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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国家对寺院经济的控制——以寺院土地为例
发布时间: 2010/5/13日    【字体:
作者:周奇
关键词:  唐代 寺院 土地  
 

                                         周奇
 
[内容摘要]唐代是我国由统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的时期。均田制的崩溃和两税法的确立表明中国走出中古强制性的统制经济时代。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土地关系的演变就更有意义。唐代的寺院土地是寺院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寺院僧尼赖以生存的资源。国家如何管理和控制寺院土地对于寺院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文试图从寺院土地的授受和买卖的管理入手来研究唐代国家对佛教寺院经济的控制。

关键词:唐代;土地;管理

 
    关于唐代的寺院经济,自二十世纪以来,国内外老一代学者如陶希圣、何兹全、谢和耐、道端良秀等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发表了许多精彩的见解。【1】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一些学者对此也颇感兴趣,发表了一系列高质量的论文。在寺院土地方面,如张弓《唐代的寺庄》、白文固《唐代僧尼道士受田问题的辨析》、及郑显文《试论唐律对唐前期寺院经济的制约》等,把寺院土地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推向了深入。到目前为止,有些问题仍值得深究。如对寺院土地的管理,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土地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以农耕为主的华夏文明更是如此。中国古代国家都非常重视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许多朝代制定了有关土地分配、买卖和租赁的法规,以保障社会和国家的正常运作。唐代是我国由统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的时期,均田制的崩溃和两税法的确立表明中国走出中古强制性的统制经济时代。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土地关系的演变就更有意义。寺院土地是唐代土地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唐代寺院经济的重要内容。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土地方面的文书。这些珍贵的材料不但对唐代寺院内部的经济运作提供第一手数据,也有助于我们了解唐代对寺院土地管理的情况。
 
    一、寺院土地的授受

    唐朝建立在隋末大动荡之后,当时社会上出现大量无主荒芜土地,政府颁布均田令,把土地分配给农民。李唐王朝在颁布授予农民土地的法令时,也颁布了僧尼受田的法令。时间约在武德九年, 【2】关于唐代僧尼受田的数量,《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条记载:“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关于僧尼受田,是因为北朝以来寺院占田,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法令中不得不承认这种既成事实。“故唐政府可能在承认寺院广占田产的前促下,也具有将寺观田产纳人均田制度下的意图, ”【3】有学者依据唐人碑文《阿育王常住田碑》和《法苑珠林》的有关僧尼受田的记载,认为在唐高宗时的长安大的寺院如慈恩、西明等寺确实授了田,说明在唐前期寺院僧人由政府授田是毫无疑问的。【4】有学者依据唐代前期少林寺对寺田的处置过程为例,认为唐代初期所谓的“口分田”,往往并不实授,只是将原有的寺田冠以“口分”名义。所以就出现少林寺的僧人误将赐地当作“口分田”的事情。【5】如在《少林寺赐田敕》称“至九年,为都维那故惠义,不闲敕意,妄注赐地,为口分田。僧等比来知此非理,每欲咨改。今既有敕,普令改正,请依籍次,附为赐田者。”在这里发现学者对于“口分田”的理解的有差异,关键区别在于“口分田”对僧尼而言是不是实授。

    在宁波天一阁博物馆发现了学界原以为失传的宋《天圣令》【6】。这部修定于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的令典保存了大量的已佚唐《开元二十五年令》原文。许多令文,日本学者仁井田升的《唐令拾遗》未收,过去也从未见有记载,其中所附录的唐《田令》,相当完整地保持了唐令原貌,尤引人注目。中古时期以均田制为主要内容的《田令》,自北魏至唐,先后制定颁布过多部,皆已失传。其中第28条:“诸道士、女冠受老子《道德经》以上,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受具戒者,各准此。身死及还俗,依法收授。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受。”从田令来说,关于授田的规定已经很详细了,应该是授田了。而在已发现的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我们并未见到僧尼受田的直接证据。于是一些学者认为,唐代政府授田的对象并不是给僧尼本人,而应是给当时的寺庙。从《田令》第28条来看,学者的推测是可以接受的。只有把土地分配给寺庙,才有“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受”。那么,寺院僧尼的受田是实授田还是虚授田呢?

