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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的精神与历史实践——评彭小瑜教授的《教会法研究》
发布时间: 2008/6/24日    【字体:
作者:黄春高
关键词:  宗教 法律  
 
 
                                       黄春高
 
 
    人云,不懂教会历史,就不懂中世纪欧洲的历史。理解教会历史,不限于教会制度、人物、器物以及事件,了解和理解教会所形成的理论同样重要。教会法是经典的、权威的天主教会理论汇编。研读教会法典,人们可以更为深刻而公正地理解基督教会参与其中的欧洲社会的历史;同样也可以更为公正而深刻地理解教会及其历史本身。彭小瑜的新作《教会法研究——历史与理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40余万字。以下简称《教会法研究》)通过精致而深刻地解读教会法的经典理论文献,阐发了教会法的精神,给予中世纪欧洲历史及教会历史以独到的理解和论述。本文拟对此作一简单评介,以为其出版之鼓吹。

                                         一

    或许与人们所期待的法律研究有所不同,《教会法研究》不是纯粹的法学意义上的教会法研究。作者没有在教会法的法律体系、实体法内容、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充分讨论,而是按专题选取法律条文或理论观点来展开,阐发教会法为人所忽视、所抹煞或者所歪曲的那些理论精髓,既以之说明和阐释教会法的精神所在,又以之说明理论与历史之间的复杂性所在。正如作者所说,“教会法对异端、异教徒和教会与国家关系等问题的处分是该法律体系政治性的重要方面,也是这部教会法历史和理论研究的主要切入点”(《教会法研究》第12页,下文中只注明页码)。

    教会法的基督教之爱是全书的主题。彭小瑜教授对格兰西的《教会法汇要》进行了精细而到位的解读,从而揭示出教会法精神就是基督之爱。作者重申了索姆命题,正是后者在格兰西的教会法论述中所揭示出的基督教之爱这一核心。当然,作者也对索姆所忽略的教会法的法律层面展开了批评。从律法与《圣经》的关系,从对爱上帝与爱邻人的基督教条的讨论中,从对先定说和纠正的分析中,从对正义、仁慈和公平三者间关系的探讨中,作者向读者阐释了格兰西的教会法精神:正义和仁慈统合于爱。作者以格兰西的论述作为个案,但不仅限于格兰西,而是力图揭示在格兰西之前及其之后的教会都尊奉这一教会法精神:前此的夏尔特尔的伊沃成为格兰西的思想渊源,后此的权威经典《天主教法典》(1983年)更是继承了格兰西的精神。当今天主教教皇约翰·保罗二世不仅继承了格兰西以来教会法对基督教之爱的阐发,而且还超出了传统,将律法与爱置于20世纪终结时期的语境之中(第114—115页)。

    此外,彭小瑜教授还从教会与国家关系、非基督徒的处分、异端与绝罚、刑罚与武力、忍耐的诫命等具体问题的论述上,对教会法的基督教之爱进行了更为细致的阐发。

    教会与国家关系构成了中世纪西欧历史的重要课题。作者以格兰西和英诺森三世两人的著作为依据,阐发了教会和国家权威二元论的教会官方政治学说原则。作者告诉我们,教会并不热衷于世俗权威的追求。教会关心的不是世俗世界,而是天国和灵魂的拯救。“格兰西认为,教会法的中心不是人间的政治和经济,而是信仰和教会的救世使命”(第195页)。“教会和教会法的宗旨是增进信徒们的精神福祉,帮助他们获得灵魂的拯救,而不是维持世俗社会的政治经济秩序”(第203页)。即使是13世纪权倾一时的英诺森三世,也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不择手段与世俗君主争夺权力。恰恰相反,他是一个谦卑的、对世俗权威表示尊重的人物(注:国内几乎所有的教科书或者相关著作都将他当作一个热衷世俗权力的政客。彭小瑜教授对英诺森三世的评价或许能够改变国内学界对英氏的误解。)。虽然为了维持社会秩序,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合作镇压异端等弱势群体产生了可怕的后果,但是教会法学家和教皇并没有忘记教会最重要的使命是传播福音、慈悲仁爱、拯救世人的灵魂。因此,在格兰西们的相关论述中,同样体现了基督教爱的精神。

    在对格兰西等人讨论教会法如何处分非基督徒的分析中,作者告诉我们:虽然他们宣称“教会之外无拯救”,但他们对异教徒是相对宽容的。“正义与仁慈得以统合于基督教之爱,也就是对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灵魂拯救的关怀”(第279页)。“尽管宽容不应该被用作无视和违反法律的借口,在对待异教徒时,教会于法律的诠释和实施可以有例外,时时宽恕,法外施恩”(第279页)。对异教徒的迫害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宗教的原因。20世纪教皇和天主教会更扬弃了“教会之外无拯救”(第289页)。

