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吉民再4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杰,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北清真寺,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王景辉,该清真寺主任。
再审申请人杨杰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北清真寺(以下简称清真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民终2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吉民申248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杰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二审法院根本没有启动鉴定程序,未查明事实并以没有鉴定意见为由判决驳回起诉。一审中,杨杰提出鉴定申请,因受到清真寺的阻挠,法官及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未能到房屋实地勘察,故无法评估被鉴定机构退回。本案杨杰提交的鉴定意见不存在技术障碍,只是清真寺恶意阻挠。估价报告中明确载明的字样为市场价值评估,根据申请人向吉林市精美晋德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咨询,得到的说明就是该份评估报告是根据成本法计算市场价得出的,结论就是案涉房屋的重置成本,也即杨杰的损失。2.二审法院在知道一审法院未能鉴定原因后,未准许杨杰的鉴定申请径行判决驳回杨杰上诉错误。二审审理中,二审法官到现场实地勘验,但因被清真寺锁住,无法入内,后由清真寺用锤子将锁锤开。可以说明一审不能鉴定的原因是因鉴定人员无法进入现场。另外,杨杰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但二审法院以杨杰自行委托得到的鉴定报告内容与一审申请内容不一致为由驳回了杨杰的上诉。综上,本案事实未查清,请求支持杨杰的再审申请。
清真寺辩称:第一,案涉房屋一直由房产部门查封,且因杨杰的影响,清真寺无法从事宗教活动,引发清真寺对案涉房屋进行破坏。第二,案涉房屋倒塌是因杨杰自己不及时维修,清真寺只是想破坏一部分,目的是为了让房屋不能使用,房屋的损失是由杨杰不及时维修才倒塌,损失不应由清真寺赔偿。案涉房屋即便没有清真寺破坏,也完全可能倒塌。第三,案涉房屋无法修复,其主张修复的费用不能得到鉴定。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清真寺雇佣陈雷拆除杨杰所有房屋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未查清损失数额。一审法院未说明案涉房屋价值无法评估的缘由,二审法院对杨杰自行委托而得出的评估报告未进行实质性评价,属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杨杰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民终2803号民事判决和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4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杨丽娜
审 判 员 吕佳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郎 静
书 记 员 常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