯宗教方案的轮廓。他认为,霍布斯的基督教论尽管称不上是标准观点,却无法归咎为非正统的异端。霍布斯致力于将基督教论与新兴现代科学理念相兼容,这使得他的基督教论具有两面性,尽管形式上有所革新,但内容上仍保留传统。纵使他如此这般的努力终究归于失败,但却无法据此谴责他为无神论者。
 
译者:余云海
 
本文标题与摘要均为译者所加
 
01霍布斯的有神论
 
托马斯·霍布斯在其生涯中,曾因无神论以及一种笼统的邪恶(general wickedness)而遭致口诛笔伐。在某些方面,他在二十世纪的风评要好得多,如今学界舆论一致同意将他称为温和的有神论者。相比之下,我认为霍布斯是一位虔诚且相对正统的基督徒。他不仅相信上帝存在,而且相信宗教是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相信上帝以某种神秘的方式向不同的人启示,相信耶稣既是上帝又是弥赛亚,相信在末世会有天堂和地狱。有可能他并未怀有坚定的情感投身于宗教。尽管他按照英格兰国教的礼拜仪式进行崇拜,但他也许并不特别拥护任何教派的仪式(Stephen and Leslie, 1917, 9:936)。不过,他确实在理智上对宗教有着坚定的委身。具而言之,他坚定地投身于詹姆士一世时期英格兰的加尔文派基督教。我将主张,神学概念——尤其是英格兰加尔文派的神学概念——是他哲学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尤其对于他的道德和政治观点而言。因此,要正确理解霍布斯的哲学,就必须去解释典型的基督教概念所发挥的作用。(对此 也可参阅Glover, 1965, pp, 142-3)
 
当我说霍布斯是相对正统的基督徒时,我使用了“正统的”(orthodox)这个词,正如霍布斯所言,这是指坚持前四次教会大公会议官方钦定的基督教信经中所表述的命题。这个标准不是任意选择的。霍布斯之采用它,正因为它是伊丽莎白女王在设立管理教会事务的最高委员会时,为“正统”所确立的标准(EW, 4:405-6)。霍布斯的朋友威廉·齐灵渥斯,作为伟大的新教辩护者,也赞成同样的“正统”标准(Chillingworth, 1638, p. 16)。此外,在霍布斯的《关于异端的历史叙述》(Historical Narration Concerning Heresy)一书中,他以赞许的态度阐释了《使徒信经》(EW, 4:392-401),而在其它地方,他则致力于前四次教会大公会议的信经,也就是在尼西亚会议、君士坦丁堡会议、以弗所会议和卡尔西顿会议中确立起的信经(EW, 6:14)。
 
02标准与非标准的宗教观点
 
我曾说过,霍布斯的宗教观点是相对正统的。这并不是说他的观点始终是那个时代的标准宗教观点,尽管这些观点比人们通常认为的要标准得多。说某观点是“正统的”,这是一种价值判断,因为“正统”对于宗教而言具有规范性。但称某观点是“标准的”(standard),这是一种社会学陈述。标准的观点是指人们在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所接受的的宗教观点,或主流的宗教观点。
 
标准观点可能是正统的,也可能不是。“上帝存在”一直是基督徒的正统和标准的观点。但是,标准观点大多只是暂时的。当它们盛行之时,就被认为是正统,当它们过时了,则被认为是异端。“圣餐变体论”(Transubstantiation)并不是八世纪的标准观点,而是十三世纪的标准观点;而在十七世纪的英格兰,它又失去了标准观点的地位。不过,这种在八世纪不为人所知的观点,到了十三世纪就被考虑为正统,哪怕在十七世纪又被贬为异端。认为“教宗是敌基督”,这在中世纪并非标准观点,到了十六世纪的英格兰却是标准的,而在十八世纪的英格兰又是不标准的(Hill, 197L, 32, 62)。许多标准观点既非正统,也非异端,因为基督教教义没有对基督徒所必须持有的每一种信念都作出明确规定。就“守护天使”的信念而言,虽然它曾是标准信念,而现在却不是,但它从未被宣称为正统或异端。
 
