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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魏晋南北朝寺院地主经济
发布时间: 2010/4/14日    【字体:
作者:任怀国
关键词:  魏晋 寺院 经济  
 

 

                                        任怀国
 

    魏晋南北朝时期,动荡复杂的社会环境,不仅孕育了南北方不同特色的世俗地主经济,而且寺院地主经济作为时代的产儿也来到了世间。因此探讨它的形成和发展,对撩开这一时期地主经济复杂性的面纱是不无裨益的。
 
                                        一

    寺院地主经济的产生与佛教传入我国有关却并非同步。

    佛教传入我国始自东汉明帝永平十一年(公元67年)。东汉一代,因为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道教的兴起,刚刚传入我国的佛教并没有市场。曹魏以前,我国寺庙的僧人主要是来自西域的沙门,汉人出家为僧,依止寺院者极少。“往汉明感梦,初传其道,唯听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其汉人皆不得出家。魏承汉制,亦修前轨。”(注:《高僧传·佛图澄传》)早期僧人的这种身份构成使寺院经济收入主要依靠布施。寺院由布施而得到的财产在当时为寺院集体所有,主要用于维持僧众的日常生活和佛事活动费用,还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经济。

    土地的积聚和强占是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本性,也是寺院地主经济赖以形成的基础。

    佛教寺院垦殖土地,兼射商利,从而形成经济实体,大约始于两晋。西晋时,已有资财颇丰的豪人皈依佛门。西晋沙门竺法乘依竺法护为沙弥,“护既道被关中,且资财殷富。时长安有甲族欲奉大法,试护道德。伪告急求钱二十万,护未答。乘年十三侍在师侧,即语曰:‘和上意已相许焉’”(注:《高僧传·竺法乘传》)。竺法护一次能出借钱二十万,说明他的资财已相当可观,而甲族后来率口百余诣竺法护受戒出家,其田产也自然转归寺院。这表明寺院已开始拥有自己的实体经济了。当时,寺院的经济活动,除垦殖田圃外,还从事商业、手工业和占卜、医病等活动,各种经济活动的目的并非仅为解决僧侣生活必需和佛事活动的开支,而且走上了以营利为目的、聚敛寺院资产的道路了。东晋释道恒《释道论》说,当时的出家沙门“营求孜孜,无暂宁息。或垦殖田圃,与农夫齐流;或商旅博易,与众人竞利;或矜持医道,轻作寒暑;或机巧异端,以济生业;或占相孤虚,妄论吉凶;或诡道假权,要射时意;或聚畜委积,颐养有余;或指掌空谈,坐食百姓”(注:《广弘明集》卷六)。这说明,至迟在东晋时期寺院地主经济已经产生。

    南北朝时,伴随着佛教的“国教化”,寺院的营建遍及我国南北各地。出家僧尼的数量也较以前急剧增加。据唐代僧人法琳《辩正论》所记,北魏太延四年(公元438年)仅有僧尼数千人,到北魏末年(公元528年)。佛寺已达3万处,僧尼200多万人;北周建德三年(公元574年),佛寺有4万处,僧尼300万人。南朝,宋时有佛寺1913处,僧尼三万六千人;齐时有佛寺2015处,僧尼3.25万人;梁时最盛,佛寺达2846处,僧尼8.27万人;陈时有佛寺1232处,僧尼3.2万人。
 
    佛教的广泛传播带来了寺院经济的急剧发展。史称,北齐武平年间(公元570—575年),“凡厥良沃,悉为僧有”(注:卷七)。梁武帝时,“都下佛寺五百余,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郡县,不可胜言”(注:《南史·郭祖深传》)。如此雄厚的物质财富的积聚,不仅使僧侣的高下层分野更为分明,造就了以高级僧侣为主的寺院地主,而且使寺院的财产集体所有制受到了腐蚀,产生了寺院财产私人所有制。如吴郡西台寺多富僧,其中法释就拥资百万(注:《宋书·王僧达传》)。北朝,“道人道研,为济州沙门统,资产巨富”(注:《北史·苏琼传》)。寺院财产的不断私有化,富有僧人的出现,标志着寺院地主经济的最终形成。
 
                                           二
    寺院的财产被称为三宝物,即僧物、法物、佛物。作为僧物的田地、宅舍、园林和金银货币是构成寺院地主经济的基础。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封建统治者的恩赐和施舍

