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瑞华
一
已经过去的2008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很快也会过去的2009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虽然中国在至今不见丝毫放缓迹象的全球经济大衰退中未能幸免于难,国内发生的一些自然和社会事件也让国人感觉危机四伏,忧心忡忡,但很多行业在2008年仍然浓墨重彩地总结了本行业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伟大成就,对建国60周年以来辉煌业绩的总结亦正在进行当中,这在法律界也不例外。很多活跃在法律界的专家们认为,我国在过去的30年当中相当成功地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这一过程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历时长达数百年之久。
毋庸置疑,历经无数次的立、改、废活动,我们基本上建立起了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各大部门法以及诸多次级部门法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更多细密繁复的法律正在拟议当中;我们培养了庞大的法官、检察官和法学家队伍,也推选出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法官”、“优秀检察官“和“著名法学家”;我们还在全国大江南北建立起了600多所的法学院,以及若干个国家级重点法学研究基地。如此繁荣昌盛的局面似乎已经足以昭告世人:今日之中国,“无法无天”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法治”的时代已然来临!
历经治乱循环之苦的中国人痛定思痛,终于发现“法治”是一个好东西,于是开始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甚至还把“依法治国”载入了宪法,这固然是一种足以骄人的历史性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随之而来的还有另一种倾向,那就是很多国人开始天真地认为,或者自欺欺人地认为,当然也有些人是真诚地认为,中国一切问题的症结在于没有好的法律和制度,并由此希冀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来解决所有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四川发生地震了,有人建议制定《灾后重建法》;“三鹿奶粉”东窗事发,大家要求加快制定《食品安全法》;宗教信仰自由得不到保障,那就制定一部《宗教法》吧……毕竟,立法至少可以为执政者和各级政府官员们可质疑的行为提供最起码的形式正当性,一部法典的出台多少可以表明法学家们的学术成果得到了某种形式的认可,法律的赋权和认可还可以使普通民众获得有胜于无的抗争武器。
但除此以外呢?在社会各阶层当中,法律真的获得了其应得的尊重了吗?平等自由、公平正义、权责统一、正当程序等现代法治精神业已深入人心了吗?如果《物权法》的出台,并不能杜绝强行拆迁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发生的种种暴行,反而使很多人突然意识到自己好像已经一无所有了;如果专家们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立法时不得不同时反复强调,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种结构性和体系性恶果;如果现行税法的一个公认后果是,若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几乎没有任何企业能够在中国生存;如果根本立场是要逐步限制和消灭宗教的存在,哪怕现行根本大法明确赋予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我们是不是“只抓住了法治的字句,而失却了法治的精义”?
二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美国学者伯尔曼其人其作对中国学人特别是法律学人才显得特别有吸引力。伯尔曼何许人也?哈罗德·J.伯尔曼(1918—2007),曾先后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和埃默里大学法学院任教,一生治学,所获极丰,计有著作25本,论文400多篇,所涉领域遍及国际贸易法、社会主义法、比较法律史、法哲学,以及法律和宗教。早年伯尔曼曾以国际贸易法和苏维埃及后苏维埃法律研究知名,不过在中国他主要是作为现代法律和宗教研究的先驱——他本人不接受“现代法律和宗教研究之父”这个名号,戏称自己只是孩子们的父亲——被引介和接受的,伯尔曼的著作被翻译成中文的,先有《法律和宗教》(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后有《法律与革命》(卷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法律与革命》(卷二,法律出版社2008年),即将出版的还有《信仰和秩序》。2006年夏,年届88岁高龄的伯尔曼二度访华,在北京、山东和浙江等大学围绕“西方法律传统”做为期两周的巡回演讲。他得到了中国法学界的盛大欢迎,据称,大概有10万人次的法学院学生和学者聆听了他的讲座。伯尔曼中国之行无疑是愉悦的,他曾不无自豪地对自己在埃默里的美国同事说:“学术大厅里悬挂着红色的条幅,上面写着‘欢迎世界著名法学家伯尔曼’!”
