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后记
这本关于德文宪法概念考据力作的翻译工作终于完成了。一晃眼,从去年初冬下笔到今年初夏定稿已经过去大半年时间,现在按惯例要写一篇“译后记”附后。有一些文本之外的问题,尤其是在翻译中遇到的许多困惑,需要进一步说明,所以这个看似画蛇添足的译后记其实还是很有必要。
壹
本书是德国当今两位著名法学家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合著的名作。该书首次出版于1995年,再版于2002年,迄今为止已被译为意大利语(2008年)、葡萄牙语(2012年)、英语(2016年节译本)和韩语(2021年)。本译本翻译依据的底本是2002年的新版。
本书上篇作者海因茨·默恩豪普特和已故公法史大师米歇尔·施托莱斯是挚友,他常年在法兰克福马普法律史和法律理论研究所主要从事宪法史研究,尤其擅长法史学考据和法律比较。译者有缘与和蔼可亲、学识渊博的默恩豪普特在马普所相处过四年(2005—2009年)之久。记得有一次我捧书急问施托莱斯关于德国公法史上的一个概念问题,先生想了想就急忙打电话请教“亲爱的海因茨”。相比之下,中国的宪法学人更熟悉迪特·格林。格林是一位很有思想力的宪法理论家和实践者,他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担任过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还是包括中国大学在内的多所世界名校的客座教授,其作品早有中文译本问世。这本宪法概念考据之作无疑见证了两位公法学者间的亲密学术关系。令人钦佩不已的是,这两位年近九旬的老一辈德意志学人仍笔耕不辍:默恩豪普特时不时给译者寄来一些很有启迪性的宪法文章,还新近出版了专著《作为认识方法的法律比较》(2022年);而格林上周也来信说,他的新作《历史学家与宪法》近日杀青,他正要马上飞往罗马讲学。真是老骥伏枥,壮志凌云!
翻译此书其实是译者多年前的想法。2009年深秋学毕返乡之前和默恩豪普特在马普所附近餐馆小酌告别,他在饭桌上埋头题记赠送这本著作时,我立即就有把它翻译为中文的想法。因为该书在学界的引用率非常高,我在写博士论文时也多处引用,所以值得译介它。后来,中国政法大学的王人博老师也多次鼓励尽快译出此书。当然,迟迟没有动笔的主要原因是译者生性疏懒。直到去年初春,施托莱斯先生突然病故,这才让我猛然意识到,余生再也见不到先生了,而当年每周三下午在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给我们上研讨课的那些德国法史学家们大多已至耄耋之年。这促使我去年秋天刚译完《德国公法史》第一卷初稿后就赶紧着手翻译此书,完成心愿,否则又恐生“法兰克福悲伤”。原计划三个月完成这本不到150页的论著,但没有想到竟然用了大半年时间,还推延《德国公法史》第一卷的校稿工作。这大半年时间几乎天天都在琢磨一些概念如何转译为中文,真真切切地体验了严几道当年译书时“一名之立,旬月踟蹰”的彷徨感。尤其是默恩豪普特所著部分更是折磨人,因为“宪法”概念在西方中古时期的用法五花八门,不少用法难以找到一个恰当的中文对译语词。译书期间不断和默恩豪普特书信交流,向他请教诸多问题。他也直言,他在处理一些中古概念时也深感棘手。我不认为这是一位典型德意志学人的谦虚之辞。要不是老先生高效地处理文中大量拉丁文和古德语文献以及耐心解释相关疑难问题,这本译著至今仍无法完成,甚至可能无法完成。每每想到年近九旬的默恩豪普特仍如此皓首穷经,不放过任何细节问题,有问必答,译者也不好再马虎懈怠了。
贰