    关于僧尼田是实授还是虚授,笔者认为,可能对国家大寺是虚授,而对游离于大寺院之外的僧尼来说,则可能是实授。在吐鲁番文书中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贞观十四年(640年)西州高昌县弘宝寺法绍辞稿为请自种判给常田事》:

    贞观十四年十二月廿七日弘宝寺主法绍辞前判得附庸上(件亩数)常田,为作弘宝寺田业以充僧供养,今时量官田(佃)家不与,乞索作寺名,寺家自种。请以咨陈,请裁,谨辞。上坐 寺主 都维那 寸 辞【7】

    弘宝寺为高昌西州一大寺院僧众至少在65人以上,且有大小奴6人,婢女若干,其拥有土地当不在少数。【8】唐王朝占领高昌,设立西州,施行均田制。弘宝寺按制获得常住田,其实这些都是寺院的寺田,按虚授的方式给寺院的。由此可以看到法绍的请辞很明显,目的在于收回租赁之地,故言“索作寺名,寺家自种”,唯恐“官田(佃)家不与”,遂“请以咨陈,请裁”。

    大寺院本身占有大量的土地,同时还能接受国家的赐田和信众的施舍。如前所述的少林寺和长安西明寺等。僧尼的生计根本没有问题,相反却是要限制寺院经济的过度膨胀。对生活在小的兰若佛堂的僧尼来说,就不一定能养活自己。还有一些僧尼连居住的兰若都没有,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如果仅仅依靠信众的供养,恐怕生计难以维,别说是修行和弘法。这类的僧尼数量是相当大的。唐武宗灭佛法时,并省天下佛寺四千六百,兰若四万。【9】如果国家不授田的话,只会加剧僧尼“进违戒律之文,退无礼典之训。至乃亲行劫掠,躬自穿窬,造作妖讹,交通豪猾,每罹宪网,自陷重刑,黩乱真如,倾毁妙法。”【10】这就不符合国家的利益,所以就对这类僧尼授田。

    因为存在对僧尼有实际授田,所以唐代寺院僧尼受田也与均田制上的农民一样,有退田之说。当僧尼还俗或去世,由政府收回或转授其它僧道。《唐会要》卷五十九就有:“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的记载。同样《田令》第28条也是这样规定的,“身死及还俗,依法收授”。《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二十六道士项“授田令”说:“令曰道士受老子经以上,道士给田三十亩。僧尼受具戒,准此”。据此,仁井田升在《唐令拾遗》中把开元七年(719)以及开元二十五年的田令复原为“诸道士受老子经以上,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官二十亩,僧尼受具戒,准此”。仁井田升的复原与《田令》有差距,缺少最后一句,“身死及还俗,依法收授”。

