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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教分离原则的理论与实践 ——以校园祈祷案为例
发布时间: 2008/12/11日    【字体:
作者:倪豪
关键词:  宗教 国家  
 
 
                  
                                       倪豪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研究美国政教分离的理论及其在校园祈祷案件中的运用,说明了政教分离原则对美国社会的重大意义。同时,指出宗教作为美国社会的一部分,完全脱离政府是不现实的。过于强调政教分离可能违背宗教自由的初衷,真正不偏不倚地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才能在政教之间划出一条精确的界线。
关键词: 美国  宗教  政教分离
 

    一、
宪法第一修正案与政教分离
 
    17世纪前期,拒不放弃信仰的清教徒为了逃避英国国教和政府的宗教迫害被迫大批逃离欧洲移居北美。他们在“上帝选民”信念的驱使下,以极大的宗教热情,建设了一个自由的国度。这不仅是宗教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页,还指导着以后美国的发展。

    为了使新生的美国免于重蹈欧洲政教合一、宗教迫害的覆辙, 1791 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美国总统杰弗逊1802年在他的一封信函中对“设立分句”的实质进行了说明:“宪法之所以禁止立法机关确立国教或信仰自由,乃是要在国家与教会之间,建立一道分离的隔墙。” 杰弗逊关于“分离之墙”的名言后来成为政教分离原则的代名词,并成为被大多数美国人所认可的宪政原则。美国是一个普通法国家,政教分离原则的解释并没有以成文法的方式做出规定。美国联邦宪法和宪法修正案中对于政教分离的规定,毕竟只是理论性的原则,到了1947年的“埃弗森诉教育委员会案”[1],才对政教分离的含义有了具体说明。布莱克(Hugo. L. Black)法官在意见书中写道:《第一条修正案》有关“设立宗教”的条款至少有这层意思:州或联邦政府均不可设立教会;均不可制定法律扶持一个宗教、一切宗教、或偏袒某个宗教;均不可强迫或促使一个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去或不去教堂,迫使一个人表白相信或不相信某一宗教。任何人不能因其持有或者表述宗教信仰或不信仰、做礼拜或不做礼拜而受处罚。不可为任何宗教活动或机构征税,无论其数额多少、名目为何,也无论其采取什么样的传教或信教形式。州或联邦政府均不可公开或秘密参与任何宗教组织或团体的事务,反之也是一样。用托马斯·杰斐逊的话说,写入反对用法律确立宗教这一条款的目的,就是为竖起一道“分离之墙。这段话揭示了联邦最高法院近50年来裁决几乎所有关于政教分离原则的案子的根本依据。
 

    二、
校园祈祷与政教分离的实践
 
    政教分离原则的核心内容就是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在实践中没有引起太多的争议,而争议主要集中在政教分离原则外延的适用上。经过200多年的发展,美国各级法院相继做出的判例使得政教分离原则外延的适用不断发展和扩大,范围几乎覆盖了美国社会的所有方面。下面笔者以公立学校校园内祈祷为例,说明联邦最高法院在实践中如何处理涉及政教分离的问题。

    多年来,全美国的公立学校都以某种例行的特定仪式开始学校的一天。公立学校的老师带领学生作效忠宣誓、朗诵简短的祷文、唱“美国”之歌或读几段《圣经》,仪式的形式因各州的法律、习俗、校长和老师的个人习惯不同而不同。大多数美国人并没有认为这种仪式有什么不对,因为它是美国历史的一部分,是美国文化的重要产物。纽约州主管公立学校的州教育委员会发行Statement on Moral and Spiritual Training in the Schools给各校,声明书中有一段祈祷词是提供给公立学校学生诵读用的。祈祷文的内容如下:“万能的上帝,我们承认我们信靠您,并祈求您赐福给我们的父母、我们的老师和我们的国家。”[2]但有十位家长对规定做祷告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它“违背了他们和他们孩子的信仰、宗教和宗教习惯”,他们还对州法授权学区(School District)允许在公立学校作祷告和学区规定背诵特定祈祷文的行为的合宪性提出质疑。因此,他们提出控诉。纽约地区法院认为学校并未强迫学生参加,故否决控诉,上诉法院也支持地区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在1962 年以六对一票判决祈祷词的背诵确实是州发起的宗教活动,已涉及建立官定宗教,故判决该政策违宪。这就是震惊全美的“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3]。布莱克(Hugo. L. Black)大法官认为,州政府规定要求作祈祷,无论祷文在宗教上多么中立,都不符合“禁止设立宗教”条款的规定。祈祷在任何意义上都构成宗教行为,而《第一条修正案》的含义至少是,政府为任何美国人编写官方朗诵祷文,把它作为由政府主持的宗教活动的一部份,全然不属于政府职能[4]。布莱克认为,祷告的内容、具体文字、或者被称为“无教派色彩”(non-denominational)的祷文能做到宗教中立等等说法,都与案子的实质无关。祷告本身具有宗教性,州政府鼓励做祷告,就是在扶植一种它所确定和支持的宗教活动。虽然没有证据显示有强迫祷告的现象,也没有看到祷告促进了任何一个教派的利益,但是政府在公立学校推广宗教性行为本身,违背“禁止设立宗教”条款的规定。他指出,判定一个行为是否违反“设立分句”,并不依赖于显示任何政府的直接强迫(direct governmental compulsion),当政府的权力、威望和财政支持寄托于一个特定的宗教信仰时,显而易见的是,这必然对宗教少数派(religious minorities)形成要向官方认可的主流宗教(prevailing officially approved religion)就范的压力。[5]第一修正案最初的、最直接的目的依托着一种信仰:政府和宗教的联合会毁灭政府和降低宗教的身份。[6]

