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是什么?
答: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包括:
(1) 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
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 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 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
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 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
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5) 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
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
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7) 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
动,充分发挥作用。
(8) 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
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9)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
爱教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活动。
(10) 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
国统一。
2. 新时期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
答 :中共中央 (1991)6号文件指出:“ 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的基本任务
是: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力,加强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
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积极因素,支持他们开展有益的工作,巩固和发展同宗
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为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统一祖国 、振兴中华服
务”(《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 。
3.什么叫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答: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既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
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也是基于境外势力不断进 行宗教渗透、试图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
现实状况。我国现有宗教除道教是“土生土长”的宗教外,其他宗教包括佛教、伊斯兰教、天
主教职工和基督教,都是历史上由国外传入的。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天主教、基督教有我国
的传播和发展是靠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的侵略。帝国主义势力长期控制和利用天主教、基督
教为其侵华政策服务,使中国人民和广大信徒深受其害。新中国建立后,基督教、天主教开展
了三自革新和反帝爱国运动,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控制,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独
立自主自办原则,不是只对我国某一宗教的要求,而是我国所有宗教应遵守的普遍原则。
这一原则是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受到全国社会各界的欢迎,并得到世界许多国家
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 配”,
已经成为国家处理宗教方面对外关系的重要原则,也代表了我国务宗教信教群众的意志。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和联系日益增多,但境外一些外国宗
教组织企图重返中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问题也日益
突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指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任何境外
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场所、开办宗教院校,不
准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其它传教活动。
4. 如何加强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
答: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 目前,我国有7个
全国性宗教团体,即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
和直辖市以及一些县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有相应的宗教组织和团体。各级宗教组织的基
本任务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
爱国主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
任何一个社会团体都有如何加强自身建设的问题,宗教团体也不例外。在思想建设方面,要
结合各宗教的特点,加强对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的教育和政策、法制教育。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制度,随时掌握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思想动
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讨论,解决一些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高认识。在组织建设方
面,加强领导班子、工作班子建设。当前要争取在不长的时间内解决宗教团体新老交替的问
题,下决心物色和培养后备力量,把接受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爱国爱教、有一定宗教学
识和在信教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中青年人士充实进去,增强活力,提高宗工作效率。在制度建
设方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自我管理。制定规章制度要从各宗教的实际和特点出
发,着重解决当前团体在一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宗教团体自我管理。同时,要抓规章制
度的落实,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纠,逐步形成完善且有效的管理规章和保证机制。
5. 我党处理同爱国宗教人士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答: 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党同爱国宗教人士的关系不因世界观的不同而排斥
他们,与他们“求同存异”,并建立了共同政治基础上的统一战线。广大宗教界人士为我国社
会主义革命与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士是爱国守法的,与党和政府
长期团结合作,同心同德,荣辱与共,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199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邀请各全国性宗教团体领导人到中南海作客时,提出了党同宗教界
人士之间关系的原则,即“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这是几十年来我们党处理同
宗教界人士关系实践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新时期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要求,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
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这
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要我们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个原则,就一定能够团结宗教界人
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不断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
发展。
6. 如何加强对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
答: 宗教教职人员主要是指各宗教中主持宗教仪式,带领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掌管教
务,有一定称号的人员。如佛教中的比丘、比丘尼、喇嘛、活佛;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
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牧师等。目前,我国务宗教教职人员
约30万人。
宗教教职人员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往往能起到党和政府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在我国
现有各宗教团体和重要宗教场所的负责人,大多是年事已高的宗教界人士,他们长期与党和政
府合作共事,在处理宗教方面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信教群众中享有很高的
威望。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各宗教培养了一批年轻的宗教教职人员,有的担任了团体或
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职务。但是,从总体来讲,我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后继乏人的状况还
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有的宗教面临这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地方宗教团体班子老化的问题
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无论是从宗教自身发展的需要,还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发展方向,保证宗教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
中,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爱国守法、有较高宗教造诣的宗教教职人员,
已经成为宗教工作中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
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一个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方式是坚持举办各类读书班、学习班、研讨
班和参观团。使他们了解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有关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认
清国际国内形势,提高认识,开阔思路。
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一个主要的途径是办好现有的各级各类宗教院校。目前,我国各宗教
的宗教教育已经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在培养爱国教职人员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需要进一步加强宗教院校的建设,使之成为培养宗教人才的基地。
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一个重要的环节是鼓励和支持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使用年轻教
职人员。把现有年轻宗教教职人员中一些具有潜力的年轻人,放到一定的岗位上锻炼实际工作
能力,增长他们的才干。政治上关心他们,加强遵纪守法和爱国主义教育,继承我国宗教优良
传统。宗教上提高宗教学识和自身修养,使他们尽快地成长。
7.“四个维护”的含义是什么?
