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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历史现实中的基督教之爱——《教会法研究》
发布时间: 2008/8/22日    【字体:
作者:刘城
关键词:  宗教 法律  
 
 

                                      刘城 

     北京大学彭小瑜教授撰写的《教会法研究——历史与理论》一书在2003年岁末出版问世了。不能说这本书是彭小瑜最好的著作,现在就这样断言还为时过早,因为在彭小瑜的书桌案头还有其它的书稿。不能说这本书耗费了彭小瑜全部的精力和心血,因为他还年轻,今后的学术之路还很长。但是可以说,这本书凝聚了彭小瑜生命中的一段年轻的时光。 固名思义,《教会法研究》的论述对象是法律,但是这本书还包含有大量的思想史方面的内容。在如今工业化大生产般涌现的印刷文字中,法律类的图书并不少见,阐述法律条文、法理,乃至法律史的著作在书城、书市中到处可见;思想类的图书就更多了,对古今中外思想家、思想流派、思想沿革的论述文字也是层出不穷。然而象这本《教会法研究》这样,借助于法律解读思想理论,而且是借助于国人并不十分熟悉的教会法,解读国人同样不十分熟悉的基督教这个宗教团体的思想,就是极为罕见的了。可以说,在当前的文山字海中,《教会法研究》是一个稀有品种。 
  
     如果需要归类的话,《教会法研究》也可以纳入史学著述的范畴。作者以历史学家特有的时空穿透力,阐述了基督教一些重要思想的沿革,其中大多是基督教在中世纪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必须面对并加以解决的问题,诸如:关于教会的权威与权力等级的理论,关于中世纪西欧社会二元权力体系――教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关于基督教如何应对异教、异端问题的理论。在对上述诸多思想理论的阐述过程中,全书的论点始终围绕着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基督教之爱。作者明确提出,基督教之爱是教会法的基础。 为“基督教之爱”做出界定并不困难。简单地说,基督教之爱关注的是对人类灵魂的拯救。人类的灵魂为何需要拯救?人类的灵魂如何得到拯救?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基督教的一些基本概念。 
  
    首先是关于“人”的定义。基督教的教义认为人生充满罪恶,人不仅有与生俱来的“原罪”,也就是从人类始祖那里继承下来的罪,而且在尘世生活的过程中还有可能犯下“个人的罪”,个人的罪来源于人的自由意志,一旦人的自由意志偏离了上帝的意愿,就犯下了个人的罪。由于人生充满罪恶,尘世生活的终极目标就是赎罪,只有赎清了罪恶才能使灵魂得救。 
  
    其次是关于“上帝的恩典”的学说。为了恢复人类初始的完美状态,上帝派遣他的儿子耶稣化成人身到尘世来拯救人类,并许诺得到拯救的人进入上帝的天国。耶稣在尘世“代人受过”,以亲身经历的苦难与死亡替人类赎罪,促成了人类与上帝之间的和解。人类因违背上帝的意志而获罪,上帝不仅不记恨人类,反而承诺了对人类的宽恕与拯救,并且由耶稣到尘世履行这样的承诺。这是上帝在尘世留下的“恩典”,是上帝对人类的“爱”。由于上帝之爱借助于耶稣基督得以表达,因而彭小瑜总结说,“基督教之爱当然是以基督为中心的(《教会法研究》第427页)。 
   
    在人世间,“爱“的使命由基督教会承担。为了把“基督教之爱”播撒人间、带给每一个人,教会不仅设计了多种途径和方法,从一开始的宗教礼拜仪式、忏悔苦行、朝拜圣地,到以后的圣战、赈济施舍、赎罪券,而且发展起一套教会法作为规范,对上述种种途径和方法做出界定,目的是为基督教之爱得以正确实施提供保障。彭小瑜教授在书中多次强调的教会法和世俗法的根本差别也就由此而产生。他引用中世纪《教会法汇要》里这段话(《教会法研究》第96页): 
   
    我们爱邻人如己,所以希望我们自己和他们都能有良好道德风习和永恒生命。我们关怀他们就象我们自己一样。我们希望自己有难时能够获得帮助,我们怀抱这种心情帮助有罪和遭遇危险的邻人;即使我们没有能力帮助,我们也会有意欲帮助的心情。邻人之爱是完全彻底的,也就是说,你希望别人为你做的善事,你也会为你的邻人去做。 
  
