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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公共秩序——以伊斯兰教为重点
发布时间: 2008/7/10日    【字体:
作者:Qibla Ayaz
关键词:  宗教 国家  
 

 

                                     Qibla Ayaz 

    宗教对世界政治与社会的影响愈来愈大。经常前往宗教场所的人数超越历史上的任何时期。宗教再觉醒问题越来越多地登上跨学科学术论坛的议程表。几乎没有那个主要国家或者社会没有发生过以宗教为主题的公共辩论。
 
    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宗教主张已经成为促进社会分裂、不容忍其他信仰与内部异议、政治紧张、不尊重普遍人权、暴力与扰乱公共秩序的因素。宗教的凝聚力正在迅速减弱,伊斯兰教尤其如此。
近年来,宗教团体的暴力行为极其严重地扰乱了中东、中亚、南亚和远东的一些国家的法律与秩序。伊斯兰堡的红色清真寺事件可以视为受到高度关注的例子,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与阿富汗接壤的边境部族聚居区的形势一直在严重破坏巴基斯坦西北地区的公共秩序。对平民聚集区的自杀式袭击对和平与安宁构成严重的威胁,在伊拉克和巴基斯坦尤其如此。
 
    许多著名的穆斯林学者反对这种行为,但是出于对暴力性宗教组织的恐惧,其他人选择了保持沉默。
南亚最大的伊斯兰神学院Dar al-ulum Deoband的神职人员近期发表了伊斯兰教法律意见(法学家裁决),这是一份里程碑式的文件,认定暴力行为违背原初的伊斯兰教禁令。
 
    伊斯兰教义非常看重人的生命、荣誉和财产。《古兰经》第5章第32篇明确表述了这一意旨,翻译过来的是:
 
   “因此,我对以色列的后裔以此为定制:除因复仇或平乱外,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众人。”                                           

    伊斯兰教非常强调建立适当的政府体系。伊斯兰教的先知穆罕默德的多处训言指向先知的教导:穆斯林不能一刻没有领袖(埃米尔),“信众”必须尊重和服从他们的埃米尔。任命领袖实际上是穆斯林的义务。先知穆罕默德的多处训言(言行录)中谈到这个问题,明确、严肃地劝告穆斯林服从他们的统治者,哪怕他是“头长得像干葡萄似的黑人奴隶”,“服从他,哪怕他没能履行对公民的义务(正确)”。不难理解,先知的这些训话和劝告是为了维持和平和有凝聚力的社会,确保公共秩序。伊斯兰教的传统要求公民表现出最大限度的克制(忍耐),即使对政府的政策不满,也不要诉诸扰乱法律和秩序。先知穆罕默德的训言(PBUH)很显然只允许通过和平手段推进变革(ma'ruf)和减少不良行为(munkar)。

    为了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更好的公共秩序,《古兰经》有多处强调人的精神的一面,力图唤起人类对真主(安拉)的敬畏,不忘裁判日(yawm al-akhira)。这种敬畏实际上是在阻遏人实施不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行为。《古兰经》第5章第27-30篇实际上是在讲述亚当之子亚伯被他的兄弟该隐谋杀的故事(PBUH),强调受害人敬畏真主的重要性,阻止他卷入杀害兄弟的血腥争斗。这几篇翻译过来是:
 
    你当如实地对他们讲述阿丹的两个儿子的故事。当时,他们俩各献一件供物,这个的供物被接受了,那个的供物未被接受。(该隐说):“必杀你!”(亚伯)回答:“记住,真主只接受敬畏者的供物。即使你亲手杀我,我也不会亲手杀你:记住,我敬畏真主,整个世界的主宰。我必定要你担负杀我的罪责,和你原有的罪恶,你将成为火狱的居民。这是不义者的报酬!”
 