    政教分离作为美国的一项宪政基本原则,被大多数美国人所接受。但是,由于宗教传统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美国社会的一部分,因此这一结果还是引起空前的轩然大波,相当多的美国人认为法院打击了一个美国的传统习惯,即使这个传统习惯构成了对少数非主流人士的不公。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屈从社会舆论,坚持以“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为先例。一年后的“阿宾顿学区诉谢普案”[7]将“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的禁止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禁止官方创作祈祷文,而且禁止朗读圣经和吟诵主祷文。5美国就是这样通过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解释着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设立分句”的含义,在国家和宗教之间建立起一道“分离之墙”。
 

    三、
评论和启示
 
   “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8]后的四十年里,联邦最高法院在校园祈祷案中严格执行政教分离,往往一个世俗原告能够适用“设立分句”推翻一个“碰巧”“帮助”教会的地方法律。从联邦最高法院的诸多判例中似乎可以看到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极力把宗教排除出一切公共空间的倾向。[9]就连一位大法官也曾力图重申 “设立分句”的含义[10],将其放回到对宗教公正、没有敌意的位置[11]。虽然多数法官既不反对祷告,也不反对宗教,但他们确实相信制宪者在《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中极力致力于保护个人自由。为了保护个人宗教自由,政府不得强加任何型式的宗教规定,即使号称“无教派色彩”(non-denominational)的祷文在此。

    诚然,政教分离原则是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项重大成就。在美国这个由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不同宗教的人共同生活的国度,要维持一个由民主社会所必需的思想自由的发展,只有在作为个人思想自由体现之一的宗教信仰不受政府干预时才有可能。很多人认识到,在这样一个多元的社会里,那些不随主流的人,可能会脱离政治群体而存在,而这种情形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制定者所不愿意看到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多数,而是保护少数。为了保护少数,宁可让多数人承受内心不安的代价。持不同宗教观点的人在一个自由社会中,并不是仅仅得到宽容而被当成社会的低等阶层而对待,而是因他们的不同而更被美国所珍视,这才是美国宪政最可贵的地方。政教分离使得以宗教标准区分公民社会等级的做法不复存在,使不同教派、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和睦相处成为了可能。另外,制宪者不仅保护宗教不受政府干涉,也保护政府不受宗教干扰。政教分离使美国各级政府与主流的基督新教保持了距离,免受被宗教掌控的危险,保证了美国社会的稳定。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宗教是美国社会的一部分,因此政府完全不介入宗教是不现实的。过于强调政教分离可能违背宗教自由的初衷。法院必须像保护世俗自由免受宗教压迫一样,同样保护宗教自由免受世俗的压迫。法律应当对宗教像对非宗教一样平等对待,而不是给予特殊的关心或漠视。政府不能有意帮助宗教也不能歧视宗教,过于提防宗教行为,把宗教完全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直接的政府援助虽然会被认为违背政教分离而无效,但是既然宪法是保障选择自由的,当政府的援助是经过个人选择而到达一个宗教时,这就应该是合宪的了。与校园祈祷相关的问题就是,公立学校每日的祷告和广播圣经阅读违反政教分离,那么给自愿祷告者留下静默时刻(moment of silence)让他们自主选择,是否也违反了政教分离原则呢?

