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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法治化的历程
发布时间: 2008/4/14日    【字体:
作者:刘澎
关键词:  宗教  法治  
 
  
                                        
刘澎 

    加强法治,依法治国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治国方略和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的目标,党的十七大再次重申了党中央坚定不移地实行“加强法治、依法治国”方针的决心。 

   在宗教领域里,宗教立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程,回顾我国宗教立法的历程,有助于客观地认识我国宗教立法的现状,明确今后宗教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促进宗教领域内的法治建设,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完善关于宗教的法律体系,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 

  一、我国宗教立法的历程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到现在,宗教立法已经经历了20多年漫长的过程:

  1.1982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通称19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拉开了我国宗教立法的序幕。 
 
  2.1986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提出各省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地方性宗教法规,由地方颁布试行。[1]这个要求明确了我国宗教立法“先法规后法律、先地方后全国”的立法工作顺序。 

  3.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要加强法治建设。同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组成宗教立法工作班子“宗教法起草小组”,经国务院批准,将宗教立法列入工作计划。同年,全国政协宗教委员会召开座谈会,讨论宗教人士主持起草的宗教立法草案,[2]宗教界开始主动参与宗教立法进程。 
 
      4.1988年,广东省颁布了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规定,是全国最早的关于宗教问题的地方政府规章。

      5.1989年,宗教团体领袖赵朴初、丁光训将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建议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希望可以尽快开始立法程序。[3]但这个建议草案因在立法的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上与党政部门、立法机构、学术界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未能取得共识而被搁置。 

      6.1991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1991年6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4]同年4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提出宗教立法要分四个层次的设想:

    (1)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颁布一个有关宗教的基本法律。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订关于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处理如宗教场所管理、教职人员管理、外国人在华宗教活动管理、宗教音像制品管理等迫切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3)行政规章——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订规章,处理各部门管辖范围内涉及宗教的问题。
    (4)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政府规章——由地方人大或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处理宗教问题。[5]

      7.1993年11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6]。

      8.199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已作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9.1996年1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印发《宗教工作政策要点》,提出要“加强宗教立法工作,加强宗教法治建设,建立和健全宗教方面的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 

      10.2001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强调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7]。

      11.200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简称2002年3号文件),重申要“加强宗教立法工作,加强宗教法治建设”。同年11月,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人在《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一书中提出五点理由,表示目前“宗教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8],但应先搞宗教法规,对宗教法应“慎重对待”[9]。

      12.2004年7月,国务院通过《宗教事务条例》。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在宪法之下由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宗教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该法规于2005年3月实施。 

      13.2005年4月,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这个《办法》和随后颁布的其他几个《办法》,都属于行政规章,是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的配套措施。 

      14.2006年12月,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15.2007年7月,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同年8月,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宗教院校设立办法》。

       二、我国现有关于宗教的法律体系

       我国与宗教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宪法
      2.相关法律(18) 
      3.国务院行政法规(5) 
      4.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 (7) 
      5.省级地方性法规(24) 
      6.省级地方政府规章(9) 
      7.省级以下市、县有关宗教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略) 
      8.民族自治地区有关宗教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略)

      三、学术界关于宗教立法的讨论

      我国的宗教立法虽然是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为主进行的,但宗教立法涉及宗教界的利益,必然会引起宗教团体的高度关注。为此,宗教团体领袖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起草了宗教界版本的“宗教法”草案,反映了宗教团体在立法中的意见。然而由于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与宗教界在许多基本原则问题上缺乏共识,宗教界提出的立法草案被搁置。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宗教界主动呼吁要搞宗教法的呼声就基本归于沉寂了。 

      从本世纪初开始,国内学术界逐渐兴起了关于宗教与法治的讨论,这种讨论虽然与政府部门的宗教立法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但讨论本身反映了宗教立法、宗教的法治建设不再仅仅是少数政府部门关心的问题,同时也受到了包括法学、宗教学、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国际关系乃至经济学界在内的众多学科学者的关注。宗教立法正在逐渐成为一个越来越受社会关注的公共政策问题。 

      在学术界举行的各种关于宗教与法治的学术讨论会上,许多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官员、宗教团体的代表参与了讨论,形成了学界、政界、教界的对话与交流,参加讨论的各方人士的立场、观点各不相同,但各方在共同努力促进我国的宗教法治建设方面是高度一致的。学术界关于宗教与法治的观点与讨论,也相继出现在官方媒体上。报刊杂志上常常会出现与宗教立法、宗教法治相关的文章[10];有关宗教与法治的学术著作得以出版;互联网上也出现了专门讨论宗教与法治的网站。所有这些,都表明了学术界对宗教法治、宗教立法的关注正在增加,社会公众参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意识越来越高。下面是近年来学术界关于宗教与法治问题讨论的简略轨迹。

