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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契约制度
发布时间: 2004/8/25日    【字体:
作者:张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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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守东


      我首先回应一下大家发言中的主题,比如说曹思源先生认为现在制定《宗教法》是可以的,而且是需要的。我从一个学法律的人的角度,简单谈谈我的一点观点,就是我也认为我们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宗教法规。当然,我知道今天也有实际部门的同志在场,但是由于我们做学问人的不了解实际工作部门掌握的丰富信息,所以我们在判断问题的时候,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整,可能提出的建议是不可行的。不过从过去我们的立法经验来看,我们现在至少有人去搞一个影子法律,或者是搞一个法律草案,等等,提供一个靶子,供批判使用。那么将来制定《宗教法》的时机成熟的时候,不至于仓促行事,而是有一个方案供大家使用。说这些年来我们制定了好多法律,毛病百出,比如《公司法》、《证券法》,颁布实施不久,都发现问题很多。可是我们的《合同法》制定以后,大家就认为这部法律是相当不错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在《合同法》制定之前,就已经有过三部法律,有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还有一部我一时想不起来。这三部法律的制定过程,为我们后来制定法律,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基础,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过程。所以有这样三部法典打前站,后来制定《合同法》的时候就有非常好的一个基础。那么我们说《宗教法》的制定,会不会有这样的一个情况呢?当然,现在政府认识到制定这个《宗教法》时机尚不成熟,肯定也是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肯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我想,即使是政府认识到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宗教法》,也不是一会儿半会儿拿得出来的。所以越是不成熟的时候,越需要有这一方面的准备工作,不要到时候措手不及。这是我今天要谈的一点。

      下面我谈的具体一点:宗教与契约的关系。在中国历史上,比如说在春秋战国时期,国与国的结盟,还有以及后来民间契约制度的建立过程等等,都说明这个“约”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原本跟宗教关系特别密切,后来宗教逐渐淡出了“约”。我想用从西方的角度看,可以看到一个差不多相应的过程。就是说宗教和公约、私约这些“约”,不管从哪个层面来讲,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今天,在市场条件下,一方面我们的法律实施执行过程没有宗教基础;另一方面,在传统中国行之有效的民间信用制度也破产了。现在我们的契约执行过程中,恶意违约、故意违约的情况特别普遍,为什么呢?如果仅仅靠法律去执行契约的话,而当事人不讲信用,也没有必要讲信用的时候,我们发现法律能够起到的作用是非常非常小的。当契约这样的东西失去它的宗教基础和民间信用基础的时候,它的作用就会非常小。我想补充一点,明清时期民间契约信用是怎么建立起来的?就是中保人的脸面。这对当时能够保证双方履约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违约的话,你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其实问题不大;问题大的就在于,你损害了给你出面做中人、保人的人的面子,而中国的面子是不能够受损害的,如果损害的话,你以后在面对面的社会里生活,那麻烦就大了。因为你不给人家面子,将来人家也不给你面子。

       另外,我想谈一下安徽的一个例子,这个例子很有意思,当然我们可以从多方面看待这个例子。在安徽阜阳的谢桥镇那个地方,当地的党政干部在向领导接受一些任务、或做某些工作时,都要当场赌咒发誓。赌咒发誓的内容有传统的也有现代的,比如说有咒骂的话语,包括祖宗八代父母、妻子、儿女、自己,咒自己狗杂种、天打五雷轰、出门遭车撞、坐飞机摔下来、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等等。这些话,都要被党委秘书原汁原味、一字不改地记录在他们会议的记录里面。这是记者采访该镇的党委办公室主任吴奇才先生时发现的。他说这多少年来,这行之有效,上级领导也很满意。由于大家都害怕报应,所以说行之有效。因为行之有效,所以各方面都比较满意。有的学者就说,你这个政府,你这个地方党委,是政府行为,你靠这种迷信的方法来保证你的任务的实施、工作的完成,这个不太文明。但是我们在这儿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说为什么像这样的一些东西就比较有用,而代之以其他的东西就没有用。在人家的东西比较行之有效,而我们没有为人家找到更有用的办法的时候,我们凭什么反对人家去这样做。当然我们不会提倡这种做法,我想没有谁会愿意提倡这种做法。但是我想,我们是不是非要禁止这种办法?而且在这种办法背后隐藏的,是政党理论里面隐藏的意识形态的东西,已经不能帮助我们的地方党组织来保证他们工作的实际有效运行。在这种情况下,还是采取以政党伦理来取代民间宗教及正统宗教这种政策的话,那么我们面临一个直接的问题:在微观层面,在某地的一个党委的层面,他的工作就没有办法保证实际的执行。所以说这里面可能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我强调一下,本人并不主张地方党委开会的时候,都以这种方式来使工作能够进行。可是这让我们考虑宏观方面的问题,就是说我们今天应该怎样去对待宗教,就是怎么样看它的效益?我们一方面要考虑政治和宗教,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另外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政治背后的宗教,法律背后的宗教。我觉得这是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是价值观念转变的问题。我们把宗教仅仅看作是鸦片,尤其是被列宁加上“麻醉”两个字以后。本来马克思只是说“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而列宁却说是“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宗教永不得翻身了。但是我们党和政府、实践部门的专家和学者,都越来越认识到这样的认识有问题。我们越来越倾向于把宗教看成一种文化。

       我最后要表达的一个观点是,我们不要想办法继续用政治的办法来解决宗教问题,把这些宗教的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解决轨道中来,也许这是我们最终解决的办法。


                                  (本文为作者2002年12月在“宗教与政治”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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