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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公民教育与宗教
发布时间: 2010/6/18日    【字体:
作者:德全英
关键词:  国家 宗教 公民教育  
 
 
                                         德全英
 

[内容提要] 现代国家实施公民教育,努力避免某一宗教活动侵入学校教育的公共领域并获得优势;现代民主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在各宗教中保持中立的法律原则;在公共教育领域,国家保障公民人格教育的普遍一致。同时,现代国家承认各宗教的宗教教育及其教义具有正当性并给予合理支持;国家为宗教积极参与社会公众的事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宗教也积极适应现代社会,成为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部分。

关键词:现代国家;公民教育;宗教

 
    国家与宗教事务相分离是现代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宪政原则。事实上,宗教活动并不总是能够保持与国家或社会事务的自觉分离,特别是经常地以种种形式介入公共教育领域,并带来种种争议和讨论。它涉及:宗教组织是否能够涉足学校教育?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是否是受教育者的个人权利?在学校是否能够进行祈祷仪式?学校开设宗教课程属于道德教育还是信仰活动?宗教教育如何支持国家公民教育等。笔者重读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认为该文件对正确处理目前边疆地区学校教育与宗教活动的问题仍然有长期的指导意义【1】。
 
    一、现代国家学校教育的办学权问题

    19世纪,欧洲各国在不同宗教传统背景下讨论学校教育与宗教的关系,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家和宗教组织谁更有教育领域办学权的问题。这是各国教育政策领域长期争议和斗争的一个敏感领域【2】。结果是:包括欧洲国家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先后完成了学校教育的世俗化工作。随后,国家在教育中的作用日益扩大,国家出资承担并支配公共教育领域办学的资格和领导权,宗教组织逐渐退出公共教育的各领域。这也是法国大革命和近代自由主义启蒙思想的重要成就和历史遗产。

    学校教育的领导权问题涉及对教育政策、目标以及功能的不同理解和要求的各个方面,19世纪初欧洲国家开始加强本国居民的公民教育,培育爱国主义和对国家的忠诚和认同,担负国家公民的思想教育、科学知识的普及和传播等重要功能。正因为学校教育具有这样一种潜力,反映出国家对学校教育的控制需要和学校教育对国家认同建设所具有的更积极的重要作用;也表明现代民族国家自我建设更有赖于公民教育的认同。“国家对公民行使的权力无限地扩大,于是世俗界和宗教界之间因争夺权利而产生了尖锐的冲突。这一冲突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在德意志各邦、奥地利、斯堪的纳维亚诸国等许多国家中,国家和教会在初等教育中合作得很协调,这种初等教育具有明显的宗教性质。在英国,宗教与世俗原则之间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冲突。这种冲突被英国国教与不信奉国教的宗教派别之间的争吵所取代,此种争吵在现代国民教育制度基础的1870年《教育法》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但是,在许多国家中这种冲突同基督教会,特别是罗马教会与世俗的教育观点之间争夺领导权的斗争直接联系在一起。学校问题是罗马天主教同新的意大利国家间的主要争执之一。这一问题是瑞士爆发分离主义联盟战争的原因之一,并一直存在,成为1848年以后发生动乱的一个根源。1855年的奥地利政教协定是国家对教会权力的彻底投降,由于害怕革命而采取的政策由此而达到顶点。各国自由主义者对于国家、教会和学校等问题的态度,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差别甚大。法国天主教徒为反对教育总署垄断中等教育进行了多年的斗争,直到1850年制订《法卢法》允许私人(实际上是允许教会)有自由兴办中学的权利后方才罢休。许多自由主义者,如拉马丁,反对教育总署对教育的垄断,天主教领袖蒙塔朗贝尔所采取的方针,其基础则是要求公民自由和宗教自由。在比利时,人们憎恨荷兰统治下国家对初等教育的垄断,构成爆发1830年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革命后即采取了教育完全自由的政策。但是,教育问题打破了天主教徒和自由主义者的同盟,因为自由主义者意识到,教育自由实际上就是教权占支配地位。”【3】这是涉及学校教育领导权问题在欧洲国家大致的情形。