      1.2002年12月,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系在北京举办“宗教与政治”学术讨论会。这是国内首次讨论宗教与政治、宗教与法律的学术研讨会,参加这次会议有来自政府、学术界、宗教界、法律界的官员、学者、专家等各方人士。许多与会者认为,处理宗教问题,涉及到全社会的根本利益,必须加强法治、加快宗教立法。 

      2.2003年6月,青岛大学法学院在青岛举办“私有财产保护与修改宪法”学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主要是来自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单位的法学专家、法律界人士以及企业家代表和媒体记者等。与会学者中有人提出了宪法第36条存在的问题并提议将该条纳入修宪范围。 

      3.2004年6月,复旦大学在上海举办“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国家宗教局、国务院法制办等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学术单位的专家学者、中国基督教全国两会等宗教界代表出席了会议。与会人士认为,处理和解决宗教问题,首先要转变观念,改变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传统模式。宗教领域必须加强法治。依法处理宗教问题,是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
 
      4.2004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所和美国埃莫里大学法学院等在北京联合主办“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这是国内首次举办的有关宗教与法治的大型国际学术会议。来自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挪威、澳大利亚等9个国家的专家学者与我国政界、学界、宗教界的官员、专家、学者80余人,围绕“宗教立法的比较”等专题进行了交流,是一次关于“宗教与法治”问题的跨学科、跨文化的高水准的中西方学术对话。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民族报等媒体做了报道。 

      5.2005年10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在重庆举办“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三十多位法学专家和学者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士围绕有关宗教问题的法律定义、宗教管理与法治和出台不久的《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分析、讨论,从法学角度对如何处理宗教问题、完善宗教立法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6.2006年12月,汕头大学法学院和香港大学法学院在北京举办“宗教与法律”学术研讨会,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法学教育、法律实践的专家及宗教学、政治学的学者等就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宗教立法的问题等展开了讨论。与会的专家学者认为,作为成文法国家,中国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完善宗教立法非常重要。 

      7.2007年12月,西南大学宗教研究所和重庆市民宗委在重庆举办“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地方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代表、全国性宗教团体代表以及来全国各地的宗教学、社会学、法学学者参加了这次会议。与会者就宗教法治建设、宗教组织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和宗教组织的社会服务等问题展开热烈坦率的讨论,对以法治方式解决宗教管理中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

       四、关于宗教立法的不同意见

      在宗教立法问题上,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学术界、法律界、宗教团体和宗教信仰者都积极拥护中央大力倡导的加强法治,依法治国的方略,期盼实行法治、加强宗教立法,但在关于宗教立法的具体问题上各方确实存在不同认识。[11]这些不同意见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的宗旨

      宗教法是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还是为政府管理宗教立法?是《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法》,还是《宗教事务管理法》?是为解决全社会中涉及宗教的问题,还是解决政府管理部门的问题? 

      2.立法的原则

      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调节政教关系是否应该成为宗教立法的两大原则?立法要体现通过法律对宗教团体与政府、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宗教与社会的关系进行规范、调节,还是有其他方面的考虑?谁来充当宗教的裁判者?

      3.立法的层次

      我国宗教立法应该采取哪种方式?应搞一部综合性的专门的宗教基本法,还是维持我国目前的有若干法律涉及宗教但无宗教法的模式?宗教法律体系应以法律为主还是以行政法规/规章为主?

      4.立法的内容

      除了对现有其他法律没有涉及的有关宗教的问题进行规范之外,是否要对现有法律体系中涉及宗教的不适当的内容予以相应的修改与调整?  

      5.立法时间表

      社会各方目前对宗教立法认识不一,是否因此就不必要制定公开、透明的宗教立法计划和时间表?社会各界因此现在就没有必要也不能讨论宗教立法问题?  

      五、对现有关于宗教的法律体系中存在问题的质疑

      在上述关于宗教与法治的历次讨论中,许多人也对现有关于宗教的法律体系提出了质疑,认为我国虽然制定了一批关于宗教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法规与规章等五个层面八个级别在内的庞大的法律体系,但从发挥法律调节的杠杆作用解决宗教方面的实际问题看,这个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着若干需要解决的原则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宪法的应用与违宪审查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宪法36条是宪法中专门论述宗教问题的条文,也是我国处理宗教问题的最高法律依据与标准。但我国宪法具有规范的抽象性和宪法的不能直接适用性。在司法实践中普通法院无权直接适用宪法,宪法不能进入庭审,不能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人没有把宪法当成一个根本大法来看待,违宪的情况比比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对于违反宪法36条的问题,很难处理,违宪是最大的违法,单纯依据宪法原则解决涉及宗教的具体问题不现实。 

