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浩 曾福生
[内容摘要]当前农村私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现象比较严重,它对农村宗教管理工作秩序、农民的精神和物质负担、基层政权和农村的长治久安等都将产生诸多**影响。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针对这一现象主要采用打击和取缔的办法,但成本太高、人为因素影响大,而且容易反弹。本文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即农村大量宗教精神产品供给主体的存在必定是由于农民有大量的宗教精神产品的需求。最后,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分别提出短期治理之道和长期治理之道。
关键词:农村宗教;宗教活动场所;经济学分析;私建滥建
一、现状及影响
宗教活动场所[1]是宗教信徒举行宗教仪式,参加宗教活动,实施宗教信仰的地方。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建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由宗教团体向拟建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然后逐级上报, 直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2]。未经批准私自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属于违法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当前农村私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现象较为严重,由于这属于**信息,无法直接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获得确切的数据,但从政府治理整顿这一现象所取得的成果可见一斑。如河南新乡市2006年治理整顿私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1119处[3];安徽巢湖市2006年治理整顿滥建寺庙和露天佛像240处(是佛教活动场所) [4];湖南湘西自治州2002年集中整治滥建庙宇172处(是佛教活动场所) [5]等等,这些场所绝大部分在农村。以上是笔者通过网络搜集的信息,如果我们到农村实地走走,可能发现情况更为严重。笔者利用农村调查的机会注意了这一现象,发现农村私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情况比较普遍,有些地方真的出现了“村村有寺庙, 见神就祷告”的现象。通过调查,笔者发现这些私建滥建的宗教活动场大小规模不一,大的超过当地正规宗教活动场所,小的就是一间民房,非常简陋;资金来源各异,有信徒自己掏钱的,有通过外面化缘的,甚至还有暗中接受境外组织资助的;管理形式多样,有信徒本人管理的,有信徒家庭管理的,有几个信徒合伙管理的,还有接受境外组织遥控指挥的[6];活动形式不同,有完全公开的,有半公开的,有隐蔽的。
这些在农村私建滥建的宗教活动场所由于游离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的管理之外,对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带来诸多不良地影响:一是扰乱了当地正常的宗教管理工作秩序。这些未经批准[7]的宗教活动场所到底宣传何种教规教义,举行什么样的宗教活动,对信徒进行了怎样的精神灌输和误导, 作为管理者不得而知。更为重要的是,这些非正规宗教活动场所对正规宗教活动场所的**影响,非正规信徒对正规信徒的反示范作用,将造成农村宗教管理工作非常被动。二是加重了农民的精神负担和物质负担。调查发现大部分私自建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与迷信为伴,与巫术为伍。农民本来想通过宗教寻求精神慰藉和解脱, 但他们在这里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加重了他们的精神苦闷和迷茫。更为严重的是,这些非正规的宗教活动场所利用各种名义骗取农民的钱财,如奉献钱、布施、贡钱等等。一些老实巴交的农民辛辛苦苦赚的一点钱都双手拱送给了这些私自建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三是有削弱农村基层政权的危险。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当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信仰伪宗教、非法宗教时,基层政权的组织号召力将会削弱。另一个方面是随着这些伪宗教、非法宗教力量的慢慢集聚,有可能会形成一股与农村基层政权相抗衡的政治力量。在现实中,也出现了这样的苗头, 据报道某村村支两委发动农民出钱出力办一件事, 没有结果,而当该村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出面号召时,村民踊跃, 事情也很快办成。这种现象确实值得我们警惕。四是危害到农村的稳定和长治久安。自1999年国家对以“法轮功”为代表的邪教组织实行严厉打击以来,我国邪教组织受到重创,个别邪教组织已灭亡。但是近几年来,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邪教组织又有死灰复燃的迹象, 如门徒会、东方闪电等邪教组织相继出现[8]。这些邪教主要利用非正规的宗教活动场所发展自己的信徒和组织,计划和实施各种针对我党我政府的破坏活动。另外,国外的非法宗教组织也在利用这些非正规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渗透,通过金钱引诱来培植他们在中国的代理人,像前几年凡蒂冈未经我国政府允许,擅自在我国培植地下主教为之服务就是一例。
二、经济学原因分析
对于农村私建滥建的宗教活动场所,政府部门一般采取两种办法处理:一是对于一般私自建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批评教育,由不合法转为合法;二是对于那些经批评教育无效而又无法转化,甚至已有违法行为的宗教活动场所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这两种办法在短期内,通常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但存在三个弊端:一是无论对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还是对于这些非正规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立者,这种治理方式成本太高昂,是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二是运动式打击过后, 容易反弹;三是人为因素影响大,领导重视,可能打击得比较彻底,领导不太重视, 工作可能就流于形式。因此,笔者想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当前农村私建滥建宗教活动场存在的原因及提出自己的解决办法。
按照恩格斯的解释,“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9]。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 宗教只不过是为人们提供一种精神产品,通过消费宗教这种精神产品来获得平安快乐的效用。当前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宗教活动场可以当作宗教这种精神产品的供给方,按照供求法则,既然存在大量的供给,一定存在大量的需求。根据政府公布的数据, 我国宗教信徒达1亿多人,那么根据人口比例,农村宗教信徒应该接近1亿。但笔者认为实际农村宗教信徒应该更多。前不久,华东师范大学两位教授经抽样调查后认为中国目前宗教信徒约为三亿[10]。根据这个数据,那么农村宗教信徒应该超过二亿。而且大多数人都有宗教心理,他们中间许多人又很容易转化成宗教信徒。因此,如此巨大的农村宗教信仰市场必然需要大量宗教精神产品,这样农村冒出大量的非正规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我国上亿的宗教信徒中,其实纯粹的无功利目的的宗教信徒是凤毛麟角。林语堂先生曾说,中国人的宗教心是淡薄的……[11]。人们拜观音是为了生个健康的小孩,拜龙王是为了祁求风调雨顺,拜关公是为了保佑自己及家人出入平安等等。那么是什么样的功利目的、世俗原因、客观现实使得农民大量供给宗教精神产品、大量需求宗教精神产品呢?
