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苏
近年来,家庭教会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议题。其原因在于家庭教会已经成为主流社会中令人不得不正视的重要社会构成要素;可以说,忽略了家庭教会,关于当代中国社会的画面就一定不会完整。目前人们对家庭教会的关注不是一种理论兴趣,而是不得不面对社会现实的实践需要。不过,实践要求的急迫常常将人们的视野拉得过于接近社会现实,以致把问题的讨论与处理全都化为功利性的权宜。本文一方面是因目前的社会需要而做,落脚点也放在现实问题的处理上;另一方面,本文无意于短期效应的政策或权术,力图揭示事物的本来性质,以便将现实的当下问题置于深层的基本结构之下。
当涉及家庭教会与政府的关系的时候,人们往往将这一关系孤立化,似乎两者是在一个真空状态展开彼此的关系,好像各自的一举一动都只以对方作为唯一的对象。家庭教会和政府之间的许多误解甚而至于在想象中将对方妖魔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种将问题孤立化的错觉。实际上,家庭教会与政府的关系是在社会整体中展开的,从而,这一关系牵扯着诸多社会要素,并且间接地被这些社会要素所决定。本文(实际上任何人的思维都)无法涉及所有有关社会要素,仅仅截取最为直接的关联者。首要的就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出现不仅成为家庭教会与政府之关系的基本背景,而且也从本质上决定了这一关系的走向。在次级的层次上,还有三自会及其属下的官方教会。三自会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存在;若没有政府与真教会(家庭教会在性质上是真教会的代表,却在外延上不等同于真教会)的对立关系,三自会就全然没有必要从而也根本不可能存在。然而,附庸一旦出现,就会对所依附的关系产生影响;在处理家庭教会与政府的关系时,无法排除三自会的要素。在更为遥远的关系上,还要提到邪教问题;不过,这已经是与问题本质关系不大的外部问题。
一、共产主义时期
在共产主义时期,政府与家庭教会之间的对立是无法调和的。这是由双方自身的内在性质所决定的。
(一)政府:
当时执掌政府的是一个极端意识形态化的党。所谓“意识形态化的党”,是说该党以一种意识形态作为自己的终极目标,或者说它信仰一种“主义”或者奉行一种绝对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的终极性质和绝对性质决定了其独断的性质。终极一定是唯一的;只要是多,而非一,就没有达到“终”或“极”。绝对则必须纯化,不容混杂或妥协。意识形态在本性上就是独占的或排他的。那时的共产党信仰共产主义,将共产主义奉为自身的绝对价值。从而,在精神实质上,这种完全意识形态化的共产党不可能与任何一种其它信仰相容或共处。
作为政府的掌控者,那时的共产党奉行党政合一(即政教不分离)的政策。带有信仰意义的意识形态化党与政治权力合一,意味着党使用国家强制力推行自己所信奉的意识形态。信仰与信仰(或者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在精神上都是彼此排斥的,因为信仰或意识形态在本质上都具有独断性质。但是,如果信仰或意识形态仅仅局限在精神领域,或者在外在行为领域以非强制的手段和平竞争,这些精神上绝对彼此排斥的信仰或意识形态在社会生活里面尚可以共处或至少相容。但是,若一种信仰或意识形态是用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予以推行,则它在社会生活里面也无法容忍其它任何一种信仰或意识形态。那时的执掌政府的共产党既是意识形态化的党,又奉行党政合一的基本路线,如此一来,它以外的任何一种信仰或意识形态都无法存身于社会的公共生活了。
(二)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就是在社会生活里面为公民保有个人活动空间的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那些个人活动空间的支柱。在意识形态化的政府之下,社会生活里面没有留存作为个人活动的空间;换言之,在政府的意识形态化意味着公民社会的消失。个人就是独立的精神及其外化(外在表现)。当个人的精神及其表达都被政府运用公共强制力所控制的时候,个人也就不存在了,从而,由个人组成的公民社会也就不存在了。如果所有个人都被政府强制性地灌输了共产主义信仰并在公共权力的压力下不得不按照共产主义的行为规则生活,则社会生活中显然不具有作为个人活动所必需的空间,从而,也根本无法形成公民社会。在社会生活里面只允许一种内在精神和外在活动的时候,公民社会是不会出现的。
(三)家庭教会:
作为一种信仰的载体,家庭教会与共产主义是截然对立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家庭教会所信奉的信仰和共产主义尊崇的意识形态有什么特殊之处。作为绝对的终极价值体系,所有的信仰或意识形态之间都具有排斥性的对立。家庭教会与共产主义之间对立的特殊性在于:当意识形态化的政府用公共强制力推行共产主义的时候,唯有家庭教会在社会公共生活里面坚守住自己的信仰。首先,这种对立的性质显明了家庭教会的超越渊源。政府是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力,有权使用公共强制力。意识形态化的政府以公共强制力推行自己的意识形态,就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一体化的专制(即专政)局面。共产主义的政府以社会最高权力的名义使用公共强制力,仍然无法将共产主义强加给家庭教会,表明家庭教会具有比社会最高权力更高的渊源。其次,家庭教会对政府意识形态化的抵制,不再只是两种信仰的精神对立。由于共产主义的外化经由意识形态化的政府,形成了专制性的共产主义化社会生活,从而,抵制共产主义,不只是对抗一种纯粹精神性的意识形态,更是对抗一种实体化和社会化的意识形态,更确切地说,就是对抗意识形态化的政府和被意识形态完全控制的社会公共秩序。
在整个社会公共生活一体化(即意识形态化)的环境里面,家庭教会依然坚持与统治社会公共生活不同的信仰,于是,就开辟岀另一种公共社会生活。家庭教会的存在意味着社会公共生活的非一体化。家庭教会依然信奉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不同的信仰,从而,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维护了信仰自由;依然外在地表达自己的信仰,由此,保留了言论自由;依然让持守这一信仰的人群聚集在一起,所以,守住了结社自由。在专制化的公共秩序的压力下,家庭教会是行使个人基本权利的唯一人群,如此,便在专制化的社会里面撑起了公民社会性质的天地。由于家庭教会与意识形态化的政府在外在社会生活中的对抗,家庭教会成为实践个人基本权利的先行者,也就是未来公民社会的雏形。家庭教会与意识形态化政府的对立早已超出两种信仰之间孤立的纯粹精神对立,而带有整体社会的意义。
尽管具有外部对立的形式,家庭教会与意识形态化的政府之间并没有出现激烈的外部冲突(个别的暴烈行为都是政府单方面实施的)。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隔绝或分离。从家庭教会的角度看,其对政府的对抗是软性的,主要采取回避的形式。家庭教会的首要回避方式是进入隐蔽的状态。进入地下状态,就与地上的社会生活处在不同的层次。原本由于政府的意识形态化而造成了公共社会生活专制化,从而,任何信仰欲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坚持自我,就不得不与政府发生直接的对抗。当家庭教会停留地下状态,就与统治整个公共社会的政府处在“王不见王”的局面,由此,避免了与意识形态化的政府做公开与直接的对抗。其次,为了避免与政府的公开对抗,家庭教会放弃了许多信仰在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活动方式。所以,虽然家庭教会坚持履行个人的基本权利而形成了一个公民社会,但是,这个公民社会放弃了许多社会公共生活的权利而在公开的社会生活中隐形,并没有形成与专制社会公共生活的直接公开竞争。双方的竞争是潜在的。
(四)三自会:
三自会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真正独立的社会实体。这里无意分析三自会自身特殊的情况,而是考虑当时社会的一般状态。在意识形态化的社会中,不可能出现任何独立的信仰实体。所有所谓的民间团体,特别是信仰团体,无非是意识形态化政府的延伸。共产主义公开申明宗教要消亡;所以,任何被意识形态化政府恩准的信仰团体,不过是前者通过控制而最终消亡信仰的手段,只具有过渡性和工具性的功能。三自会实质上不过是意识形态化的政府所设立的,控制并最终消灭基督教的官方垄断行业公会。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意识形态化政府的指令下,三自会及其下属的教会立即消失,充分反映了三自会的附庸地位。在共产主义时期,由于三自会对政府的绝对依附关系,家庭教会与三自会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与政府的关系。更广泛地说,三自会构成了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所控制的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
(五)邪教:
在共产主义时期,邪教确实难以生存。由于社会公共生活的专制化,任何一种信仰(无论正邪)都失去了可能生存的空间。家庭教会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开辟了另类的社会公共生活。不过,在专制化的社会公共生活的旁边建立另类社会公共生活,是要付出自我牺牲的代价。家庭教会就是依赖基督的十字架,才可能付出那样的代价而建立一个独立的社会公共活动空间。没有至上的超越渊源,单靠私欲与邪灵,邪教当然不足以顶住意识形态化政府的压力。邪教在共产主义时期难以生存,并不是因为共产主义制度对控制邪教特别有效,而是由于该制度不允许任何独立信仰团体的存在。邪教的消失不过是所有信仰实体消失的副产品。
结论:在共产主义时期,由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对社会公共生活的独占,家庭教会与意识形态化的政府之间的对立是无法调和的。就社会整体意义而言,家庭教会与意识形态化的政府之间的矛盾还不仅仅是两种信仰之间的对立;意识形态化的政府对社会公共生活的专制性控制,家庭教会对个人基本权利的持守,代表着专制化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对立。
二、后共产主义时期:
此时的政府已经开始了非意识形态化的过程;随着政府不再用公共强制力向整个社会推行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公民社会也正在形成之中;在此形势下,家庭教会正在重返社会公共生活,并且出现了与政府和平共处和互利的可能性,以及在公共秩序中取得合法地位的前景。
(一)政府:
在这一时期,政府的最大变化就是非意识形态化。这里不谈政府是否还信奉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而是在公共政策方面,政府不再使用公共强制力向整个社会推行该意识形态。从本质上,政府已经不是一个意识形态化的政府;执掌政府的共产党也不再以意识形态作为自己的首要特征,而是以执政党的身份扮演一个国家管理者的角色。在党和政府内,国务管理的行政职能已经高过推行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功能。当然,目前政府的机构与政策都仍然带有意识形态化的遗迹。制度或文化都是一种传统。一种传统的消散是一个自然流逝的过程,理念的批判或行政的命令并不能斩断这种过程。传统是由社会实体承载的;这种社会实体可能是人,也可能是机构。在传统交替的时刻,有一些人或团体携带着新的生机冲击固有的传统,另一些人或机构却凭借固有传统的力量抵制世代的更替。激烈地消灭一些人或摧毁一些机构并不能完成上述的更替,只能等待携带者背后的传统慢慢地逝去。一种传统的建立是在整个社会文化中沉淀出来的。一种制度不仅是治理者建立的,也是被治理者塑造的。制度的形成是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交互作用的结果。今天,若有人埋怨政府不能放弃旧的专制制度,就应当同时反省公民社会是否已经成熟到接受新的民主制度。也许当代中国会出现超越专制与民主的新传统。当指责政府不肯变换固有制度时,民间是否已经为政府提供了实际可行的取代物呢?政府非意识形态化的方向是确定的;政府意识形态化的遗痕是明显的;这种矛盾意味着变更,而在漫长的变更过程里面,才有可能沉淀岀未来的新传统。
(二)公民社会:
与政府非意识形态化相对应的社会发展,就是公民社会的出现。公民社会的形成是政府从一般社会生活中退出的必然结果。基本权利的行使是公民社会出现的标志。有公民,才可能组成公民社会;基本权利则意味着行使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的存在。目前的“维权”热潮显示了对自我权利的意识。权利属于自我。经由对基本权利的行使,独立的个人出现了,而独立的个人恰恰是公民身份的本质。独立的个人组成了公民社会,由此,公民社会是多元的,不会预设同一的意识形态。
(三)家庭教会
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家庭教会开始活跃于一般的社会公共生活。从更深的层次看,社会文化核心处的信仰真空造就了家庭教会的机会。就更为直接的原因,公民社会的出现为家庭教会进入一般的社会公共生活提供了条件。家庭教会一向在一般社会公共生活之外所坚守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等等个人基本权利,现在则有可能在一般社会公共生活之内实现。远在一般社会公共生活尚处于意识形态一体化的控制之下,家庭教会已经凭借超越渊源而以隐蔽形式先行实践了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由此而成为现今公民社会的先导。家庭教会不仅构成目前公民社会的重要部分,而且是这一社会的领导力量。
(四)三自会:
当公民社会形成之际,就是三自会消亡之时。作为意识形态化政府控制社会公共生活的工具,当政府由于非意识形态化而撤销对社会公共生活之控制的时候,三自会也就不再具有存在的必要。真正的公民社会不需要垄断性的官办垄断行业公会。由于三自会的生存系于政府以及社会的意识形态化,从而,在非意识形态化的过程中,它必然扮演保守派的角色。在非意识形态化的初期,三自会通过体制转轨的空隙,也扩大了自己的势力。一方面,因着非意识形态化而普遍扩大的活动空间,三自会也具有了其存在历史上最大的自由;另一方面,由于非意识形态化的未完成状态,它尚可以利用国家机构的特权地位。类推起来,三自会只不过是宗教界的“官倒”。不过,这些宗教“官倒”已经感到了公民社会崛起的压力了。个人在信仰方面的基本权利越是确立,则三自会生存空间就越是缩小。家庭教会仍持守在潜伏状态的时候,三自会可以独占社会的公共活动空间;这种以官方保护为背景的分立状态,确保了三自会在社会公共活动空间里面的生存地位。在非意识形态化的背景下,家庭教会现在已经开始进入社会的公共活动空间,从而,出现了家庭教会与三自会在同一活动空间里面竞争的局面。三自会赖以生存的地盘即将丧失。
(五)邪教:
邪教的泛滥也是非意识形态化的一个重要伴随现象。非意识形态化意味着给予所有信仰以公共活动空间。活动空间既然是公共的,则任何信仰都可能进来,无论正邪。对于公共活动空间的管理,必须是法制式的,而不是行政式的。以往行政式的管理没有真正的外在行为规范,从而,无法以明晰的形式区别正邪。其管理基本是一勺烩,由此出现“一控制,就死;一放松,就乱”的局面。只有建立规范的法律制度,才能够区分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假借宗教名义的邪恶活动。社会公共空间的扩大是非意识形态化的必然产物,而尚未随着改变的行政式管理完全不能应付这个急剧扩大的社会公共空间。
结论:在后共产主义时期,非意识形态化的政府与家庭教会,在基本性质上没有一定要冲突的理由。非意识形态化的政府仅仅通过法律管理人们的外部行为,不会干预人们的信仰;家庭教会作为一个具有原教旨的正统信仰,其目的是社会(此世)建立精神性的天国生活,无意成为此世的统治力量(即无意做这个世界的王),由此,必定按照圣经而顺服执政当权者,遵守此世的外部法律秩序。若恺撒仅仅守住外部行为的疆界并且保护一切遵守外部行为规则的信仰,而信仰在精神的世界里面尊奉上帝,在外部行为的领域顺服上帝允许的恺撒,那么,双方非但不会是彼此对立的形式,还应当是相得益彰的局面。
三自会的消亡是必然的。三自会仅仅是意识形态化的政府延伸到民间社会的附庸;一个非意识形态化的政府已经从民间社会撤回了自己的过渡伸展,从而,也没有必要在民间社会里面留下自己控制的尾巴。
邪教的泛滥不过显明刚开辟的公共信仰空间需要法制的管理。随着行政式管理到法制式管理的转换,邪教的势头会逐渐被压抑。
三、设想与建议:
(一)政府:
针对社会的变化,自然需要调整自我的回应方式。目前社会形态的快速变化,要求政府与家庭教会重新确定彼此的关系。对于政府而言,这一调整显得更为急迫。没有相应的法规管理家庭教会的几千万会众,必然在法律体制上形成漏洞;这只是长程的忧虑。目前整个国家的经济面临进一步的结构调整。经济结构调整必然导致经济增长率的下降,由此可能使原本已经积累多时的社会内部的紧张关系转化为暴乱。利益固然是各种社会紧张局面的根源,但是,某种带有超越意味的要素可能使社会冲突的程度与规模上升到不同的高度。家庭教会本身不会卷入此类冲突。然而,目前却缺乏合理的法律规范来甄别与管理各种信仰团体,从而,某些怀有政治目的的邪教可能混同于家庭教会并由此而发展起来。
建立实现基本权利的立法及其制度,当然是最终的目标。以目前社会条件,这一目标尚无法立即实现。目前也许应当进行以下的可行措施:(A)建立常规的交流平台。目前政府方面缺乏获取家庭教会真实情况的渠道。三自会甚至宗教局的生存都建立在政府与家庭教会的对立之上,其利益必然有碍于其反映真实情况。只有直接与家庭教会建立交流渠道,政府才可能了解到家庭教会的真实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决策。(B)开展或允许对家庭教会的研究工作,以便为未来的正确立法做好准备。(C)有意识地坚持通过惯例的管理。其实,在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已经不自觉地通过惯例的形式,在某种程度上确认了已经存身在社会现实里面的基本权利。如果能够有意识地运用惯例的形式,形成各方之间的默契,就渐次地为未来成文法的出现奠定基础。
(二)家庭教会:
尽管是否合法化与家庭教会生存无关,而且目前未完全合法化还可以塑造其尚未成熟的生命,但是,合法化毕竟是在主流社会中全面传扬福音的条件,从而,应当成为家庭教会长期发展的目标。(A)继续大力发展教会。法律是社会现实的确认。虽然法律的承认,也会帮助社会现实的发展,但从逻辑次序上讲,应当是前出现社会现实,然后等待法律的承认,而不是先有法律的规定,而后才出现社会现实。(B)向政府表达顺服执政当权者的诚意。(C)参与整个社会的权利运动。宪政不仅关乎家庭教会,而且涉及了整个公民社会。没有公民社会整体变化,单项基本权利不可能单独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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