    在讨论异端和绝罚问题上,彭小瑜教授倾注了相当的笔墨和激情。为突出教会法的自由和宽容的基督教之爱的精神,作者重提阿克顿勋爵的天主教自由主义的观点。作者讨论了格兰西对异端和绝罚的界定,以此说明教会法在这两个问题上的谨慎态度。对绝罚目的的讨论以及对宽容异端的分析,都是为了传达一个主要的信息:教会法是爱的律法。“格兰西对异端分子和异教徒的处分不仅代表了教会刑法和传教法的重大发展,而且也鲜明地显露了教会法的根本特征:由于这一法律体系是基督之爱的宣示,教会法对异教徒之皈依和异端分子改正的规范旨在平衡正义和仁慈于爱,也就是关注他们的信仰和宗教生活,帮助他们走向永恒的拯救”(第308页)。教会法为了挽救与正统偏离的人,不得已才使用绝罚。而且,在判断和裁定异端分子的程序上,在对待异端分子的子女上,在对待不可确定之罪行上,教会法都体现了它理性和宽容的一面。格兰西是宽容的,他没有把对异端的处分简单看成思想罪加以清除(第354页)。

    讨论刑罚和武力的使用问题是异教徒和异端问题的继续,因为中世纪教会对异端(包括异教徒)的处理,不仅诉诸绝罚,而且涉及更酷烈的刑罚和武力的使用。刑罚和武力问题是基督教的困境所在。《圣经》教导人们要忍耐和不使用武力,但教会法却不得不行使之。格兰西讨论到是否恶人应该被强制从善,也讨论到如何对待那些异教徒。格兰西既怀疑强制的合理性,也认为在不得已时可以使用之,但他更相信仁慈的力量。他更反对以武力对付那些善良的异教徒。虽然在对异端分子的处分问题上,格兰西延续了他一贯的思想,强调要以善意的强制来使异端分子改恶从善,可以对他们实行一些温和的刑罚,如鞭笞和没收财产。在他的《教会法汇要》中,无论是死刑还是防卫战争中的杀戮都被认定是正当的,但格兰西不认为可以对异端分子实行死刑。因为格兰西相信,爱是绝对的,而正义是相对的。仁慈不可否定正义,但任何人都不能以正义否定爱。

    忍耐的诫命是格兰西借用奥古斯丁并有所发展的一个概念。在格兰西看来,忍耐的诫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只有爱而不是恐惧和惩罚,才能引导罪人走向真正的新生。“以宽厚和仁爱之心对待罪犯并非易事,教会人士有时为此必须展示超人的耐心和谦卑”(第387页)。因此,忍耐是一种谦卑,是一种宽恕,是一种以爱取代恐惧。在对《格里高利九世教令集》的考察中,作者意图阐述的也是这种忍耐的诫命,这种以爱来统合正义与仁慈在格兰西的后继者那里同样得到申述。教皇们对处分异教徒和异端分子的论述同样是爱的原则,谦卑和宽容的心态。

    总之,彭小瑜教授所力图阐发和论证的正在于此:教会法是爱的律法。不仅中世纪的教会法学家和教皇们在着力阐释、宣扬、维护教会法的基督教之爱的精神,就是“现代的罗马天主教会的确努力继承以基督之爱控制和指导权力的传统”(第430页)。因为,他们都信奉这一点:“切记,人灵之得救,在教会中常应视为至高无上之法律”(第435页)。

    至此,读者已经较为清晰地了解到,《教会法研究》是在教会法文献的解读中来阐发教会法的精神。其中说,在格兰西及其他教会法学家看来,教会法是律法,但从没有脱离基督教之爱。律法强调规范、制约、处罚,爱强调仁慈、宽容、感化。从目的到形式,二者都有不少的差异。但律法与基督教之爱并不矛盾。爱上帝与爱邻人并不排斥律法出现以完成正义。不能没有仁慈,但也不能没有正义。正义与仁慈统合于基督教之爱。不仅格兰西,现代天主教的新旧《教会法典》更明确了正义与仁慈统合于爱这一命题。格兰西的精神或者说自中世纪以来的教会法的精神一直存活于历代教会法学家之中。“教会法学家从来不认为法律条文是判断是非的终极标准。在他们看来,‘许多事情要去做,不是因为法律的强制,而是出自由衷的爱’”(第6页)。总之,教会法的精神就是基督教之爱。“没有爱,信仰和正义都不可能存在”(第102页)。“教会法旨在建立教会内有秩序的结构并以此协助基督徒维持和深化他们与上帝的关系,旨在协助基督徒完成走向拯救的旅途”(第102页)。“在讨论教会制度以及教会与国家的关系时,在对待异教徒和异端分子的处分中,教会法学家始终注意以基督教之爱统合正义和仁慈”(第116页)。