    南北朝时,无论是佛教,还是道教,都以自己的学说来为统治阶级服务,而统治者或提倡佛教,或支持道教,其目的都在于用宗教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统治。他们对于寺院的恩赐,实际上是支付宗教为其统治服务的报酬。参与“恩赐”者,上自皇帝,下至世族,构成了寺院地主经济急剧膨胀的输血队伍。在皇帝中,对寺院地主经济贡献最大的莫过于以“菩萨”自居的梁武帝。他曾三次舍身同泰寺,让公卿大臣以钱亿万奉赎。其中一次“皇帝舍财,遍施钱绢银锡杖等物二百一种,值一千九十六万。皇太子……施赠钱绢三百四十万,六宫所舍二百七十万,……朝臣至于民庶并各随喜,又钱一千一百一十四万”(注:《广弘明集》卷十九)。据清人陈作霖编《南朝佛寺志》所载二百二十五座著名寺院中,由皇帝捐钱兴建者33座,后妃公主者17座,王公者15座,官僚者30座,僧侣募捐者16座,商人者1座,官府强迫民间集资者1座,余者不详。《历代三宝记》说:“高齐六君,二十八年,皇家立寺四十三所。”不难看出,寺院的兴起,主要是统治阶级大力资助的结果。而世俗地主以施舍的形式兴建寺院的同时,实际上是地主阶级内部完成了对于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的瓜分。

    (二)寺院地主对于土地的大肆兼并和掠夺

    梁武帝曾强买王导子孙王骞田八十顷施舍给大敬爱寺(注:《南史·王骞传》)。如果说类似这种强卖又捐献的现象是寺院地主依仗权势侵吞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还带有拐弯抹脚的味道的话,那么寺院地主公开霸占小民土地的疯狂则不需要任何掩饰了。南北朝时代,诸如寺院“侵夺细民,广占田宅”,“翻改契券,侵蠹贫下”(注:《魏书·释老志》)的记载时有所见。梁武帝曾于大同七年下诏说:“又复公私传屯邸冶,爰至僧尼,当其地界,止应依限守规;乃至广加封固,越界分断水陆采捕及樵苏,遂至细民措手无所。……若不遵承,皆以死罪结正。”(注:《梁书·武帝纪》)这不仅说明寺院地主也参与了南朝广占山泽的狂潮,而且也说明寺院地主在兼并土地的疯狂性上绝不亚于世俗地主。

    (三)贫苦农民依附于沙门

    南北朝时,官府赐户寺院历朝不断。如魏孝文帝太和十五年赐崇虚寺“户五十,以供斋祀之用”(注:《梁书·武帝纪》)。南齐高帝建元二年赐益州齐隆寺“百户,用充资用”(注:《佛祖统记》卷三七)。梁武帝向衡岳观“赐庄田三百户充基业”(注:《南岳总胜集·衡岳观》)。陈宣帝“蠲两户民”给天台国清寺,“用供薪水”(注:《续高僧传·释智顗传》)。这些官府赐户的出现,不仅壮大了寺院地主经济。而且也为大量的贫苦农民投靠寺院开了绿灯。

    南北朝时代,赋税和徭役极为繁重,但僧尼却“寸绢不输官府,升米不进公仓”,“家休大小之调,门停强弱之丁,入出随心,往还自在”(注:《广弘明集》卷二七)。寺院成为“法外之地”、“世外桃源”,那些寺院的官府赐户所受的免税免役优待,对一般编户齐民更具有无限的诱惑力,于是贫苦农民纷纷“竭财以赴僧,破产以趋佛”(注:《梁书·武帝纪》),以求寺院庇护。“假慕沙门,实避调役”(注:《魏书·释老志》)。这样的结果,庇护关系的建立导致了那些投靠者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依附寺院民户“把地产献给教会是合算的,只要在交纳相当数量的租金的情况下,能够保留土地使用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4页), 而寺院地主所得到的不仅有大量的生产劳动力,同时还有土地。寺院地主凭借着宗教这条纽带,既联系了封建世俗地主阶级,也联系着一般百姓,通过神权的力量来聚敛社会财富,把寺院地主经济的雪球越滚越大。
 
                                         三

    佛教寺院中等级十分森严,是世俗等级世界的缩影。在僧侣中间有两个极不同的阶级,高级僧侣构成了贵族阶层,而下级僧侣则构成了被统治阶层。这两个极不同的阶层,体现了寺院经济的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阶级对抗关系。