      2. 法律保留原则与宗教基本法的缺失

      宗教信仰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范围,属于“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依法管理宗教,处理宗教方面的问题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宗教的基本法律,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才能使抽象的宪法规范在实践中付诸实施,而不能由其他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代为规定。赵朴老说,依法治国,没有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宗教法作基础,单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再多,也不能形成有关宗教的法律体系。目前,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宗教的基本法律缺位,基本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却层出不穷,加之我国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这有背于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要求。 

      3.相关法律不完善

      我国没有专门的宗教法,但涉及宗教问题的法律有十多部,这些主要针对其他问题的法律出台背景不同、时间不同,对宗教问题的规定浅尝辄止,只涉及到宗教问题的某一方面,缺乏通盘考虑。宗教方面的许多重大原则如政教分离、宗教团体的法人资格与地位、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宗教团体的关系、宗教进入社会公共领域的平等路径等问题在这些针对其他问题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也不属于其他法律调节的范围。从我国目前立法的实际看,要对所有这些涉及宗教的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不现实的,而我们又不可能依靠这些相关法律解决宗教方面的所有问题。在此情形下,要完善宗教的法治,只能是通过制定统一的宗教法来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使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保护体现于法律的层面,这是我国宗教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有了宗教法,基于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往立法与宗教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宗教法,这也可以解决过去已有之法的不当之处。 

      4.下位法不可代行上位法

      在关于宗教的基本法空缺的情况下,处理宗教方面的问题时实际起作用的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得到授权后,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但涉及公民权利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不能用行政法规代替。按照我国宪法,宗教信仰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范畴。从法律体系上说,用低位阶的行政法规代行应该由上位阶的法律规定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做法,是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首先,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规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而非行政法规;其次,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法规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事项进行规定,必须得到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授权。处理宗教问题主要应该依靠法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制订行政法规或实施条例作为补充,但不可以主要地、大面积地依靠行政法规,或者以法规代替法律,这种做法是不严肃的。 

      5. 部门立法、部门利益损害立法的正当性 

      行政机关本来是执法机关,如果法律空缺,就用行政法规、规章代行法律职能,必然形成自己给自己的部门立法、自己为自己的工作立法,立法之后自己又担当执法主体的现象。现有专门针对宗教的国务院行政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主要是由国家宗教管理部门主持完成的。国家宗教管理部门是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具体执行机关,自己起草宗教法规,自己执行。这种没有立法机关参与的立法过程和出台的行政法规难免不带有部门立法、维护部门利益的嫌疑。如果立法本身带有部门色彩,失去了科学性,出台条例的权威就会大打折扣,难以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我国宪法承认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对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事项的法律规范,应当经过国家立法机关民主审议的过程而获得正当性。 

      6.地方法规、规章的局限性

     立法的目标之一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我国没有关于宗教的基本法律,各省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地方宗教法规及规章对各地的宗教事务管理进行规范。由于没有全国性的宗教法为宗教事务的管理提供统一的标准,各地的宗教立法在对待宗教方面的许多具体问题的宽严松紧尺度掌握上存在很大差别和相互矛盾的地方。而我国境内的主要宗教不是地方性宗教(民间信仰除外),我国宗教自身的普遍性、一致性远远大于以省市为单位划分区域形成的宗教地方特色,这就导致了同一性质的同一宗教的同样问题因地区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对待,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普适性。 

      六、历次学术讨论中有关宗教与法治问题的观点摘录

      1. 宗教立法的宗旨应着眼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12]处理和规范与宗教有关的问题。不能通过立法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团结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打击各种形式的犯罪等在我国现行的其他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应成为宗教法的着眼点。 

      2. 宗教立法应明确宣布国家实行政教分离。而政教分离原则正是一般现代世俗国家在处理国家与宗教关系上的一个基本原则。[13]
 
      3. 宗教立法的当务之急是需要一部由全国人大按照宪法原则制定的宗教基本法律,使保护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利和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4.宗教立法应合乎比例原则,不应给予政府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5.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对宗教的各种形式的歧视性条款。

      6.宗教立法应明确宗教团体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的途径,消除一切形式的宗教歧视。

      7.宗教立法应履行国际公约,体现我国已经加入或签字的国际文书、国际公约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七、结论

      在宗教立法和宗教法治建设上,各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但差距还很大。我国目前处理宗教方面的问题主要还是依靠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国家对宗教的管理体制在操作层面上还没有进入主要依靠法律来调节关系、处理矛盾、解决问题的阶段;长期以来我国宗教方面存在的问题还难以从法律上得到有效的解决。