    这些虽然都是彭小瑜教授阐发出来的格兰西等教会法学家的思想,但读者完全可以把它读为作者的思想和感情的自述。在此,读者或许跟我一样有一个疑问:为何作者只关注教会法精神而不去按部就班地讨论具体的法律内容呢?显然,并不是因为作者不熟悉教会法的实体内容和相关法律结构要素形式,也不是因为作者要作一个具有历史特征的研究就不把法律作为重点。真正的原因在这里:“教会法对法外价值观的重视可以看成是它的核心精神,是它对现代法学的最重要的贡献之一。由于教会法的宗教性质,基督教之‘爱’这一抽象和普遍的核心价值观被置放于该法律体系的顶端,被认为是凌驾于具体法律条文之上的指导原则”(第5—6页)。对教会法法外价值观的欣赏,体现了一个学者伟大的现实关怀。在回应当代大学者尼布尔的论述时,作者这样忠告21世纪的决策者们:“记住正义是相对的,而爱是绝对的。希望他们不要放弃刑罚和武力,也不要轻易把某一集团的正义观强加于他人,更不要轻易诉诸武力。”(第385页)为批判当代中国对法律的过度尊崇,作者深刻而清醒地告诫道:“法律缺乏或轻视人的基本权利这一核心的价值观,就难以应付实际生活复杂的局面。立法永远难以跟上生活。法律之上,应该还有更高的价值观,执法者从而有依据来弥补法律规则化社会生活的不完全性。”“……因为法律从来不是判断是非的终极标准,法理也绝不应该在原则上超越情理。在纠正人治弊端、推进法制建设的时候,我们必须注意避免对法律的偶像崇拜,解魅法律在这种意义上也就是消除法律的特权地位和防止法律为特权服务的弊端。人治不是我们所要警惕的惟一问题,爱和人情不是法制所能代替的,更不应该与法制对立起来。”(注:彭小瑜:《格兰西〈教会法汇要〉对非基督徒法律地位的解释》,《北大史学》2001年第8辑,第166—199页。此处,第198、199页。)这样的一种关怀是值得所有学人共勉的。在理性主义占统治的今天,我们不能成为理性的奴隶。立法理性终归是一种工具理性。

    但是,理论不等于历史,教会人士的主张不等于实践本身,法律条文不等于实际。尽管未必会有多少人怀疑在《教会法研究》所阐发的教会法美好而高尚的精神,但是必定有不少人怀疑教会及教会法作用下的历史实际是否也如理论一般美好。对教会法以及实行教会法的教会的批评,不只是在于条文,更在于实践。镇压异端、迫害异教徒、干预世俗社会等等都是教会所不能回避的易遭人诟病的历史行为。彭小瑜教授很清楚这一点,“基督教之爱,正如格兰西的思想轨迹所指示的,的确有助于中世纪西欧教会在处理异端分子的过程中注意尽可能地使用温和弹性的方法,但是迫害之风何曾停息!异端分子,还有犹太人和麻风病等传染病的患者,是中世纪基督教社会传统的迫害对象,教会呼吁宽容的声音绵延不绝,迫害的嚣叫同时也持续始终”(第355页)。

    因此,彭小瑜教授一直在力图说明教会法如何从法律条文或理论观点走向历史实际。在理论与历史之间,或者说在教会法理论的理想论述与历史残酷的现实之间,作者找到了一个说明问题的理论模式:法律实证主义。作者强调了教会法爱的精神内核对法律实证主义所产生的警惕和规约,但也认识到后者往往会偏离爱的律法。“教会法以‘爱’作为控制原则的特点使它明显有别于历史上的许多世俗法律体系,使它高度警觉和严厉批评拘泥条文的法律实证主义”(第6页)。但在社会多种因素的作用、执法者个体以及群体的心理状态和情绪方面,这些都可能造成拘泥于法律条文而忽略了基督教之爱。“每当法律的诠释者忽视教会法牧民的性质时,格兰西避之惟恐不及的法律实证主义就会抬头,甚至泛滥,宽容的精神则会受到抑制,迫害的火焰升腾”(第425页)。通过格兰西与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的比较,作者指出早期教会法相对宽容,后期则“在涉及异教徒和异端问题时,教皇们在他们的教令里流露出一种焦虑感,或者说一种急躁情绪”(第423页)。尽管作者认为“并没有显示出教会法经历了以爱为本过渡到法律实证主义的演变”(第423页),但仍然承认法学家、神学家在具体的实践中可能背离基督教爱的原则,会因为急躁情绪的出现而导致法律实证主义在历史上产生不良后果。

    在彭小瑜教授看来,是过于拘泥和尊崇权威的法律实证主义冲淡甚至破坏了教会法爱的真谛。一切残酷、残忍、残暴、黑暗的因教会而起或者与教会有关的历史图景的出现,不是教会法理论的偏颇,而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偏离。为此,在多处地方,作者指斥法律实证主义,也分析实证主义产生的因由。作者认为,奥康的唯名论以及教会法理性的减弱,导致对权威的过分尊崇,从而在非理性的沙丘之上成长出实证主义的恶毒之花。无论在权威问题上,还是在异教徒问题、教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或者是极为突出的异端问题上,法律实证主义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条件下产生了与教会法精神相违背的后果。但是作者认为,尽管存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威胁,但不是说教会已经走向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泥淖。“12世纪下半叶和13世纪上半叶的教皇们并不是冷酷的法律实证主义者”(第425页)。

