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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杰佛逊的宗教——法律思想与实践
发布时间: 2009/4/25日    【字体:
作者:曹培 钟卫红
关键词:  宗教 法律  
 
 
                                        曹培  钟卫红
 
[内容摘要] 杰佛逊的法律思想是自然法理念与基督新教的结合,他是那个时代的美国文化价值观的杰出代表。他从基督教义中所汲取的不是精神鸦片,而是美国独立运动的正义性与合法性的信念,对全人类的博爱与关怀的崇高境界,以及一个自由民主制度所需要的社会公德。基督教在美国早期法律思想和法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需要我们去进一步认识的。
 
关键词:自然的上帝;超验的宗教;社会公德;人性;宗教自由
 
 
    美国的第三届总统杰佛逊(1743 -1826)是现代法制史上的伟大人物,他起草了著名的美国“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州的“宗教自由法”,把自然法从书本上的理论转变为历史实践,这一转变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
 
    杰佛逊的法律思想是自然法理念与基督新教的结合,他是那个时代的美国文化价值观的杰出代表。他从基督教义中所汲取的不是精神鸦片,而是美国独立运动的正义性与合法性的信念,对全人类的博爱与关怀的崇高境界,以及一个自由民主制度所需要的社会公德。基督教在美国早期法律思想和法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需要我们去进一步认识的。这位伟大思想者和实践者是一位虔诚的基督徒,曾经写过两本原本不为人知的关于宗教的小册子:“拿撒勒[1]的耶稣的哲学”(The Philosophy of Jesus of Nazareth, 1804),和“拿撒勒的耶稣的人生与道德”(The Life and Morals of Jesus of Nazareth, 1820)。通过他的这两本小册子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这位伟大历史人物的内心世界。
 
    杰弗逊的第一本小册子写于1804年,正在他的第一届总统任期已满和第二届刚开始的时候。这本书的主要内容是将圣经新约中的“四大福音”,即马太福音、马可福音、路加福音和约翰福音中的一些章节选录剪贴在一起,并在一边批上了他自己的归纳或心得。[2]遗憾的是这个版本没有保存下来。他的第二本小册子写于1919 – 1920年是在他退休回到家乡后完成的。确切地说,这只是他为了满足他自己对耶稣的道德教义的研究需要而很随意地记录下来的个人的学习笔记,并没有打算出版。1813至1819年他在写给别人的信中说,他相信圣经已经被历史所歪曲了,所以原始的基督教义(Primitive Christianity and the original teachings of Christ)需要被恢复。这是他写这本小册子的主要目的。这本书是对于第一本书的整理和扩充,特别是在原来英文本的基础上,又将希腊语,拉丁语和法语版本的圣经的相关段落与英文的版本摘录和编辑在一起,将这四种语言的圣经原文相互参照。可见杰佛逊对原始基督教义的研究之认真深入。
 
     杰佛逊的第二本小册子的手稿一直被保存在他的后代家中没有发表。后来被收藏在国会图书馆里,直到1902年才出了第一版,印了九千份发给参众两院的议员。当时书名为 《杰佛逊阐述拿撒勒的耶稣的道德》(Jefferson’s Morals of Jesus of Nazareth),简称杰佛逊的“圣经”(Jefferson’s “Bible”). [3]1904年开始在美国政界建立了一个传统,即每届国会召开时,参众两院的议员们都要手执杰佛逊的“圣经”宣誓。这一传统一直持续了五十年,直到上个世纪的五十年代中断了。而在四十多年后的1996年,在一些团体组织的推动下重新出版了这本小册子,并在国会两院恢复了这个传统。这是因为美国的一些有识之士开始认识到道德的衰落已造成了社会、经济与政治上许多罪恶,而现在已经到了要努力恢复美国的道德行为方式与道德传统的时候了。杰佛逊的这本小册子正可以成为恢复美国传统的启示录与催化剂。由此可见这本小册子不论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对美国政治道德文化的影响之大。本文试结合美国的历史分析杰佛逊的宗教-法律思想和在美国法制史上的影响作用。
 