伯尔曼理当感到自豪,因为虽然“世界著名法学家”这个称号的使用或许已经太过随便和泛滥,但它对伯尔曼而言确是名实相符,看看美国人自己对伯尔曼的评价就可以知道这一点,前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圭多·卡拉布雷西曾说过这样的话:“虽然人们会遗忘几乎所有的事物,但伯尔曼的著作,尤其是其《法律与革命》将历久而不衰。伯尔曼从历史和比较的角度对法律现代性的显著特征进行了深度的研究,就此而言,他是唯一一位堪与马克斯·韦伯相提并论的美国人。”2007年11月13日伯尔曼逝世,11月18日的《纽约时报》有这样的专题报道:“哈罗德·J.伯尔曼逝世,享年89岁,他改变了关于西方法律起源的信念。”这里所说的即是伯尔曼的鸿篇巨制《法律与革命》(卷一),该书反驳了现代法律制度起源于16世纪的流俗之见,并论证说11世纪末和12世纪早期教皇权威和教会法的兴起才是现代法律的真正起源。
虽则伯尔曼曾在国际贸易法领域有过杰出贡献,但在其于法律和宗教研究方面所取得的开创性成就面前,人们似乎已经忘记了他都就国际贸易法说过些什么了,而只记得他是“现代法律和宗教研究之父”。法律和宗教,这在大多数现代人看来是两个完全无关的事物,但伯尔曼的研究却使人们不得不“重新”认识它们之间天然的关联性。可以想见,法律和宗教这两个体系在人类社会之初应该是紧密相关的,只是到了后来,它们才分道扬镳,成为了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种东西,即便是在宗教信仰传统浓厚的西方社会也是如此。17世纪早期的欧洲出现了一种论调,那就是法律、政治和社会仍将继续存在,即使人类承认:上帝并不存在或上帝并不关心人类事务。虽然这在当时被看成是一种不敬虔的言论,但时值启蒙运动方兴未艾之时,潮流所致,仍然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这种看法,于是宗教渐渐被驱逐出法律、政治诸领域,上帝已死,宗教是无关紧要的,未来只属于理性和科学等命题,俨然成为西方学术界普遍接受的大前提。直至20世纪70年代,就是在以基督教立国的美国,也没有一座法学院就宗教问题进行严肃的学术研究和教学,实际上,大多数法学院都很反感讨论神学、宗教和政教关系等题目。
时代需要逆潮流而动的人,伯尔曼即为其一。生而为犹太人,后因特殊的宗教经验而皈依基督教的他,不仅对上帝已死等命题持深深的怀疑态度,并决心要证明这些前提的错误。正是带着这样的初衷,伯尔曼开始了法律和宗教研究的孤独之旅,其时大概是在20世纪40年代。1974年,伯尔曼出版了自己在此领域的第一本书——《法律和宗教》,这本演讲集既是伯尔曼在法律和宗教研究方面的开山之作,在世界范围内也是该领域的开创性作品,直至现在它仍然位列法律和宗教研究必读书目之榜首。九年之后即在1983年,伯尔曼出版了为其获得最高学术声誉的著作——《法律与革命》(卷一)。2004年,《法律与革命》(卷二)面世,该书以“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为题,论证16世纪的德国改革和17世纪的英国革命如何在宗教之外催生了一个新的市民秩序。逝世前伯尔曼正在打算撰写《法律与革命》卷三乃至卷四,内容将涉及俄罗斯革命和美国革命。对此,伯尔曼说曾说:“这要取决于上帝——看他是不是想读这么一本书。”可惜上帝的回答是:不!或许他认为伯尔曼的成果已经够多的了。此外,不仅伯尔曼本人获得了巨大的学术成就,他所提出的问题以及他所开启的事业在美国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大批有识之士已经加入到法律和宗教研究的阵营当中,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单是其生前所在的埃默里大学法学院“法律和宗教研究中心”就已经公开出版了300多本的相关著作,开设了十几门法律和宗教研究课程,吸引了国内外数百名学者到此访问学习。在美国,对法律和宗教进行跨学科研究俨然成为一种潮流,目前全美已有数十座法学院开设这方面的课程。
伯尔曼通晓多种语言,可以纵身于长达千年的西方历史长河之中上下求索,对俄、美、英、德诸国的法律发展史和宗教史进行独到而详尽的研究,尤其是他能够秉持自己的判断,置身西方学术界普遍接受的前提之外另辟蹊径,以如炬的目光重新审视西方法律发展史,终致改变了“关于西方法律起源的信念”。为语言和文化背景所限的中国学人对伯尔曼的学术或许只能管中窥豹,但伯尔曼认为法律不仅是对经济基础的反映,它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历史力量,宗教传统和法律虽然相互独立,但它们之间却有着密切的互动和关联性,每一个法律体系都建基于一种信仰体系之上等等,无不令长期以来一直在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进行法学研究,认为法律只不过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之规范的中国法律学人意识到,原来对法律竟然可以作如此不同的解释,法律和宗教竟然有如此这般的关系!尤其是他大声疾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更如先知一般,对长期浸淫于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中国法学界犹如洪钟大吕,振聋发聩。