    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思考和评判,使彭小瑜教授更多地强调在历史语境中来理解教会法的法律条文以及教会的那些行为。

    在权威问题上,作者从天主教和新教关于教会的等级和权威的论争出发,从历史的层面上一一探讨了教会内部的等级以及各种权威尤其是教皇权威形成的过程和原由。无论是讨论权威和等级的历史问题的形成,还是分析教皇制度的发展以及教皇与主教的关系,作者都能够把问题引向历史。因此,这一部分是完全可以作为教会权威形成和发展历史,尤其是教皇历史来阅读的。作者认为,在教会改革派的推动下,教会法规的条理化、系统化促成了教皇制度的发展和教皇权威的加强。因此,教会权威的形成是社会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抽象地、空洞地谈论废除权威是徒劳的。从历史上看,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权威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罗马天主教会依据自己的传统坚信,秩序以及为维护秩序所必需的统治权威——教会的立法、司法、行政和财政权等等,与服务和谦卑的精神,是完全可以统合在基督教之爱中的”(第134页)。

    在教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通过细致考察格兰西等人的论述,使读者能够不再只是抽象而机械地言说所谓的二元权力结构,而是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体会到了这一结构理论的真实性。在这里,作者强调,重要的不是格兰西等人关于教会与国家的二元权力理论,而是这一理论在社会中的运用。政治形势的多样和复杂,决定了二元权威理论的复杂多样。为了更进一步说明西欧国家和教会联合镇压异端和其他非主流团体,作者历史地考察了当时的社会状况。指出教会和国家在当时采取类似行动的社会和政治的因由。这种讨论可以看作作者为说明理论与历史的关系而进行的个案分析。作者既说明了教会与国家权威之间所产生的张力,更分析了双方的互动关系。他承认“教会和国家权威二元论始终是以教会法为形式的教会官方政治学说的基本原则。这种二元的政治结构既是互相合作的基础,又常常引发紧张和冲突”(第243页)。更指出二元权力结构合作所带来的可怕的社会后果,“二元的同时又是合作的教会与国家关系在中世纪西欧另有令人战栗的一面,那就是宗教和世俗的权威在镇压异端以及其他非主流群体和思想上的互相配合”(第243页)。

    在异端和异教徒问题上,彭小瑜教授认为从历史语境来看,反对异端和异教徒也是必要的。主流社会需要统一的思想,而不是动荡和不安。因此,对异端分子和异教徒实行教会精神性的、社会性的或者肉体性的处罚是必要的。绝罚和武力是社会稳定的力量。教会以自己的权威和正统来反对非正统的异端,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它保障了绝大多数的信徒们的正常的宗教和社会生活。在宗教裁判所问题上,作者颇费了一些笔墨。作者承认教会法所规定的审判异端和其他罪行的程序在司法中实践中没有得到比较完善的执行,有许多滥用司法权的恶劣行径。“但这些往往是教会法官的无知造成的,恰恰与教会法的原则背道而驰。”(第238页)不仅如此,世俗统治者对教会的审判程序并不很尊重。因此,教会法规在执行中不断受到世俗力量的干扰,例如在与国家权威发生冲突时,教会往往不得不采取妥协的态度;而一旦与国家利益一致,则教会的诉讼程序又可能被世俗统治者用来为自己服务。因此,宗教裁判所不是疯狂的产物,也不是精神病态的结果,而是社会宗教生活的需要。“近现代的历史学家更容易忽视或者低估中世纪异端运动反社会的、毁坏既定社会秩序的巨大冲击力量”(第244页)。作者认为,“我们似不宜以现代人开明、推崇宽容和提倡多元文化价值观念的标准去评价当时对异端分子的搜寻和清洗,那是特定历史语境下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部分”(第243—244页)。

    尽管彭小瑜教授没有更具体细致地探讨教会法的理论如何在历史语境中运作,但我们仍然能够从他一再的强调中感受到历史语境的重要。作者没有为教会的那些暴行开脱,更没有为其唱赞歌,而是以人道而宽容的心态指出它们的出现有其理论上的基础,更有其社会的必要,并指出对弱势群体的同情也要合乎理性。作者深刻地认识到中世纪教会处分异端分子、异教徒等弱势群体的野蛮和残酷,但同时指出,“在宗教理由之外,他们对异端分子的迫害还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理由。中世纪的西欧社会是建立在单一的、而不是多元的价值观念之上,任何对正统教义的挑战都会引起巨大的社会震荡,所以格兰西一方面力图在教会法中体现仁慈和宽容,另一方面也主张以绝罚为主要手段压制异端分子,消除异端运动的威胁”(第354—355页)。确实,在历史语境中理解,则格兰西、教会法、教会未必是不宽容的。格兰西没有把对异端的处分简单机械地看成是对思想谬误的清除,他绝不会像路德那样说:“我才不会同情他们,我会烧死他们,一个不留。”(第316页)中世纪的宽容和近代的宽容有本质的区别。“基督教的宽容不是基于对真理的怀疑和漠视,而是出于爱,出于对他人良知的尊重。宗教信条是不应该用强制手段胁迫任何人信奉的,但真正的信仰也不容歪曲……”(第356页)。“奥古斯丁和格兰西都意识到,基督徒个人应该追随耶稣的足迹,寻求完美的德行和完美之爱,忍受苦难,宽容自己的敌人,但是教会和基督教国家必须按照法律惩罚罪犯、维护正义,因为在罪恶深重的人世间,爱只有通过正义才能具体体现出来”(第384—385页)。
    