    由于各国多元宗教关系的差异,各宗教内部教派对教育的认识也存在相当的差异和冲突。因此,各国政府采取不同的教育立法政策以实现国家对国民教育的完全支配。19世纪在法国,“国家规定每一个地方行政区只能建一所天主教学校,已建有国立中学的地区就不得再建有天主教中学。教会仍然可以办小学,但必须到政府部门登记,并宣誓为帝国大学效忠,采用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接受地方政府管理”【4】。在美国,国家也同样利用教育来完成美国作为多元—移民的合众国家政治凝聚认同的国家团结事业的建设。事实上,所有国家都在重视教育事业,并使教育朝着一个特定的方向发展并完成国家团结统一建设的目标。到19世纪中叶,在欧洲,作为政教分离的最关键部分的宗教与学校教育的分离,西欧国家完成了教育的世俗化,宗教退出公共教育领域。公共教育也不再是一项对信徒的要求和事业,作为信徒的教育(宗教教育)和作为公民的教育(学校教育)完全分离了,宗教活动随后成为公民个人生活的私人事务。同时,各国开始普遍实行义务教育制度,接受学校教育成为国家公民的一项义务。国家开始向公民个人提出在知识、道德和忠诚方面作为国家公民责任的一系列规范要求。这就意味着,成为一个国家公民不仅仅是居住在国家地域的居民人口,而须内在地拥有统一国家认同的公民政治生活的知识。
 
    二、国家认同建设中的公民教育与宗教

    19世纪以来,学校教育在现代国家担负国家认同的思想教育使命,这实际上就是人文教育,核心是公民爱国主义、道德和人文关怀精神的培育。在西方,由于宗教在人文教育领域历史形成的影响和作用,各国宗教各教派积极适应公民教育的需要并在不同程度地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在相当方面促成国家公民教育的成就。由于各国民族宗教文化传统方面所形成的差异和背景,学校教育在公民教育领域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在英国,2O世纪小学教育分别由国教会社团的“全国教育协会”和非国教教会社团的“英国和海外学校协会”控制。尽管两个宗教教派之间存在分歧,但这两个教会教育社团都强调宗教价值观是共享的新教文化的一部分。在英国,新教被认为是英国、威尔士、苏格兰之间的胶合剂,属于英国的宗教改革(新教)抵抗大陆罗马天主教有助于巩固本土的新教认同和文化,在学校促进了民族主义和英帝国主义的价值观,强化了对英国国家的民族文化认同。所以,我们看到在英国,基督教新教的文化价值观教育反而有益于英国国家认同感的公民思想培育。

    在美国,由于移民—多元宗教关系的复杂性,利用教育来确保下一代对国家的忠诚。同时,避免不同宗教介入公共教育领域使国家认同建设陷入不同宗教和教派的争议和冲突中。因此,在这样的新兴国家,国家教育突出统一公民观念,国家实行的民族主义教育采用特殊的、“市民” 的而不是“民族”的形式,国家教育体系也形成多样包容的市民意识形态。通过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避免造成宗教教派间的冲突,并通过现代国家共和主义的观念达成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文化价值的群体间的公民团结关系的建设。托克维尔对美国社会的考察认为,较之国家的法律和物质环境而言,正是风俗为美国民主的成功做出了更多的贡献,而风俗则是由宗教塑造的。他说:在美国,“法律虽然允许美国人自行决定一切,但宗教却阻止他们想入非非,并禁止他们恣意妄为。在美国,宗教从来不直接参加社会的管理,但却被视为政治设施中的最主要设施,因为它虽然没有向美国人提倡爱好自由,但它却使美国人能够极其容易地享用自由。美国的居民本身,正是从这一观点去看待宗教信仰的。我不知道全体美国人是不是真信他们的宗教,因为谁能钻到他们的心里去看呢!但我确信:他们都认为必须维护共和政体。这个看法并非一个居民阶级或一个政党所独有,而是整个民族所共有。所有的阶层都有这种看法。”他接着说:“为了查明这个原因,我曾同各个教派的信徒交谈,尤其是走访了属于不同教派和终生献身于宗教事业的教士们的团体。由于我本人信奉天主教,所以我特别愿意与天主教的神职人员接近,从不放过同他们的大多数人亲密交谈的机会。我向他们的每个人谈到我的惊讶,提出我的疑问。结果我发现,他们只是在细节问题上看法不同,但都把宗教能在美国发挥和平统治的作用归功于政教分离。我不妨断言,我在美国逗留期间,从未遇到一个人,不管是神职人员还是俗人在这个问题上持有不同意见。”【5】2O世纪晚期美国学者贝拉提出美国社会已经形成“公民宗教” 的理论。认为美国人在日常生活中早已把宗教、道德、公民责任融汇在一起了。“公民宗教”将国家公民教育和教义理论融合起来。
 
