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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天堂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3/12/8日    【字体: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合伙协议纠纷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 宗教活动  
 


2017)最高法民申98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天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天堂寨风景区白马寺静养山庄。注册号:3401080000569741-1)。

法定代表人:江绪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宽,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天堂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天堂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26486268057F

法定代表人:卢士传,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守锋,金寨县天堂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寨县民族宗教局,住所地金寨县行政中心大楼221号。

法定代表人:张远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光芝,金寨县响洪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天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投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天堂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天堂寨管理处)、金寨县民族宗教局(以下简称金寨县宗教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民终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堂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再审申请人是在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安徽省旅游公司)自行放弃对天堂寨风景区继续投资、经营、管理,并终止了与金寨县政府签订的《天堂寨风景区旅游发展合作协议》后,由金寨县政府招商引资继续对天堂寨风景区投资、经营、管理的实际主体。根据《天堂寨风景区旅游发展合作协议》本应由安徽省旅游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因安徽省旅游公司、安徽省天堂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寨旅游公司)及金寨县政府基于天堂寨风景区长期处于旅游困境,同时安徽省旅游公司对天堂寨风景区投资严重不足而违约,并自行放弃了对天堂寨风景区的投资、经营、管理及门票销售权。金寨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寨县政府)把白马寺及配套服务设施这一人文景点的投资建设作为切入点来解决天堂寨风景区所处困境的手段。鉴于金寨县政府与安徽省旅游公司的约定即“如未按期完成,乙方有权按景区规划进行招商引资开发”,于是金寨县政府授权天堂寨管理处、金寨县宗教局,代表县政府在经安徽省旅游公司及天堂寨旅游发展公司同意,用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再次对天堂寨进行招商引资。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处、宗教局与天堂投资公司于2006828日依法签订了《关于修建白马寺及配套服务设施协议》(以下简称《修建白马寺协议》)。该协议载明修复白马寺及配套服务设施的目的是为了丰富天堂寨旅游文化内容,提高旅游品味;修复“白马寺及配套服务设施”同时也是为了满足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的需要,白马寺及配套服务设施是一个宗教活动场所(土地证载明用地性质仅为宗教用地)。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寺庙及配套服务设施的经营、管理及一切活动必须接受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管理。也就是说“白马寺及配套服务设施”项目是不能单独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的,不存在再对白马寺及配套服务设施的单独投资权,而是对天堂寨风景区的投资权。天堂投资公司在一审时提供的视频证据可以证实。2.天堂寨旅游公司印制的门票中景区景点不包括“白马寺”是完全违背事实的,事实上天堂寨景区景点中就有白马寺这一景点,且白马寺这一景点一直由天堂寨景区运用至今。另外景区公司还在天堂寨景区内索道入口处设立了佛事活动,同时租赁给他人经营,还在景区内的中心地设立了白马寺上院,这些均与天堂投资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由此充分说明了一、二审认定景区景点不包括“白马寺”是错误的。3.一、二审对被申请人违约未予认定缺乏依据。在协议签订后,天堂投资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及被申请人的要求共计完成投资6224万余元(2014年度评估价值),历时四年为天堂寨风景区建成了仿1300年前古寺庙,于2010410日进行了隆重的开光大典仪式,同时将白马寺及其配套设施移交给被申请人及白马寺管理组,且又历时多年进行了日常维护。据此天堂投资公司依法全面履行了协议。安徽旅游公司、天堂寨旅游公司与管理处、宗教局及金寨县政府有关人员采用威胁、逼迫等不正当手段拒不履行合同存在明显违约,同时给天堂投资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二审未予认定存在不当。()一审程序违法。1.一审时天堂投资公司书面申请一审法院调取天堂寨风景区自20104月至今的门票收入财务会计资料,一审法院不予调取违反法律规定。2.一审不予追加金寨县人民政府、安徽省旅游公司、天堂寨旅游发展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或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违反了相关法定审理程序。天堂投资公司所享有对天堂寨风景区的投资权、经营权、管理权、门票销售权被金寨县人民政府、安徽省旅游公司、天堂寨旅游公司强行侵占至今。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金寨县人民政府、安徽省旅游公司、天堂寨旅游发展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修建白马寺协议》与安徽省旅游公司、金寨县政府、天堂寨旅游公司具有实质上的合同关系。一审时没有追加或通知、二审不予处理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