   《古兰经》的字里行间都在暗示人要敬畏真主,永远不要忽视现世肉体死亡后的永恒生命。在下面重述《古兰经》篇幅不大的第99章的译文应当没有不合适的地方,这部分明确强调人生和宇宙的这个方面。
 
    “当大地猛烈地震动,抛其重担,人们说‘大地怎么啦?’在那日,大地将报告它的消息,因为你的主已启示了它。在那日,人们将纷纷地离散,以便他们看见自己行为的报应。行一个小蚂蚁重的善事者,将见其善报;作一个小蚂蚁重的恶事者,将见其恶报”。
 
    伊斯兰教神职人员(uluma)不断在讲道坛上重述这一主题的布道,并且制作了供大众阅读的材料。他们认为,人在真主面前的责任意识以及对裁判日正义的信仰能够给这个世界带来内在的平静和满足,从而减少侵犯和其他恶行——社会失序的真正原因。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伊斯兰教只注重人存在的精神价值,把人的存在与世界万物的物质和社会因素隔离开来。伊斯兰教是指引现世人生多个方面的一整套教义和规范,包括政治、经济、法律以及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和顺畅的公共与社会秩序在伊斯兰教义和规范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古兰经》直截了当地谴责危害和平与公共秩序的个人及团体的行为。《古兰经》使用专门的词语fasad fi'l ard指称这些行为。这个词语的含义除了包括其他含义外,还包括针对人民并且扰乱法律和秩序的有组织的群体暴行。《古兰经》对这些群体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以下是关于这一问题的《古兰经》第5章第33篇的译文。
 
    “敌对真主和使者,而且扰乱地方的人,他们的报酬,只是处以死刑,或钉死在十字架上,或把手脚交互着割去,或者驱逐出境。这是他们在今世所受的凌辱;他们在后世,将受到重大的刑罚。”
 
    主流的穆斯林法学家把这一节视为禁止不可饶恕的罪行,意在使用权威和暴力防止国内危害的措施。这些法学家认为这类罪行包括公路抢劫(qat'al-tariq)、过度劫掠公共财产(saraqat al-kubra)、群体强奸以及通过暴力行为(takhrib)和绑架(ighwa)当众扩散恐怖。法学家为这类行为新造了一个专门词语,称作hiraba罪。

    伊斯兰教的刑罚一直受到西方学者和穆斯林世界的自由派人士的批判,不过这正说明伊斯兰教对和平、公共秩序和政府有效法令的关注。现代刑法上对平民和非战斗员的自杀式袭击、在公共场所投放炸弹、对平民的火箭和导弹攻击以及其他的恐怖主义行为,可以有把握地纳入hiraba罪名下。 

    Abu Nasr al-Farabi (卒于950年)、al-Mawardi (卒于1058年)和Ibn Khaldun (卒于1382年)等中世纪的穆斯林政治学家在他们的作品中更为详细地阐述了这个问题。他们把统治者维持和平与公共秩序的能力视为其合法统治的前提条件。Ibn Khaldu在他的名著《历史论》(Muqqadima)中使用了两个专门的术语:asabiyyakifaya。这两个词分别指有强大支持基础的统治者;他具有保卫国家抵御敌人的能力,执行他的命令并为公民提供和平的法律与秩序状况的能力。Al-Farabi和al-Muwardi走得更远,甚至接受篡位者,条件是他能够结束无政府状态和政治混乱并恢复和平。Al-Farabi使用madinat al-taghallub (通过武力夺取的城市)一词说明这种情形,而al-Mawardi把它称作imamat al-istila (通过武力取得的权威)。
 
    Fitna是穆斯林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使用的另一个词语,专门指在民众中制造骚乱和破坏平静的法律状况与秩序的行为。政府对这些人采取严厉行动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在伊斯兰教法上,这些处罚称作Ta'zirat(单数:ta' zir,),法官对此享有广泛的权力(qadi)。
 
    如果说这些政治学家对于穆斯林政治思想的形成享有与J.Lock、Hobbes和Rousseau 对于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相同的地位,也没有任何不妥。
 