    公民宗教将上帝与国家信仰融合为一身,在其象征体系里,国家政治生活被神圣化,国家价值被宗教化,民族英雄被神化,民族历史被体验为具有神圣意义的历史、救赎的历史,并成为类似美国全国退伍军人组织一样具有爱国主义倾向的社团的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爱国主义意识形态,美国公民宗教从正面作用看,它以共同的宗教信仰为基础,通过强有力的民族团结象征为实现民族目标去激发个人深层的心理动机,从而起到动员国民、统合民族意志的社会功能【6】。

    在法国,由于教育的完全世俗化,“教育对资产阶级社会所做出的最重要的贡献,也许就在于它通过灌输爱国精神和法兰西民族观念培养了民族统一的意识。正因为教育具有这样一种潜力,才得以成为19世纪法国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也常常被认为能医治社会的一切恶果。国家强行推广‘民族文化’的愿望,从国家优先考虑公民教育并特意地推进民族语言和文学的发展中可见一斑。”【7】法国在1763年取缔了耶稣会教育,国家控制教育,认为所有的人都是国家公民,都应受到教育。教育的中心目的是:培养对国家的忠诚、团结感和为国家尽忠的能力。绝不能容许对国家忠诚的分裂。法国稳步发展着国家的教育体系,这一体系将服务于国家利益,引导国民理智而又满怀深情地投身于国家事务中。这是一种实际教育,它适合于各阶级的需要,由全社会的财富支持着。教育的内容与方法要由国家而不是私人决定【8】。1871年法国第三共和国成立后,法国教育部部长颁布了若干法令,规划出民主方式的法兰西公共教育方案:免费教育,实行6-13岁儿童的强制教育,以职业教育家取代教士并领导学校理事会,由公共教育部管理学校课程、教科书、颁发教师证书、支付教师工资等事务。私人学校与宗教学校受到国家严密的监督,宗教团体成员不得在公立学校中任教,宗教学校亦不得作为公立学校开业。不允许宗教团体开办独立的学校。以此向年轻人教授国家公民道德,培养对国家的认同和热爱,从而为国家做出贡献等。
 
    三、学校公共教育领域的宗教活动

    尽管宗教组织退出了现代公共教育领域,但并不意味着学校教育中宗教活动的完全消失。如何看待学校教育中的个人信教活动成为另一个影响教育与宗教关系的重要方面。一般争议和讨论的是:在学校教育中学生是否可以进行祈祷、举行宗教仪式及开设宗教课程等关键问题。进行祈祷和宗教仪式是宗教活动的一个必要的部分。在现在社会生活中,宗教活动一般存在于农村、城市社区、家庭生活、传统节日、结婚庆典、病丧活动等公民日常生活的领域。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私人性活动已经成为某一居住区域信仰大众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习俗。通常,在进行这类活动中不大会出现信仰大众借此机会讨论涉及国家政治、公共政策等某一个敏感方面并形成需要表达的公共意见。但是,在涉及学校教育里是否进行祈祷和举行宗教仪式的问题在西方国家却曾经展开过广泛讨论和争议。结果是,由于现代大多数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的分离原则,宗教信仰活动被视为私人事务和个人权利,学校作为公民教育的场所被理解为社会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因此,学校里的教师和学生可否进行祈祷和举行宗教仪式的问题在法理上涉及如何看待“个人权利与公共秩序” 的合理关系。