由于未能辨识“正统”和“标准”之间的区别,这就削弱了针对“霍布斯的正统性”的许多判断。就霍布斯的下述信念而论,即“宇宙是有形物体;……摩西五经和许多其他经书都是从更早期的文献来源中删改或编纂而来的;……[以及]在圣经时代之后几乎没有奇迹能被认为是可信的”,明茨认为,“它们彻底的非正统性是不证自明的”(Mintz, 1962, p. 45)。然而,这完全不足以成为不证自明的非正统性,即使它们在十七世纪是“非标准的”,但其中没有一条是“非正统的”,因为对它们的断言或遵循,既不是出于《圣经》,也不是根据任何规定正统的教义信条。况且,当今最正统的基督徒也坚持其中大多数的观点。
 
虽然霍布斯的一些观点在上述解释的意义上是非标准的,尤其是他认为“上帝是物质的”,但他大多数观点仍然属于十六、十七世纪宗教改革派(Reformation)的标准观点。霍布斯除开赞扬了路德和墨兰顿(Melanchthon)外,还特别推崇加尔文以及像威廉·珀金斯(William Perkins)这样的清教神学家的思想(EW, 5:64-5, 266)。霍布斯的“决定论”——通常被认为是标示、甚或导致了“无神论”——不仅仅是他机械唯物论的一部分;在逻辑上,它也关联于加尔文的预定论(predestination)以及“上帝的全能”的信念。霍布斯试图减少“后使徒时代”的神迹数量,这属于宗教改革派的观点,他还试图对其中许多神迹进行科学的解释,这也为当时的其他神学家所认同。霍布斯假设的关于人性的“阴暗”见解乃是《圣经》的特征,正如他在牛津大学马格德伦学院接受的加尔文派神学教导所理解的那样(EW, 2:xv-xvi)。在霍布斯的作品中还有什么比加尔文关于人性的观点更阴暗的吗?加尔文在《基督教要义》(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中写道:“在我们的本性中寻找任何善的东西都是徒劳的。事实上,我承认并非每个人都有一切的邪恶品性;然而,我们不能否认这九头蛇就潜伏在每个人心中。就身体而言,只要它本身滋养了疾病的原因和质料……便不会被称作健康,如果灵魂也充斥了如此多邪恶的顽疾,便也不会被认为是健康的;……堕入如此致命深渊的灵魂,不仅背负着罪恶,而且完全泯灭了所有的善”(Calvin,1559,II.3.2)。纵使霍布斯关于人在自然状态下的评论是纯粹描述性的,而加尔文关于人性的评论是规范性的,但二者的基本观点却是相同的。
 
对于这些异端的指控,需要参照于那些著名的基督教神学家的思想来进行评估。换句话说,霍布斯是双重标准的受害者。对于霍布斯所谓“不信教”(irreligiousness)的理由,学者们经常将之归因于他遵循了某些教义,而宗教改革派领袖们也持有这些教义;但宗教改革派领袖们却未曾因遵循这些教义而遭到基督教信仰方面的抨击。例如,路德和加尔文都否认自由意愿,但这从未被用来作为他们是无神论者的证据。同样,霍布斯对亚里士多德哲学的批判,也不应被解释为反对基督教。从廷代尔(William Tyndale)到加尔文(以及其他)的宗教改革神学家,也都时常批判亚里士多德。这些神学家和霍布斯的明确目标,都旨在于切除他们所认为赘附于基督教教义上的那些异教肿瘤(e.g., Tyndale, 1526, p. 328)。
 
霍布斯的许多观点,尽管在十七世纪可能是“非标准的”,但却称不上是前所未有的。和霍布斯一样,弥尔顿也认为天使具有形体(Elledge, 1975, p. 394);路德也主张人死后没有意识(Burns, 1972, pp. 27-32);德尔图良也支持上帝是物质的。在任何情况下,霍布斯总是对其非标准观点的“可接受性”提出双重辩护:一方面,他自己的观点在哲学上或科学上是必要的;另一方面,那些所谓的标准观点却不符合于《圣经》。
 
03霍布斯的宗教方案
 
无论霍布斯与十七世纪的标准观点有多大分歧,更重要的是了解这些分歧的动机。我认为,除开霍布斯明显的政治意图外,他还试图回应哥白尼和伽利略的新科学对宗教提出的挑战,并防止出于政治目标而滥用宗教。关于这两个议题,霍布斯的目标是:(1)表明《圣经》中独特的宗教内容可以与新科学相一致;(2)证明宗教不能被合法地用来破坏政府的稳定。这些议题都要求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去看待一些陈旧的真理。根据《旧约》,地球乃是宇宙的中心,而根据哥白尼的观点则不是这样。根据长老会信徒和罗马天主教信徒的道说,人们可以出于宗教理由去反抗[政府];但根据保皇党,以及伊丽莎白与詹姆士一世时期的英格兰教会的观点,人们却不能这么做。这也无怪乎霍布斯的宗教理论遭到了挑战。至于霍布斯的批判者,要么就是反感现代新科学所引致的挑战,要么则是他们自己想利用宗教来达到各自的党派目标。出于此种现状,霍布斯才执意要开启一场文化上的转型变革(cf. Johnston, 1986, pp. xix-xx);他的哲学是两面性的。从宗教的内容上看,在回顾过往,而就宗教的理论基础而言,则在展望未来。
 
