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鹏
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制度中,宪法是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宪法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国家全体民众共同缔结的一个契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一国公民所应当受到保护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它也确立了公共权力分配和公共事务决策的原则和程序。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得以确立和良好运行,则会大幅度降低交易费用,保护公民的人权与产权,也就会激励各种资源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正是因为如此,二战以来几乎所有国家都确立了自己的宪法,宪政已经成为一种事实上的共识。
然而,宪法并不能自动带来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一些拉美国家甚至照搬了美国的宪法,也依然摆脱不了贫穷和动乱的状况。因此,宪法并不仅仅是一项纯粹工具性、技术性的章程,它本身有着极其深厚的文化渊源,根植于特定的宗教文化之中。
据一些研究者的追根溯源,西方宪政理念和宪法的形成与基督教信仰和基督教神学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密切关系。在《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一书中,作者弗里德里希认为,在法国著名宗教改革家加尔文的新教改革与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思想的双重影响之下,又经过后世理论家的进一步阐述,最终才构筑起英国近代之前的宪政论。复旦大学韦森教授通过阅读早期苏格兰基督教宪政主义的历史文献发现,正是由于受到加尔文、苏格兰伟大的清教徒宗教改革家和思想家约翰·诺克斯和萨缪尔·卢瑟福等其他清教徒思想家以及英国国教(安立甘宗)的最重要思想家和创始人之一理查德·胡克的宪政民主和法律思想的影响,君主永远在上帝的律法和人民的契约双重约束之下、政府权力有限这些近现代宪政民主政治的理念才在法国、荷兰、苏格兰、英格兰等西欧诸国广泛传播且深入人心,继而才在近代西欧各国和北美社会的宪政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下生成并演变出了确保近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近现代法律制度。
对此,学者梁治平在《宗教与法律》一书的序言中曾追问道:“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可见,确立对宪法的信仰,发挥宪法的功能并非易事。
事实上,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同样可以找到宪法信仰的渊源。在古代中国,非理性因素在公共决策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据传,《尚书·洪范》是上天颁布给禹的,并借箕子的口转述给周武王。在这样一个上古时代的“天定大法”中就已经记载了部族宗教在决策中的作用。在《尚书·洪范》中规定,国事的投票权分为5份:国君、卿士、庶民、筮占与龟卜,并采用“五从其三”的多数决定方式,表明了当时君权与神权已达成协议,谁都无法独裁。在决策中,巫觋与部落酋长都具有相当大的力量。巫觋将来自神灵的话语传达给世人,扮演着沟通神和人的角色。即使在巫觋的决策上,也由3位巫觋执行占卜,“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
虽然后来儒家伦理和法家学说取代部落宗教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依据,但在更为广泛的民间习惯法中,宗教的影响一直持续存在着。不仅如此,儒家也十分强调德与礼,而非单纯的刑和法。孔子在《论语·为政》中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虽然这一认识有别于西方的法律以及希伯来法或者伊斯兰法,但同样在德与礼的背后隐含着对“天”与祖先的信仰。阿
可见,无论是基于何种文化传统,宪法都有可能在现代社会寻找到必要的信仰支撑,但其前提条件却是:宗教信仰权利首先应当得到宪法的有效保障。
(本文转载自:《中国民族报 》201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