    一、杰佛逊的宗教伦理观
 
    在1803年的第一届总统任上,杰佛逊为了给他的国家选择最好的出路,亲自下功夫研究比较了具有古老文化遗产的民族的道德伦理观。写出了“评估耶稣的教义,并与其他教义相比较的提纲” (Syllabus of an Estimate of the Doctrines of Jesus, Compared With Those of Others)。在这个提纲中,他将古代希腊哲学家,特别是毕达哥拉斯、苏格拉底、伊壁鸠鲁等人的学说、犹太教义和基督教义进行了比较,列出了各自优点和不足。在研究的过程中,他“打破了盲目迷信、偶像崇拜以及迂腐的学者教士们的曲解,努力从哲学与宗教的原义中发现朴素的真理与公正的观点。”[4] 杰佛逊的宗教倾向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博爱精神
 
    对于欧洲古典哲学与政治学,杰佛逊认为他们的关于政府规则的哲学是伟大的,但是他们缺乏的是博爱精神。“在论及我们对于他人的责任方面他们是有缺陷与不足的。他们的责任范围只包含了家族与朋友,仅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倡导爱国主义精神,将对于自己的邻居和同胞的正义感当作是一种基本的责任,但是没有从仁爱这个领域去看待他们。他们的学说还缺乏和平、慈善和对我们的同胞的热爱,并且没有把整个人类大家庭包括在仁爱的范围之内。”杰佛逊认为犹太教也是需要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的。经过比较,最后认定耶稣的教义是最好的。他列举了四点理由:
 
    1.他(耶稣)纠正了犹太教的自然神论,确认只有一个上帝,而且正确地告诉了他们(犹太教徒们)上帝的特质和统治。
 
    2. 他对于他的家族和朋友的信条比那些最正确的哲学家,特别是犹太教都更加纯洁,更加完美。他在传播他的普世哲学上比其他二者都走得更远。在博爱的范围,在慈善、和平、普遍需求和普遍援助方面,他不仅关切到自己的家族、朋友、邻居、国人,还关切到全人类、把所有的人类看成是一个大家庭。
 
    3.希伯来法典的哲学规则仅主张行动。而耶稣主张对人的内心的审判、建立了思想意识的法庭,这就纯净了流水的源泉。
 
    4.他强调的是未来的国度(即耶稣再来后的新天新地——作者注),这在犹太教中也是毫无置疑的,并且将此作为一个重要的激励,补充了其他的道德行为的动机。[5]
 
    杰佛逊根据圣经的教导,决定“要建立慈爱与奉献的生活方式”。他的爱心是博大的,包括四个方面的爱:
 
    (1)爱上帝:他提醒自己“要勤勉,不要忘记正义和对上帝的爱”,并牢记“用你的全部生命(心,灵魂,头脑和精力)来爱上帝”。
 
    (2)爱他人:基督教中论及对他人的关爱,有一点与孔子的颇为相似,就是推己及人。杰佛逊称之为“黄金规则:己之所欲,即施于人”[6] 因为“基督徒的标志:彼此相爱”。为了实现对他人的关爱,就要慷慨助人“肯施舍他人的人将受到神佑”。不仅如此,还必须“私下里给与,而不要炫耀”。
 
    (3 )爱邻居:杰佛逊深信应该“爱你的邻居如同爱你自己”。因为“爱邻居的人将获得永恒的生命,不爱邻居的人必然死亡”。
 
    (4)爱仇敌:杰佛逊相信“要爱你的仇敌并为他祈祷”。
 
    由此可见,杰佛逊的宗教信仰不是盲目地从他的祖先那里继承来的,而是进行了一番深思熟虑和研究比较的结果。他选择基督教是因为耶稣的博爱精神和道德境界与他从启蒙思想中汲取的人道主义可以相得益彰。这一点可以从艾尔斯莫教授[7]所写的“汤姆斯·杰佛逊的宗教信条”中得到证明,他在这篇附载在杰佛逊的“圣经”后面的提纲中说:杰佛逊“尊敬耶稣为世界上最伟大的道德榜样和导师”,“他在学习耶稣关于道德的教诲中理解了基督教,在这个方面他认为自己是基督徒。”[8] 这也就是为什么杰佛逊要把四大福音中耶稣的道德教诲作为自己对于基督教义的研究重点。
 