    国家分配土地给道僧是有区别的,并非一视同仁。道宣的《集古今佛道论衡》卷丙和道世的《法苑珠林》卷五十五所说,太宗贞观二十二年( 648)把对道士的给田的标准从原来的“道士通三皇经者,给地三十亩”改成“道士通道德经者,给地三十亩”。据此可以推测贞观二十二年以前对道士授田的标准是通三皇经者。在这儿要说明一下,开元年间的《田令》所说的“受老子经以上的道士”相当于贞观二十二年的《田令》所说的“道士通道德经者”。因为“道士通道德经者”就是已经被传授道德经的道士, 其道士相当于“受老子经以上的道士”。按照唐代天师道道士的位阶制度【11】受道德经的道士是高玄道士。具体来讲,受道德经的道士是指高玄道士、神咒道士、洞神道士、升玄道士、洞玄道士、洞真道士和三洞道士。“受三皇经以上的道士”是指除了高玄道士、神咒道士以外的洞神道士、升玄道士、洞玄道士、洞真道士和三洞道士。看看《田令》,就可以知道对道士和女冠(女道士)的给田是根据天师道道士的位阶制度而施行的。就是说,“道士通三皇经者”改成“道士通道德经者”是出于太宗皇帝对道士的优待措施。这是因为通过“道士通三皇经者”改成“道士通道德经者”这个改变,道士方面能够得到更多的田地。“道士通三皇经者”指的是洞神道士、升玄道士、洞玄道士、洞真道士和三洞道士。“道士通道德经者”比“道士通三皇经者”降了两级,这样一来,以前不能得授田的高玄道士和神咒道士也能受田了。很明显,这是太宗皇帝为了优待道士而采取的政策。太宗贞观十一年( 637年)下诏说“道士女冠,宜在僧尼之前”,【12】采取了比佛教的僧尼更优待道教的道士女冠的政策,那么十一年以后的贞观二十二年又采取了优待道士女冠的措施,这也没什么可奇怪的了。但是佛教方面所说完全不一样。【13】对佛教僧尼而言,不管贞观的田令还是开元的田令,能受到给田的僧尼的资格一直都是“受具足戒者”,没有什么变化,所以对佛教徒来说,贞观二十二年的田令的内容肯定不是令人满意的。所以小林正美认为是这时候的不满导致道世写出了《法苑珠林》里诋毁道教的文章。【14】

    唐前期实施的均田制,是国家保障自耕农占有一小块土地,从而保证国家赋税来源,使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因此,国家极力推行和维护这种小土地所有制,限制并打击土地兼并。唐代国家对僧尼授田另一方面是为了对寺院占田进行限制。唐代初年, 佛、道寺观不仅已占有大量上地,而依然“驱策田产,聚积货物”。【15】面对寺观广占田地的社会现实,国家不得不予以承认。但是,对于寺观广占田地,侵夺国有上地和民田的情况,又不能不加以限制。若任其发展,则不仅破坏均田制的施行,而且影响国家的兵源和财政收入。因为唐代前期的寺院僧尼是免除赋役的,所以唐王朝在均田今中规定道士、女冠、僧尼的受田数额,便具有此两重意义。唐王朝试图以法令的形式来限制寺观的广占田地。但是收效其微。寺观依然限外占田,侵损百姓。所以,唐王朝一再诏令检括寺观的限外田。中宗景龙元年救:“寺观广占田地,及人碾硙,侵损百姓,依令本州岛长官检括。依令式以外、及官人百姓将庄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农即收,外州给贫下课户。”【16】以后,玄宗开元十年正月又“敕祠部: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土合给数外, —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守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17】从中宗、玄宗的敕文,亦可见唐初定道士、女冠、僧尼的受田. 其主要意图是在于将寺观的上地纳入于均田制之下. 限制寺观的占田。对于占田过限,也有相应的法令制裁的。《唐律疏议》卷第十三《户婚条》载:

    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于宽闲之处者,不坐。
疏议曰:王者制法,农田百亩,其官人永业准品,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级,非宽闲之乡不得限外更占。若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 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一顷五十一亩罪止徒一年。又,依令:“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若占于宽闲之处不坐,谓计囗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务从垦辟,庶尽地利,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仍须申牒立案,不申请而占者,从“应言上不言上”之罪。

    在这里律疏与田令的精神是相一致的。这是国家力图以法律的形式来维护均田制的实施. 保证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权。这里,逾限占田而“律不与罪”者,唯于宽闲之处的占田,这是唐政府为解决人多地少的狭乡受田严重不足的矛盾。 鼓励狭乡之民徒就宽乡,同时亦是为了鼓励民众开发人稀地广的宽乡,垦辟国有荒闲土地,“庶尽地利”。因此,国家予以优惠条件,但是,占田者仍必须向官府申碟立案方算合法占有,不然则以“应言上不言上”罪之。这里没有将寺院排除在外,表明对寺院的占田过限应该是同样。土地所有权仍然控制在国家手中,禁止寺院任意占田,否则将会遭到处罚。

