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澎
宗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中的一个客观存在。近年来,宗教的影响在扩大,宗教信仰者的人数也在增加。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了要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同时提出了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表明,宗教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与地位受到了党和国家高度的重视。
另一方面,虽然人们对宗教的认识有所改变,对宗教的社会作用的评价趋于积极,但宗教方面自身也存在许多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例如,佛道教中的内部管理与发展问题;基督教、天主教内的没有登记注册的家庭教会、地下教会的问题;藏传佛教、伊斯兰教中与宗教极端主义与分裂主义势力斗争的问题;民间宗教、民间信仰的定位与规范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的性质、类型不一样,产生的原因也不一样,但既然存在这些问题,就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解决的方案。从政府管理社会的角度看,上述问题也可以看成是国家对宗教(其实是宗教组织)的管理问题。
一、宗教管理要完善法制
谈到管理,首先要明确管理的目的。虽然我国信仰宗教的人数在增加,宗教的影响在扩大,但从整体上看,宗教信仰者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依然是少数。因此,我国社会客观上存在一个少数人的宗教信仰权利能否得到尊重和保护的问题。不承认这一点,就无法对中国宗教进行正确的定位。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是理解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前提,没有这一条,就谈不上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也正因为如此,不论宗教内部有多少问题,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民族团结与保持社会稳定都是非常重要、非常必要的。宗教组织需要管理,但管理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公民的权利,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理顺国家与宗教的关系。否则,对宗教的管理就有可能会成为作为强势一方的政府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宗教信仰者和宗教组织权利的限制。在政教双方没有就宗教管理的宗旨达成共识之前,单纯地讲管理是没有意义的。建国以来,我国在如何对待宗教的问题上有过许多深刻的教训。历史经验表明,要处理好国家与宗教的关系,不能一厢情愿。没有宗教信仰者和宗教组织的主动参与和积极支持,任何管理都是无效的。而能否得到宗教信仰者和宗教组织认同的关键首先是管理者进行宗教组织管理的动机。
在管理的目的明确之后,还有一个谁来管、怎么管的方式问题。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有宗教,都存在宗教管理的问题。但管理的方式很不相同。我们追求的应该是一种以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为出发点的,低成本、高效率,有利于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对国家、宗教和社会都有利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这个模式是什么?就是法治。即通过法律的方式而不是依靠行政机构的行政方式,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的各种问题。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均设有专门管理宗教事务的机构。这种主要以行政机构通过行政手段管理宗教事务,处理宗教问题的做法是否有效、合理,值得考虑。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几十年来,各级宗教管理部门一直在努力,但宗教方面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更没有消失,有些问题甚至反而更加突出了。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政府应该按原来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对宗教组织的管理,对宗教组织的人事、财务、活动、场所等予以更多的控制?国家是不是应该出台更多更细的宗教管理条例?我认为不是。宗教要发展,信仰宗教的人要活动,这是人类社会中的正常现象,也是现代文明国家宗教信仰者和宗教组织的正当权益。国家要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希望宗教组织和宗教信仰者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宗教组织进行管理就是必要的。但这种管理应该是合乎法律的、服务性的。
如果宗教组织和宗教信仰者的活动、行为涉及到了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到了其他人,其他团体的利益,处理这种矛盾的唯一依据应该是法律。违法行为应由法律予以制裁处罚。法律是调节宗教与宗教,宗教与非宗教,宗教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最好方式。依靠法律处理矛盾,解决问题,保护国家和全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是法治国家、文明社会的标志。
因此,如果有人利用宗教进行超越宗教团体和宗教信仰者正当权益的活动,危害了他人与社会利益的话,应该加强的是法制,需要通过完善和健全宗教方面的法律去解决,而不是强化政府的行政权力,通过行政手段去解决。如果宗教组织和宗教信仰者没有任何违法的行为,他们信仰宗教和实践其信仰的权益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否存在宗教方面的违法,作为国家来说,管理宗教、处理宗教问题的方式始终不应离开法律,离开法治的轨道。
目前,我们尚无一部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可以用于司法实践的、有关宗教问题的综合性法律。虽然我国宪法36条对宗教作了专门的规定,但宪法不能作为庭审的依据。宪法之下,只有一部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是比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位阶低的行政法规,不适合用来取代法律处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宗教信仰问题。再次,则是各省的地方法规与规章。各地的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法律效力则更无法代替国家正式的法律。因此,依法管理宗教,首先要有法,要完善法制,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有了完善的法律,处理宗教方面的问题才能有所依据,国家对宗教的管理才能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当然,如前所述,制定《宗教法》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障社会和谐、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规范和调节宗教与国家、社会、个人等各方面的关系,而不是要制定一部单纯体现行政部门利益的“宗教管理法”。制定《宗教法》的过程也必须合乎《立法法》的要求,贯彻“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加强内部管理是宗教管理的重点