本书的德文书名是“Verfassung. Zur Geschichte des Begriffs von der Antike bis zur Gegenwart”,中文直译为“宪法——从古代到当代的概念史”。本译本把它简译为“宪法古今概念史”。毋庸置疑,“宪法”是本书最核心的概念。两位作者苦心孤诣钩沉探寻西方宪法概念嬗变历程,训诂考据,毛举缕析于卷帙浩繁,揭橥西方宪法概念发展的内在线索,描绘了一幅五彩斑斓的国家和宪法词汇画卷,其学养之深厚可见一斑。默恩豪普特在最近写给我的书信中再次总结道,他当年努力在欧洲“国家”史中澄清德国“宪法(Verfassung)”的传统含义变迁,厘清该词的三个历史发展概念:1. 广泛意义上的“状态”概念;2. 文本草拟或起草;3. 国家或具有国家性质的共同体的法律秩序和非法律秩序。但问题是,宪法概念在德国和欧洲其他国家中并非直线平行,英、法、德各自在不同历史阶段的重点不同。由于国情殊异,德国的“宪法”概念其实比英国、法国和美国的更为复杂。
词汇学或许能更直观地展现语词的基本含义。在德文中有两个词表达今天的“宪法”概念,即“Verfassung”和“Konstitution”。“Verfassung”(读音为“费厄法松”)是德语的自生词,它在历史上有不同拼写法,犹如中文中“法”字有不同写法一样。“Verfassung”的动词形式是“verfassen”,其基本含义是“书写”“撰写”“编写”“起草”等,它的同义词是“abfassen”。“书于竹帛,镂于金石。”这就是为什么德语表达宪法含义的“Verfassung”有“文本起草”含义的词汇学原因。很好理解的是,用文字形式确立的法律或协议更具确定性、明确性和稳定性,才能更好地被人们理解和表达,从而才更具普遍权威性和适用性。在这一点上,德文表达“宪法”的“Verfassung”这个语词无意中暗合了古希腊人强大的法律书写传统。事实上,在柏拉图的对话中,法律常被看成是“被记录下来的东西”。更为重要的是,古希腊的公共诉讼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指控,而表达这种公共诉讼的希腊语“graphē”其原初含义恰好也是“书写”。
很稀奇的是,深受希腊政治思想影响的古罗马,其书写传统却远逊于古希腊。罗马人在公元前453年前往希腊进行法制考察,其中一项任务便是学习希腊人的立法技艺,回家后就把祖上的习惯法刻于十二块铜板之上,这就是明证。幸运的是,罗马人工于城市和制度的构造与构建技艺。拉丁文动词“constituere”就是“构造”、“构建”和“构成”之义。在如今西方语言中普遍表达“宪法”的词汇就来自这个拉丁文的名词形式“constitutio”。与英文和法文中的“constitution”一样,另一个表达“宪法”的德语词汇“Konstitution”明显与之共享了拉丁文“constitutio”概念的构建含义传统。这个拉丁文词的语义发展过程中除了有“构成”、“构建”或“构造”的含义外,还延伸为“状态”和“体质”含义。这样的含义不令人惊讶地被普遍用于医学上,尤其指人的身体构成和由此形成的体质状态。就像罗马著名希腊裔医师盖伦对该词的经典使用那样,良好的身体构成是体质健康强壮的条件,这也是一个人幸福生活的前提。
一个容易被理解的内在逻辑是,当人体或社会共同体的内部构成良好,它体现出来的状态就是健康的或井然有序的。所以,“constitutio”在迈向现代“宪法”概念的道路上,它除了延伸为广泛的“状态”含义外,另一个重要含义便是秩序。毫无疑问,事物内部良好的构成体现为外部的良好状态,而良好的状态就是优良的秩序。否则,事物就会陷入糟糕的混乱失序状态。如果人处于这种状态,必然会生病;如果是国家,必然会分崩离析。至于“constitutio”与国家秩序的关系,罗马人其实很早就开始在法律层面上使用“constitutio”去归类一种法律类型,尤其是把那些历经久远的先辈习俗或惯例归为“constitutio”。这些构成政治生活状态的祖制宪典因世世相传而具有权威性,它们是维系国家政治秩序的基轴。因为这些祖制宪典具有的权威性和根本性,因此罗马人后来用与“constitutio”相关的词汇“constitutiones”指代罗马皇帝颁布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指示或诏令,以至于中世纪的教会也沿袭这个词汇来指称教会法上的所有教规。可见,罗马人对“constitutio”概念的运用早就预示了它的未来发展品质。事实上,西塞罗当时就在非常现代的宪法意义上使用过这个重要词汇。如果撇开现代契约因素,西方后世用法对这个词的基本语义框架其实并没有实质性突破,只是逐渐更加广泛地使用这个词汇,以至于还用它来描述天体构成和天体秩序。