    (二)人伦-社会道德
 
    杰佛逊在1804年继续下功夫研究基督的原始教义。在后来出版的这本82页的小册子中,所有的页面都分为左右两半,左边的一半是四大福音中的一些段落的剪贴,据说杰佛逊在每晚睡觉前都要研读这当中的耶稣的话语。
 
    杰佛逊信奉服务于上帝的人生观。
 
    根据圣经的教导,杰佛逊确信基督徒的人生观是要超乎现实利益之上的,就是要将寻求神的国度放在首位,而不贪世俗的财富。他写道:“要寻求神的国”,“要积累财富在天上”。因此就“要警惕自己的贪心”,“不要愚蠢,要做在上帝面前富有的人”,“一对昏花的眼睛 – 自私自利,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因为“富有的人发现难以将上帝放置于首位”。他相信人活着就应 “不要为你的物质生活而不必要地焦虑”,“不要不适度地强调生活中物质的东西”,而要多做为上帝服务的事,因为“服务的人在上帝眼里是伟大的”,“一个人不能既侍奉神,又为自己谋财利”。杰佛逊确实是这样生活的。他在两届总统任上不仅两袖清风,还用自己的薪金招待白宫客人,自己则毫无积蓄。因此退休后曾发生过家庭财产危机,后来靠了爱戴他的人们的帮助才得以安然渡过。
 
    杰佛逊选编的圣经章节中很多是关于如何处理与他人的关系的道德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要作和平的创造者(peacemaker)
 
    据马太福音的教诲,杰佛逊总结道“不要做一个冒犯的进攻性的人”。圣经中还说“使人和睦的人(peacemakers)有福了,因为他们必称为神的儿子”,[9] 杰佛逊的批语是“神佑,也就是至福。(The blessings, also known as he Beatitudes)”。 他还体会到“如果可能,要与你的对手建立和睦关系”。根据耶稣的劝告,杰佛逊体会到“要致力于迅速地解决与他人的冲突”。并且从圣经中摘录出“ 解决纠纷的方法:1.与他私下说清楚,2.请他人做证人,3.利用教会”。[10]
 
    2.要宽容忍让
 
    根据圣经的教导,杰佛逊认为“宽恕是无限的”,“宽恕是上帝的子民的基本特性”。[11]所以“假如一个人忏悔就要原谅他”。杰佛逊还意识到处世为人要主动取高姿态“与人打交道中要走那超出的一英里的路”。 [12]
 
    “杰佛逊的圣经”的内容看起来一点也不莫测高深,反之似乎很简单朴素,既不如法律哲学那么富于逻辑,又不及法律条文那么简单明确。可是它为什么会对杰佛逊,乃至于世代的美国人有那么大的影响力呢?这是因为宗教不仅仅是理性,也是一种真诚的感情和崇高的境界。所以杰佛逊认为自己所发现的是“赐予人类的最崇高和仁爱的道德法典”。[13]正是这样一种看似简单朴素,却又无处不在的宗教感情和境界和超验的信念、弥补了十八世纪启蒙思想的理性思维的不足,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杰佛逊在1801年总统任上时曾指出的:“基督教……从那慈善的教义中所蕴含的原始的纯粹与朴素来看,它是所有宗教中最利于自由、科学和人类独立精神的开拓的宗教。”[14] 由于杰佛逊“揭示了一个自由社会和好政府的道德规则的基本特征”,他的这本书成为至今留给他的国家和人民的宝贵遗产。
 
    二、基督教义与美国建国的基本原则
 
    杰佛逊是早期的美国的杰出代表人物。这个国家实际上是是地地道道的宗教改革的产物,是作为一个基督新教的社会建立起来的。 18世纪中期欧洲启蒙运动的思想已在美国的精英中深入人心,承接启蒙思想的土壤是盎格鲁-新教文化。美国开国时的那一代优秀人物:如华盛顿、杰佛逊、富兰克林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启蒙思想与新教精神两个方面结合的代表。他们强调的是新教的基本原则,而不恪守圣经的条文。富兰克林曾说:“任何把基督教的基本原则引入公共事务的人都将改变这世界的面貌。”
 
