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经济
 
中国佛教寺院经济刍议
发布时间: 2010/2/11日    【字体:
作者:黄强
关键词:  寺院 经济  
 

 
                                         黄强
 

[内容摘要] 寺院经济是伴随着中国佛教发展,以及寺院壮大而产生的。佛教寺院经济,是佛教文化、佛教整体赖以生存的土壤和基础。国家的常年定额供应,给自营经济未备的寺院,提供了稳定的经济保障;王公贵族的供养,信众的捐助,使寺院经济势力得以由弱而强,甚至成为对抗朝廷、皇权的一股巨大的势力。

关键词:寺院经济;寺院经济圈;僧伽经济制度;寺院特权
 
    南北朝时中国的佛教只有学派,还没有宗派。到了南朝末期,才出现了佛教的宗派。但是对中国佛教的关注与研究,大多数人只注意到学派或宗派的研究,而往往忽视对寺院经济的研究。对于寺院经济史的关注,也就是在20世纪30年代陶希圣等学者有过一些研究,主要集中于寺院的田地、商店、人口等僧人财产方面。至于寺院财产的构成和经营方式,戒律与法律对于寺院财产与僧尼财产的规定等方面,都还缺乏研究。

    其实寺院经济是伴随着中国佛教发展,寺院壮大而产生的。佛教寺院的经济,是佛教文化、佛教整体赖以生存的土壤和基础。
 
    一、中国佛教出现寺院经济的时间

    中国寺院何时出现寺院经济,要下准确的时间比较困难。因为寺院经济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要形成经济,就必须首先有规模。佛教传入中国,在早期(东汉、两晋),基本上没有自主的经济,主要靠朝廷和民间的资助或供养。因为早期的佛寺,大都是政府或贵族修建的,外国名僧到寺庙住持,是政府或贵族请来的,费用自然由富有的政府或王公贵族支付。民间的僧人,主要靠化缘为生。也就是说初期的僧人生活是两极分化,穷的僧人甚至吃了上顿没下顿,完全靠乞食为生。

    到了南北朝时期,佛教进入一个比较繁盛时期,这时候的寺院已非佛教初入中土的情况,可以说发生了天壤之别,不可同日而语,佛教得到了皇帝、皇室等上层社会的支持,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僧尼人数增多,佛教徒也很多。上层统治者对寺院的支持,不仅有政策上的倾斜,还有经济上的扶持。东晋时期国家给予佛寺一定的定额供给,《高僧传·道安传》记载:晋武帝(373-396)时,襄阳高僧道安“俸给一同王公,特出所在。”根据文献记载,当时南方的道安,北方的僧朗,是最初获得国家供给的僧人。有的寺院甚至由皇帝指定一个县的租税的一部分归寺院支配。《唐高僧传》卷21载,陈宣帝太建9年(577),令“割始丰县调,以充众费。”[1] 不仅皇帝、政府给予寺院补助,一些信佛的王公贵族也对寺院、僧人进行供养,甚至民间的信众也节衣缩食,给寺院以经济支持。

    国家的常年定额供应,给自营经济未备的寺院,提供了稳定的经济保障;王公贵族的供养,信众的捐助,使寺院经济势力得以由弱而强。寺院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壮大,简单的管理已经无法满足寺院的发展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形成了独特的寺院经济模式。南北朝时期的寺院有了自耕的土地,富裕的土地还用于出租,寺院开始占有世俗劳动力,成为寺院地主。[2] 虽然说寺院经济是在南北朝时期出现,但是这时的寺院经济还属于初期,雏形,远不能与以后的隋唐时期的寺院经济相比。

    隋唐时期,名僧大寺继续得到朝廷的供给。隋文帝置九寺, “皆国家供给”,寺院经济有了充足的保障,逐渐强大起来。在隋唐时期,寺院有了自己的产业,必须保持它,于是发生了庙产继承权的问题。[1]

    寺院经济规模化,寺院实力增强,其自主性也就强大,佛教是一宗教团体,有自己的信徒,其影响力由寺院而向外扩大,对社会的影响力也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之中,甚至成为对抗朝廷、皇权的一股巨大的势力。
 