    我个人赞同唐代的均田制只是施行于北方的观点。至于南方有没有施行均田制,南方寺院土地状况应该是什么样的,南方寺院僧尼是否授田,目前缺少很确实的资料来说明。【18】
 
    二、寺院土地的买卖

    唐代的寺院土地除了分配的外,有很多是国家赠与和贵族捐献以及世俗百姓施舍的。还有部分是寺院开垦的土地。早在武德八年(625年),唐高祖即以嵩山少林寺僧助平王世充有功,赐田四十顷。【19】唐高宗时,又赏西明寺田园百顷。【20】这些都是国家对寺院的土地赠与。终唐一代,但从整体来看国家赠与寺院的土地数量还是有限的。原因之一是过多的赐与寺院田庄会造成国家十地减少,财政缺乏和劳动力紧缺等危及到国家利益的问题。国家的土地总额是有限的,而且赐给寺院的十地田庄又不纳税,寺院的田庄越多,其收入就越增加,剃度的僧侣就会越多,田庄上雇用的劳动力就越多。与此相反,国家因土地减少,使农民少地或无地,赐与寺院田庄上的租税收不到,农民所纳租税又相应减少。劳动力由于流依佛门,国家兵源、役源都受到影响,这是历代皇帝都不得不考虑的利害关系。特别是不少有远见的皇帝,对此问题尤为重视,因此,皇帝赐与寺院田地并不是无限的,而是有—定的控制。

    在唐代前期,官僚贵族向寺院捐赠土地和财物,需要上报给当地政府,在征得同意后方可捐赠,否則便属违法行为,会随沒收贵族官僚捐赠的田产。如开元十八年( 730年) ,金仙长公主奏请赐予范阳某寺的田庄,上奏玄宗并得到允许。【21】又如《全唐文》卷324王维《请施庄为寺表》云:“臣亡母故博陵县君崔氏,师事大照样帅三十余年,褐衣蔬食,待戒安禅,乐住山林,志求寂静。臣遂于兰田县营山居—所. 革堂精舍,竹林果园,并是亡亲宴坐之余经行之所。臣往丁凶衅,当即发心愿为伽兰, ……伏乞施此庄为一小寺,兼望抽诸寺名行僧七人,精勒禅诵,斋戒住持。”对于施舍寺院田庄的行为,国家并不十分提倡,在某些时期还下令禁止。如在唐睿宗,就曾下令:“依令式以外官人百姓將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农即收,外州给下课时。”【22】唐玄宗先天二年时,又“敕王公以下,不得辄奏请将庄宅置寺观。”【23】可见,唐代前期国家对私人将土地捐赠给寺院的行为是采取限制的政策。在此的禁止政策下,私人施舍寺院田地的就会更少了。所以皇帝赐田,贵族和百姓的施舍给寺院的田地都是有限的。私人捐赠土地的现象到安史之乱后才多起来。

    除赐与和施舍两种途径外,还有买卖和开垦两种途径。土地也不会从大而降,僧尼开垦的田地,也必须购买上地所有权,只是荒田比一般土地便宜而已,在私有制社会没有无主的土地。如南朝时土族豪强占山封泽,致使贫民无处采樵垂钓,唐代虽不是这样,但土地也不能随便占用。因此,寺院买卖土地成了重要的土地来源,到唐代后期则是其主要来源。在唐代前期国家对寺院的土地买卖是有限制的。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下唐代法律对土地买卖是如何规定的。

