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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权与主权
发布时间: 2024/11/14日    【字体:
作者:赵建敏
关键词:  神权 主权 《超验之路》  
 

《超验之路》学术研讨会发言提要

 

这是第一本从哲学思路来探讨天主教历史发展的书。它是一本真正的哲学著作,如果将哲学定义为一门包罗万象的学问的话,因为它的内容和资料既有空间幅度,又有历史幅度。它也是一本神学著作,如果说神学引领人走向超验的话。其重要意义不言自明。天主教罗马、亚历山大里亚、安提约基雅三教省模式p.184

 

主教、长老、司祭,p.279,285sacerdos magnus. 本月教宗方济各新遴选的 21 名枢机,告诉他们说:deaconi更大于emminenza

 

没读过徐教授的立法之路一书,不知道徐教授对神权与主权关系是否有所阐释。这本《超验之路》一书p.565提到主权问题,不知是否可以从哲学层面更深入研究一下神权与主权的关系?以下是我个人的浅薄思考,供徐教授参考:

 

(1)主权。主权不是神权,神权也不是主权,两者领域不同,略有交叉。主权英文sovereignty, 词源之意为君主、领主、统治者,14世纪开始用于国家主权、最高管理权、自主管理权等意义。包括三个要素,土地所有权、自主管理权、民众归属权。谈到主权,其意义主要指国家主权,其它自我作主的权力一般称为自治权、自主权、自我管理权。国家主权包含三个要素,第一是国土,这是最根本的要素。在国家主权意义上,国土也是争议最多、最明显、最容易引发冲突的一个因素。换言之,即在国土意义上宣示主权。或者说,没有国土就谈不上国家主权。第二是国政,也就是自主管理权,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三权。三权中最根本的是自主立法权。然而,立法权从来都不是完全的独立自主的,它既受限于内部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又受限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影响。换言之,国家立法主权也是要兼顾国际法的。例如《联合国宪章》,加入联合国的主权国家自然要承认此国际法,但国际法又有赖国内法来具体施行。司法权与行政权均基于立法权,此无需赘言。第三是国,就是这个国土上受其立法权管辖的人。拥有某国国籍,就是此国国。众所周知,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施行单一国籍法,也有不少国家施行双重国籍法。身份证和护照是国身份的凭证。国籍归根结底也就是立法权的立法是否承认双重国籍的问题。换言之,如果国家立法主权立法承认双重国籍,那就可以拥有双重国的身份。可见,此三个要素的主权完整与强度是依次递减的。纵观历史与现实,国家主权冲突基本上都 是由第一要素造成的,第二要素造成的少而又少,而且一般仅是谴责而已,第三要素几乎造不成冲突。

 

 (2)神权。谈到天主教,必须严格区分开梵蒂冈和圣座(Holy See)两个实体。梵蒂冈城是一个主权国家:仅拥有0.44平方公里土地,在此土地上拥有立法权,大约只有600多人拥有梵蒂冈公身份(其中约半数具有双重国籍)。梵蒂冈城国只签发普通护照,其公务护照和外交护照则是由圣座(Holy See)名义签发的。圣座是一个实体,是一个具有国际法认可的法人团体,但它不是一个国家,而且与梵蒂冈城国是分开的。众所周知的法国阿维农教宗时期就是梵蒂冈与宗座可以分开的明证。1336年,元顺帝曾派遣一个16人的使团由汗八里(今北京)出访法国阿维农的圣座教宗所在地。在联合国以及与其它国家所签订的所有条约和协议中,包括我们所说的中梵主教任命临时协议,其签署主体都是圣座(Santa Sede),而不是梵蒂冈。即便是有关梵蒂冈土地的与墨索里尼签订的拉特朗条约也是以圣座名义签署的。由此可见,圣座并不具备上述国家主权意义上的第一个要素,圣座没有任何国土,圣座Holy SeeSanta Sede中的Sede之意就是“座位”,连椅子chair都不是,都不用来回搬动从而占据一腚之地;国家主权的第二个要素国政,圣座拥有对团体的管理权,她有立法权及司法行政权。事实上,任何团体都会有管理权,否则就不是团体了。《天主教法典》就是她管理权的基本法。由《天主教法典》内容不难看出,其管理的领域主要是信仰上的,或者教义教规上的。第三,圣座没有国,领洗皈依的教友基督徒,他们不是圣座的国,基督徒的领洗身份证明就是其所在地的教堂堂区的证明。由此可见,圣座没有通常所说的国家主权意义上的主权,但她拥有对天主教团体的管理权,《天主教法典》就是她这种管理权的实施细则。因为天主教本身的国际性以及圣座与多达180多个国家或地区或国际团体具有外交关系(仅有45个国家除外),《天主教法典》在国际上绝对大多数国家都通行,因而《天主教法典》具有国际法 (inter-national)性质。

 

深绿色为与圣座有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浅绿色为与圣座有非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灰色为与圣座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

 

(3)所以,圣座的神权不会与其它国家的国家主权产生冲突。第一,这从国际 层面可以看出,比如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他们都是主权国家,但都允许圣座授予神权,即任命主教和神父,其间没有冲突。第二,从中国历史中也 可以看出,比如1926年教宗在罗马祝圣6位中国籍主教,当时的国政府也是极其重视国家主权的。毫无疑问,族、权、生就是在特别强调国家主权,但仍然可以由圣座的代表教宗在罗马授予神权,即任命中国籍主教。第三,从中国现实中更可以看出,比如现今服务于哈尔滨的一位东正教神父,他就是在俄罗斯学习并由俄罗斯东正教主教授予神权祝圣后返回哈尔滨行使神权的。可能有人会说,他是神父,不是主教啊?事实上,祝圣主教和祝圣神父都是授予神权,其神权大小而已。

 

(4)主权与神权在某些施行领域的确略有交叉。这些交叉领域,显然不在第一要素国土上,也不在第三要素国上,而主要涉及到第二要素法律管理上。对此交叉领域,主要由具有国际法性质的《政教协定》来管理。《政教协定》与 《天主教法典》都同样具有国际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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