    寺院的首脑是寺主。寺主的设置,自东晋方盛。南北朝时,各大寺院都有寺主,而且往往都是当时的著名高僧。这些高僧有的甚至兼任大统、通统等僧曹职官,有的则享有国师、国三藏的称号。刘宋时的慧琳就曾参与朝政,被称为“黑衣宰相”。西魏京师大中兴寺释道臻,既为中兴寺主,又被“尊为魏国大僧统”(注:《续高僧传·护法篇》)。这说明,寺主既是寺院的把持人,又是封建政府控制寺院的工具和代理人。

    寺主之下则是都维那、典录、典坐、香火、门师等神职人员,他们都属于寺院的上层,与寺主一起构成了寺院地主阶层。寺院地主依靠他们手中的神权和雄厚的经济势力,身无执作之劳,却口餐美味佳肴,“贪钱财,积聚不散,不作功德,贩卖奴婢,耕田垦殖,焚烧山林,伤害众生,无有慈愍”(注:《小法灭尽经》),养尊处优,甚至“淫秩浊乱”。寺院地主贪婪、凶残、堕落的本性与世俗地主没有什么两样。

    寺院地主所驱使和奴役的是下层僧侣及依附于寺观的人口。下层僧侣多是因避徭役和战乱而遁入空门的贫苦农民。这些“逃役之流,仆隶之类,相与入道”(注:《广弘明集》卷六),“民多绝而入沙门”(注:《魏书·李孝伯传附李谧传》)者,充当了从事包括洒扫、耕作在内的各种杂役的劳动僧。著名的高僧法显“尝与同学数十人,于田中刈稻”(注:《高僧传·法显传》)。道安12岁出家,“神性聪敏,而形貌甚陋,不为师之所重,驱役田舍,至于三年”(注:《高僧传·道安传》),这说明他们刚入佛门时都曾作过“驱役田舍”数年的下层僧侣。可以说,下层僧侣是寺院地主首先直接随意驱使的一部分人口。
 
    较早为寺院地主所奴役的依附人口是那些官府赐户。官府赐户在西晋时即有“给户三百,供洒扫”(注:《金厂萃编》卷四一《宗圣观记》引《金石刻考略》。)的记载,说明此时寺院的官府赐户便作为寺院的杂役而出现了。北魏时,有“给户五十,供斋祀之用”(注:《魏书·释老志》)的事例。南朝则有给户“用充资用”(注:《佛祖统记》卷三七),“充基业”(注:《南岳总胜集·衡岳观》),“用供薪水”(注:《续高僧传·释智顗传》)的记载。可见,这时期的官府赐户大都作为寺院的农奴而出现了。但是由于寺院地主有与封建王朝争夺人口的一面,因而这种赐户的数量不是很大。

    寺院的大量依附人口在北朝是佛图户。《魏书·释老志》说:“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佛图户是封建政府将罪犯和官奴给予寺院地主的仆役,是“佛寺之民”(注:《佛祖统记》卷三八),即“寺户”。其身份接近寺奴婢,比官府赐户的身份要低一些。罪犯及官奴被作为寺户,是拓跋氏政权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阶段的奉佛之举,是国家与寺院地主对于贱口阶层的分割性奴役。因此,北魏佛图户的遍置州镇寺院是寺观户阶层在北朝正式形成的标志(注:张弓:《南北朝隋唐寺观户阶层述略》,《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此外,僧祗户在北魏也曾遍于州镇。 僧祗户是属于割赋不割民的一部分国家贱民。这种民户的设置是北魏政权通过赋税分割来扶持佛教的一种措施,其性质与陈宣帝“割始丰县调,以充众费”(注:《国清百录》卷一)是类似的。不过,僧祗户是北魏僧侣集团所共同占有的佃户。他们的处境较之已入沙门的依附农民更惨。

    在南朝,寺院的依附人口除下层僧尼、寺户外,还有白徒、养女。萧衍时梁都建康“僧尼十余万”,“道人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贯人籍,天下户口几亡其半”(注:《南史·郭祖深传》)。这里所说的“僧尼”大都是破产、竭财为僧的农民,是寺院的依附人口。而“白徒”、“养女”虽非寺院的奴婢,但同样属于寺观户阶层。