    他指出,教会法以“爱“作为核心的价值凌驾于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上,因而非常警惕和严厉批评对法律条文的偶像崇拜。而在世俗的法律体系中,往往因为没有对弱势群体倾斜的、居于法条之上的控制原则,法律会变成为特权阶层服务的工具。“许多事要去做,不是因为法律的强制,而是出自由衷的爱”。在对12世纪法学家格兰西的这番言论进行评价时,彭小瑜教授说,“即使在淡化其宗教意义之后,这种思维范式对现代法学家仍然是富有教育意义的,如果我们愿意以人为本,而不是轻视人权和粗暴地将人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教会法研究》第6页)。 
  
     国人大多对基督教缺乏深入全面的了解,往往凭借道听途说的只言片语以偏盖全,对基督教产生误解。最突出的事例,莫过于《新约全书》记载的耶稣的一句话:“有人打你的右脸,把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马太福音》5:39)。如果孤立地理解耶稣关于忍让和平的教导,容易使人联想起鲁迅笔下阿Q式的精神胜利法。实际上,耶稣所倡导的和平立场与宽容精神并没有坚持长久,后世思想家为基督教引入了“正义”的观念,并使之与基督教之爱互相兼容,互为表里,认为只有借助于正义,才使基督教之爱体现出来。“爱对正义的解释是:但凡对灵魂的拯救是必须和有用的,在法律上就是正义的”(《教会法研究》第103页)。正义可以用来纠正罪恶,拯救人的灵魂,“罪人通过教会法得到纠正,并回复到对上帝的信仰,这就体现了正义”(第103页)。“那些没有得到纠正的人并没有得到爱”(第105页)。正义还意味着用武力击退入侵的敌人,在“公义战争”的理论前提下,基督教并不反对动用武力或者是战争的手段。诸如此类理论上的调整,表现出基督教会顽强的自我调整与自我完善的能力。 
  
     然而教会并不总是表现得如此卓越,有时面对“先定论”就显得犹豫踌躇。国内以前的世界史教科书在讲述加尔文宗教改革时,往往把他的改革思想概括为“先定论”。这就易于产生一种误解,以为“先定论”是加尔文的发明。实际上,早在加尔文之前的一千多年,在奥古斯丁关于“上帝恩典”的理论中,已经有类似的“先定论”思想的萌芽了。奥古斯丁有所谓的“双重先定论”的观点,提出:上帝的恩典不是向普天之下一切人的赠予,而是具有选择性;上帝只是拣选了一部分人施予恩典,使这部分人的灵魂获救;上帝把恩典施予何人,是早已计划好了的。加尔文的贡献在于把先定论解释为对上帝恩典的不同回应,这是他对奥古斯丁先定论的发挥。加尔文提出,并不是每个人都对上帝的恩典做出积极正面的回应,接受上帝恩典的人成为选民,不接受上帝恩典的人成为弃民。 
   
    先定论的提出具有极大的颠覆性。既然一切都“先定”了,种种后天的努力还有什么用?尤其是,教会法的实施还能够对灵魂得救有所助益吗?爱的使命还存在吗?彭小瑜教授的著作揭示了基督教思想史上以前为人忽略的一段故事。面对先定论的挑战,中世纪教会法的回应其实相当的有力,在律法的层面上作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论证了教会法对基督教宗教使命的有用性:义人因为神恩而得救,恶人因为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毁灭,而上帝的先定和先觉是绝对无错的;由于原罪,人的理性不可能完美地把握上帝裁判的奥秘,教会也无从知晓最终谁是义人,先定得救者能够在教会法的指导下增进信仰,但是教会有职责运用教会法去纠正每一个罪人,帮助所有人获得永恒的生命(《教会法汇要》第96-99页)。有了这一份责任心,中世纪教会法学家才有那种令人惊叹的细密,才有那种令后人费解和困惑的“烦琐”。对之,通过阅读彭教授书中的各个章节,读者会有自己的感受。 
  
   《教会法研究》一书不断地把历史现实中对于基督教之爱的挑战呈现给读者,又循着基督教神学特有的思路,将应对的过程一一演绎出来。阅读者从中领略的,不仅是基督教奇异的思辨方式,还有基督教思想的智慧。
 

    (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本文转载自:学术批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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