    唐代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是有条件的、限定范围的,所以土地买卖便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从唐代的基本法典《唐律疏议》和《田令》中有关土地的法令来看,唐代国家为了维护均田制度,对土地的买卖是严格限制的。对于非法买卖者,《唐律疏议》中列有专门的处罚条例。如《唐律疏议》卷十二《卖口分田》条规定:“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沒不追。即应合卖者,不用此律。疏议曰:‘口分田’,谓计口受之,非永业及居住园宅。辄卖者,《礼》云:‘田里不鬻’,谓受之于公,不得私自鬻卖,违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卖一顷八十一亩即为罪止。地还本主,财沒不追。‘即应合卖者’,谓永业田家贫卖供葬,及口分田卖充宅及碾硙、邸店之类,狹狭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其赐田欲卖者,亦不在禁限。”武德及开元二十五年的《田令》中规定:“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者,不更请。”上述这些规定,同样是适应佛教寺院的。《田令》对授田给寺院的僧人,又有“身死及还俗,依法收授”的规定,因此,授予寺院僧尼的土地当然是严禁出卖的,否则均田制无法继续施行。而在另一方面,《田令》第三条则是明文规定:“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24】要从源头上堵住寺院得到土地。实际上是禁止寺院以买卖的方式获得土地。

    随着唐代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买卖之风便势不可挡地蔓延于整个社会。唐王朝数次诏令禁止土地违法买卖,如唐高宗“永微中,禁买卖世业、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25】开元二十三年(735年)九月,唐玄宗又下诏:“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贴,如闻尚未能断,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宜更申明处分,切令禁止。若有违犯,科违敕罪。”【26】天宝十—载又诏:“爰及门分、永业,违法买卖。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自今已后, 更不得违法买卖口分, 永业田。”【27】商品交易的大潮势不可挡,绝非一纸法令所能扭转。土地买卖不仅斯风未改,而是愈演愈烈。“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驰坏。兼并之弊有愈十汉成、哀之间。”【28】土地买卖的浪潮,终于形成为一股冲毁均田制的重要力量。

    从唐代土地买卖的发展进程来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唐高祖武德元年至唐睿宗景云二年(618—712年) ,这一时期是唐代土地买卖的起步阶段。第二阶段,自唐玄宗开元元年至唐德宗建中元年(713—780年),这—期是唐代十地买卖的发展阶段。第三阶段,自唐德宗建中元年至唐哀帝天佑四年(780-907年),这一时期是唐代土地买卖发展的高潮。由于发展阶段不同,每一时期的土地买卖都早现出不同的特点。【29】整个国家土地买卖政策是不断地放宽。唐代前期一百余年实行的是均田制,在均田制下土地买卖的规定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扩展而不断放宽。如永业田在贞观、永徽时只有五品以上勋官和一般百姓。从“家贫卖供葬”方可买卖。到开元二十五年(737年) ,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流移者也如之”的规定。也就是说永业田的买卖按原来规定的条件外,社会上流亡人口也可以买卖。由于当时“天下之人,亡逃过半”,这一政策的放宽使土地买卖的范围迅速扩大。又如口分田的买卖,开元以前是不准买卖的,违者“一亩答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30】但到后来口分田也开始允许买卖,“口分田卖充宅及碾邸店之类。狭乡乐迁就宽乡者,准令并许卖之”。【31】 开元时期又规定狭乡迁往宽乡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32】另外,官僚的“赐田欲卖者,亦不在禁限”,【33】这条规定是在唐代初年就开始实行了,到开元时期更加放宽,又规定:“所给五品以上永业田,皆不得狭乡受, ……即买荫赐田者狭乡亦听。”【34】随着均田制的彻底崩溃,土地归为私有,国家不再限制土地买卖了,土地买卖比以前更加发达。土地买卖中,合法的买卖完全成为主流,非法的买卖已不存在。土地买卖没有任何限制和规定。相反,国家明令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如唐宪宗元和八年(813年)十二月敕云:“应赐王公、公主、百官等庄宅、碾硙、店铺、车坊、园林等,一任贴典货卖”。【35】