    (一)“人类公义”价值观的确立
 
    从历史角度来看,“独立宣言”在当时是一种造反宣言、革命宣言,主张独立所面对的国内外压力是不小的。是宗教给了他们勇气和信心,使得他们认为自己的决定不仅仅是为了谋求一个殖民地的居民的利益,而是为了“替天行道” 即“尊重人类公义”。所以在独立宣言中杰佛逊开宗明义地说:“在人类历史实践的进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与另一个民族之间迄今所存在着的政治联系,而在世界列国中取得那属于自然和自然的上帝的法律所规定给他们的独立于平等的地位时,就有一种真诚的尊重人类公义的心理,这种心理要求他们一定要把那些迫使他们不得已而独立的原因宣布出来。”这里面“属于自然的和自然的上帝的法律”(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 )成为不朽的八个词的短句。 这八个词的短句准确表述了一个新兴国家的价值体系 -- 一种超越世俗的君主而只遵从上帝的价值体系。
 
    (二)自然权利的精神来源
 
    人类的不平等制度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一些国家的文化中就不能够发展出自由平等的观念。“只有现代西方才发展出了一种不依人们的社会等级而分配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被认为是建立在上帝规定的自然原则基础上,但又由于其世俗的特点而不完全等同于这种原则。”[15]如果没有对“神爱世人”的坚定信念,局限于个人的、或某一集团某一阶级的利益中的人们是很难仅靠理性的思辨就能达到一种普世的、人人平等的自然权利的境界。正是从宗教中汲取了精神营养,才使杰佛逊在“独立宣言”中坚定不移地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谋求幸福的权利。”
 
    (三)超越国家权力的自然标准
 
    宗教对现代法治的另一贡献,就是它提供了一种来自上帝的“以人为本”的标准来挑战和质疑一切公共权威,不论他是君主还是政府。这就在宗教教义上支持了关于公共权利的自然法理论,主张一种高于世俗权威的普遍标准。正如杰佛逊在独立宣言中所陈述的:“为了保障这些权利(即造物主所赋予人民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谋求幸福的权利),所以才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需征得统治者的同意。如果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违背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四)自由民主所需要的道德规范
 
    一个民主法治的政府如果没有一批无私的高尚的人来管理是不可能长久的。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而人总是有弱点、局限和自身利益的。同时任何法律也都是有缺陷、有遗憾的,所以是永远可以被人所钻营和利用的,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潜在危机。杰佛逊深知道德与共和政府的相互增进作用,早在1779年作为佛吉尼亚州的州长,他宣布设立感恩节来向全能的上帝祈祷。他推动人民为“建立基于宗教与道德基础上的合众国的独立”而向上帝祈祷。1804年在总统任上还下功夫研究圣经中的道德原则。杰佛逊本人还身体力行,成为他的那个时代的道德典范。他不仅无私地服务于国家,做上帝的忠实管家,还以他自己的宽容大度和耐心团结了反对派,多次消弭了内外冲突,使他的国家获得平安和走向繁荣。
 
    (五)对全民族共识的凝聚
 
    宗教在法治发展中的另一贡献就是它凝聚了全民族的共识。对于仅限于法哲学家书本和课堂的深邃的思辩的理论来说,宗教具有广泛得多的普及性和实践性。17世纪来美国的定居者在这里建立自己的社区,其重要原因就在于自己的宗教信仰。18世纪的美国人极其领导者是从宗教的角度,主要是从圣经的角度,来看待他们争取独立的革命。“美利坚新信徒是在圣经原则之上团结在一起。”如果不是由于宗教的信念,不同阶级、不同政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是很难超脱各自的利益和与他人的冲突而获得自由理想的共识。杰佛逊清楚地意识到了宗教对于一个自由的社会的重要性,1781年他说过,“如果自由的基石被动摇了,一个国家的自由就会失去保障。而自由的基石就是人民在心中坚信这自由是上帝所恩赐的礼物。”
 
