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调查
 
青海省“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09/10/19日    【字体:
作者:张立群
关键词:  青海 宗教  
 
 
                                        张立群
 
 
[内容摘要] 青海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地区。如何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树立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将宗教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对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促进我省依法治理工作将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 青海省;藏传佛教;清真寺;法治环境
 
 
    为了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青海省在“五五”普法中提出了“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要求。通过这一活动的开展,增强了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了依法管理宗教工作。拉萨“3·14”事件发生之后,我们就青海省如何进一步加强“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旨在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促进我省的宗教和普法工作。
 
    一、青海省“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青海省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区,同时又是宗教工作任务比较繁重的省份之一。目前,全省有批准开放的寺观教堂1922座,宗教职业人员26905人。其中,藏传佛教寺院612座,教职人员25130人;汉传佛教寺院17座,教职人员34人;道观13座,教职人员71人;伊斯兰教清真寺1268座,教职人员1653人;天主教堂4座,教职人员3人;基督教堂8座,教职人员14人。为了了解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的普法工作,我们采取抽样调查与访谈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就“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采取多级抽样研究方式,对抽中的5个样本寺院进行问卷调查、个案访谈和资料检索。在此基础上,为了结论的准确性和代表性,我们又对青海省“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开展情况和“3·14”之后维护稳定工作中的法制教育情况进行相关的访谈调研。调查结果显示,青海省“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稳步推进从调查的情况看,“五五”普法启动后,青海省各地基本上都开展了“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尤其是“3·14”事件之后,全省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青海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指导意见〉的通知》,出台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安排意见》。同时,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全省确定了80座重点寺院,实行“一寺一策”的方案,先后抽调3000多名懂政策、会藏语、能宣讲的干部,组成411个工作组进驻寺院,分步骤开展工作,组织和引导僧人重点学习“六法一条例”(即《宪法》、《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民族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宗教教职人员对我国现行法律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宗教场所及宗教职业人员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二)宗教教职人员法律素质进一步提升。从抽样问卷的统计情况看,通过“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的开展,尤其是“3·14”之后的法制教育活动的开展,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律素质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如在法律知识方面, 40%的宗教教职人员知道“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法律意识方面, 50%的宗教教职人员懂得“法律在自己的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重要”; 60%的宗教教职人员认为“宗教活动应该遵守法律”。在法律行为方面, 50%的宗教教职人员表示,在“宗教规范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时候自己会按照法律办”。同时, 50%的宗教教职人员通过普法了解到法律知识,部分宗教教职人员也表示愿意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制化管理机制逐步形成。“3·14”后,各地在维护稳定工作中,高度重视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制化管理工作,把法制教育、“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寺院管理法制化三者结合起来。如海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分别就未成年僧人的管理、寺院周边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少数僧人夜不归寺、出入网吧酒吧、放任流荡等问题加强治理,并制定整改措施。循化县文都寺就宗教教职人员的请假消假作出专门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化隆县完善宗教教职人员学法用法的激励机制。通过有效的制度管理,推动了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法制化管理工作,维护了寺院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
 
    二、目前青海省“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接受法律知识和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进一步树立起了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意识,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在调研中也发现,这项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法制教育的长效机制尚不健全,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与其目标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3·14”事件发生后,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向各寺院派驻工作组的同时,加强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向教职人员特别是高级僧侣宣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收到了明显效果。但从维护稳定的长远之计来看,对教职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还未建立起来,法律进寺院大多停留在提倡性的口号、原则性的要求上,具有操作性的办法和措施还不多。主要表现为: (1)自上而下、由外而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于临时应急层面,缺乏长期性、阶段性和规范性的规划与方案; (2)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教职人员普及法律知识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强制性要求和验收考核标准; (3)部分宗教教职人员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表现出“水平有限不能做、积极性不高不愿做”的状态。

