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亦夫
几十年来,用政策指导宗教工作,用行政手段管理宗教的模式有利于政府行政部门,但不符合法制的要求。
当中国进入法制社会在各个领域要求健全法制时,宗教方面遇到的问题是:是否需要用法律手段代替行政手段来调节政教关系、处理宗教问题。
如果完全没有有关于宗教的法律,宗教领域似乎被排斥在了法制之外,这显然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但如果用法律来处理宗教问题、调节政教关系,则会在实际上削弱现有的宗教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弱化行政管理系统。这个矛盾如何处理,中国政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
但在客观上由于法制建设的要求,地方政府在处理宗教问题时深深感到仅仅依靠政策处理宗教问题是不够的,需要有足够的充分的法律依据。于是根据各地的情况不同,中国的省级政府纷纷制定了各自的法律、法规。
目前由已有30个省级政府制定了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五十余个。其中综合性法律9个,综合性规定7个,单项法律5个,单项规定18个。
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宗教的规定的法规有2个。国务院宗教局发布的有关宗教的规章有4部。中国政府现在正在考虑制定更多的政府规定,以此作为对宗教依法管理的法律依据。
但系统的、全面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宗教的法律依然是一个空缺,尽管中国的宪法和其它的法律中提到或涉及了与宗教有关的问题,但在没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的情况下,强调依法管理,其实质只不过是把许多政策规定变成地方的法规罢了,政府宗教管理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未来的中国的宗教立法走向如何,取决于中国政治改革的大环境,取决于中国政府是否愿意把宗教问题从行政管理的模式变为以法律杠杆来调节的决心。
政教分离在中国并不能单指宗教不干预司法行政教育,还应包括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不干预,确立政教分离的标准之一就是要用法律的手段而不是用行政手段来调节政教关系。
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健全,这一点应该说是可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