 

天堂寨管理处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修建白马寺协议》约定天堂投资公司享有在天堂寨风景区内划定范围内50年的投资、经营和管理的权利,但并未涉及门票销售的权利。该协议第五条约定,天堂寨管理处负责协调景区公司与白马寺管理组之间的门票事宜,实际是协调进入白马寺香客通行与景区门票的关系,只是协调服务,没有保证天堂投资公司参与景区门票销售的义务。该协议第六条约定金寨县宗教局负责门票监制和价格管理,是指天堂投资公司要销售白马寺门票情况下,金寨县宗教局负责门票监制和价格管理,而不是指景区门票的监制和管理。因为金寨县宗教局不具备监制、管理景区门票的职责。天堂寨旅游公司经营天堂寨风景区,物价局核定的景区门票项目及价格均不包括白马寺,白马寺完全可以依法申请应寺庙景观对外单独销售门票。天堂寨管理处的义务是协调门票事宜,已按约定多次进行了协调,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总之,《修建白马寺协议》中约定双方合作的项目为修复白马寺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并非是天堂寨风景区。天堂寨风景区的投资权、经营权、管理权、门票销售权已在该协议签订之前由金寨县政府转让给安徽省旅游公司、天堂寨管理处、金寨县宗教局无权处分天堂寨风景区的投资权、经营权、管理权、门票销售权,天堂投资公司要求天堂寨管理处、金寨县宗教局给予天堂寨风景区的投资权、经营权、管理权及门票销售权的诉请理应得不到支持。(二)本案为天堂投资公司依据《修建白马寺协议》提起的合伙纠纷,不是侵权纠纷,天堂投资公司要求追加金寨县人民政府、安徽省旅游公司、天堂寨旅游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一二审法院未追加并无不妥,未违反法定审理程序。请求驳回天堂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

 

金寨县宗教局提交书面意见称,2004年金寨县政府就将天堂寨风景区经营权移交给安徽省旅游公司,并专门成立天堂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经营至今。金寨县宗教局负责门票监制和价格管理,是指在寺庙景观单独售票的情况下,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金寨县宗教局无权处分天堂寨风景区的投资权、经营权、管理权、门票销售权。天堂投资公司无景区经营内容。天堂投资公司投资修建白马寺及其配套服务设施是想带动其投资的其他商业发展,20108月,天堂投资公司成立了安徽省天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白马寺静养山庄,同时白马寺及其配套服务设施至今未交付白马寺管理组管理,以至目前杂草丛生,无人问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天堂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堂投资公司是否享有天堂寨风景区门票销售权;天堂寨管理处、金寨县宗教局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未准予调取天堂寨风景区自20104月至今的门票收入财务会计资料,未追加金寨县政府、安徽省旅游公司及天堂寨旅游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程序违法。

 