    (六)社会的多元与稳定的精神保障
 
    杰佛逊认为除了独立宣言,他起草的另一部最重要的法律就是佛吉尼亚州的宗教自由法,因此他把这两部法律刻上了墓碑。尽管他自己是虔诚的基督徒,尽管他认识到基督教对他的国家的重要性,这部宗教自由法特别保护的却是人们不信教的自由,而且把这个自由上升为上帝的恩赐。在这部法律中他写道:”“上帝已经创造了精神自由,而且已经证明,他那至高无上的意志可以保持这种自由…… 我们的宗教世祖是身体和精神的支柱,他并不愿意象实行他那至高无上的权力那样,将某种宗教信仰强加于人。”因此,他主张政教分离,政府不得干涉宗教信仰。无论是不是基督徒,都应是平等的美国公民,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与非宗教活动的自由都是不可侵犯的。
 
    他的远见卓识既表现出启蒙思想的自由理念,又体现了圣经中耶稣的宽容大度,使得新教文化更具广泛的包容力,成为可以被一切非教徒所广泛接受的、宽容的美国文明母体。美国独立后有大批移民到美国,尽管他们的民族、国籍、文化背景和宗教是千差万别的,都可以被这个文明母体所包容。他们也接受并遵从这个文明的母体的基本规则,在其中安居乐业,并多少受到些影响,做些自我调整,例如在美国的天主教组织便是如此。新教文化在保持了美国多元社会的繁荣与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著名历史学家和社会哲学家脱克伟尔(Alexis De Tocqueville)说:“宗教在美国…… 必须被看作是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因为它不仅提供了自由的主张,还促进了它的运用。我不知道是否所有的美国人都有虔诚的宗教信仰,但是我可以肯定人们都会认为宗教对于维系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不可分割的要素。这个观念不仅仅限于在某一特定的阶层和政党,而是属于整个国家中的所有阶层。”
 
    三、对人性、宗教与法律的探索
 
    除了在历史上起过上述客观的效果之外,宗教在抽象的哲学层面上也是美国的开国先贤们一直思索着的问题。在他们为建立理想的国家而奋斗的过程中,无不饱受人性中的弱点:自私短见、阴谋诡计和无休止的派系纷争之苦,所以他们一直在探讨着人性、宗教、道德与理想的社会制度这四者之间的深刻关系。本文试从以下四方面概括这个至今没有完成的法律思想之旅:
 
    (一)人的两重性
 
    杰佛逊既看到了人性中的劣根性,即基督教称其为“原罪”,也看到了人内心追求科学与正义的倾向。他曾说:“我对人类推理的弱点和不可靠深有了解,所以我不会为不同的人持有不同的观点而大惊小怪。”[16]他又说: “我真诚地相信…… 道德、理性冲动的普遍存在。我认为那是人性中最璀璨的珍宝,道德的沦丧是比任何最可怕的生理缺陷还要低下的品质。”[17]“我们相信,人是理智的动物,每个人一生下来就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一个内在的正义感,他可以受到外在的约束而不误入歧途,同时也可以通过对自己做决定的自信能力被正义的力量所保护,凭借它自己的意志去尽自己的义务。”[18]
 
    (二)制度与人性改造
 
    杰佛逊认为必须创建这样一个社会秩序和一个政府,它既崇尚自由,发扬崇高神圣的人类精神,同时又监督、约束实际生活中在人们心中占主导地位的卑劣的、自我中心的蠢动。这就是一个自动监督和制衡的政府模式后面的精神和抽象的逻辑。然而要使得政府具有自动监督和制衡的功能,民主制度是唯一的选择。而至于民主的理念,开国先贤们—华盛顿、杰佛逊、富兰克林、和其他人,从来都没有把民主的概念仅仅作为一个外在的政府结构来筹划。民主的含义一向是建立在人性中既有堕落倾向又可以从良向善这种双重性的基础之上的。“从很大程度上讲,美国建立的民主形式是让参与者追求自身内在的更高的精神境界。如果没有那个内在的含义,民主就会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2500年前指出的那样,只不过是一场混乱和做表面文章的瞎起哄。”[19]
 