      政教关系、宗教管理体制、宗教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发挥作用的准入机制等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基础与社会结构以及国际大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的国际影响与国际地位不断提升的今天,依旧沿袭了过去几十年来的老思路、老办法。宗教领域的现状与党中央反复提倡和强调的“坚持改革开放、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民主与法治、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充分发挥宗教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14]重要指导思想之间,相距甚远。 

      宗教立法涉及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也涉及到包括宗教信仰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的宗教信仰者超过1亿人,宗教问题是公共政策问题,也是群众问题。解决中国的宗教问题最终要靠法治。宗教不立法不行,关起门来立法不行,只搞行政法规规章也不行。宗教立法不是简单地把现有的各项行政规章制度升格为法律就算完事了。宗教要立什么样的法,如何立法,应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协调各方利益,达成立法共识。现有的宗教法律体系中,基本上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主,宗教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宗教法不能出台,与缺少“宗教立法共识”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把宗教立法看成是少数部门、少数人的事,看成是一个特殊的、敏感的政治问题,就无法得到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各种信仰和利益集团的广泛参与,政府部门、宗教团体、宗教信仰者、非宗教信仰者等各方利益难以调和,宗教立法的重大问题难以形成共识,得到全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

      宗教立法的历程表明,中国宗教的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要在宗教领域内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还需要社会各界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  

    
      附:我国现有关于宗教的法律体系

     1.宪法第34、36条

     2.相关法律(18)
    《刑法》(第251条)
    《民法通则》(第77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53条)
    《教育法》(第8、9、82条)
    《义务教育法》(第5、16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条)
    《工会法》(第3条)
    《劳动法》(第12条)
    《兵役法》(第3条)
    《广告法》(第7条)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法》(第8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条)
    《红十字会法》(第3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2、137、141、148、149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5、34、128、133、134条)

     3.国务院行政法规(5) 
    
     (1)专门性法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1994年1月31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2004年11月30日) 

     (2)相关性法规(3)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8月2日第18条、第30-31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2003年2月第7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6年12月31日修订第6条)

     4. 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 (7)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1998年1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2000年9月26 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2005年4月21日)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2006年12月29日)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2006年12月29日)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2007年7月18日)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2007年8月1日)

      5. 省级地方性法规(24)
    
     (1)颁布之后未做修订的(13):
    《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4年02月21日颁布施行)
    《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1992年10月01颁布施行)
    《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1992年10月01颁布施行)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3年09月01日施行)
    《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1997年07月01日施行)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05月01日施行)、
    《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1年04月01日施行)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06月30日)
    《贵州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11月01日施行)
    《江苏省省宗教事务条例》(2002年06月01日施行)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2日)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09月23日)
    《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4年10月25日)
 
     (2)颁布之后修订过的(7)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2007年2月28日第二次修正施行)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4月21日修改施行)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6月1日修改施行)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7月28日修改施行)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11月30日修改施行)
    《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12月1日修改施行)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12月1日修改施行)

    (3)新制定的(4):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10月1日施行)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1月1日施行)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7年1月1日施行)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07年7月1日施行)

     6.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9):

    (1)颁布后未修订过的(7)
 
    《甘肃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1月16日实施) 
    《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09月11日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03月22日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06月07日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01月23日实施)
    《天津市宗教教职人员活动管理办法》(1997年10月09日施行)
    《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1998年01月01日施行)

    (2)正在修改或试行的(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1994年10月1日施行)
    《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07年1月1日试行)
 
     7.省级以下市、县有关宗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略)

     8. 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略)

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余孝恒:《关于宗教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宗教学研究》,1998年3期。
[2]《国务院宗教法起草小组的报告----在座谈宗教法起草工作时提出的一些问题》,《中国与教会》,第66期。
[3]徐玉成:《试析宗教立法的客观条件》,《宗教》,第25期,第68页。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2月5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 216页。
[5]余孝恒:《关于宗教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宗教学研究》,1998年3期。
[6]中共中央第十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北京,1993年11月3日至7日。
[7]《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16页。
[8]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27页。
[9]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27页。
[10]《中国民族报?宗教周刊——法律视野下的宗教》,2007年7月31日——10月9日。
[11] 刘澎:《加快宗教立法,构建和谐社会》,载于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www.pacilution.com)
[12] 王作安:《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载于《中国宗教》2005年第3期,第10页。
[13] 张训谋:《中国宗教事务:管理和立法》,载于刘澎 主编,《国家?宗教?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第55页。
[14] 胡锦涛,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报告

 

                                                    (本文转载自:天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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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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