答:“四个维护” 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最初来自
党中央指导处理宁夏西吉伊斯兰教哲派械斗时提出的“要高举两面旗帜”,即高举维护人民
益,维护法律尊严的旗帜。随后又在党中央指导班禅转世工作中,明确提出:“在我国国家,
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
家统一。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绝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
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这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近年来,在一些人借口宗教问题引发事端中,往往是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
使问题更加复杂。一旦处理不当则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冲突。但实践证明,鲜明地高举“四个维
护”的旗帜,就比较容易教育和争取大多数群众,孤立和打击少数坏人;比较容易把矛盾解决
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四个维护”也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行为准则。如果
背离了这个准则,宗教就会被引入歧途,失去在我们国家应有的地位,也就根本谈不上“相适
应”。
8. 我国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采取怎样的政策?
答: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政府执行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政策,尊重和
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政府在致力于促进少数民
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进步,提高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物质
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对各民族
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进行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国家投入大量
资金用于维修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设施。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分裂国家、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民族分裂
主义,坚决反对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和恐怖主义活动,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地区的
社会稳定,保护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中国政府尊重国际社会在宗教信仰领域公认的原则,认为这些原则须与各国具体情况相结
合,并通过各国的国内法律来实施。中国政府反对在宗教领域搞对抗,反对利用宗教干涉别国
内政。
中国政府尊重和保护穆斯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对穆斯林的朝觐,政府有关部门
提供了各种服务,受到穆斯林的称赞。八十年代以来,中国赴麦加朝觐的穆斯林有4万多人。在
新疆,现有清真寺达2.3万多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人,满足了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
中国政府也十分尊重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和丧葬仪式,制定生产清真食品的法
规,开辟穆斯林公墓。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了有关出版物严重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
的案件,维护了穆斯林的合法权益。
西藏是中国的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藏族多数群众信奉藏语系佛教。1951年和平解放
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西藏得到了贯彻落实。自80年代以
来,中央政府对西藏专项拨款2亿多元人民币,用于维修修复著名的布达拉宫、大昭寺、札什
伦布寺、桑耶寺等寺庙。国家还专门拨款,支持佛教界整理出版了藏文《大藏经》等重要藏语
系佛教典籍,还支持佛教界在北京和拉萨分别开办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和西藏佛学院。
目前,西藏有1700多处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4.6万多人。信教者家中几乎都设小经堂
或佛龛,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教群众达百万人以上。西藏处处可见从事佛事活动的信教群
众,到处悬挂着经幡,堆积着刻有佛教经文的麻尼堆。一年一度的雪顿节中的宗教活动及传统
的马年转冈仁波钦、羊年转纳木错湖等宗教活动,都得以正常进行并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尊重。
活佛转世是藏语系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和尊重。1992年,国务院宗教
事务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的继任。1995年,中国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
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
这些举措充分反映了藏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得到了西藏广大信教群众的拥
护和支持。
鉴于历史上的藏语系佛教大活佛在西藏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中国的明代、清代逐步将活
佛转世纳入了中央政府管理和国家典章法制范围内。1792年,清朝政府颁布法令,对呼图克图以
上大活佛实行“金瓶掣签”,之后形成历史定制,并固定为藏语系佛教的宗教仪轨。经“金瓶
掣签”认定的活佛转世灵童须报请中央政府批准后,方能正式继位。少数情况特殊者也需报请
中央政府批准后方可免予掣签。“金瓶掣签”既坚持了中央政府的最高权威,维护了国家主权,
又在宗教上体现了释迦牟尼的“法断”。从1792年至本世纪,在藏语系佛教大活佛转世系统中,
有70多位转世灵童是经过“金瓶掣签”认定后报中央政府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