那么,在我们今天还没有《宗教法》的情况下,宗教组织应该如何管理?我认为一方面应该按照现有的法律从外部调节社会各方与宗教的关系。另一方面,宗教管理的重点,主要应该着眼于建立健全宗教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
所谓建立健全宗教组织内部管理机制,就是各种宗教组织都要有一套符合本宗教教义教规的、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目前,宗教组织内部管理的突出问题不是没有规章制度,而是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建立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分离的、真正能够起作用的制衡机制。许多宗教组织或宗教场所负责人的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往往在自己领导或负责的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寺庙、教堂)内实行完全由自己说了算的一人化管理办法,决策不受监督,执行不受监督,决策执行权与监督权不分离,所有权力集于一身。其实,群众不满意反应强烈的不是管理,而是不受监督、缺乏制约的管理。宗教组织或宗教活动场所的人事、财务、教务等一旦失去监督,教堂寺庙就有可能成了该教堂寺庙负责人的“私人领地、私人企业”。与社会上一般民营企业不同的是所有民营企业必须接受国家工商、税务、银行部门的监管,财务收支情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如果是非营利机构,则要按照法律接受主管单位和国家民政机关的监督。但宗教组织不是企业,不受国家工商财税部门的监管,同时又不同于一般的社团法人,没有明确的上级主管单位。唯一可以监管宗教组织的是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但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与宗教组织的关系并不是政府单位与普通社团之间的那种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如果完全依靠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管理宗教组织或宗教场所的人事、财务、教务,只能导致严重的政教不分,使宗教组织、宗教场所变成“国营企业”,产生更为严重的恶果。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这样做是行不通的。
这是因为,政府跟本不应该介入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谁当住持,谁当主教,盖多大的庙,建什么样的教堂,花多少钱,办什么事,完全应该由宗教组织自行决定,不是政府的事务。如果宗教组织登记注册为社团法人,国家对一般社团的法律可以作为对宗教组织的外部约束。如果这个法人资格的规定不能体现宗教组织的特点,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宗教法人登记制度,以便将宗教组织区别于普通的社团。但在宗教组织内部,宗教领袖可以实施本宗教教义所规定的教法、戒律、戒规,同时也必须建立宗教组织与宗教场所的人事、财务、活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的管理制度。
三、开放宗教市场、在竞争中完善管理
按照以上所说,宗教组织的内部管理问题似乎早就应该解决了,因为我们早就有寺庙管理委员会,有爱国会,有教友大会等等。为什么宗教组织内部的管理问题还是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为什么宗教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特别是监督权没有成为一种刚性的制度安排?
这是因为,目前的宗教组织并不需要对广大信众负责,也不需要对本宗教的上一级机构负责。只要把与直接管理本宗教组织、宗教场所的宗教管理部门的关系搞好了,一切都好说。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可以从政治上给一个宗教组织、宗教场所、宗教人士贴标签,作判断,评定该组织、该场所,该神职人员是好还是不好。而其他政府部门、教徒群众是无权改变这个评定结果的。这就如同当年的国企厂长,只需对任命自己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其他一概无所谓。
这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企业管理一切、控制一切的表现。改革开放后,我们由计划经济转变为了市场经济,国家放弃了对一般企业单位的直接管理,代之以由市场为导向,以竞争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以国家的各项政策进行宏观调节的新的管理模式。企业从依靠上级要钱要人要设备到通过市场竞争提高自己,走上了一条健康合理的发展之路。
宗教方面,虽然与企业不同,但原理是一样的。一个宗教能不能生存,能不能发展,有没有群众支持,应该在宗教市场上接受考验。如果某种宗教,某个教派,某个宗教场所深受信众热爱,这个地区其他的宗教组织就会萎缩甚至消失。反之,如果一个宗教,一个教派或宗教场所办不下去了,只能证明它不适应社会的需要,它被淘汰是应该的。从长远看,在一个特定范围的人群中(例如一个国家,一个省,一个县),宗教的供求发展是有一定规律的。不允许宗教存在是不可能的;但过多的宗教组织、宗教场所也存在不下去。至于什么样的宗教,什么样的宗教场所能够存在发展,不应由政府或个人说了算,而要由宗教市场说了算。宗教组织要想生存就要靠竞争,要接受广大宗教信徒群众的检验。一旦宗教市场放开了,大家在竞争中就只能通过自己提供的宗教服务取胜。凡不能与社会相适应,内部管理混乱,丑闻不断,不能取信于信众的宗教组织与宗教场所就会被淘汰。
要保证宗教自由市场的有序竞争,国家应坚决地停止向任何宗教团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政治、财务支持。同时完善各项有关宗教的法律。凡在法律框架下合法运营的宗教组织,均受法律保护,国家不干涉其内部的人事、财务、教务;凡不遵守法律的宗教组织与个人,均要受法律的制裁。一个宗教组织能不能存在,完全在自己。这样,每个宗教组织都会有强大的生存压力,要生存就必须竞争,但竞争必须守法,不能乱来,否则要受法律的制裁。这样,各个宗教、教派,组织场所就会竞相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自己的在宗教市场上的竞争力。宗教组织的这种在法律范围内的竞争结果受益者是全社会。这是解决宗教管理问题的根本之路。
四、结论
·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实行宗教管理的根本目的。
·宗教管理要依法管理,依法管理呼唤法制,需要加快宗教立法。
·宗教组织的管理重在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的内部管理机制。
·提高宗教组织内部管理的动力在于让宗教组织进入宗教市场,通过竞争,去劣存优。因此,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开放宗教市场,最大限度地调动宗教组织为社会做贡献的积极性,实行宗教组织内部高度的自律、自治, 是解决宗教内部管理问题的根本之道。
(本文转载自:天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