    实际上,在现代社会,“让孩子受教育,送孩子去学校上学”的思想观念已经成为一种“良好的风俗”,也成为一种不需要证明的大众知识。基于这样的认识,绝大多数国家的大众和政府对学校教育中的宗教活动持反对和限制的立场。从各国一般立法原则的基本倾向看,对各宗教的仪式活动大多以“公共秩序”或“道德规范”或“良好的风俗”等基本社会价值为前提来提供附条件的限制政策。从诸多国家的宗教事务管理的立法看:(1)希腊国家宗教事务的立法(第13条)规定:“一切被承认的宗教不受限制,其礼拜仪式不得阻止并受法律保护,惟其礼拜仪式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2)叙利亚国家宗教事务的相关法律(第35条)规定:“国家保护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惟其礼拜仪式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3)阿塞拜疆国家宗教事务的相关法律(第48条)规定:“允许自由举行宗教仪式,如果它不妨害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 (4)意大利国家相关法律(第19条)规定:“所有人均有权以任何形式——个人的、团体的——自由信奉其宗教,自由进行宗教宣传以及私下或公开做礼拜,但其仪式不得违反良好的风俗。”【9】这里,各国立法上使用的“良好风俗” 的概念已经包含有公共秩序的意思。

    在20世纪中晚期,美国社会也遭遇宗教活动自由性质的广泛讨论,其中就包括公立学校中的宗教活动的问题,争议和讨论最为广泛的问题是在学校教室里进行祈祷活动是否能够提供支持。争论焦点是:如果允许在学校进行祈祷,就超过了美国宪法不设立国教条款规定的法律界线;如果不允许祈祷,就有可能损害宗教自由条款所保护的权利。几十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数个涉及学校中的宗教活动的不同诉讼案件确立联邦判例的方法来广泛地解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宗教活动自由” 的规定。其中在1962年“恩格尔诉维塔尔案” 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废止了由一些学校校务委员会要求学生背诵祈祷文的规定【10】。另一个争议的问题是学生是否在学校中阅读《圣经》的问题。“在学校中阅读《圣经》在州一级政府中却遭到抨击。在12个州通过要求阅读《圣经》的同时,25个州却认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阅读。因为通常所读的《圣经》是金·杰姆士的译本,犹太人和天主教徒认为这实际上是违背宪法的。有6个州法院持这种观点,认为《圣经》是宗派的文件,在公立学校阅读是不合法的。当这一问题于1952年带到最高法院时,法官们拒绝专门为它进行裁决。无论如何,到了1963年6月17日,最高法院就阿宾登·汤希普与谢姆普学区(School Distrkt Abington Township Vs.SChem-PP)事件作出决定,各州在公立学校中要求阅读圣经的法令是违背第一修正案的。这个决定还认为,纽约州教育官员在公立学校中为阅读而搞的祈祷是违背宪法的。对这些决定的反应十分迅速。各州和教会组织在对这一决定的服从态度上表现出尖锐的对立。德拉华州(Delaware)的首席检查官蔑视这个决定并规定,认为只要阅读《圣经》和祈祷不被强迫禁止,它们就可以继续下去;阿拉巴马州(Alabama)教育局通过一场法案在本州全部学校中强迫阅读《圣经》;新泽西州的检察总长则规定这种仪式和做法是违背宪法的。”【11】在学校进行祈祷的宗教活动在一系列判例中遭到了美国法院的禁止。美国教育家博耶1991年在美国宗教学会回答公立学校的宗教教育问题的演讲中说:“我认为,在学校,任何违反个人意愿的宗教行为或宗教仪式不应该强加给学生,其中包括祈祷,无论是出声的祈祷,还是不出声的祈祷。”简单地说,任何公立学校不应该向学生传授宗教,也不应该将宗教仪式强加给学生,这些都应该是委托给教会。从总体上看,传授宗教主要是家长的职责。我现在回到今天谈话的主题。虽然任何学校都不能强制推行宗教信仰或宗教行为,可是若不探索整个历史时期宗教在各种文化中是如何塑造人的,也决不可能成为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12】这里,我们看到在个人权利(宗教活动的权利)与社会权利(公共秩序利益)两权关系的合理分配中,体现出现代国家大多将学校教育作为最重要的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并确立为基本的法律原则,也从法律上为公共利益与宗教活动的自由分别划定合理权利边界来保证国家公民教育的基本立场。

