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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朝寺院经济的资源配置
发布时间: 2010/4/22日    【字体:
作者:李锋敏
关键词:  北朝 寺院 经济  
 

                                        李锋敏

 
[内容摘要]北朝是佛教寺院经济发展扩张时期,寺院在经济资源的配置方面显示了其积极自主的特点。在经济制度规则的约束下,无论是对于劳动力、土地以及资财等资源的获取,抑或是资源财富的经营活动,都表现出寺院经济发展的多种途径和方式。王权社会的国家暴力,依然对寺院经济有着强大的干预能力。研究北朝寺院经济的资源配置情况可以从一个侧面了解北朝经济状况。

关键词:北朝;寺院经济;资源配置

 
    佛教自传入中国以后,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获得了较大发展,随之佛教寺院经济也在其产生后呈现出扩张的局势。对于这一时期的寺院经济情况,学界已有很多探讨,此不赘述。经济资源对于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 寺院经济亦不例外。本文试立足于资源配置的角度,就北朝寺院经济及其与国家的关系,略作讨论,以期对于了解北朝经济状况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一

    挟南北朝时期佛教发展之势,北朝的寺院经济兴盛起来。在十六国时期,佛教就受到统治者的重视,西域高僧佛图澄在后赵深受礼遇,扩大了佛教的影响,“百姓因澄故,多奉佛,皆营造寺庙,相竞出家”[1](P2487);后秦姚兴尊崇鸠摩罗什,关中佛教大盛,“沙门自远而至者五千余人。……州郡化之,事佛者十室而九矣。”[1](P2985)《广弘明集》中说:“姚兴好佛法,罗什译经论,佛图遍海内,士女为僧尼者十六七,糜费公私,岁以巨万”。而凉州,“自张轨后,世信佛教。敦煌地接西域,道俗交得其旧式,村坞相属,多有塔寺。”[2](P3032)北朝之时,佛教经济继续发展,寺院对于经济资源的占有亦是不断膨胀。

    传统社会中,劳动力人口是重要的经济资源,这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则显得更为突出。战乱频仍,疾疫流行,造成人口的大量迁徙流散,辗转死亡,使得北方人口锐减。因此,劳动力成为制约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从而也成为国家、豪族及官僚等统治集团竞相争夺的对象。在推崇佛教的北朝,寺院作为特殊的经济实体,凭借其在意识形态领域宗教信仰的背景,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拓跋复国之初,即下诏倡佛,“其敕有司于京城建饰容范,修整宫舍,令信向之徒,有所居止”;其后拓跋嗣于“京邑四方,建立图像,仍令沙门敷导民俗”[2](P3030)。佛教漫衍,佛寺大量兴建,僧尼数量增多,及孝文帝太和元年(447)时,京师平城寺庙“新旧且百所,僧尼二千余人,四方诸寺六千四百七十八,僧尼七万七千二百五十八人”[2](P3039)。迁都之后,佛法愈盛,据《洛阳伽蓝记》载,北魏末年仅洛阳就有寺院一千三百六十七所,即使东魏迁都邺城,洛阳尚有余寺四百二十一所;在宣武帝时期,全国的佛寺达到一万三千七百二十七所。佛寺的兴建,伴随而来的是僧尼人数的激增,国家度僧,据太和十六年(492)诏,“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听大州度一百人为僧尼,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以为常准,著于令”[2](P3039)。当然这只是国家正式法令的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其实际的度僧人数肯定远远超出这一数目,史载东魏、北齐间,僧尼大众二百万,寺三万有余,而到北齐末,寺院超过四万,僧尼三百万。由此可见北朝时期佛教寺院所领有人口之众,其中居多的是下层僧侣以及依附于寺院从事各种劳作的“寺户”。按《魏书·释老志》:“和平初(460),师贤卒。昙曜代之,更名沙门统。……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穀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至于俭岁,赈给饥民。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高宗并许之。于是僧祇户、粟及寺户, 遍于州镇矣。”且不论“僧祇户”、“佛图户”的身份性质如何,就其本身作为劳动力资源这一点而言, 他们已经是当时寺院经济重要的财富来源,耕田舂米, 挑水种菜, 供寺院驱使。因此, 从劳动人口资源的角度看,在南北朝人力资源相对稀缺的状况下, 寺院经济却占有如此数量庞大的人力资本,并由道人统、都维那等机构管理寺院僧尼, 足以说明其经济实力的雄厚,对整个国家经济有着重要影响。