    我想,这正是本书副标题“历史和理论”蕴含的思考所在。

    
                                    二
    
    彭小瑜教授的《教会法研究》开国内教会法研究的先河。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国内对于教会法一直不甚关注(注:在彭小瑜1999年发表相关文章以前,仅有几篇论及教会法的文章。张观发的《教会法浅说》(《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1年第2期,第51—55页)是我所见的最早的一篇简单介绍教会法的文字。贺卫方的《天主教的婚姻制度和教会法对世俗法的影响》(《世界宗教研究》1986年第1期,后收入其文集《超越比利牛斯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223页)则是一篇相当成熟的文章。林中泽的《西欧中世纪教会法中的婚姻与性》(《历史研究》1997年第4期)主要是从婚姻角度展开,对教会法有所涉及。)。彭著是真正意义上的填补空白。正是得益于他的研究,我们才能较为系统地了解到教会法起源和发展的历史、教会法的基本经典、重要人物、爱的精神、统合仁慈与正义的理念、忍耐的诫命等等重要然而却一直为人所忽视的知识和思想。
    
    这是一部在材料上有重大突破的著作。在彭小瑜教授之前,汉语学界几乎没有人以拉丁文原始文献作研究。格兰西的《教会法汇要》是彭著依据的最主要的拉丁文原始材料。《教会法研究》的主要框架就是建立在对《教会法汇要》这一文献的精细而又深入的解读上。格兰西被称为“教会法之父”,《教会法汇要》标志着教会法的系统化和成型。因为年代久远,其间掺杂有不同时期的不同评注者的评注,鲁鱼亥豕,真伪莫辨。要深入研读这样一部庞杂的汇要,即使是西方中世纪史教会史专家也颇有些畏难。1998年彭小瑜教授从美国学成回国后,先后写成多篇以格兰西著作为基本材料的研究文章。作者以其在拉丁文和《教会法汇要》上浸淫10多年的功力,成为向汉语文化界介绍格兰西的第一人(注:彭小瑜的一些论文先后发表在《世界历史》(1999年第3期)、《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中国学术》(2000年第2辑)、《北大史学》(2001年第8辑)、《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3、4、5、6期)、《现代化研究》(2002年第2辑)、《东京都大学人文学报》(2000年第306号)等杂志上。)。我为作者解读文献的功力和毅力所折服。没有扎实的语言功底,没有专深的教会法和神学理论素养,是难以如此细致而深刻地把握格兰西的精髓的(注:在美国华盛顿天主教大学求学期间,彭小瑜的博士论文就是对格兰西著作的解读。Xiaoyu Peng,Justice,Mercy and Christian Love:The Treatment of Infidels and Heretics in Gratian's Decretum,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Doctoral Dissertation,Washington,1998.)。
 
    在格兰西的《教会法汇要》之外,作者还使用了《教会法大全》重要构成部分的《格里高利九世教令集》为研究蓝本。此外,作者还不时将新旧《教会法典》与格兰西和其他人的著作进行比较研究,在《法典》、《汇要》及《教令集》之间不断进行比较穿插。作者还以奥古斯丁、阿贝拉尔、路德等不同时期教会人士的文章著作作为资料展开研究。这些散布在《基督教作者文集》、《教会拉丁文作者文集》、《教父文献大全》及《德意志历史文献》等大型资料库中的著作,不仅对教会法文献起到补充作用,而且可以更全面和更深入地说明教会法理论问题,自然也反映了作者的深厚学养。
    
    这也是一部具有国际学术水准的著作。在许多问题上,作者吸收了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并有自己的发见。如果我没有误解,则从总体上积极回应现代学者和大众对教会法及教会的批判是欧美天主教学者的主流趋势。在天主教历史学家和神学家奥西、布卢门特尔等人那里,强调爱、强调教会的现代性、强调教会历史的积极性成为他们共同的研究取向(注:L.奥西:《神学与教会法:立法和诠释的新视界》(L.Orsy,Theology and Canon Law:New Horizons for Legislation and Interpretation.),明尼苏达1992年版。U.布卢门特尔:《叙任权之争:9—12世纪的教会和君主》(Uta-Renate Blumenthal,The Investiture Controversy:Church and Monarchy from the Ninth to the Twelfth Century.),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在《教会法研究》中,这一特点得到充分的体现。尽管彭小瑜教授没有专门地论证那些存在于教会法中的美好的事物,但作者经常将教会法与现代西方社会的制度和文化做比较,明示或者暗示教会法对于现代社会的积极贡献。为此,有时作者甚至不虞文章过于枝蔓,以较大篇幅来讨论之。对于言必称新教的中国学界,这些观点是值得认真对待的。
    