    前期土地买卖受到国家律令的严格限制,只能在国家律令准许的条件和范围内,方能买卖,并且尚需经官府申牒立案。后期却是“人从私契”,听民买卖。虽是听民买卖,却还是要经过申牒和备案两道手续的。从北朝起,土地买卖就首先要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请,隋唐时期买卖土地也是这样的。【36】唐代土地买卖契约签立后,契约虽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还要送官府批准备案。经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肯准,不经过这一手续,就得不到到官府的认可。唐代寺院土地买卖契约上对这一手续也有具体的反映。如伯3394号《唐大中六年(852年)僧张月光、吕智通易地契》中讲到:

    ……—大中年壬申十月二十七日,官有处分,许迴博田地,各取稳便。……壹博已后,各自收地,入官措案为定,永为主记。……或有人忏园林舍宅田地等,称为主记者,一仰倡张月光子父知(祗)当,并畔觅上好地充替,入官措案。”

    这件土地买卖契约上,三处提到官府,所谓“官有处分,许迴博田地”即是对这次土地买卖的批准,同时也是对土地买卖契约签订的批准。“入官措案”,就是签订的土地买卖契约完成后,要到官府备案,登记人册。以后如有变动,即契约上所言或有人忏 园林称为主记者,僧张月光另觅上好地充替,仍需要到官府更正备案。由此可知,唐代土地买卖中所签订的契约要得到政府的认准,然后登记备案。由此说明,签订的契约要送国家部门审阅备案,以后因情况变化而改动了的契约还要送交国家部门审阅备案。凡是经国家主管部门审阅批准的土地买卖契约,国家不仅要登记载册,而且还要发给公验作为凭据。如中和二年(882),唐僖宗赐钱给青羊官赎买回寺内原来的土地后,“仍给公验”。【37】又如咸通中,李蠙把善权寺田产赎回归人寺内后,政府“重出公验”。【38】如前所述,唐后期土地买卖不再被国家禁止,那么土地买卖契约为什么还要上交官府备案呢? 原因有二:一是国家为了详细地掌握土地过户和各种流动的情况,准确做到按土地数额征税。两税法施行之后,寺院的土地也不能免税了,要与其他的土地一样交纳国家的正税。【39】二是对土地买卖契约的认淮。对于第二点,有学者研究认为国家还要土地买卖申牒的目的就主要是为了征收契税了。【40】
 