作为中世纪西方的共同词汇,拉丁文“constitutio”在近代逐渐进入欧洲各国家的民族语言系统中。随着近代国家的不断构建,这些在拼写形式被明显民族化的词汇因此成为现代国家概念的关键性语义表达,成为现代国家的密码符号。与英文或法文的“constitution”一样,德文的“Konstitution”也渐次融入进自己的语言系统中。但与英语和法语不同的是,由于德语有自生词“Verfassung”这个传统概念,所以德国现代宪法概念的生成有两个含义传统。在这个精微的生成过程中,德意志人在18世纪上半期开始普遍借用在英文和法文中使用“constitution”,不断用自己的传统语词“Verfassung”去理解、靠近、融通和对译“constitution”。当然,这种理解和对译并非偶然,因为原意为“书写”、“编写”或“文本起草”的“Verfassung”在德文文献中早被广泛用来描述事物的“状态”和“秩序”。实际上,正是在这两层相同含义上,来自罗马传统的英文或法文词“constitution”的语义与德文词“Verfassung”的语义也才真正交叠在一起。也正是有了这样的语言融通性,当英国、美国和法国在近代相继掀起的立宪浪潮中,德意志人在观念上几乎没有任何理解障碍地接受现代国家的构建形式。
这样一来,德文中“Verfassung”和“Konstitution”这两个原本来自不同语系、本义也完全不同的词语概念开始平行发展,并被频繁地交替使用。由此,来自罗马“构造”传统中的“Konstitution”和来自“书写”传统的“Verfassung”共同塑造着德国的现代“宪法”概念。从某种程度上,经过不断的词义融通,作为表达国家宪法的德文“Verfassung”是不是更好地勾连起了罗马构建传统和希腊的书写传统呢?
叁
语言建构意义,概念支撑语言。“Verfassung”这个传统的德文概念在与罗马传统的“constitutio”概念进行融通和对接的过程中,尤其是近代以来在与法文和英文文献的交流中,“Verfassung”也开始被添加进更为丰富的含义内容,它所蕴涵的词义世界也随之变得五彩斑斓。德意志人通过它不断丰富对现代国家的理解和想象,并通过它来理解和勾连西方古代政治思想。这个在18世纪以前被用作“起草”“协定”“整合”“家规”“盟约”“公约”“章程”“状态”和“秩序”等诸多词义的概念开始被更多地用来描述国家的性质、状态和秩序,一直到了19世纪初才被真正固定成为我们今天理解的“宪法”概念。
众所周知,西方现代宪法概念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politeia(πολιτεια)概念,这个描述古希腊城邦政制的古典元概念一直影响着近代德国人对宪法和国家的理解。首次对神圣罗马帝国进行“宪制”描述的普芬道夫也是沿用亚氏的政体学说去观察和理解帝国的国家形式即政体。毋庸置疑,这个在中文中一般被译为“政制”或“政体”的古希腊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明显大于现代的“宪法”概念。值得注意的是,柏拉图《理想国》的原书名就是“politeia”,其中的对话要义明显指向“优良的或理想的公民政治生活”,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为“良好政体”的东西。处于罗马共和末期的西塞罗对该词进行了两种经典的处理方式:一是把“politeia”直译为拉丁文“politia”,其中少了一个“e”字母;二是把它意译为纯粹的拉丁文“res publica”。