    二、寺院经济的规模

    寺院经济的繁荣,带来寺院规模的扩大。南朝初期僧人中已有百万富翁,《宋书·王僧达传》记载:南朝宋代“吴郭西台寺多富沙门。僧达求须不称意,乃遣主簿顾旷率门义劫寺内沙门竺法瑶,得数百万”。竺法瑶一个僧人遇打劫,一次就被人劫去财物几百万钱,可见僧人之富。梁武帝时,富裕的寺院还蓄养大量的“白徒”和“养女”,即没有出家的而为寺院服役的男丁和妇女, “养女皆服罗纨”,几乎占有全国一般的户口。仅为寺院服务的劳役就占了全国一半,寺院经济的规模可想而知,富可抵国应该不是夸张之词。

    我们再试举若干寺院产业的发展,就可以窥视寺院经济的规模。唐代洛阳昭庆寺原是唐中宗韦皇后所置的寺院,其寺所属产业僧朗谷庄广德二年(764)仅有土地30亩,贞元二十一年(805)发展到1791.5亩,40年间扩大了60倍。财力雄厚的寺院常常用共财买田,扩大寺院的规模。唐肃宗时,扬州六合县灵居寺,置鸡笼肥地庄,山原连延,亘数十顷。元和八年(813) 该寺又收复常住旧典赁田三千余顷。

    寺院经济的发展至唐代已经形成全国性寺院经济圈,唐前期以京畿为中心,包括关洛、山右、河西、河北、淮扬、江东、浙闵、巴蜀、荆湘、岭南等地,都有了寺产运营活动。[2]

    元代寺院田地数目,记在史书中的,只是国家赐予寺院田地数目比较详细,其他方面的田地数目不详。试举一二:

    《旧元史》卷四记载:中统二年,赐庆寿寺、海云寺陆地五百顷。

    《旧元史》卷二十记载:大德五年,赐昭应宫、兴教寺地各五百顷,上都乾元寺地九十顷,万安寺地六百顷,南寺地百二十顷。

    《旧元史》卷二十四记载:仁宗初立,赐大普庆寺田八万亩,邸舍四百间。

    《旧元史》卷三十记载:泰定三年,建殊祥寺于五台山,赐田三百顷;赐大天源延圣寺、吉安临江二路田千顷。

     ……

    据统计,《旧元史》记载的赐田于寺院,为三十二万九千七百六十顷,等于三千二百九十七万六千亩。[3] 这只是我们从正史中看到的寺院占有的一部分田地,实际占有田地远远高于这个数目。田地的占有已经很能说明寺院经济的规模,如果加上其他经营,其势力更加强大。

    从历史上的“三武一周”四次废佛事件上看,唐武宗废佛收回寺院占有的土地良田数千、万顷,其他几次废佛也是将收回寺院田地作为打击的一个重点来执行的,目的也是给予寺院经济的重创,从而打击佛教势力,实际上四次废佛,对佛教的打击是沉重的。
 
    三、寺院经济的经营方式

    有了经济形式,必须经营,才能扩大生产规模,壮大组织结构。寺院经济按其分类,主要有地产、营利业、放贷经营、农禅合一自耕自养等几方面。

    地产就是土地,早期寺院的地产来自四种途径:自己垦荒、富人舍施、国家赐予、买卖占有。建造寺院,僧人或信徒在寺院所在地和附近,开荒耕种,创造了属于寺院的最初土地;豪门贵族、王公大臣占有土地,无偿捐献给寺院;国家控制着山泽树林,赐予寺院;寺院通过买卖、占有的形式,得到土地。

    除了对土地的买卖和占有的寺院地主经济,寺院还从事营利业。寺院的估贩业、贷借业、租赁业都很活跃。东晋时期的寺院已经涉足兴贩营利,有的寺院还从事质押、放贷经济,以物质钱,贷钱生利,类似于现在的典当业。《南齐书》就记录了长沙寺经营的情况:“僧业富,沃铸黄金为龙数千两,埋土中,历相传付,称为:下方黄铁。”数十年后的长沙寺,已经由质举而成巨富。北朝的寺院亦涉足民间放高利贷的行当,以求高利。因为经营赢利,南北朝时期的寺院经济富足,《南史·郭祖深传》有云:南朝梁时仅建康一地, “佛寺五百余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

