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僧尼遗留财产的分配问题,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不具有一致性。民法解释论从民法的现有规定出发,主张将佛教教规化约为契约或习惯,运用契约法规则或《民法典》第10条的规定分配财产。囿于民法高度抽象化的方法,两种民法解释论将纠纷对象定性为民法上的遗产,进而对法律与教规的关系持二元对立的立场,这与宗教规律、中国佛教的实际情况不符。僧尼遗留财产分配的法治方案应当以宗教规律为基础。在宗教观念上,佛教僧尼遗留财产具有世俗财产和信仰财产双重属性,应以此进行类型化处理,对世俗的财产适用民事继承法。僧尼嘱授属宗教行为,法律和教规对宗教行为效力的判定二元合一,形成效力矩阵。就信仰的财产而言,若僧尼留有嘱授,应根据效力矩阵分类讨论,若僧尼未留嘱授,作为僧尼意志的推定,“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的佛教教规可以在佛教组织认定僧尼虔诚和法律认可此种推定的前提下得到适用。基于宗教规律分配僧尼遗留财产的法治方案表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可行的,法治与宗教规律是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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