    当然,作者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天主教学者的关怀和方法,也反映了非天主教学者在教会法及相关历史上的最新研究成果。格兰西的《教会法汇要》的研究最能体现作者的学术创建。据我的理解,作者对格兰西的研究的创建主要体现在大的框架思路上。从前辈学者索姆出发,突出格兰西法学思想中爱的层面。这是法律学者往往忽视的一面。索姆之后强调格兰西爱的思想的学者中,彭小瑜教授是最为鲜明和突出者之一。索姆强调格兰西著作的圣事特征旨在说明他的著名的命题:“教会法的性质和教会的性质互相排斥。”这一命题自然弱化了格兰西著作的法律特征,也就遭到不少学者的反对。彭教授正是从这里跟索姆分道扬镳。彭教授同时也强调格兰西思想中的法律层面。这是天主教神学家们容易忽视的。既突出格兰西的爱,也强调他的法律特征,如此,彭教授在研究格兰西《教会法汇要》中确立了自己的立足点。这一角度融合了两派的观点和方法,取长补短,成为格兰西研究中的新思路。在这一思路之下,作者从权威、异端、异教徒、国家与教会、武力和刑罚等方面来展开对格兰西爱与律法相结合思想的阐发。在格兰西研究上,还有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成就,那就是作者从格兰西博大庞杂、全面又并非系统的论述中提炼出的那些概念。基督教之爱、正义、仁慈、公平、忍耐的诫命、信德,这些概念构成了作者阐发、格兰西读者理解格兰西的重要话语。如此明确地以这些概念来构建理解格兰西的话语体系,彭教授敏锐的眼光可见一斑。同样,在格兰西及《教会法汇要》具体问题的研究上,作者不仅反映了当今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而且有自己的取舍和判断。在格兰西的生平及著作版本的考据上,作者评估其他学者的得失,提出在广阔的景观下来处理之。作者的态度是谨慎的,而视野是开阔的,并没有在格兰西是否为卡马尔多里会修士问题上所纠缠。在格兰西思想的渊源上,作者讨论到夏尔特尔的伊沃、拉昂学派、阿贝拉尔等学者或学派与格兰西的渊源,在分析和介绍中,作者更强调不要去逐字逐句地比照文本之间的关联,而应该去比照二者之间在神学思想上的钩联。在基督教之爱这一关键思想上,作者实质上在格兰西与其前辈学者及后来者之间勾勒出了一个很清楚的思想承继和发展的脉络:从《圣经》到教父尤其是奥古斯丁,再到伪艾西多尔,再到夏尔特尔的伊沃,再到格兰西,再到英诺森三世、英诺森四世,再到现代教皇。这样一个思想脉络的勾画,体现了作者在格兰西研究上的历史感和宏观视野。 
   
    格兰西《教会法汇要》之外,彭小瑜教授对于中世纪及现代欧美历史问题、教会史问题的思考和论述同样反映了学界前沿的成果。例如,对国内读者比较熟悉的伯尔曼的评判是一个历史学家兼教会法学家对通俗法学家尖锐而深刻的评判。相信读者会对伯尔曼的理论有新的思考,强调教会法对现代西方法律传统的贡献是当今欧美学界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对路德的批评是作者颇有激情的表述之一,反映了学界对所谓新教的进步性、革命性特征的反思。关于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关系,反映的是20世纪下半叶国际学术界不再过分强调罗马法对教会法的直接影响的新认识。在教会法理论与历史之间寻求平衡,则是美国社会科学的趋势,尤其是宗教社会学的原则(第115页)。宗教裁判所问题是作者关注的重中之重。作者指出,“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不仅是一个翻译错误,更是对历史真相的严重误解。 因为这一词的本意是纠问式诉讼程序。这一程序的创立本意是维持社会秩序,给弱势群体以司法的保护,对不名誉者的彰显之罪名由公诉人法官着手调查和审判。作者的批判是对妖魔化宗教裁判所的有力回击(注:妖魔化宗教裁判所,进而妖魔化教会法和天主教会,是西方几个世纪中的话语建构。彼得斯指出,在宗教改革后,直到20世纪中叶,妖魔化宗教裁判所成为潮流。参见:E.彼得斯:《宗教裁判所》(E.Peters,Inquisition),伦敦1988年版。现在,不少学者试图突破这一窠臼。彭小瑜教授的反思主要针对西方的话语建构。但一定程度上,也是有感于国内大众甚至学者对它的误解和妖魔化。董进泉的《黑暗与愚昧的守护神——宗教裁判所》(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可作为代表。虽然没有点名,但对国内这惟一的相关著作,作者是有深刻批评的。)。事实上,一些社会历史学家也从社会、政治的角度对宗教裁判所问题给予了新的解释。对纯洁派、罗拉德派等异端教派的研究则不仅说明异端产生的社会政治背景,更说明任何异端都不是单纯的宗教力量。狂热和暴行对社会将产生重大的冲击(注:现代史家注意到,对异端分子的处分和迫害与民众的情绪及整个社会氛围密不可分。暴民甚至私自或者强制教会处死异端分子非常普遍。参见R.I.摩尔:《迫害社会的形成》(R.I.Moore,The Formation of a Persecuting Society),牛津1987年版。)。对以往将教会及其组织等同于一个世俗的权力机构的做法,历史学界也有相当的否定。在西欧二元的权力结构中,不是王权才代表秩序,更不是教会只代表破坏和毁坏秩序。真实的情形或许相反。彭小瑜教授以异端和宗教裁判所为切入点进行的理论还原和历史评判,反映的正是这样一个学术新动态。这些研究新成果在本书中都得到了很好的反映。 
            