    寺院兴贩的主要是积谷贵粜。唐代江淮诸道的寺院,普遍积谷营利。《全唐文》中《请申禁僧尼奏》就有奏请朝廷对寺院囤积谷物,高价贩售行为进行“切加禁断”的奏请。说明寺院为了营利,不择手段,对百姓生活,社会的安定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

    对于放贷,从佛教的戒律上是禁止的,但是在南北朝时期,佛教的戒律还是原始的印度佛教,对中国僧人,中国寺院并无多大约束。唐高宗时,道宣引内律规定,强调佛寺只可为供养三宝“周转求利”,反对僧尼个人的经营活动,但是实际上,面对社会的变革,经济的发展,寺院如果没有自主、强大的经济为后盾,是很难立足社会的,更不要说弘法,吸引信徒,发展社团,推动佛教了。因此,在隋唐时期,寺院放贷仍然很普遍。

    寺院借贷主要有质押借贷和生息借贷两种形式。唐代敦煌寺院实行实物借贷,贷出货物有谷物和织物两大类,提供给借贷人生活所用或生产所用。利率一般是50%,既春季借二秋季还三。[2]
 
    唐代开元年间,社会商品经济大发展,寺僧“趋末忘本”敛财之风愈盛, “公私举放,取利颇深”,获利达40%以上。甚至还有获利高达100%的,《法苑珠林》卷七十一记载,某寺实行质押借贷,一位经生用《法华经》“质二百钱”,最后以四百钱赎得。因为获取轻松,风险小,回报率高,放高利贷是唐代寺院敛财的重要手段之一。
 
    租赁业是指经营舍宅、邸店、水硙等项目。所谓舍宅就是旅舍经营;邸店是指店铺出租,供客商居住、存放货物,或客商开店经营。水硙指水渠、碾硙,即粮食加工业。其舍宅可以在寺院内,也可以在寺院外,只要有富裕的房屋,提供给过往客商或朝拜信徒,收取费用,就可获得利益。
 
    佛教传入中国,带来的是天竺(古印度)的戒律,禁止僧人劳作,与中国传统文化发生碰撞,中国国情与文化沉淀是反对不劳而获行为的。到了唐代中叶,禅宗南宗创立禅林,聚徒传业,开辟山林,种植蔬菜、粮食,创造了“农禅合一”的僧伽经济制度,僧人修行与劳动结合,不劳不获。怀海制订的《百丈清规》更是明确“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寺院劳作,可以自给自足,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寺院经济的产生有其独特之处,它不同与其他的小农经济、皇室经济,它的经营方式也与其他经济有所相同,有所不同。
 
    所谓相同是寺院经济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它合法地继承了其他经济的方式,因为寺院有自己的土地,寺院将土地租给农民使用,收取租金,因此,僧侣(寺院)地主阶级也过着世俗封建地主一样的剥削生活,靠收租过活。
 
    陶希圣先生在《唐代寺院经济概说》一文中指出:常住庄田的经营,与世俗地主的庄田一样,是批给庄客种植,由寺院收取一定比例的田租,或一定数量的田租,僧尼自种庄田的实例,是看不见的。僧尼充其量不过是耕种园圃,例如有的也做些收集柴草,搬运收获物的工作。不过这些工作也是由净人、行者、沙弥,以及佳人、奴婢来做的多些,有时由雇来的长工,及情愿为寺院或僧徒劳作的信徒来做。库头里洗碗的拾得,碓房里的惠能,按照寺院组织法,都还没有僧的地位。茶神陆羽幼年也是一样的。[4]
 
    所谓不同,就是寺院有它别于其他经济的独特性。寺院不仅仅有土地,还有香火,大规模的寺院,香火旺盛,每年的香火钱也相当可观。此外,寺院还经济佛教产品,诸如佛像、佛珠等,开光、洒净、超度等佛事更是寺院的主要经营活动,佛教信众的捐助,使得寺院收入甚高。长期积累,寺院有了许多闲钱。因为寺院有特权,有些寺院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就将这些钱投向了高利润的行业(方面)。
 