04事实和理论
 
对于霍布斯为支持他试图维护的正统宗教教义而设计的理论,需要再做一些补充。基督教各信条(例如“尼西亚信经”)规定了所谓的“一阶命题”(first-order propositions)。我所说的“一阶命题”是指非理论命题(non-theoretical)。诸如“上帝存在”、“上帝是全能的”、“存在着具有三个位格的独一神”等命题都属于非理论命题。这些命题清楚地表达了宗教信仰的内容,但却没有给出解释。故而这些命题需要诉诸于一些理论,来更容易地理解它们,或者去解释它们何以可能是正确的。“三位一体”的教义就是亟需解释的教义中最典型的案例,一种支持它的理论可能认为,每一个理智存在者都必须具有心灵、意愿和记忆,那么,对上帝而言,圣父就是心灵,圣灵就是意愿,圣子就是记忆。希波的奥古斯丁就提出相差无几的理论。另一种理论则可能认为,这些位格的同一性只是相对的:圣父、圣子和圣灵相对于上帝而言是同一的,但相对于位格却不是同一的。这是支持了同一教条却相互竞争的两种理论。亦或让我们考虑另一个前面尚未提及的教义。根据“教宗无谬论”(papal infallibility)的教义,教宗就信仰或道德问题向整个教会发布声明时,永远是绝对正确的。在何种意义上说该教义需要一个解释呢?一种理论可能是,每当教宗发布如此声明时,并向圣灵祈祷获得指示后,圣灵本身就确保了教宗所言为真。另一种不同的理论是,教宗的声明是绝对正确的,因为它们不是“经验性的陈述”,而是一种“宣言式的言语行为”。“宣言”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之为“真”就在于它是由正当的人在正当情形下就正当话题所发表的言论。也就是说,“宣言式的言语行为”创造了一项事实,一种使该言语行为成真的事实。例如,当奥运会的主席说“我宣布奥运会开幕”,他的言语就创造了一项事实,而这一事实又使他的言语成真。当陪审团说“我们发现被告有罪”,那么在法律定罪的相关意义上,被告就是有罪的(Martinich, 1980, 1982)。
 
“一阶命题”与“二阶命题”、“事实”与“理论”之间的区别,都不是神学所特有的。太阳每日都能够在一个可预测的事态序列中照亮地球的各处地方,这是一项事实。但却存在多种多样的理论来解释该事实:阿波罗每天驾驶着太阳横穿天际;太阳绕着地球运行;地球绕着地轴环太阳公转。理论之间的选择并不总是介乎于神话与科学之间,亦或介乎于好的科学理论与坏的科学理论之间。光的波动理论和粒子理论都是很好的理论;但它们不可能同时为真。“一阶命题”并未详述任何能够对之解释的特定理论,但是在基督教的历史上,提出过各种各样的理论用以支持基督教教义。其中两个最基本的理论是“奥古斯丁主义的柏拉图理论”和“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多玛斯理论”。霍布斯认为柏拉图主义对基督教的影响是无害的,但他憎恶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影响。霍布斯的主要方案就是为基督教创造一套全新理论,一套能够与哥白尼、伽利略和哈维的现代科学相兼容的理论。
 
我在这里借用《圣经》中的一处比喻来主张:霍布斯认为罗马天主教会把基督教的新酒注入亚里士多德的旧瓶中,而这旧瓶现在却已经破裂,并使教义渗露流出。他的[宗教]方案是把《圣经》基督教的旧酒注入科学理论的新瓶中。随着历史的发展,新瓶却把旧酒酿化成了无神论的醋。但是,我不认为霍布斯精心创制的努力应该遭到指摘,因为,尽管他的理论已然失败,而在其中是否留有一些成功之处,这还尚未确定。
 
原文选自A.P. MARTINICH, The Two Gods of Leviathan: Thomas Hobbes on Religion and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1-7。
英国观念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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