    土地是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 是传统经济形态依赖的基本物质条件。寺院除去建寺造庙需要土地外,重要的是超出寺院存在空间而占有的大量土地, 并以此作为寺院经济田产的基本载体。北朝社会的佞佛之风,使得寺院很容易获得大量田地。有碑帖专门记载了北魏一座寺院庄园的四至:“……太和十八年, 本寺案修大会,感甘露降,厥后帝迁洛阳。至十九年,特赐寺庄,为夜饭庄子,东至大河北夜叉岭下,小河水心,大河南至大横岭;东至龙港寨;南至武遂沟,掌石州分水岭;西至大河南松岭,西吴小沟子,大河北五十岭分水;北至左掩沟堂东海眼,西海眼为界。”[3](P427)这明显不仅仅只是寺院的建筑空间, 而是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寺院的私有田产。在国家赏赐之外, 各阶层的捐施数量也颇为庞大,如著名的中兴寺,仅从布施一项就得到多达两百八十四亩土地[4](PP.92-93)。在所占土地上,寺院进行各种生产,并形成规模庞大的寺庄,园、林、山、池,尽在其中。加之多种经营方式,使得寺院获利丰厚,经济实力渐趋膨胀,这就更加刺激了寺院对于土地的占有,《释老志》中说北魏自迁都以来,“年逾二纪,寺夺民田,三分居一”,到世宗时,“今之僧寺,无处不有”,“或三五少僧,共为一寺”,“非但京邑如此,天下州、镇僧寺亦然”。虽然在这一时期土地资源还没有像劳动力资源那样稀缺,但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仍然是国家经济生产活动的主要来源,是农民生活的保障,因而,寺院田产的扩张势必对国家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寺院的财产,其来源是多渠道的。除国家的赏赐外,社会各阶层捐施的数量也很巨大,王侯贵臣,庶士豪家,倾其府藏,皆舍资财,小至金银财货,绵绢丝絮,大至山川林泽,风景名胜。可以说,寺院通过多种方式的经营和多渠道的来源,在物质资财方面也积累丰厚,加之对于劳动力人口和土地的大量占有,寺院经济的势力在北朝一直很强大,其在国家经济资源配置的板块上居于特殊的位置。
 
                                            二

    北朝寺院经济之所以能够有如此庞大的实力,在于其多渠道占有资源,并对寺院财富进行多种方式的经营,积极参与各种经济活动。

    北朝国家对佛教的推崇,使寺院获得大量赏赐。太宗皇始初,赵郡有沙门法果,“诚行精至,开演法籍”,招之京师,后以为道人统,绾摄僧徒,“每与帝言,多所惬允,供施甚厚”;孝文帝为文明太后立报德寺而“罢鹰师曹”,可想其所占土地之大;而西魏文帝在京师立大兴寺,“又于昆池之南,置中兴寺庄,池之内外,稻田百顷,并以给之,梨枣杂果,望若云合”[5](P631b);到北齐武平年间,国家“崇重佛法,造制穷极,凡厥良沃,悉为僧有,倾竭府藏,充佛福田”。对于寺院僧尼的管理,国家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北魏时在中央设昭玄寺,由僧官沙门统辖管,各州郡县也设有僧官,即“州统”、“郡维那”、“县维那”等,故而寺院可以合法地占有赏赐给寺院的寺户,前述“僧祇户”、“佛图户”即是。国家的恩赐,有时是很随意的,其数目也不等,如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五年(491),因代京“人神猥凑,非所以祇崇至法,清敬神道”,于是将崇虚寺“移于都南桑乾之阴,岳山之阳,永置其所”,而且“给户五十,以供斋祀之用”[2](P3055),但正是这种不确定性,给了寺院扩张其势力的空间,使其在享受国家惠泽的同时,又将触角延伸至法外之域。对于寺院各种财物的赏赐则无所不有,此不赘述。

    社会各阶层的捐布施舍。佛教的广布流播,在社会的影响逐渐深远,使得社会各阶层在信仰佛教寄托心灵的同时,也愿意为寺院贡献自己的财富,他们或立庙造像,或舍宅施田,成为寺院经济又一主要来源。北魏时,“内外之人,兴建福业,造立图寺,高敞显博……贫富相竞,费竭财产”,到魏末,在经历了河阴之变后,朝士多死,豪家大族多舍居宅,施以僧尼,以至“京邑第舍,略为寺矣”[2](P3038,3047)。国家官僚阶层中很多人也向寺院布施,洛阳“正始寺,百官等所立也”,“有石碑一枚,背上有侍中崔光施钱四十万,陈留侯李崇施钱二十万,自余百官各有差,少者不减五千已下”[6](P88)。而下层的贫苦民众为了逃避国家的租调徭役,不但假称入道,身进佛门,而且纷纷把自己的土地投献于寺院,以期获得“规免租役”的特权。这一时期的各种施舍,使寺院聚敛巨额的财富,各寺院建筑富丽堂皇,杨衒之感叹当时的状况说:“招提栉比,宝塔骈罗,争写天上之姿,竞摹山中之影。金刹与灵台比高,广殿共阿房等壮,岂直木衣绨绣,土被朱紫而已哉”[6](PP.5-6)。