这个表达“公共事务”的纯正拉丁文极好地诠释了“politeia”的实质蕴涵,即通过优良的城邦公共政治制度或最好的城邦秩序达至良好的公民生活。在西塞罗看来,这种优良的政治制度当然是混合政体。当德意志人从18世纪开始流行用“Verfassung”转译“politeia”时,“Verfassung”概念就被赋予了或早已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当然,这种看似恰当的对译并非不容置喙,确有不少正经的德国公法学者对此曾提出尖锐批评。其原因在于,批评者把“Verfassung”仅仅理解为狭义的实证宪法或宪法律了。但无论如何,鉴于当时法文或英文文献也流行用“constitution”对译“politeia”,这无疑也表明“Verfassung”这个德国传统词汇实际上已经融入到欧洲近代普遍理解的“宪法”概念中了,而这个概念最核心问题仍然是宪制中的“政体”问题。
研究古希腊社会和政治概念变迁的德国专家克里斯蒂安·迈尔早就明确得出结论认为,“politeia”这个元概念包含着“全体公民”和“政体”这两重含义。很有意思的是,承续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年),在他对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评注中用表达“状态”含义的拉丁文“status”指代“政体”,还明确把“政体”概念从“politeia”这个上位概念剥离出来,从而使这个本身与“constitutio”紧密联系的“状态”概念,在与“国家”和“宪法”概念的内在关系中更加凸显出来。把政体只归为“君主制”和“共和制”的马基雅维利(1469—1527年)传承阿奎那的这一用法,从而进一步紧密地把“状态”、“政体”、“宪法”、“国家”这几个关键性概念勾连在一起。正是这些概念编织了一幅近代欧洲构建国家的概念画卷,支配了近代欧洲各国的公法文献内容。因此,本书概念考据的清晰线索就是,厘清“Verfassung”如何从一个表达广泛状态含义的概念逐渐浓缩为一个表达国家构建含义的国家法概念,或“法律性宪法”概念,以及在20世纪20年代后反思实证宪法律的卡尔·施密特,又如何把一个实证主义的宪法概念消解成为一个对整个生活状态进行政治决断的事实性概念。施密特的政治决断论无不揭示出,早已习以为常的宪法成文具象化在西方世界也严重地遮蔽了这个传统概念本身具有的广泛含义。难怪作者格林也意味深长地总结道,“为法律性宪法奠定基础的政治-社会性宪法,其重要性将会再次上升,其程度如同被意识到的那样。”因此,作者把“宪法”类型化为“法学的宪法”和“非法学的宪法”,或“法律性宪法”和“事实性宪法”,这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文本理解意义。
从表达广泛秩序状态含义的“Verfassung”在迈向现代“宪法”概念的漫长道路上在不断累积法律因素。在法国16世纪中后期出现的“根本法”概念,像博丹的“主权”概念那样,强烈地刺激和启发德意志人对现代国家问题的宪制思考。德意志人自然会启用“Verfassung”这个词去应对和理解法国人的“根本法(lex fundamentalis)”概念。在法国人看来,诸如国王必须是天主教徒、女子不得继承王位、公共领域不得转让、征税必须得到等级会议的允许等这些坚若磐石的法律原则,就是国王也不得改变,否则国家大厦将倾,国将不国。德意志人于是马上联想到了1365年的《黄金诏书》和历史上无数的《选帝协议》以及等级阶层世世代代享有的各种特权惯例。他们也把这些法律规范称为“基本法(Grundgesetz)”,并且把它和“Verfassung”联系在一起,这无疑增强了这一概念的国家性和法律性。有意思的是,“根本法”或“基本法”与“Verfassung”的含义对接也让18世纪末的一些德意志人自诩,德国之所以没有发生像法国那样的大革命,其根源就在于神圣罗马帝国有优良的“Verfassung”,尽管距当时100多年前的普芬道夫(1632—1694年)用传统政体理论把神圣罗马帝国状况诊断为“雌雄同体”的“变态怪物”,甚至得出的结论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学说根本就不适合于这个帝国的状况。
