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慈殿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涉及宗教,但各国宪法对宗教、宗教信仰、或信仰的对象有不同的表述,考查各国宪法中对宗教与神的表述,可以看出不同国家的宗教观及宗教在某个国家的地位。下面是部分国家宪法中涉及宗教内容的摘抄。
英国奉圣公会为国教,国王根据首相的提议任命圣公会大主教。上院由皇族、世袭的贵族以及教会领袖组成。26名主教和大教主因其担任的公职而成为国会上议院的议员,天主教、佛教、犹太教、穆斯林和印度教等其它宗教的代表也被任命到上议院中。英格兰君主是英格兰教会的最高首脑,英国君主的登基、加冕,王室成员的婚礼葬礼必须由英格兰教会坎特伯雷大主教主持。这不是政教合一,因为英王虽然领导教会,但他不领导国家。英国在1944年通过一项教育法案规定:中小学每天都要举行集体崇拜仪式,必须教授宗教课,宗教课内容是圣经研究。当然,英国允许自由地信奉许多不同形式的宗教。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和天主教会在各自的范围内是独立且拥有主权的。
1814年5月17日颁布的挪威王国宪法第2条规定:福音派基督教路德教为国教。信奉基督教路德教的国民应当培养其子女信奉基督教路德教。第4条规定:国王必须信奉福音派基督教路德教,并维护基督教路德教。挪威政府负责全国路德教教会全部开支,也资助回教、佛教等任何其它宗教。宪法甚至规定政府执政班子中必须有过半数为路德教教徒。
瑞典王国王位继承法第4条规定:根据政府组织法第二条“国王应永远信奉纯正福音派基督教”的明文规定,亦即为奥格斯堡信仰声明书出及1593年乌普萨拉会议决议的未修改的文本所采纳并说明的规定,应在王国境内培养与教育王室的王子版依上述信仰。凡不皈依上述信仰的王室成员,一律取消其王位继承权。
冰岛共和国宪法第62条规定:福音路德教为国教,受国家的支持和保护。
荷兰王国宪法补充条款第4条规定:“付给各种宗教团体及其教士的薪金、养老金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津贴保持不变。对于尚未从公共基金支领薪金的教士得授予薪金,薪金过低的教士得酌情增加其薪金”。第53条规定国王在议会联席会议上作宪法宣誓,其最后的誓词为“愿全能的造物主佑助我”!第54条、第97条规定议员宣誓、第86条规定大臣就职宣誓,其最后的誓词为“愿全能的造物主佑助我”!
印度宪法第60条规定的总统就职誓词是:“本人……,谨对造物主庄严宣誓(或庄严保证):我愿忠实执行印度总统之职务(或代行总统之职权),并愿竭尽全力遵守、保护、捍卫宪法与法律,我将献身于为印度人民服务,献身于印度人民的幸福”。第69条规定的副总统就职誓词是:本人……,谨对造物主庄严宣誓:我对于依法产生的印度宪法,矢志忠诚,……”。
1874年颁布实施的瑞士联邦宪法开头云:瑞士联邦,本着加强联邦各州之间的同盟以及维护和增进瑞士民族的团结、力量与荣誉的愿望,谨以全能造物主的名义,制订联邦宪法。
1900年实施的澳大利亚宪法开头云:诚惶诚恐地依赖仁慈、全能造物主的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昆士兰和塔马斯尼亚人民,一致同意……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开头就说:“我德意志人民,认识到对造物主与人类所负之责任,愿以联合欧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贡献世界和平,兹本制宪权力制定此基本法”。德国公立学校的宗教教育是由宪法明文规定,德国的教会神职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国家给予宗教大量资金(血的教训告诉德国人:信仰造物主是社会和谐和过有德生活的基础)。
1961年,南非共和国宪法云:“万能之造物主,掌握万邦命运与各民族历史;汇聚吾人来自各地之祖先而予以此土;教之导之,无时或已;免我于危殆,使民永相守,吾人敢不钦遵;今吾等集会于国会,特宣告全国:吾人凛于对造物主与人类所负责任;复深知团结之重要,以保障吾国之完整与自由;以维护法律与秩序;以促进国民之幸福及精神与物质上之利益;愿与举世爱好和平之各民族合作,尽追求和平之责;并负起建立南非共和国之责,特制定宪法”。其宪法第二条规定:“南非共和国国民承认造物主之主权与领导”。
1975年希腊共和国宪法开头云:希腊第五次修改宪法议会以神圣的不可分的三一真神(即造物主——引者着)的名义制订本宪法(连民主发源地的希腊都在宪法开头就写进了造物主,这充分说明:信仰造物主是当代民主的源头活水)!
1982年加拿大宪法云:鉴于加拿大是根据承认造物主至尊和法治的各项原则建立的。
阿根廷国家宪法序言云:我们,阿根廷国家人民的代表们,由各省选举并代表他们的意志,参加制宪大会,履行已签订的协议,为了确立全国团结、维护正义、巩固国内和平、处理共同防务、提高全民福利并确保我们自己、我们的后代以及世界上一切希望在阿根廷国土上生活的人们享受自由的成果。在一切理智和正义的源泉—— 造物主的庇佑下,制定并颁布阿根廷国家宪法。
爱尔兰宪法前言规定:“圣父,圣子和圣灵三位一体为一切权利的来源,为世人和国家一切行动的归宿亦即我们的最终目的”。摩纳哥宪法前言规定:“摩纳哥君主兰尼埃三世亲王,根据造物主的旨意,……兹决定颁一部新的国家宪法。”
巴基斯坦宪法是以至仁至慈真主的名义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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