    (三)自由与宗教的关系
 
    如果说,专制制度可以强迫人们变得自私虚伪残暴冷酷,那么一个自由的制度是应该使人心变得更加善良纯洁健康真诚的。人心的扭曲是被强迫的,然而人心向善却必须是完全自然的和自觉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宗教自由就是培育人性升华的温床。宗教自由不仅指的是一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心仪的宗教,他还指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必定会自然而然地形成并且具备宗教范畴的基础。这是华盛顿、杰佛逊等开国先贤对宗教自由的理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允许自由选择的宗教不是真正的宗教,因为不自然不真诚就失去了宗教的意义。反之,自由如果不具有深刻的宗教神圣感就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它没有超越人性弱点的精神境界作支撑。[20]这就是为什么杰佛逊一方面要下那么大的功夫去研究宗教道德,另一方面又要制定宗教自由法的良苦用心。把法律、人的自然秉性和宗教三者的积极作用结合起来,把培养人们内心的更高境界作为立法的目标,这正是以杰佛逊为代表的美国先贤们的法律思想的一个深刻之处,值得我们今天学习和借鉴。
 
   (四)耶稣基督与法律
 
    耶稣曾说过:“律法上更重要的事,就是公义、仁慈、信实。”[21]杰佛逊从中汲取了法律的精神,并认为它应该是高于法律条文的。他写道:“不要只是墨守法规,却忘记了公义、仁慈和信实。”他坚信“基督不是来毁坏法律的,而是来完善和赞美法律的”。
 
    四、基督教义对今日的挑战
 
    现今距1804年杰佛逊撰写“圣经”已整整两个世纪了,美国已经从一个反抗英国统治的殖民地变成了在世界上举足轻重的超级大国。新的国际地位,新的国际形势和新的利益格局使得美国的领袖们面临着一个信念上的严峻挑战,他们还能继续继承发扬它的国父所开创的光荣传统吗?还能把基督新教的教义忠实地贯彻下去吗?对于他们来说,宗教信念上的挑战具体来自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圣经是没有国界的。如杰佛逊所说,耶稣“不仅关切到自己的家族、朋友、邻居、国人,还关切到全人类、把所有的人类看成是一个大家庭”。如今的美国的领袖能否把这种境界坚持下去,还是为了自己一国的利益不惜做损人利己的事情?
 
    第二,在独立宣言中所宣布的人的自然权利,即“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谋求幸福的权利”,这些权利应是属于全人类的,而不仅仅是美国人的。美国的领袖们是否真能将这种平等权利的观点持续贯彻下去,还是只把自己看成是世界上的“特权民族”,为维护自己的特权而不惜压制别国人民的发展和“谋求幸福的权利”?
 
    第三,杰佛逊相信自由属于全人类,人有宗教信仰自由,不论他们是否信仰基督教。今天的美国领袖能否尊重其他的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而不是仅仅以自己为的文化和宗教为中心,来划定界线以邻为壑,主观假想“文明冲突”的敌人,对其他文化采取排斥敌视的态度?
 
    第四,如今世界上充满了仇恨、杀戮、无休止的冤冤相报。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军事力量的美国能否走出这个非理性的阴影,带头要在对立的人们中制造和睦,成为圣经中所说的“和平的创造者”?
 
    20世纪的最后二十年在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宗教复兴运动,美国也卷入了这个潮流。由于很多人开始感到美国社会中的价值观、道德和各种标准在70 –80年代衰落,感到了个人对信仰和归属的需求,各种派别的基督教徒人数大增,主要为主张“因信称义”的福音派新教徒和“再生基督教徒”的美国人的人数增加。因此上文提到的杰佛逊的“圣经”的重新印发和议员宣誓的传统仪式的恢复就不是偶然的了。总之,美国历史已经证明如果仅仅依靠理性思维,人们是很难摆脱自身的弱点和短期利益的局限性的,所以美国的有识之士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精神文化遗产。那么这场宗教复兴运动即将给西方的政治、法律、道德文化上带来什么影响?这应是值得我们继续关注的。不论是什么教派、有神与无神、自然神与自然法学、世俗神学,对于世界文明的贡献究竟如何?这些问题可以进一步讨论。
 