    寺院放高利贷,如印子钱式的月纳钱、月抽钱,这类与政府法令相抵触的借贷契约,有神权的恐吓及深化的引诱在后面,远比世俗的高利贷更残酷。质库,是创始于寺院的一种高利贷事业,在唐代已经是一般富贵人家投资的普通事业了。向寺院施舍本钱以创立质库的事情,也是很常见的。[4]
 
    四、寺院经济的特权
 
    因为自南北朝开始,许多皇帝与佛教结缘,梁武帝更是四次舍身出家,被大臣用钱赎回,统治者赋予了寺院政治与经济上特权。主要表现为不负担租赋和徭役。
 
    在寺产有免税特权的时代,地主们奏设寺院与布舍庄田,一方面有逃税的意义,一面还有更重要的意义,即在寺院财产的掩护之下,实行土地兼并。寺院及寺产的发达,是不可单用宗教的信仰来解释的。创立寺院或施舍庄田,不独是一种投资,并且是在特权保护之下的投资。政府禁止奏设寺院及禁止布施庄田的诏令便是针对这种投资的。[4]
 
    寺院财产在某种限度内,是豪贵富家兼并土地及其他财富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寺院多一分人力与富力,政府便少一分税田或税丁。自东汉末年以来,政府对寺院的争执,随寺院的发达而演进。东晋时期大官僚桓玄在《与僚属沙汰僧众教》中说:“避役钟于百里,逋逃盈于寺庙,乃至一县数千,猥成屯落。”反映了寺院拥有人员的群众多与力量的强大。
 
    中唐时期,安史之乱,国家内战,徭役日重,人民多借寺院逃避之所。寺院乘均田制被破坏,扩充庄园,驱使奴婢,并和贵族势力相勾结逃避赋税,还经营邸店、商店、车坊事业和放高利贷等多方牟利,这样寺院经济在原有基础上更加发达。政府方面却因为藩镇割据,朝政腐败,财政收入骤减,于是佛教与封建国家的矛盾也就日益加深。[5]
 
    在佛教进入中国发展过程中,寺院经济逐渐强大,寺院有了自己的特权和势力。范文澜先生对寺院的权利与特权做了概括:寺院有自己的法律(僧律),有自己的武器(僧兵),有自己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不受国家律令的约束,一个寺院等于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佛国或佛刹(土)。佛国愈多,对当时政治统一的威胁愈大。[6]
 
    隋唐是中国佛教最为发达的时期,寺院规模空前壮大,佛教对社会、文化、艺术的影响也是巨大的。统治者一方面对佛教与寺院给予了支持,另一方面也意识到寺院经济繁荣对地方财政的冲击,也采取了一些限制寺院膨胀、扩大的方法。对寺院经济与僧尼的限制或禁令,唐代政府主要采取了特许制度,即创立寺院需要向皇帝奏请。禁止新寺院设立,对于已设立的寺院禁止广占田地,禁止舍庄与寺。再就是限制寺院常住田的数量,对寺产进行“检活”。开元年间,唐政府曾禁止舍钱与寺,没收了化度寺的无尽藏的钱。第三种方法是检活僧尼,淘汰僧尼的活动,确定僧尼的资格。
 
    历史上的四次废佛的发生,可以说是皇权与佛权、政府与佛寺矛盾冲突必然结果。中国的政治一向是皇权占据统治地位,统治者之所以倡导佛教,也是利用佛教为其统治服务,一当发现佛教势力过于强大,威胁到皇权,必然采取行动,遏止佛教的发展。
 
    五、寺院经济的属性
 
    对寺院经济的属性究竟是归常住(寺院)还是个人(僧人),也是有争议的。按照佛教僧伽制度,寺院属于常住(所有僧人),其寺院经济也应该属于常住,但是实际上某些僧人,尤其是掌握了寺院权利的高级僧人,他们有权利自主经营,其获利往往与这个僧人有关。按照陶希圣先生的说法, “寺院的常住资财与僧尼的资财,在政府法令和教会的戒律上,大有分别。常住资财是属于寺院的,更广义的说,是属于教会(十方)的。僧尼资财是属于教徒个人的。……寺院财产制与家族财产制大体是相同的。家族公产之外有家属的私产,寺院公产之外有僧尼的私产”。[2]
 