    寺院的强夺侵占及多种经营获利。通过国家的赏赐和社会的各种布施得到大量财富,均是佛教寺院凭借其在国家生活中的特殊地位而获得的,表面看起来寺院似乎在这一过程中缺乏自主性,但实际上寺院经济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从未放弃它的主动性,而是积极参与到自身经济势力扩张的经济活动当中。一方面,寺院借助其合法的身份和在社会生活中的强势地位,对处于弱势位置的民众进行强夺,“侵夺细民,广占田宅”,将民田占为寺有财产;另一方面,寺院又利用自身积累的财富进行多种经营,依靠经济行为扩展寺院财产,这在史书中都多有记载。
 
                                          三

    从上文所述我们可知,在北朝时期国家经济资源的配置中,寺院经济占据着特殊的位置,其庞大的经济实力对于北朝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那么,围绕资源配置这一复杂过程,佛教寺院经济势力与北朝社会之间有着怎样的互动关系,寺院经济与北朝国家产生了怎样的纠葛,以下就此试作分析。

    首先,就佛教寺院经济资源的配置与北朝国家的关系而论,北朝时期,佛教得到统治集团的推崇,借此寺院无论是从国家方面,抑或是从社会各阶层手里,都获得了巨大的财富。在佛教兴盛的时代,寺院凭借意识形态领域宗教信仰的资本,可以合法地享有其所属财富,并且不断扩充自己的实力。就此而言,可以说寺院经济是在国家统治者的管理下发展起来。

    其次,就与北朝国家经济制度的关系而言,寺院经济处于均田制的制度管理之外。南北朝时期人力相对于土地是更加稀缺的资源。西晋“永嘉之乱”后,北方广大流民渡江南迁。到北魏前期,国家以“计口授田”的方式将土地授给民众进行生产,发展农业,保证国家经济的需要。迁都之后,魏孝文帝改革,推行均田制。可以说这一制度是在考虑了当时社会经济条件的情况下,为保证人力资源与土地资源的充分结合和利用而推行的。但是在北魏均田制度建构过程中,还未能顾及到寺院经济的因素,其后东魏、北齐的均田制也都未能涉及寺院经济及僧尼授田的事务,这使得北朝寺院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尤其是人力和土地资源,较少受制于国家经济制度的约束和干预。因此,北朝时期均田制这种国家经济制度的创立,对寺院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至少在经济环境上为其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再次,虽然佛教在北朝获得了巨大发展,且得到统治者的推崇,但在意识形态领域佛教并不占主导地位,国家政权可以运用其暴力潜能对佛教势力进行干预,著名的就是北朝两次佛教法难。

    第一次是在北魏太平真君五年(444),太武帝下诏“自王公已下至于庶人,有私养沙门、师巫及金银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诣官曹,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过期不出,师巫、沙门身死,主人门诛”;六年(445),“诸有佛图形象及胡经,尽皆击破焚烧,沙门无少长悉坑之。”

    第二次在北周建德三年(574),周武帝下诏“断佛道二教,经像悉毁,罢沙门道士,并令还民”[7](P85),“关陇佛法,诛除略尽”[8](P153c)。北周灭齐后,继续推行废佛政策,在此次法难中,寺院财富尤其是人口资源更加受到国家的重视,寺院财产分散荡尽,大量人口复归编户。

    两次打击佛教行为,虽然各有原因,但都与寺院经济势力的扩张有着密切联系,而在法难过程中也确实显示了国家强大的干预能力。但这种干预对于佛教寺院经济真正的影响,即国家干预经济行为的绩效到底有多大,还值得进一步探讨。从两次法难后的情况来看,对寺院经济干预的收效并未如史载那样成功,寺院经济势力依旧得以继续膨胀。但无论如何,法难还是表明了佛教在国家暴力面前的无奈,它破坏了寺院既有的资源配置状况,影响了寺院经济的发展轨道。

    总而言之,由以上论述不难看出北朝时期寺院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特优势,也从一个侧面看出寺院经济对于北朝的经济影响还是巨大的,以至于使封建王朝有时不得不动用国家暴力进行干预,改变寺院经济的发展轨迹。
 
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文献:

[1]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3]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上)[Z].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4]任继愈主编.中国佛教史(第三卷)[Z].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997).
[5]续高僧传(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0册)[M].台北:台北佛陀教育基金会出版部,1990.
[6]杨衒之撰,周祖谟校释.洛阳伽蓝记校释[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
[7]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8]周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1.
 
 
       (本文转载自:《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5月第45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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