    不难发现,寺院内阶级对立关系的层次较之世俗世界更为分明。以寺主为代表的寺院地主构成了南北朝寺院经济的主宰,而下层僧侣、佛图户、白徒、养女则构成了寺院中的被统治、被剥削阶级。他们之间的对抗关系,正是那个时代的地主与农民阶级对立关系的一种反映,一种带有神的光环的反映。因此,寺院地主经济实质上是添加了神权色彩的封建地主经济。
 
                                           四

    寺院地主经济的主要剥削方式是租佃制。

    佛图户除“供诸寺扫洒”之外,还要“岁兼营田输粟”,因为佛图户来自官奴和罪配,这种寺观户的输粟率绝不会太低,除其自身生活所需外,其余应全部交纳寺院。同样,白徒、养女也都是寺院的无偿劳动者。他们的劳动换来了寺院财富的激增,但他们自己所得到的仅是清苦的生活。更甚者,寺院地主借助神的威力来驱役下层僧侣更带有残酷性。刘宋时,京师竹林寺释慧意被愚弄,自愿烧身,“(孝武)帝亦续至,诸王后妃,道俗士庶,填满山谷,投衣解宝,不可胜数”(注:《高僧传·慧意传》)。北周时,益州沙门释僧崖也被愚弄烧身自焚,“于时人物渲扰,施财出积”(注:《续高僧传·释僧崖传》)。这些自焚的僧人,用自己的宝贵生命换来了寺院的巨大财富,表明寺院地主为了聚敛财富,“一切宗教上的诡计都施用了”(注: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

    僧祗户被榨取的也是田租。他们由军户等贱民转化而来,每年需向僧曹“输谷六十斛”,其被剥削率最低也该是“见税十五”。这类贱民所提供的僧祗粟被封建政府以让渡的方式变为整个僧侣集团的财产。由于他们也被套上了一条神权枷锁,又受到了军户之类贱民不曾遭受过的寺院地主的剥削和压迫,双重的重负使他们的处境较军户更凄惨。
 
    至于“假募沙门,实避调役”的农民,他们虽然放弃了土地的所有权而变为寺院的依附人口,但他们却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这部分农民又是名义上的僧侣,实际上的耕作者。所以他们所受的剥削与佛图户不同,与白徒、养女也不同,而应与世族豪强的荫附农户相同。由于寺院荫附关系的建立,他们把原应缴纳国家的赋税缴纳给了寺院,他们是南北朝时寺院地主的最广泛的榨取对象。《北史·苏琼传》:“资产巨富,在郡多有出息,常得郡县为征。”其榨取对象就是这类依附农民。因此,这类寺院依附人口的被剥削率当与封建王朝的国家赋税率一致,只是摆脱了“天下多虞,王役尤甚”(注:《魏书·释老志》)(注:《广弘明集》卷十)而已。

    寺院地主的另一种剥削方式是高利贷。

    佛教是允许三宝物出贷取息的。《行事钞》:“《十诵》,以佛塔的出息。佛言:听之。”(注:《大藏经》卷四十)甚至,佛教内律还规定了寺院高利贷的利息率。《行事钞》:“《善生经》,赡病人不得生厌,若自无物,出求之,不得者贷三宝物,差已,十倍偿之。”(注:《大藏经》卷四十)

    南北朝时,寺院的典当借贷机构主要是寺库。寺库本是寺院的财产保管机构,此时已超越了其原来的职掌,而变成了使财产增殖的营利机构。《太平广记》卷165转引《说薮》的一则故事说:“齐有甄彬者,有器业,尝以一束苎,于荆州长沙西(寺)库质钱。后赎苎,于束中得金五两,以手巾裹之。彬得金,送还西(寺)库。道人大惊曰:近有人以金质钱,时忽遽,不记录,檀越乃能见还,恐古今未之有也。”此事在《南史·甄法崇传》亦有记载。《南齐书·褚渊传》还记载,褚渊薨,其弟“澄以钱万一千,就招提寺赎太祖所赐渊白貂坐褥,坏作裘及缨,又赎渊介帻、犀导及渊常所乘黄牛。”北魏沙门统惠深也承认:“比来僧尼或因三宝,出贷私财。”(注:《魏书·释老志》)这说明,当时的寺院典当借贷业已经相当繁荣,抵押品既有金银,御赐坐褥等大宗,又有一束苎似的小宗。放款对象既有以苎质钱的平民百姓,也有豪富和达官显贵。在北朝,僧祗粟本来是用于“至于俭岁,赈给饥民”和“山林僧尼,随以给施”的,但寺院把其当成了牟利之本,“主司冒利,规取赢息,及其征责,不计水旱,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契卷,侵蠹贫下,莫知纪极”,以至“细民嗟毒,岁月滋深”(注:《魏书·释老志》)。这比世俗地主盘剥尤重的寺院高利贷,对寺院地主经济的滋长起了催化剂的作用。
 