                                         三
    
    与一般学术著作的冷静相比,作者的激情与活力必定能够深深打动读者。因为,这一部教会法研究的学术著作,实际上却有更高远的目标:纠正国内学界对教会法、基督教世界历史、以及天主教会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误解和偏见。前言部分彭小瑜教授透露了写作本书的意图:汉语文化界对于教会法“有意识的了解还不多,而无意识的误会却很深,更没有注意到教会法传统对现代西方文化和制度的贡献”(第1页),因此,作者展开对教会法的研究,以便“我们更好地认识西方的法律传统和社会文化”(第9页)。
    
    过去,我们对教会法、教会以及与教会相关的历史有很多非常肤浅的评判。这些评判主要是从与教会相关的历史事件上来进行的。王权与教权的争斗、异端问题、犹太人问题、等级问题、政治权力问题、妇女婚姻问题等,都成为人们指责教会的理由和借口。此种思路,造成了理解中世纪西欧历史问题的偏颇,更造成了对教会历史片面和负面的理解。认为教会在关于宗教和社会生活的诸多理论上的种种缺憾或缺失最终导致这些历史事件的出现,进而认定教会在总体上是愚昧和落后的。不能否认,这些理解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样的关联以及由关联所推演出的确信显然是片面的,因为对教会思想和理论它是有所忽视的。对这些历史问题的判断是否切合实际,我们可以暂且不论,但与之相关的对教会的判断则显然需要经受来自教会理论的检验。不能认为教会理论是黑暗的、丑陋的,更不能认定教会的理论或者观点必然导致这些事件的发生。只有对教会的相关理论进行认真细致的解读,了解教会理论的精髓,才能据以判断教会理论与历史事件的关联是正还是负。彭小瑜教授正是从教会最权威的理论——教会法出发来考察理论本身以及理论与历史之间的多重关系。作者的方法和研究对于今日之中国治西学者不啻一剂良药。它告诉我们,应该去听取来自原始文献中的最直接和最真实的声音。
    
    作者让我们确信教会法、教会以及与教会相关的历史是积极、美好而现代的。因为,在基督教最权威的法规中,人们读到的是关于爱的律法,是忍耐、是谦卑、是爱。教会法远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黑暗、落后或者野蛮。在教会法的形式、内容、或者精神中包含或者孕育了近代或者现代性的许多东西。“在教会法这一古老的法律体制中,我们常常会发现一些非常现代非常美好的思想”(第3页)。这其中包括教会法对现代西方社会、历史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所作出的贡献。“西欧大陆法传统不仅包含罗马法因素,也受到基督教和教会法直接和间接的影响”(第40页)。“在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的层面上,中世纪的教会法为近代西方宪政主义奠定了基础”(第40页)。“天主教比新教更具有潜在的接受近代民主自由观念和制度的取向”(第291页)。可以说教会法是西方近代社会形成的重要思想宝库。这样的论述在国内具有革命性的特点。 
   
    然而,正是在激情洋溢且相当凸显的学术关怀和宗教关怀这一点上,彭小瑜教授不得不面对读者的质疑:完美的教会法理论如何演变为教会的酷烈的实践?《教会法研究》是一个现代人对以格兰西为代表的中世纪至现代的教会法重要人物的诠释和解读,作者的现代性似乎左右了作者的笔触。作者告诉了我们理论是什么,或者理论的历史是什么。同时,作者还试图告诉我们所要了解的历史是什么。然而,尽管作者为我们描述的教会法的图画和精神也许是真实和美好的,难道能够借此说明教会以及与教会相关的那些历史问题也是真实而美好的吗?这样的理论能否导致那样的历史?这样的理论为何导致那样的历史?这样的理论如何导致那样的历史?具体说来,就是为何宽容的异端理论导致不宽容的惩罚?为何爱的宗教导致恨的结局?为何神圣的教会湮没于世俗之中?在我看来,若不能很好地解释这些疑问,作者在理论与历史间所做的调适就不能够真正成立。试图在问题与文献中找到结合不是不可能,但不应该低估了问题或历史的复杂性而高估了文献的权威性。作者可以批评人们理解错了关于理论和理论的历史,也可以批评人们理解错了历史,更可以批评人们理解错了理论对于历史的作用,但不能在批评中告诉人们:理论就是历史。理论不是历史。关于异端的理论论述,不是惩罚异端的历史;关于裁判所的论述,不是裁判所的历史(至少不是全部);关于武力的论述,不是教会武力行使的历史;关于国家权威的理论,不是教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关于异教徒的论述,不是异教徒在欧洲生存的历史;关于教会权威的论述,不是教会等级和权威行使的历史;关于谦卑与爱的论述,不是教会残暴与仁慈、骄傲与谦卑、爱与恨杂糅的历史。我们要去叙述这些真实而生动的历史,不只是动人而严谨的理论阐述。
    