    寺院的常住从形式上看,是可以完全由寺院所有的财产,但是在实质上,却不是这样的。施舍财产的人,往往指定用途。例如供给僧尼食宿的庄田,供给佛前灯油的庄田,供给修造山门用的庄田等,都是寺院的常住,并由僧众管理,但是收益物的使用,却不可不考虑施主的意思。
 
    贵宾富族以自己的庄园或庄田,创立寺院,叫做家山、功德院,后人也称为家寺。这样创立的寺院,与施主之间的关系又与上面说的不同。施主指定为寺产的财产,并不是完全遗转给寺院的。从某种方面讲,寺院是依附于施主的,寺产即是施主财产,当施主对寺院提出某种需求时,寺院是无法拒绝的。对于某些经济势力大的施主来说,甚至可以撤换寺院的住持。这样的寺院得到的财产,也成了施主可以支配的财产,因此,创立这样的寺院,无疑也是一种投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家山或家寺,有别于丛林寺院,它是贵宾富族的个人寺院,不属于僧众寺院。僧人的戒规、戒律,按照寺院执行,但是僧伽制度,尤其是住持的选举,则不完全执行丛林规矩,即对住持的请职、免职,不是有僧尼选举或地方政府委派,而是由施主说了算。
 
    六、寺院经济对佛教在中土发展的促进
 
    对佛教寺院经济,张弓先生有这样的评价:供养募化形式,是间接地取得佃客、佃户及其他劳动者生产的生活资料;寺院自营经济,是直接从生产者那里获得生活资料。所以从根本意义上讲,是无数的农奴、农民和工匠们的血汗,浇灌了佛寺文化的百花之园。[2]
 
    任何宗派、行业,如果没有经济为基础,就无法得到发展壮大。寺院经济的形成,是佛教进入中土,与中国传统文化碰撞、调和之后的产物,借助优厚的经济条件,佛教进入隋唐时期,快速发展,登上了繁荣的颠峰。
 
    有了独立的雄厚的寺院经济,佛教宗教哲学有条件进行创造性的发挥。隋唐以后,中国佛教已基本走向独立发展的道路,而不再靠翻译外来的经典了,开始有了大量的中国和尚自己对佛经的注释和关于阐发佛教宗教学说的著作,这是佛教传入中国广泛发展后的最繁荣的一个阶段。
 
    隋唐时期形成的纯中国化的佛教禅宗流派,对此后中国意识形态、艺术领域等方面的影响是巨大,并绽放出中国文人化等一系列的奇异花朵。
 
    同样,寺院有了经济势力,也开展了一系列对社会有益的事情,诸如济贫赈灾、治病等慈善事业。就佛教的原始教义来说,布施是其一大活动,布施分接受布施与回报布施,寺院对社会的布施对象,主要是一般的贫苦大众。在遭遇战争等大动乱之际,人民流离失所,生活饥寒交迫,佛教寺院在帮助老百姓解决生活困苦方面也是有积极作用的。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医院的起源,恐与佛教寺院有关。[7]
 
    救济赈灾需要经济为基础,寺院如果没有自己的经济为支撑,是无法为社会做慈善事业的。
 
______________
参考文献:
 
[1] 任继愈.汉唐佛教思想论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2] 张弓.汉唐佛寺文化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 陶希圣.元代佛寺田园及商店[J].食货,1935,(3).
[4] 陶希圣.唐代寺院经济概说[J].食货,1937,(4).
[5] 魏承思.佛教与人生[M].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1.
[6] 范文澜.中国通史:第4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
[7] 全汉升.中古佛教寺院的慈善事业[J].食货,1935,(4).
 
 
                 (本文转载自:《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07年9月第22卷第9期)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藏传佛教寺院经济”正义
       下一篇文章:藏传佛教寺院经济及其社会影响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