                                        五

    寺院地主是封建地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世俗地主以及封建政权之间有协调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决定了寺院地主经济的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南北朝时代,寺院地主经济的发展已呈现着一种渐起大落的趋势。

    寺院地主经济的渐起阶段是封建统治阶级悉力提倡和培植的时期,但也是寺院地主与世俗地主、封建统治者的矛盾逐渐垒积,并不断趋于激化的时期。如所周知,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发展较快的时期,寺院地主经济的崛起并取得了与世俗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并驾齐驱的地位,无疑是世俗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发展的障碍。他们之间对于土地、劳动力以及其它财物的争夺有时会达到白热化的地步。如“吴郡西台寺多富沙门,(王)僧达求须,不称意,乃遣主簿顾旷率门义劫寺内沙门法瑶,得数百万”(注:《宋书·王僧达传》)。这种不协调关系的发展最终导致世俗地主参与了禁佛、灭佛的行列,使寺院地主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危机。

    寺院地主经济的大落阶段是伴随着封建统治者的灭佛而出现的,也是寺院地主经济在渐起之中,神权与君权矛盾逐步积聚而激化的结果。为了统治人民,君权需要神权。但是,神权的发展,寺院地主经济力量的壮大,不仅使寺院成为与封建统治者争夺土地、劳动力、财税收入的主要对手,而且使寺院变成了政治上具有一定的自治权的独立王国,成为封建政权无法控制的“法外之地”。南朝梁武帝时,荀济曾指出佛教十大罪状,他根本没有把寺院作为宗教组织看待,而是将其作为披着宗教外衣的封建割据势力来抨击的(注:卷七)。据统计,北魏孝文帝至宣武年间的12次农民起义中,僧侣领导的即占6次。 我国佛教史上曾有“三武之厄”,即先后由魏太武帝、北周武帝以及唐武宗所发起的三次大规模禁佛、灭佛运动。

    北魏太武帝发动的灭佛共有两次。第一次发生在太平真君五年(公元444年),其特点是巫、道、佛均禁灭,原因是其涉入刘洁、王丕等人的反太武政变。第二次灭佛发生在太平真君七年,原因是佛教参与了盖吴等各族人民的反魏起义,其导火线便是长安沙门种麦寺内便室中“大有弓矢矛盾”(注:《魏书·释老志》)。南朝亦曾发生过僧侣起义。如萧梁时沙门僧强起义,“众至三万,攻陷北徐州”(注:《梁书·陈庆之传》)。这种把矛头直接指向封建政权的僧侣起义,说明寺院地主已拥有进行封建割据的实力,国家政权的正常统治秩序已受到寺院地主势力的冲击。因而,禁佛、灭佛,削弱寺院地主势力也就势在必然了。
如果说北魏太武帝灭佛出于消灭异己、打击寺院封建割据势力,即侧重于神权与君权冲突的话,那么北周武帝灭佛则基于经济上的冲突。对于北周武帝的毁佛目的和效果,北周和尚昙积曾在《谏周高祖沙汰僧表》中说:“远近闻知,疑谓求兵于僧众之间,取地于塔庙之下,深诚可怪。但顽僧任役,未足加兵;寺地给民,岂能富国?”(注:《广弘明集》卷二七)而宇文融回答毁佛的效果却是:“自废已来,民役稍稀,租调年增,兵师日盛,东平齐国,西伐妖戎,国安民乐,岂非有益。”可见,北周武帝灭佛的主要原因在于寺院地主经济的发展已经妨碍了北周的富国强兵,影响了封建国家统一的步伐。

    神权和君权是封建社会的一对孪生子,宗教是不可能靠行政暴力所能摧毁、灭绝的,因而寺院地主经济也必然会在适当的时机重新崛起,隋唐时期佛教的兴盛足可证明。
 
 
               (本文转载自:人大复印资料《魏晋南北朝隋唐史》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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