笔者认为,当前农村存在大量非正规宗教活动场所供给宗教精神产品有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供给者本身存在强烈的宗教信仰需求,通过私自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能较好地实施宗教信仰,满足自身的宗教信仰需求。二是供给者有强烈的利益动机。宗教信徒在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仪式,参加宗教活动,即消费这种精神产品时,虽然名义上不需要支付价格,但实际上是支付了成本的。如购买各种敬神的物品和奉献的钱财,这些就构成了宗教活动场所供给者的收入,据笔者调查, 有近50%的非正规宗教活动场所的利润较为丰厚,少数地方甚至出现全家都投入进来进行商业化动作、公司化经营的现象,宗教信仰纯粹成了谋利的手段和工具;三是进入门槛和平时的运营成本都很低。有钱的可以修建大的场所,无钱的可以修建小的场所,或者干脆将自己的住房进行改造。场所建立起来后,平时几乎不需要什么成本和流动资金,因为宗教信徒都会自带或在该场所内购买信仰物品。四是正规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层次太高,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这样势必影响农村地区正规宗教活动场所的供给。据笔者了解,有些县已经有几年没有审批宗教活动场所了。五是部分地方的正规宗教活动场所区域分布不合理,造成信徒实施宗教信仰不方便、成本太大。同时,这些场所所供给的精神产品质量不高, 服务不好,不能较好的满足信徒的宗教信仰需求。
当前农民存在大量宗教精神产品需求也有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当前科学技术不够发达,生产力不够先进,自然界还有许多现象不能为人们所认知,于是人们很容易到宗教中去寻求答案。这是人们信仰宗教的自然原因。农民相对来说,科技文化素质要低一些,他们更容易去信仰宗教,更容易通过宗教来解释令他们困惑的事物。二是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二元结构和城乡分割,农民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比较低。和城市居民比起来,农民自卑感要强,自我评价要差,于是他们更容易到宗教中去寻求心理的平衡和做人的尊严。三是在国家对农村实行新政即免去农业税、给农民各种补贴和加大农村公共投资以前,农民负担较重,农民收入较低,加之医疗实施市场化改革,教育实行产业化,农民在无其他社会保障的情况下,普遍感到生存压力巨大。严峻的现实促使农民到宗教中去寻求慰藉和解脱。四是改革开往以来,上亿农民的跨区域流动造就了上千万的留守老人、留守妻子或丈夫,精神的孤寂和凄苦促使他们到宗教中去寻求精神的寄托。五是当前农村文化阵地和娱乐形式的缺乏,也让农民逃遁到宗教中去寻求精神娱乐。
三、对策及建议
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可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12]。但由于这些农村私建滥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具有上述分析的许多弊端,必须想办法对其治理。笔者想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分别提出短期治理之道和长期治理之道。
短期治理主要从供给入手:一方面要改善政府批准的正规宗教活动场所的供给。首先要做到数量合适、布局合理,使宗教信徒能有地方实施信仰,而且较为方便,无需为此付出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其次要改善供给的质量,能较好地满足宗教信徒的信仰需求,使他们愿意到这些正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另一方面是加大这些私自建立宗教活动场所供给方的成本,打消他们的利益动机。首先要切实完善县、乡、村宗教工作网络,使这些私自建立宗教场所的信息能较为顺畅、及时地传达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其次是以县为单位,由宗教事务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民政、文化、安全、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定期对农村地区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和处理;最后是对于从事违法活动的供给主体,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对触犯刑律的当事人要提起刑事诉讼。
长期治理主要是从需求入手,需求减少了,这些私自建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必然也随之减少。一是要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知识水平, 减少由于愚昧无知而信仰宗教的比例;二是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使农民具有比较积极向上的精神寄托;三是切实提高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使他们过上比较体面的生活,得到起码的社会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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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分别属于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的活动场所。
[2] 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3]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我市召开依法治理乱建寺庙和私设宗教活动场所工作总结会》,http://www.xinxiang.gov.cn/html/4028815814acaf060114acb4d476001e/2007091613330326.html。
[4] 政协安徽省委员会办公厅:《省政协宗教界委员赴巢湖市考察宗教工作的情况报告》,http://www.ahzx.gov.cn/html/zxyw_4/2007- 09/1190333986.html。
[5]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秘书处.正确认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http://www.xxz.gov.cn/develop/73.html。
[6] 他们对此问题基本没有意识,也不认为自己在接受境外组织的遥控指挥。
[7] 这里的“未经批准”与“私建滥建”及后面提到的“非正规”在本文中都属于同一概念。
[8] 黄幸平:《西部农村“信仰流失”警示》,《瞭望新闻周刊》2007年06期。
[9]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10] renren2b:《中国宗教教徒知多少》, http://www.jysls.com/thread- 130441- 1- 1.html。
[11] 盛邦和. 林语堂论中国人,http://dadao.net/htm/culture/php/template1.php?id=130。
(本文转载自:《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3月第4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