    在这里,彭小瑜教授没有展开充分的论证。虽然,在书中作者一直在强调教会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的本质差别,但我们仍然有相当的疑问。其一,作者没有对所谓的法律实证主义作更多的解释或说明。在有些过于直接的引入中,看不出实证主义的特征。其二,中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何所指?更进一步的问题是,法律实证主义在哪里可以与教会的诸多理论分离开来?作者只是讨论到法律实践主体的上层人物——教皇们以及某些大主教,并没有涉及教会下层的司法实践情况。在后者那里,所谓的法律实证主义表现得更为充分和突出。法律的实践者虽然不是法律的言说者,但不能否认言说者与实践者的某种程度的一致,也不能否认言说者对实践者的精神指导和影响作用(注:在早期宗教裁判所历史上发挥重要作用的几个人物,如马尔堡的康德、被誉为“异端之锤”的罗伯特·莱·布尔格、维洛纳的彼得等人,就不能认为他们仅只是一些法律的实践者,更不能认为他们缺乏知识和教会法素养,同样也不能否认他们的影响力。这些人没有被教会最高层所否认,反而得到认可与褒扬。参见爱德华·伯曼:《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3—30、131—133页。)。鉴于此,则不能将上层与下层决然分开。换言之,如果上层与下层是隔绝的,则讨论所谓的教会理论的理性、人性、先进性或者现代性都失去了意义。更进一步,如果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则法律就失去了它的价值。如果这样的理论没有在历史上发挥过作用,也就没有可能改变人们对教会及教会相关历史的看法。虽然,作者也强调要在历史语境中来理解教会法理论和教会法实践的历史,但作者的历史语境是一个经过充分过滤的话语,似乎只观照某些有利于教会法的语境层面(注:对于各个时代流传下来的大量控诉性质的文献,作者没有讨论它们出现的语境。作者引用且批评过的查尔斯·李的著作中所展示的大量原始资料,勾勒的是一些完全不同的图景,参见H.C.李:《中世纪宗教裁判所》(H.C.Lea, A History of  the Inquisitions of the Middle Ages),纽约1922年版。对于这些文献,一如我们对待教会法文献,不能简单地否定,应该历史地考察。)。
    
    彭小瑜教授的研究秉承了美国天主教学术的传统,也体现了这一团体的精神所在。我并不是说这一团体是保守的,相反,我以为他们是激进的。为了让天主教的历史和传统适应现代美国和世界的要求,他们以自己的现代性去理解历史。因此,在他们眼中,历史或者是现代的,或者是现代性的渊源,或者为现代性提供了某种要素。因此,作者批评许多研究者以过于现代的眼光来看历史人物和事件,但似乎作者的现代性不比被批评者更少。显然,过分强调天主教的现代性无助于人们真正理解它,也未必能够改变人们对天主教的传统看法(注:作者在结语中这样说道:“即便教会法和教皇政治活动不能完全再现基督的爱,起码也应该受到爱的指导和控制;即便教皇不可能以法兰西斯那种特殊方式追求爱的完美,起码也应该以适合自己职责的方式追求同一完美”(第435页)。可见,作者对自己所极力强调的基督教之爱在具体历史和现实中的实践程度并不那么自信。)。重要的是说明天主教理论和历史行为出现的复杂背景和原因,让人们既可以理解当时之所以然,也可以消除一些情感因素所导致的误解和误读。人们不会太宽容现实,但肯定会宽容历史。正如作者所言:“我们既没有必要将其妖魔化,也没有必要美化”(第357页)。
    
    我的质疑更多表现在逻辑上或者方法论上(注:至于在中文、拉丁文、法文、英文上的那些校对错误,则属于技术上的问题,在此不一一列出。期待再版时能够有所改进。)甚至,我批评的只是作者的意愿,而不是作者的研究。作者在前言中所阐述的或者在文中不时流露的那些极其富有感情色彩的思想,从未真正压倒作者的实证研究。因此,本文惯例式的批评并不是也不能削弱《教会法》的学术价值。恰恰相反,对这第一部以拉丁文文献作为原始资料、第一部研究教会法、第一部以教会法文献理论来解释西欧历史上的重大问题并有独特见解的著作,我怀有深深的敬意。
 
 
                           (本文转载自:学术批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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