    1985年的“华莱士诉贾弗里案”[12]审议了亚拉巴马州 (Alabama) 要求在公立学校教室中留下静默时刻的法律。这一时刻可用于默念或自愿祈祷,而且没有任何教师引导。最高法院以6比3得出结论:制定该项法律的唯一目的是表明该州认可学校每天开始时的一分钟祈祷活动。因此,该州违反了政府必须奉行一项“对宗教完全中立”方针的原则。但是,亚拉巴马州的这项法规并没有确定任何特定宗教,也没有坚持要求个人祈祷,这样一个静默时刻可能只是留个学生回想今天要做的事情,或者给教师一分钟的时间来缓解一天的紧张,很难看成是对个人信仰的冒犯。这一静默时刻秉持公民行使自由选择权的原则,不可能促进或阻止宗教,也不会促进政府过多的卷入,这正是美国建国者所设想的不强加任何特定信仰的平衡做法,又怎能判定为对政教分离原则的违反呢?如果设立条款,给国家的定位不但是不能迫害宗教,而且不能给宗教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好处,而自由实践条款又赋予了公民选择和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那么坚持严格执行政教分离的同时,就有可能面临侵犯公民自由行使权的危险。这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维护宗教自由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我们一心维护政教分离时,不应忘记建国者来到美国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宗教保护,不是寻求世俗的政府治理。他们寻求的是一个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政府,而不是一个漠视甚至敌视宗教信仰的制度。正视宗教精神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宽容地对政教分离原则进行解释,充分保障公民的自由行使权,真正不偏不倚地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才能在政教之间划出一条精确的界线。
 
 
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文献:
 
1. 刘澎:《当代美国宗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2. 张训谋:《欧美政教关系研究》,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
3. 任东来:《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4. 杰罗姆·巴伦(Jerome A. Barron),托马斯·迪恩斯(C. Thomas Dienes)著;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5. 魏德东:《美国宪法的政教分离精神及其当代的实践》,载于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7,访问时间:2008年9月3日17时。
 
 
注释:

[1] 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 [330 U.S. 1 (1947)]
[2] "Almighty God, we acknowledge our dependence upon Thee, and we beg Thy blessings upon us, our parents, our teachers and our Country."
[3] Engle v. Vitale [370 U.S. 421 (1962)], Retrieved Sep. 3rd , 2008 from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70&invol=421
[4] We agree with that contention since we think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prohibition against laws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must at least mean that in this country it is no part of the business of government to compose official prayers for any group of the American people to recite as a part of a religious program carried on by government.
[5]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 unlike the Free Exercise Clause, does not depend upon any showing of direct governmental compulsion and is violated by the enactment of laws which establish an official religion whether those laws operate directly to coerce non-observing individuals or not. This is not to say, of course, that [370 U.S. 421, 431] laws officially prescribing a particular form of religious worship do not involve coercion of such individuals. When the power, prestige and financial support of government is placed behind a particular religious belief, the indirect coercive pressure upon religious minorities to conform to the prevailing officially approved religion is plain.
[6] Its first and most immediate purpose rested on the belief that a union of government and religion tends to destroy government and to degrade religion.
[7] Abington School District v. Schempp [374 U.S. 203 (1963)]
[8] Engle v. Vitale [370 U.S. 421 (1962)]
[9] 参见美国学者将1943至1995年间最高法院判决的56件重要案例做的排列:Kennth . D. Wald: Religion and Politics in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Inc. 1997, pp94-96. 转载自魏德东:《美国宪法的政教分离精神及其当代的实践》。
[10] See Board of Education Kiryas Joel Village School v. Grumet [512 U.S. 687 (1994)], Retrieved Sep. 3rd , 2008 from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000&invol=u10355
[11] I thought this to be true in Aguilar, see 473 U.S., at 421 -431 (O'CONNOR, J., dissenting), and I still believe it today.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 does not demand hostility to religion, religious ideas, religious people, or religious schools. Cf. Lamb's Chapel v. Center Moriches Union Free School Dist., 508 U.S. ___ (1993). It is the Court's insistence on disfavoring religion in Aguilar that led New York to favor it here. The court should, in a proper case, be prepared to reconsider Aguilar, in order to bring our Establishment Clause jurisprudence back to what I think is the proper track-government impartiality, not animosity, towards religion.
[12] Wallace v. Jaffree [472 U.S. 38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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