关于天堂投资公司是否享有天堂寨风景区门票销售权的问题。天堂投资公司主张安徽省旅游公司自行放弃对天堂寨风景区继续投资、经营、管理,并终止与金寨县政府签订《天堂寨风景区旅游发展合作协议》,天堂投资公司是天堂寨风景区投资、经营、管理的实际主体,应享有天堂寨风景区门票销售权。经审查,天堂投资公司该再审理由不成立。第一,天堂寨管理处(甲方)、金寨县宗教局(乙方)与天堂投资公司(丙方)于2006828日签订的《修建白马寺协议》明确约定三方合作项目为修建白马寺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并非天堂寨风景区。该协议第五、六、七条约定了三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天堂寨管理处负责协调景区公司与白马寺管理组之间的门票事宜;金寨县宗教局负责门票监制和价格管理;天堂投资公司“接受乙方对门票的监制和管理;在合作期间享有50年的投资、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合作期结束,其庙宇、寮房及停车场、水、电、路等公共设施产权无偿移交乙方,门票销售权同时移交乙方,其它商用设施(经营性用房)仍归丙方所有。”从上述协议内容及文字表述看,各方权利义务均是围绕白马寺展开,结合合作期结束后“门票销售权”移交金寨县宗教局的内容,不能得出天堂投资公司享有天堂寨风景区的门票销售及收益权。天堂寨管理处及金寨县宗教局均认为协议中所指门票销售权是指白马寺门票,天堂投资公司要销售白马寺门票的情况下,金寨县宗教局负责门票监制和价格管理,而不是指景区门票的监制和管理。第二,在《修建白马寺协议》签订之前,2004410日,金寨县政府与安徽省旅游公司签订《天堂寨风景区旅游发展合作协议》,将天堂寨风景区经营权转让给安徽旅游公司,期限40年。安徽省旅游公司为此成立了天堂寨旅游公司负责天堂寨景区的投资、经营、管理及门票销售。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天堂投资公司称安徽省旅游公司对天堂寨风景区投资严重不足而违约,并自行放弃了对天堂寨风景区的投资、经营、管理及门票销售权,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亦无证据证实金寨县政府授权天堂寨管理处或金寨县宗教局将天堂寨风景区的经营权、门票销售权等权利转让给天堂投资公司。相反,至原审诉讼之时,天堂寨旅游公司仍在对天堂寨景区进行着经营管理和门票销售,天堂投资公司对此事实亦无异议,故,天堂投资公司认为安徽省旅游公司放弃了对天堂寨景区的投资、经营、管理权,其是天堂寨景区的实际主体,没有充分事实根据。第三,天堂投资公司一审提供的“签约仪式视频”证据,其内容是针对修建白马寺及配套服务设施,并非是整个天堂寨景区,不能证明天堂投资公司对整个天堂寨景区享有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等权利。因此,原审认定天堂投资公司不享有天堂寨景区经营管理及风景区门票销售权并无不当。

 

关于天堂寨管理处、金寨县宗教局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天堂投资公司主张天堂寨管理处、金寨县宗教局不履行协议义务,使协议约定的天堂投资公司享有的天堂寨风景区投资权、经营权、管理权及门票销售权变为子虚乌有,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从《修建白马寺协议》约定天堂寨管理处、金寨县宗教局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天堂寨管理处主要义务有负责协调白马寺建设与周边群众的关系,负责协调景区公司与白马寺管理组之间的门票事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维护丙方的合法权益等;金寨县宗教局主要负责宗教事务管理,协助丙方办理有关部门相关批件,负责门票监制和价格管理等工作。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甲、乙两方违反相关条款,赔偿丙方由此而造成的费用支出;丙方如不能按本协议有关条款完成项目投资,甲、乙两方将按分阶段投资额的5%收取丙方的违约金。并无有关协助或承诺天堂投资公司享有天堂寨风景区门票销售权以及赔偿门票收入的相关约定。天堂投资公司提供的金寨县旅游局答复意见、天堂寨镇政府答复意见,亦显示天堂寨管理处就门票事宜进行了多方协调,镇政府未同意其分成天堂寨景区门票收入的请求。因此,天堂投资公司主张天堂寨管理处、金寨县宗教局拒不履行协议义务,构成违约及赔偿其应得天堂寨景区门票收入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合同依据。

 

关于一审未准予调取天堂寨风景区自20104月至今的门票收入财务会计资料,未追加金寨县政府、安徽省旅游公司及天堂寨旅游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如前所述,《修建白马寺协议》系天堂寨管理处、金寨县宗教局与天堂投资公司三方就有关修建白马寺及配套服务设施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未涉及天堂寨风景区门票销售及收益权。天堂投资公司申请调取天堂寨风景区自20104月至今的门票收入财务会计资料与本案基础事实不具关联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无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一审法院未予同意并无不当。本案系天堂投资公司依据《修建白马寺协议》提起的合伙协议纠纷,金寨县政府、安徽省旅游公司、天堂寨旅游公司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天堂投资公司以侵权为由要求追加金寨县政府、安徽省旅游公司、天堂寨旅游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既与本案合伙协议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亦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故一审法院不予追加正确。

 

综上,天堂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省天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京川

审判员  刘崇理

审判员  刘慧卓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牧

书记员雍歌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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