    另外,在有的国家也存在允许在学校进行宗教祈祷活动并将其视为个人自由领域的现象。这些国家间差别的安排主要是取决于各个国家自身的民族文化、宗教发展的历史关系。例如二战后一些欧洲国家(英国)讨论教育问题时认为,(英国)教育正面临着失去一个重要作用的危险,认为最迫切的需要是重申道德价值和精神价值,办法是通过直接的宗教教育,在宗教教育被排除在课程之外的学校制度中,则要采取其他可以允许的办法。英国在重建时期,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法,以“一致同意的大纲”为基础进行宗教教育,并开办可以共同做礼拜的学校,使其成为郡立或公立学校正式计划的一部分,至于教派的宗教教育,那是在这个教育体系的各种私立学校中进行的【13】。在这些国家将学校教育中进行宗教活动的礼仪、祈祷等实际上被视为对受教育公民进行本国传统思想道德教育的活动,从而采取放任或者支持的态度。这些政策体现了具有统一宗教传统的国家对宗教教育在学校教育中承担道德教育作用的认识。即便在具有统一民族宗教传统的国家里,事实上也在区分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中的宗教教育。在公立学校中的宗教活动受到严格限制,在地方或州一级的私立学校中,立法考虑该地方公民人口中信仰某一宗教传统的情况而决定是否允许宗教教育。这些措施都是根据某一国家自身的民族宗教文化的历史传统而决定的。

    学校教育中的宗教活动另一个讨论的重要问题是:学校教育中是否设立宗教课程。关于这方面,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对宗教教育给予承认,并支持各宗教教育的存在和发展;同时,也规范宗教教育的领域界限和范围,避免某一宗教教育活动侵入学校教育等公共秩序领域而获得优势,从而带来不同信仰群体的争议和冲突,以保证平等对待的法治原则。在允许学校教育中设立宗教课程的国家,主要是由于这些国家一元宗教发展的历史关系。这类国家也大多是天主教传统为主的国家。而且,就是在设立宗教课程的天主教传统的国家里,在法律政策上对学校教育中是否设立宗教课程的规范也存在着重要的差别:有些国家规定在公办学校中设立天主教宗教课程,而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公办教育坚持非宗教的教育【14】。

    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法律原则并不意味着国家否定宗教教育的正当性。宗教教育的内容在各宗教传统及其教派理论中具有很大的差异,一般涉及宗教思想的传承、宗教经典的研究和学习、经文教义的解释、满足信徒的愿望的教理问答、祈祷仪式等等。就教义阐释而言,在各宗教教派间对宗教教义的解释相互存在差别甚至冲突,形成不同教派之间教义解释和学理上的竞争,这一方面有利于宗教文化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不同的差别解释也可能引来教派之争,更可能引来信众的分离,激进的教义争议也同样不利于国家公民团结关系的建设【15】。这方面的问题通常引来国家通过立法对宗教教育确定一个承认和保护的范围,把宗教的教义解释和学理研究视为一项公民个人事务而避免展开公共讨论。大多数宗教的教义学理研究和解释也都恪守自我的传统,避免教义解释形成信徒在教义认同与公民教育认同问的冲突选择,宗教教育不能成为支持反国家主义的教义舆论。
 
