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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托管与信托
发布时间: 2009/1/15日    【字体:
作者:陈新民
关键词:  宗教 法治  
 

 
                                          雨山
 
 
  2008年8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有关部门与少林寺就寺庙托管问题开始接触洽谈。11月7日至8日,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邀请,少林寺方丈释永信大师走访昆明,并认真考察官渡古镇的古寺庙,初步确定委托管理的基本思路,促成了双方签约。这便是如今街谈巷议的少林寺正式接管昆明4座古寺庙(土主庙、法定寺、妙湛寺、观音寺)的新闻。
 
  我国2001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产生可以上溯到13世纪英国的“尤斯(use)制”。当时英国天主教徒死后,往往留下遗嘱,把自己生前的私有土地在死后赠与教会。因此教堂的土地不断增多。由于教会拥有的土地是免征役税的,随着教堂获得的土地不断增多,役税收入逐渐减少。在英国封建制度下,君主也可因臣民的去世得到包括土地在内的贡献物。但教会没有所谓“死亡期”,它们的土地只会越聚越多,君主与诸侯的利益与宗教团体的利益就发生严重的对立。13世纪初,英国封建君主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君主或诸侯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为了对抗这个《没收条例》,当时英国的法官与法学家参照罗马法的用益权与信托遗赠制度,创设了“尤斯制”,用以规避《没收条例》的约束。其做法是:教徒在生前立下遗嘱,先把土地赠与第三者所有,不直接赠与教会,名义上教会没有土地所有权,所以解除了被没收之虑。但同时遗嘱中明确指出,土地在赠与第三者时,表示了土地赠与的目的是要保障教会对土地有“用益权”。即第三者有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教会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在这种土地间接遗赠中,赠与的一方被称为Donor,视同现代信托中的委托人地位;名义上掌握土地所有权的第三者一方被称为Feoffee to uses,视同现代信托中的受托人地位;实际享受收益的教堂一方被称为Cestui Que Use,视同现代信托中的受益人地位。这种由于土地的间接遗赠,发生三方之间的财产联系,即是现代信托所称的一种信托关系。
 
  具体到我国大陆寺庙财产情况来看,原则上寺庙财产是来自十方信众的捐献。因此寺庙财产属于公有财产性质,作为寺庙财产的组织者、管理者,僧人、道长等职业宗教人士,只拥有使用权和(部分)受益权。由于不拥有所有权,寺庙也只是宗教活动场所,不能取得独立的法人地位。这与港台寺庙能够组织成立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性质极不相同。
 
  从昆明4座寺庙的现状来看,类似于企业的经营不善,面临破产之意,这时候政府出面让少林寺托管,有类似吞并重组之嫌。据参加签约仪式的昆明市官渡区区长刘跃进说:“地方政府的责任是管理寺庙的资产、环境,而具体的管理工作,只有由僧人来做,寺庙才能有活力。”他说,此次签约,托管年限为20年,目的是利用少林寺这一全国著名品牌及少林寺成功的管理模式,为官渡区聚拢人气,促进经济繁荣。
 
  这次寺庙只是托管,而非信托。因为少林寺既是受托人,实际上也是受益人。双方所签协议,托管期间,这4座寺庙所获得的收益、接受的捐赠、经销宗教用品和宗教出版物的全部收入将归少林寺所有。昆明市政府将4座寺庙托管给少林寺的事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托,不过我们运用信托的思维方式来梳理中国寺庙财产管理和受益还是有益的。
 
  历史遗留下来的寺庙原则上都是公有财产。地方政府作为委托人,可以将其信托管理,同时保留有知情权、调整信托管理方法权、撤销权。而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如僧人、道士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宗教团体、协会),受托人的权利,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要求取得报酬的权利和辞任权;同时要履行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除依照信托合约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取利益。受益人则是由委托人指定,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政府也可以确定一个受益人的标准,凡是符合这个标准的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宗教财产的产权问题一直都是颇具争议的,采取信托的处理方式,或许不失为一可资借鉴的模式。但是关键是受益人的选择是一件十分慎重,而且复杂的事情。受益人如果能采取一定手段,让宗教收益服务于社会弱势群体,为社会慈善事业服务,是比较能够让人接受的。受托人,宗教团体或个人,属于非牟利性质,其运营模式原则上不以营利为指向,这是否符合委托人(地方政府)的意愿和初衷,特别是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该如何处理,少林寺托管云南4座古寺庙的后续事件,值得我们持续关注。另外,当委托人选择的受托人并非宗教团体或个人,这是否能够被广大信徒接受,是否合理合法,这都是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总而言之,少林寺托管云南4座古寺庙,并非简单的一时新闻炒作,从我国宗教界的角度来看,佛教传统宗派松散的模式是否能被科层管理的教团模式所取代;从公民社会的角度看,我国物权法如何实施,政府应该怎样处置公有财产,才能保证公民的权益最大化(不仅为经济利益),都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
 
                              
                             (本文转载自:中国民族宗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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