    (二)藏传佛教寺院独特的管理体制,不利于“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伊斯兰教清真寺的教长、开学阿訇的身份类似于专家学者,相关管理部门对其实行资格准入制、开学许可制、居住区域制等管理措施,清真寺民管会对其实施任期制与聘任制。同时,开学阿訇还具有流动性较强的特点,有利于法律进寺院活动的开展。相比之下,藏传佛教寺院的管理体制与清真寺有很大不同。主要体现为: (1)寺院的教职人员是一个职业僧侣集团。按照宗教教规和风俗习惯,入寺学经不受人数、年龄上的限制,突破了国家及本省有关政策下限的规定。以循化县为例,目前寺院共有教职人员822人,其中未满18周岁者143人,未满16周岁者129人,分别占教职人员总数的17. 4%和15. 7%; (2)寺院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寺院有比较完善的学经制度,如同德县石藏寺僧人常年不准外出化缘、不准个人经商,实行“念经在堂,活动在寺”的规定,除亡人超度外,不去群众家里奉诵经忏搞法事绝大数僧侣基本上常年生活在寺院;另一些寺院,如循化古雷寺、道帏尼姑庵僧人(尼)则相对独立,离寺容易,还俗自愿,不存在任期,可终身在一寺,也可到其他寺院学习、生活,从事宗教活动,寺院对其约束力较弱; (3)寺院有较严格的等级制。活佛等高级僧侣成为寺院实际上的掌控人,实行终身制和转世制。同一寺院教职人员因身份、地位、名誉、健康状况等的不同,收入上也有很大差异。由于等级制的区别使得寺院在内部管理上形成了一套独特的体系,外部力量很难渗入,更无法形成影响。

    (三)对高层和骨干教职人员的培训力度不大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的渠道不畅。从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各地虽然将清真寺教长、民管会成员及藏传佛教寺院活佛等高层教职人员纳入了培训范围,但培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有: (1)培训层次低班次少、周期短,参训人员少; (2)培训规划上下衔接不严密,较高层次的学习考察指标少; (3)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不多,法律宣传与宗教教规、教义不能有机结合; (4)有些教职人员收入较低,参加培训班的路费和食宿支出由自己负担,影响到参加培训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5)清真寺开学阿訇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两至三年,任期届满后需要重新聘任,这样难以做到集中统一培训; (6)部分藏传佛教寺院的活佛等高层教职人员因年龄小,修习程度低不适宜参加法制培训,而对那些爱学习、求上进、有威望的骨干教职人员却未纳入培训规划,导致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的渠道不畅。

    (四)受语言文字交流的限制,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程缓慢。与藏传佛教寺院相比,清真寺在语言文字交流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少,只是一部分年龄偏大的阿訇虽然阿文水平较高,但由于汉文水平较低,他们只能讲经文,而不能讲法律。在佛教寺院,这方面的问题相对突出一些。主要有: (1)寺院存在较大的语言交流障碍。绝大多数僧人只懂藏语文,不懂汉语文,向他们进行法制宣传,要求宣讲人员不仅要通晓藏汉双语,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这对于许多基层部门和乡镇而言,是一个比较大的困难; (2)法制宣传资料缺乏。针对教职人员编写的法制宣传资料尤其是藏文宣传资料不足。最近为适应维稳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虽然编写了一些普法方面的藏文小册子,但只涉及了法律的部分条文,比较系统的藏文法制宣传资料非常匮乏。

    (五)对寺院的属地化管理体制不顺,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与进乡村脱节。长期以来,许多寺院游离于基层特别是村一级的管理之外,县、乡(镇)两级管理力量薄弱,统筹管理鞭长莫及。在规划方面,县、乡(镇)两级政府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时未将寺院纳入规划,在整村推进及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将宗教活动场所排除在外,致使寺院在以寺养寺上存在着基础薄弱、条件不足的状况。从制度层面看,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属地管理还没有完全落实到村一级,与村级发展规划及法律进乡村等工作未能做到统筹安排和协调推进,同时也使“法律进乡村”、“平安乡村建设”与“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平安寺院”建设相互脱节。
 
    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进“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工作

    为了更好地促进青海省“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工作的开展,我们根据调研情况,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牢固树立公民意识。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公民在参与社会活动时,要进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行为,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克服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倾向。对寺院的僧人而言,他们平时主要以念经为主,很少接触宗教以外的知识,对公民的概念、基本要求和内涵不了解,出现扰乱和破坏社会秩序行为时,表现出盲目性和随从性。因此,在法律进寺院工作中,要大力宣传和倡导公民意识,要让宗教教职人员明白自己首先是国家公民,应当自觉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活动,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依法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