    四、宗教适应现代社会变迁的公共政策指导

    随着国家政教分离而确立的宗教宽容精神,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各自宣称的宗教思想、国家理论和道德传统达成一致的承认,把他者的思想视为异端的观念已经不为现代社会所接受。这是现代国家公民团结关系的基本知识。事实上,公民教育与宗教教育存在一致的方面。因此,各宗教教育的教义理论应当积极适应具有多民族、多宗教的现代国家公民思想建设的要求,这也是许多国家的各宗教教育活动所恪守的基本自我限度;也同样表明,各宗教教育的学理具备指向现代社会教义阐释的思想能力。事实上,一种宗教传播并扎根于某一文明社会的基础也在于其教义学说在历史上适应该国家文化传统并具有适应本土文化的解释和发展能力。这就是:宗教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家的基本法理。因此,宗教教育要发展适应现代国家多民族、多宗教、多元文化社会的普世、爱国、包容的现代教义。

    在多民族国家的边疆多民族地区存在不同民族身份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差异现象,即多元宗教信仰的大众交往关系。为此,任何宗教的教义解释和传播必须恪守自我传统并适应现代国家公民团结理论的思想要求。1.在多民族地区传播宗教教义应当适应多民族国家公民团结的国家民族理论建设。在实际的讲经布道中,避免对信仰不同宗教的国家公民关系解释为异教关系,再将异教关系解释为不同的民族关系。因此以为异教就是异族,只有信仰共同的宗教才能建立共同团结,逐步将“教义”解释为某一宗教的“民族理论”或种族理论,往往成为危害国家公民团结关系建设的分离话语。这是意识形态领域的非法宗教活动。2.教义解释积极适应国家公民思想教育理论。实际上,国家公民教育和宗教教义是不冲突的,也不会遭遇冲突的知识困境。否则,人们在生活中是无法协调两难选择的公民思想教育与背离公民思想教育的宗教教义。在实际的生活中不是这样的。除非在宗教教义解释活动中,解释者(讲经者)刻意将教义理论解释为与国家公民教育理论的冲突和不容,使教义学习者在内心面临两难选择的“知识” 困境。其实,任何宗教的基本处世思想都是善的教义知识,并且在现代也不会指向对国家公民教育理论的质疑。公民在社会中参加的宗教习俗活动是否影响他(她)对国家认同和对与(不同民族宗教的)他者交往的认知?一般正常的宗教活动中是不会发生两者的冲突选择情形的。假如产生这种情形:可能是讲经者超越正当教义内容而供应反对国家公民身份团结的私人宗教知识。这同样是意识形态领域的非法宗教活动。另一方面,也存在聆听教义的信徒自身缺乏国家公民的情感和知识。这主要反映出国家普遍供给公民教育的能力在这个范围内的短缺和不足。因此,在多民族地区的宗教事务管理中,需要对教义解释的教职人员组织进行经常性的培训、考察、学习,以达到作为现代社会的宗教教义研究需要解释者(讲经者)本身具有宗教和非宗教的公民的学理知识修养和学习能力,懂得现代社会发展的一般知识。

    现代国家确立了科学世界观,将宗教教义排斥在学校教育之外,这是19世纪以来欧洲各国普遍实行的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代国家对宗教教义传播的否定和禁止。现代国家给宗教及其教义传播在法律上提供合理途径、范围并给予承认。为此,宗教在现代社会得以发展,各宗教组织积极进行体制、教义、人员、学理传播等关键方面的改革以适应现代社会,积极参与帮助贫困、社会救济、医疗、教育捐助、社会矫正等社会公共领域的公益事业。避免将宗教活动发展成为隔离于大众和社会而自我封闭的另类生活世界体系,而是通过自我的变革融入现实的社会大众事业,并成为大众公共生活的一个积极的方面。为此,国家为宗教积极参与社会大众的事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政策和法律的指导,给予明确引导宗教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制度路径。其中,中国《宗教事务条例》第34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第35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这里所指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的导语已经为宗教组织及其宗教活动场所提供了适应社会、参与大众事业的制度空间。
 