随着近代自然法启蒙思想的强劲传播,欧洲专制君主制的日益稳固,近代国家形态的日益彰显,直接贯彻君王意志的立法逐渐取代传统司法,制定清晰明确的成文法成为行使统治权的强劲手段。英国君主立宪的确立、美国的成文宪法和法国宪法的诞生等现代宪制实践,这些都促使德国传统的“Verfassung”概念明显朝着现代成文宪法的目标迈进,并和它早已平行发展的“Konstitution”概念一道塑造着带有现代宪治思想的国家宪法概念。
肆
上文之所以频繁使用“宪法”外文词汇的原因有二:一是在眼花缭乱的概念叙述中,大家能更直观清晰地对照这些概念的外文原文,从而能更好直观地想象这些概念之间的复杂纠缠和历史变迁;二是译者在翻译这些概念时遭遇困惑后的无奈之举,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尴尬的原因。细心的读者或许已经发现在注释中有不少译者的解释性文字,甚至在文本阅读时已经明显察觉到译者的犹豫感和无确定感。诚然,翻译一部宪法概念考据论著本身就是不小的智力挑战。译者遇到的有些翻译问题实际上也是学界经常讨论的或感兴趣的老问题,再次提起这些问题或许有助于我们更好理解和厘清公法上的一些基本概念。
1. “Verfassung”和“constitution / Konstitution”。这两个词早已被约定俗成地译为中文“宪法”二字。毫无疑问,如果处理一本论述现代宪法尤其是实定法著作,把这两个词翻译都为“宪法”基本上没有太大问题。但是像本书这样论述概念史的论著,就万万不能把这两个同义词从头到尾都翻译为汉语“宪法”二字了。职是之故,本译本把18世纪末以后的这两个概念才基本上固定为“宪法”对译,因为现代意义的正规宪法已成为现实。但在近代以前的不同语境下一般把“Verfassung”翻译为“宪制”(“政体”)“状态/状况”“秩序”“(文本)起草”“约定”“盟约”“(王室)家规”“(大区)公约”“章程”“组织法”或“宪法”等。相应地,把“constitutio”或“constitution / Konstitution”译为“宪典”“宪令”“宪制”“构成”“构建”“状态/状况”“体质”或“宪法”等。
还必须再次指出的是,中文的“宪法”二字,无论从其词源看,还是从其后来的概念史发展看,向来都是一个强烈实定的成文法概念。尽管它作为译词其本身含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一般人甚至是在法学院比较厌烦宪法学的学生见到“宪法”二字,一般还是会自然想到我们现行的宪法文本;稍有些见识的人兴许会想到1787年的美国宪法或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此外,作为用德文书写的德国作者,他们自然是把德文自生词“Verfassung”用作解释其他概念的词汇,如果在译本中把“Verfassung”和“constitution / Konstitution”都统统翻译为“宪法”,不仅不符合具体的历史语境含义,而且还会造成文中无数多的同词反复,以致无法阅读译本。一言以蔽之,中文译词“宪法”二字明显缩小、漏掉和遮蔽了“Verfassung”和“constitution”在西方法文化中蕴含的丰富含义。另外,由于中国宪法实践的特殊性,没有诸如“宪法判例”“宪法惯例”或“宪德”等在西方属于重要宪法内容的概念。中西宪法文化之间的巨大差异使得不少与宪法相关的西方概念根本无法找到中文对应,这无疑给中文翻译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扰甚至近乎绝望。譬如,“Verfassungsrecht”和“Verfassungsgesetz”这两个重要的组合词该如何译成不会产生歧义或误解的中文呢?