    三、结语

    唐代国家对寺院土地的管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期,国家授予僧尼田地来保证僧尼的生计,同时也是为了限制僧尼占田过限,抑制寺院经济的膨胀。唐代前期还通过律令限制寺院的土地增长。在均田制崩溃之前的唐代前期,这些措施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寺院土地的膨胀。随着均田制的崩溃和两税法的确立,国家不再禁止寺院买卖土地,因而国家对寺院土地的管理方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原先对寺院土地的各种律令限制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土地的自由买卖。国家只是对交易过程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的转变与唐代强制性的统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相适应。原先的各种经济强制手段也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唐代后期寺院可以自由买卖土地而不受限制,土地买卖成为寺院土地的主要来源。但这并不意味着放任寺院土地膨胀。虽然不是象过去一样的直接控制土地流入寺院,但是在取消僧尼免税特权方面取得成功。这说明唐代在寺院土地的处理上体现了既顺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潮流,又不使国家的利益受损。因而对唐代寺院土地的管理与控制的评价不能局限于土地本身,应该在唐代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作全局的通盘考虑。唐代前期限制寺院获得土地,虽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寺院僧尼的土地依然在增长。至于诟病唐代后期的寺院土地膨胀的人,则没有看到两税法实施后僧尼丧失了免税特权,寺院经济在整体上还是受到抑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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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何兹全:《中古时代之中国佛教寺院》,《中国经济》(一九三四年九月) ;道端良秀,《寺田僧田和僧尼的私有财产》,《唐代佛教史研究》,第五章第三节(法藏馆,昭和三十二年) 。
【2】白文固:《唐代僧尼道士受田问题辨析》,《社会科学》(甘肃,一九八二年三期)
【3】韩国磐:《隋唐的均田制度》第52 页,商务印书馆,1957年。
【4】郑显文:《试论唐律对唐前期寺院经济的制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3期。
【5】张弓:《唐代的寺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
【6】详见戴建国:《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历史研究》1999年3期。按:原书30卷,现存后10卷。
【7】《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第46 页,文物出版社,1987年。
【8】卢向前:《唐代西州土地关系研究述论》,第2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年。
【9】“兰若”,阿兰若的简称,义为空闲处,就是在村外空隙的地方,或独自一人,或二、三人共造小房以为居住,清静修道之所。
【10】《全唐文》卷三《沙汰佛道诏》,第10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
【11】参见小林正美《唐代的道教与天师道》第114页,知泉书馆, 2003年4月。天师道的受法课程和道士的位阶(法位) :
〔受法课程〕                 〔法位〕
○正一部经箓(治箓、等) —————○正一道士(正一法师·正一弟子)
○太玄部经箓(《道德经》、等) ———— ○高玄道士(高玄法师·高玄弟子)
(《洞渊神咒经》、等)  —— ————神咒道士(神咒法师·神咒弟子)
○洞神部经经箓(《三皇经》、等) ———— ○洞神道士(洞神法师·洞神弟子)
(《升玄内教经》、等) ————升玄道士(升玄法师·升玄弟子)
○洞玄部经箓(灵宝经、等) ———— ○洞玄道士(洞玄法师·洞玄弟子
○洞真部经箓(上清经、等) ———— ○洞真道士(洞真法师·洞真弟子)
                                              (大洞法师·大洞弟子)
                                              (大洞三景法师·大洞三景弟子)
                                              ○三洞道士(三洞法师·三洞弟子)
【12】《唐会要》卷四十九《僧道立位》。
【13】见《法苑珠林卷》第五十五《舍邪归正第六》和《集古今佛道论衡》卷丙《太宗下勅以道士三皇经不足传授令焚除事第九》。
【14】小林正美《唐代的道教与天师道》第34页,知泉书馆, 2003年4月。
【15】《旧唐书》卷1《高祖纪》。                                 
【16】《诫励风俗敕》,《唐大诏令集》卷110,第523页,学林出版社, 1992年。
【17】《唐会要》卷五十九《祠部员外郎》条, 中华书局,1955年。
【18】大多数学者认为均田制只是实行于北方,部分学者如武建国提出相反的论点,认为唐朝江南东道等地曾实行过均田制。见《均田制研究》,第166页,云南人民出版社, 1992年。
【19】《金石萃编》卷41《少林寺赐田碑》,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 1990年。
【20】《全唐文》卷257《唐长安西明寺塔碑》,第114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0年。
【21】《金石粹编》卷83《记石浮屠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 1990年。
【22】《诫励风俗敕》,《唐大诏令集》卷110,第523页,学林出版社, 1992年。
【23】《唐会要》卷50《杂记》,中华书局, 1955年。
【24】见戴建国:《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历史研究》1999年3期。
【25】《新唐书》卷51《食货志》。
【26】《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第5927页,中华书局, 1982年。
【27】《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第5929页,中华书局, 1982年。
【28】《通典》卷2《田制下》,第32页,中华书局。
【29】赵云旗:《唐代土地的买卖》第325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年。
【30】《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第244 页,中华书局,1983年。
【31】《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第242页。
【32】《通典》卷2《田制下》,第31页,中华书局, 1988年。
【33】《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第242页。
【34】《通典》卷2《田制下》,第30页。
【35】《旧唐书》卷15《宪宗纪下》。
【36】赵云旗:《唐代土地的买卖》第294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年。
【37】谢守颢:《混元圣纪》卷9,《道藏》17册,第874页,文物出版社, 1988年。
【38】《全唐文》788《请自出俸钱收赎善权寺事奏》, 第365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0年。
【39】谢重光:《略论唐代寺院、僧尼免赋特权的逐步丧失》,《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1期。
【40】赵云旗:《唐代土地买卖研究》第239页,中国财政经出版社, 2002年。
 

                 (本文转载自:《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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