______________
注释:

【1】《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宗教局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
【2】“1830~1870年,由于国家在教育中的作用迅速扩大,因此,不可避免地要同个人和团体,特别是最重要的团体教会发生冲突。……在19世纪60年代,在英国随着国家补助费的不断增加和国家更多地干预教育事业,在国教和自由教会之间发生了关于是否应使用国家经费资助在学校中开设不同教派宗教礼仪课的严重意见冲突。……到19世纪晚期,不信奉国教者主张国家管理教育,要求教育世俗化或不属于某一教派。……同样,学校问题也是罗马天主教同新的意大利国家间的主要争执之一。这一问题是瑞士爆发分离主义联盟战争的原因之一。并一直存在,成为1848年以后发生动乱的一个根源。” 参见J.P.T.伯里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10卷,第四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39页。
【3】J.P.T.伯里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10卷,第四章,第l12~141页。
【4】[英]安迪·格林:《教育与国家的形成》,王春华等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63页。
【5】[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339 342页。
【6】苏国勋:《从社会学视角看“文明冲突论”》,载徐以骅主编《宗教与美国社会》第2辑,时事出版社,2004年,第213页。
【7】[英]安迪·格林:《教育、全球化与民族国家》,朱旭东等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48页。
【8】[美]佛罗斯特:《西方教育的历史和哲学基础》,吴元训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354页。
【9】以上国家相关法条的引证详细参见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宗教研究中心编《国外宗教法规汇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
【10】关于学生在学校是否进行祈祷的问题通过联邦法院的判决进行解释。196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恩格尔诉维塔尔案”中废止了由校务委员会背诵祈祷文的规定,所依据的原则是,“政府份内的工作不包括为任何一个群体的美国人民创作官方祈祷文,作为政府推行的宗教计划的一部分供他们背诵。”另,在1985年的“大拉皮兹学区诉鲍尔案” 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样废止了“一项合课计划和一项社区教育计划,这两项计划提供由公立学校系统资助的课程,由公立学校系统聘请的教师授课,地点设在向私立学校借用的教室里。”最高法院布伦南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强调,所涉及的私立学校几乎都是“教会气氛很浓”,他认定有三个因素可以证实这些计划具有提倡宗教的基本效果。参见[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潘嘉玢、颜福祥、董承玺、林红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273~275页。
【11】[美]佛罗斯特:《西方教育的历史和哲学基础》,第589页。
【12】[美]欧内斯特·L·博耶:《关于美国教育改革的演讲》,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19页。
【13】[美]艾沙克·康德尔:《教育的新时代——比较研究》,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53页。
【14】例如:我们应当注意到在学校教育中设立宗教课程的大多是天主教传统为主的国家。一些南美洲国家将天主教规定为国教。尽管如此,在立法上对学校教育中是否设立宗教课程却有着重要差别:有些国家规定在公办学校中设立天主教宗教课程,而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公办教育是非宗教的。详细参见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宗教研究中心编《国外宗教法规汇编》。
【15】美国在20世纪40年代就遭遇了“耶和华见证会” 的信徒在学校拒绝进行向美国国旗致敬的仪式的问题带来美国社会的广泛讨论。信徒坚持不向国旗致敬并不影响其对国家的忠诚和爱国心,只是遵守宗教教义;其他公众则坚持认为,如果放任该宗教教义对国家公民教育事务的干预会影响其他孩子对美国的忠诚。这是现代社会宗教教义解释与国家公民教育要求相冲突的极少的例子。
 
 
                     (本文转载自:《新疆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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