有耐心和时间从头至尾阅读伯尔曼著作的人并不多,但一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却令很多人心有戚戚,感怀良久,个中原因耐人寻味。想想看,在中国的的法学院中,大一的学生一般会在法制史课程中被告知,“神判”、“火审”、“水审”等等都是迷信落后的产物,是跟现代法律文明格格不入的观念,“宣誓”、“自由心证”等制度乃是西方法律文化和法律历史的独特产物,并不具有普适性。实际上,很多法学院学生心中大概都冒出过这样的念头:在利益之争中,谁会自愿受“宣誓”的约束呢?让大权在握的法官“自由心证”,不就是让他随便按自己的意思判案吗?西方人通过这样的制度来解决严肃的法律争端,真是匪夷所思,莫名其妙。但是这一次,“世界著名法学家”伯尔曼的研究,显然提醒我们要重新思考这些问题,要严肃对待宗教对法律之形成、发展和实施的影响。
三
那么,法律与宗教到底有什么关系呢?无可否认,宗教是不好相处的,它往往代表着一股狂野而难以驯服的力量,人类历史上因宗教无知和宗教狂热而遭受的深重灾难罄竹难书,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彻底清除宗教的理由,因为宗教同时也最能提供激发人类突破自我桎梏,追求圣洁、公义等超验价值的精神动力。关于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笔者认为至少在如下两点意义上,法律需要宗教的支撑:
首先,法律自身绝不是自给自足的,它需要不断地从宗教那儿汲取灵感和精神,以维系对公平正义等超验价值的不懈追求,脱离了信仰体系的法律将失去目标、意义和精神而徒具形式,甚至它本身也可能会发展成为一个恣意妄为,罔顾正义的暴君。遍观人类历史就可以发现,每一个民族的法律体系背后都有一个相应的信仰体系为根基,虽然背后的信仰系统跟产生于这种信仰系统的法律体系并不一定是完全绝对的对应,但宗教信仰对法律体系的影响确是草蛇灰线,绵延不断。这一点在西方法律发展史方面体现的尤其明显,基督教是西方文明的母体和灵魂,它对西方法律制度的源起和形成也发挥了决定性的影响,虽然现代西方社会与过去相比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世俗化,但其在基督信仰基础上建构起来的社会框架体系仍然并无根本改变,基督教所强调的爱与正义等核心价值观对现代西方人仍然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其次,宗教对人心的规训作用对于法律的有效实施至为关键。徒法不足以自行,但法律若仅靠外在的强制力才能够得以实施,一则会提高执法成本,二则效果也好不到哪里去。在此方面,宗教则可以为法律所不能为,因为宗教能够通过说服和劝导的方式,不断地激发人类依靠内在的力量来遵行较高的行为水准,宗教还能够钳制潜伏于人心深处的种种贪欲恶魔,培育自制、勇敢、忍耐的伟大品格,最终造就出遵纪守法,有公益精神,勇于担当的公民来。古人云“擒山中贼易,擒心中贼难”,一个完全驱逐了宗教的社会,最终将完全被金钱、权力和性欲所征服,而出现物欲横流,道德沦丧,价值观缺位的末世衰境。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法律也只能徒呼奈何,无力回天。
但是,宗教不是“人民的精神鸦片”吗?——不管人们是否仍然相信马克思主义,但马克思对宗教的这一论断现在仍被很多国人视为至理名言。所以,我们对伯尔曼是心存矛盾的,一方面,他所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确实不幸而言中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症结所在,我们当然希望本国的法律可以因信仰而获得其应有的权威和实效,但另一方面,我们又确实很困惑: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呢?归根结底,在大多数中国法律学人眼里,“法律”和“宗教”仍然是“两个不相关的东西”。这种矛盾的心态或可集中反映于一位中国学者给伯尔曼提出的问题:“为了拥有自己的法律传统,我们是否必须信仰上帝?”伯尔曼的回答是:“不,你们不一定要信仰上帝,但你们必须要信点什么。”斯人已去,斯言犹在!伯尔曼所信奉的是基督教的上帝,终其一生,深沉的宗教情怀为伯尔曼的学术研究提供了必要的激情和灵感,而他所取得的空前成就也成为了其宗教信仰的美好见证。但我们可以信点什么呢?自清末修律运动以来,我们就一直以夷为师,现在终于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这里的“特色”却无改于我国法律体系基本移植自西方,而西方法律体系则建基于它们独特的信仰体系之上这一历史事实。或许,为了避免“淮南为橘,淮北为枳”故事,我们在总结改革开放30周年法治建设伟大成绩的同时,似乎也有必要再一次追问:法律和宗教到底有什么关系呢?宗教到底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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