    (二)建立“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工作机制。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既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立“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机制,就是要建立由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要完善僧人受教育的具体制度,改变方法和形式比较单一的普法状况,采取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的形式进行宣传,同时要建立以司法部门主管、统战和宗教部门配合、民管会负责的分工协作制度。具体讲: (1)对僧人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进行认真讨论和研究,明确讲授的内容和要求采取宗教与法律相结合、法条与实际相融合、交流与探讨相促进的授课方式,专门组织有关人员疏理教规、教义与法律相一致的内容,进行比较,深入讲授(2)统战和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寺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自觉抵制“藏独”意识,夯实维护祖国统一的群众基础; (3)民管会要做到“三到位”(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组织到位),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法律进寺院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引导和推动,使普法宣传落到实处; (4)民管会定期同司法部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探讨问题,避免出现“不出问题不重视、出了问题才重视”的忽冷忽热现象,使“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规定的目标、步骤稳步推进。

    (三)完善藏传佛教寺院文化知识学习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寺院的僧侣人员大部分是由自愿出家修行者共同组织的特殊群体,他们以学经、修行诵经为主,主要是成年人。加强对这一群体的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1)防止不满岁的幼僧入寺。幼僧现象与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相冲突,应当深入宣传义务教育法,让民管会人员认识到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自觉地拒绝青少年儿童入寺为僧; (2)对成年的僧人除学经外,还应要求其学习有关知识。由于寺院地处偏僻,与外界联系少,信息比较闭塞,观念相对落后,在寺院开办学习班,有利于他们学习文化、科技和法律等相关知识(3)建立必要的学习和管理制度。设立长期和短期学习班,对固定僧人要有专门的时间来学习必备的文化知识,有关部门抽调专人集中授课,建立“僧人学习卡”,实行专人负责、统一检查;对不固定的僧人由民管会负责,采取“一对一”的帮学方式,让他们了解必备的知识; (4)实行宗教人员联系制度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经常与僧人座谈,及时掌握僧人的思想动态,客观准确地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5)发挥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属地管理作用,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明确职责,解决寺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保障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实现依法管理寺院。

    (四)加强骨干僧人培训。法律进寺院从一定角度上讲,就是具体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僧人的法律知识水平,使僧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升,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自觉抵制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加强骨干僧人培训可采取以下一些具体措施: (1)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法律进寺院。在调研中与僧人交谈后,笔者认为办骨干培训班比较切合实际,寺院中活佛的佛事活动较多,让活佛学习法律知识有一定难度,应当挑选一些爱学习、肯钻研、有汉语水平,思想活跃的年轻僧人,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 (2)采取集中讲授、交流讨论等多种方式。要引导骨干僧人正确掌握道德、法律、戒律三个方面的相互关系,明确各自的要求、特点和作用;(3)灌输必要的法律知识。让骨干僧人对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认识后,在了解和理解的基础上再给其他僧人讲解,会产生相应的效果。因此,在民管会中应当配备“寺院法律明白人”,加大寺院普法的力度,以实现法律进寺院的目标。

    (五)重视双语交流工作。青海省藏传佛教寺院主要使用藏语,而法律规定大多是汉语,从而形成了语言交流和理解的障碍,尽管青海省已将部分法律条文翻译成藏文,但不是很完整,法律的内在价值和法治精神亦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在对寺院的部分僧人进行问卷调查中,有80%的僧人认为在生活中对自己影响最大的是宗教教规,最强有力的约束是宗教。“3·14”后,对僧人的法律宣传主要是“六法一条例”等法律法规,这对他们的知识结构显然是一种有益的补充,但这只是初步的宣传和学习,要形成长期的宣传和教育制度,改善语言交流困难是一项较为重要的工作。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双语法律人员的培养,着力在藏族干部中进行重点培训,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强,熟悉民族宗教政策工作经验丰富的藏族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再让他们进入寺院用民族语言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以提高僧人的法律意识,使法律进寺院工作落到实处。

    (六)实行寺院属地管理。在寺院管理体制上应当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即较大的寺院或重点寺院由县管理,数量众多的小寺院由乡(镇)或村管理。把寺院和僧人纳入政府的管理范围,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在确定乡村扶贫和发展项目中,与村级基层组织同等对待。逐步解决寺院的实际困难,把寺院的“三通”问题(通水、通电、通路)纳入社会公共服务范围;不断优化寺院人居环境,通过提高建设资金、生态补偿、护林经费等有效形式,帮助僧人增强参加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为促进社会和谐、生态和谐贡献力量。
 
 
           (本文转载自:《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4月第35卷第2期)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中国农村宗教信仰特点的微观分析——以铁村黄庄教徒信仰为分析对象
       下一篇文章:对新疆维吾尔族宗教信仰者朝觐问题的心理探析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