2. “Verfassungsrecht”和“Verfassungsgesetz”。在德国宪法学中,“Verfassungsrecht”指与宪法相关的制定法、惯例、判例等宪法性规范总和,和“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一样属于一般法学范畴,其实把它译为“宪法”才更为妥帖。而“Verfassungsgesetz”在德国宪法教义学上专指立法形式的宪法规范。但正如前文所述,因“Verfassung”先占了中文译词“宪法”二字,所以必须要另外寻找恰当的中文对应词来翻译“Verfassungsrecht”和“Verfassungsgesetz”。鉴于德文和中文在词语组合方式上有异曲同工之妙,所以本译本把“Verfassungsrecht”直译为“宪法法”。但在极个别情况下,譬如在它对应“行政法(Verwaltungsrecht)”的地方,本译本还是把它译为习惯用语“宪法”。另一方面,鉴于在中国宪法学和宪法实践语境中,“宪法法律”指“宪法和法律”,所以本译本把“Verfassungsgesetz”直译为“宪法律”以示区别之,以免混淆或误解。之所以要在对译上如此仔细区分,原因在于,正如上文已提及到,德国的宪法概念史时恰好就是从广泛状态意义上的“Verfassung”到法律性的“Verfassungsrecht”再到制定性的“Verfassungsgesetz”的发展史,即从“宪法”到“宪法法”再到“宪法律”的概念史。这一精微的概念区分相当清晰明确地勾勒了德国宪法概念的发展史,还恰当地体现了德国法观念中“法(Recht)”与“法律(Gesetz)”的二元区分。
3. “Staatsform”和“Regierungsform”。这两个概念严格地讲是从古希腊的元概念“政制(politeia)”剥离出来的两个子概念,其核心是“谁在统治”和“如何统治”。在德文文本中用“Staatsform”来指代中文所理解的“政体”概念,这个德文组合词的字面意思是“国家形式”。与这个德文概念紧密相关的是“Regierungsform”,其字面意思是“政府形式”。这两个概念流行于17世纪的德文文献。一般说来,表达国家形式概念的“Staatsform”实际上应该翻译为中文“国体”,而表达政府形式的“Regierungsform”才应该翻译为中文“政体”。事实上,在德文中谈及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时,文本通常用是的“Staatsform”,而不是“Regierungsform”,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亚里士多德经典的政体三分模式讲的是“国体”即“国家形式”问题,也就是三种理想国体模式。然而,严格地说,古代并没有这两种概念的区分意识或意识不明显。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近代博丹主权概念的勃兴,主权归属问题旋即成为近现代国家概念的核心问题。德国文献区分“国家形式”与“政府形式”,主要是用它们来理解和描述神圣罗马帝国的性质。简而言之,“国家形式”或“国体”关乎主权归属问题,而“政府形式”或“政体”涉及统治运行的具体方式及类型,因此“政体”可以有很多混合形式,并且在不少西方经典作家那里,混合政体才是最好的形式。随着近代人民主权观念日益被接受和践行,“国家形式”或“国体”所蕴含的问题,即主权归属问题,似乎已经越来越不重要了。鉴于中国政治学和宪法学在谈及亚里士多德的相关问题时都习惯地用“政体”概念,而“国体”概念从德国国家学说经由日本近代加工处理再进入中国的跨语际实践已经变得非常复杂,又加上德文文本本身也通常用“国体或政体”这样的表述,所以为了避免混乱和误解,本译本在一般情况下把“Staatsform”和“Regierungsform”都译为“政体”,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为了避免同词反复,才区别性地译为“国体”和“政体”。
伍
国家即宪法,宪法即国家。近代传播西方法政思想的“冰人”梁任公已经对西方的“宪法”概念理解得非常准确到位。他在1901年的《立宪法议》中精辟地总结道:“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西语原字为THE CONSTITUTION,译意犹言元气也。盖谓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在此,汉语中用来形容人或国家、组织生命力的“元气”概念非常神奇地传递了西方“宪法”概念中的“状态”和“体质”含义。作为国家“元气”的西方宪法,其概念及含义随近世西学东渐之风强劲地进入到中国语境,立宪成为主要的宪制叙事,从而演绎了一部更为奇特的中国宪法概念史。倘若这本译作对解读和领悟中国宪法概念史能有一些帮助或启发,译者就相当心满意足了。
当然,这份心满意足的收获绝不只属于译者本人。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及困惑,倘若没有多位师友的友好襄助,是不可能解决的。为此要在这里特别感谢他们:感谢德国马普法律史和法律理论研究所海因茨·默恩豪普特先生、德国柏林高等研究院迪特·格林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人博先生的不倦教诲;十分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先生拨冗召集线上学术会议,专门研讨翻译中遇到的基本概念问题,为此非常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忠夏先生、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何永红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冯威先生、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曾韬先生、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段沁先生在线上极富启发性的学术讨论。另外,还要感谢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张文涛先生、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杨天江先生、西南大学法学院陈庆先生、四川外国语大学法语学院王宇娇女士在古典语文和法文方面的协助;感谢重庆大学法学院王本存先生和同事何永红先生的仔细校读;感谢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王泽荣先生经常提供文献协助。最后,衷心感谢商务印书馆吴婧女士非常敬业和十分专业的校稿工作。
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