    联想到我们国家,在我们加快步伐进入现代化和世界强国之时,现代社会的种种社会问题也开始日益严重。如人与人之间的恶性竞争与对抗,错综复杂的利益派系之争;人的自私冷酷、贪婪、孤独,西方社会许多人深感的精神的压力,人生意义的旁落,价值的迷失,异化、孤独和存在的绝望等,都已经开始严重地侵蚀到我们这个原本相对封闭和淳朴社会。我们是否应该开始对一些问题展开探讨,例如:我们自己有足够的精神文化道德资源来抵御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精神病症吗?人类理性思维的弱点是什么?唯物主义是否有局限性?是否采取更加宽容自由的宗教政策,给人们内心的良知有一个自然而然地生长的空间?是否应进一步从我们自己的宗教中发掘积极的精神资源?那些与先进科学文化相结合的、先验的宗教能否帮助我们得以超脱现实的困扰,达到一个更加有智慧、更加高瞻远瞩的境界?如何把法律、人性与宗教三者结合起来,从而帮助我们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这些都是我们今后必将面对和应该积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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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1. Jefferson’s “Bible” – The Life and Morals of Jesus of Nazareth, Originally published: Washington, D.C.: U.S.G.P.O. 1904。
2.The New Testament 新约全书,英文新国际版,中文和合版。
3.昂格尔著/吴玉章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994年版。
4.于可主编:当代基督新教,东方出版社,北京,1993年版。
5.布洛克著/董乐山译:西方人文主义传统,三联书店,北京,1997年版。
6.亨廷顿著/周琪等译: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北京,1999年版。
7.亨廷顿著/程克雄译: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新华出版社,北京,2005年版。
8.雅各布.尼德曼著/王聪译:美国理想—— 一部文明的历史,华夏出版社 2004年版。
 
 
注释:
 
[1] 拿撒勒是耶稣的父母的家乡。
[2]有些美国历史学家认为这是杰佛逊为了向印地安人宣传新教而编写的一个圣经简要读本。但这是值得怀疑的,因为这是传教士的职责,而身为总统的杰佛逊主张的是政教分离。再从杰佛逊1903年所写的“研究提纲”来看,他当时实际上是在为自己的国家寻找精神上的基石(参见本文第二部分)。
[3] 有些基督徒不满意杰佛逊只抽取了圣经的一部分来叫做圣经。这里是有误解的。杰佛逊并没有把自己的笔记叫做圣经,书名是由出版者定的,而当中“圣经”二字是带引号的,并没有取代圣经的意思。
[4] See Appendix I, Syllabus of an Estimate of the Doctrines of Jesus, Compared With Those of Others, on Jefferson’s “Bible”, The Life and Morals of Jesus of Nazareth, A-1
[5] 同上
[6] “Golden Rule: Do to others as you would have them do to you.” See Jefferson’s “Bible” – The Life and Morals of Jesus of Nazareth, Originally published: Washington, D.C.: U.S.G.P.O. 1904,P.13,参见马太福音:7:12
[7] John Eidsmore, 为美国佛尔克纳大学宪法学教授。
[8] See Appendix IX,Thomas Jefferson’s Religious Beliefs, written by John Eidsmore, Professor of Constitutional Law, Faulkner University, on Jefferson’s “Bible”, The Life and Morals of Jesus of Nazareth, P. A-25.
[9] 参见马太福音第五章第3 -10节。
[10] 同上第十八章第15 - 17节。
[11] 同上第十八章第31-35节
[12] 马太福音第五章第41节 “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
[13] See Introduction: Jefferson’s Quest For Pure Christianity and Good Government, written by Judd W. Patton on Jefferson’s “Bible”, The Life and Morals of Jesus of Nazareth, P. xvi - xvii
[14] 同上书,P. xvii
[15]昂格尔著/吴玉章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994,P74。
[16] Letter to Abigail Adams,1804,Thomas Jefferson On Democracy, p. 44, 转引自雅各布.尼德曼著/王聪译:美国理想 – 一部文明的历史,华夏出版社 2004年版,P110。
[17] Letter to T. law, 1814, Thomas Jefferson On Democracy, p. 45, 转引自 同上书,P113。
[18] Letter to Judge Johnson, 1823, Thomas Jefferson On Democracy, p. 45, 转引自同上书,P 111。
[19] 参见同上书,P8。
[20] 参见同上书,P103。
[21] 参见马太福音第五章第24节。
 
 
作者简介:曹培,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钟卫红,汕头大学法学院讲师。
 
                                   (本文转载自:法律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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