    近期造成严重流血伤亡的红色清真寺危机是正被讨论的事件。两个神职兄弟和他们的女学生及支持者在清真寺内设置路障,没有按照他们所解释的伊斯兰秩序取得法律授权。主流的伊斯兰学者和法学家不支持他们的行事风格和方式,不赞同他们的立场。他们宣称他们的立场违背关于这一问题的真正的伊斯兰教义。对于前公共汽车驾驶员助手Mangal Bagh领导的阿富汗边境地带的巴基斯坦部族聚居区盛行的宗教激进主义,以及Maulana Fazl Ullah领导的巴基斯坦西北部史瓦特河谷的宗教激进主义,穆斯林法学家持同样的保留态度。 
 
    二者都拒绝服从中央的权威,在它们的势力范围内建立了“国中之国”。主流的乌力马已经不再介入他们的活动,拒绝加入它们这些组织。这些乌力马也不同意经营al-Muhajirun组织的英国穆斯林反抗团体以及在新疆活动的一些中国穆斯林。这两个团体倾向于使用暴力违抗本国的法律。
 
    如果现行制度没有为社会的所有阶层提供适当的社会与经济发展机会,或者很难实现公正,或者不允许扩展民主的文化与行为,就会滋生宗教极端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势力便会操纵劣势的社会边缘群体的情感。由于和平的变革方式已经失败,因此这种反应大多是暴力性的。
 
    Mangal Bagh首先对绑匪、盗车贼和贩毒头目采取武力行动,有相当多的人聚集在他的Lashkar-i Islam (伊斯兰军)组织名下。
 
    在巴基斯坦西北部的Mohmand部族聚居区,一群宗教狂热分子在2008年4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捣毁了劫匪和盗车贼团伙头目Noorashm (Nur Hashim)的据点,在集会的当地群众面前判处他死刑。事实上,宗教极端分子填补了由于政府法令无效造成的真空。
 
    我们需要与进行反抗的宗教狂热分子开展有意义的对话,努力把他们融入主流的社会秩序。这可以意味着必须认可他们的一些真实要求。在巴基斯坦的社会背景下,乌力马和地方长老(spin robi/masharan)在劝说他们参与对话方面发挥很有效的作用,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力量而不是制造麻烦。
 
    新当选的巴基斯坦联邦政府和备受困扰的西北各省政府在2008年4月已经采纳了这一路线。没有事实证明这些努力已经完全失败。这一危机解决方式深深植根于普什图族以使用武力作为最后选择的传统价值观念(jarga)当中。巴基斯坦的普什图聚居区在过去几年中一直处于公共秩序完全崩溃的状态。事实证明这种方式在印度尼西亚非常成功。为了建立地方民众的信心,应当在有效打击暴力性的极端分子之后,把他们与公众隔离开来,使他们失去公众的支持。
 
    这种恢复和平的方式完全符合伊斯兰教的传统。第三位穆斯林哈里发欧斯曼(卒于656年)采取同样的方式处理叛乱(bughat),第四位哈里发阿里(卒于661年)也以这种方式对待暴力反抗他的统治的khawarij
 
    本文的论述不应当给人留下任何这样的印象:伊斯兰教没有追究不公正的腐败暴君责任的传统。事实上,伊斯兰历史有深厚的斗争传统,在伟大的杰出穆斯林领导下,主要通过和平手段和公众支持争取正义和自由,最大限度地避免武装冲突和人员伤亡。不过,这一主题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之内。
 
    印度Dar al-ulum Deoboand近期的宗教意见(法学家裁决)不会脱离这样的背景:由于印度法律不允许屠宰牛,印度的穆斯林已被忠告不要这么做。过去,屠宰牛曾经导致印度穆斯林与印度教徒之间的流血冲突,在一个有宗教冲突历史的国家,这一直是维持有凝聚力的公共秩序的巨大障碍。
 
    Dar al-ulum Deoband在南亚的伊斯兰社会很受尊敬。这项法学家裁决进一步凸显了伊斯兰教对和谐社会及良好公共秩序的关注。
 
(本文作者为巴基斯坦白沙瓦大学教授。)
 
          
           (本文为作者在2008年北京“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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