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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过程中的伦理缺位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评哈贝马斯处理政教关系的新构想
发布时间: 2011/2/12日    【字体:
作者:张庆熊
关键词:  宗教 政治  
 

                                        张庆熊

 
[内容摘要] 近十年来,宗教成为哈贝马斯重点关注的问题。哈贝马斯意识到西方原先的那条现代化道路成了问题。西方原先通过“政教分离”和“世俗化”从中世纪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现在他发现这条道路导致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伦理缺位”和新形态的宗教冲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哈贝马斯提出了宗教融入公共领域的构想,及其相关的宗教语言的“翻译”问题。本文评述哈贝马斯的这一观点,并设想它对处理中国语境中宗教问题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伦理缺位;宗教;公共领域;政教关系
 
                                        一

    西方国家是通过实施政教分离原则步入现代化历程的。现代化在一个重要的方面表现为世俗化。然而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伦理缺位”的问题。面对伦理缺位,是不是要放弃政教分离的原则呢?究竟怎样才能发挥宗教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呢?让我们先回顾一下历史。

    “政教分离”的构想的形成与西方宗教改革运动以来宗教多元化和宗教冲突有关。在同一国家里形成天主教与基督教新教之间,以及新教各派之间的对峙和冲突,甚至发生延续数十年的战争。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西方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想到要把国家与教会分离开来,国家在世界观上保持中立,国家不袒护任何一种宗教,但确保每一教派的信仰自由不受侵犯。随着政教分离的实施,西方社会出现一个世俗化的过程。宗教被置于私人领域的范围,宗教不能在公共场所中宣传自己的信仰。宗教被认为属于每个人自己“良心”的问题,你在自己的头脑里相信什么,是你自己私人的事情,你不需要被“洗脑”,别人不允许干预你的信仰。各派宗教在自己的活动场所进行传教和礼拜活动,也是被容许的。但若宗教进入到公立学校中,成为国民义务教育的一部分,就不被容许了。宗教也不能进入到政府的行政活动和议会的决议中去,政府不能宣称支持或反对某一宗教,议会不能形成支持或反对某一宗教的决议。若这样的话,国家就不能保持在世界观上的中立了。

    政教分离和世俗化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多元宗教的和平共存。然而,这也带来新的问题。最明显的是公民生活中的伦理的缺位。伦理涉及人生态度,这与世界观联系在一起。国家为在世界观上保持中立,就放弃了伦理教育的职责。学校被认为是对学生传授知识和进行职业技能教育的场所,伦理教育就被丢在一边。我们知道,人的道德意识的培养,与人所受的教育密切相关。在国家的义务教育中,由于伦理的缺位,公民的道德意识日益下降。或许有人会说,在国民义务教育体系中,存在法制教育,告诉学生要做守法的公民。然而,法律的基础在于道德。如若失去道德,公民就只知道为自己争权和维权,不知道帮助别人争取和维护合法的权益。法律之争也就成了利益之争,法律就从主持公道演变为争夺私利的工具。

    现代西方国家的一项成就是福利社会的建设。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体系被建立起来。按理说,现代福利国家的生存,要靠公民的团结来维系。没有公民间的互相帮助,社会的医疗保健体系、养老体系、失业救助体系、义务教育体系,就要崩溃。现在由于公民道德意识的缺失,人人都想多获取而少付出,致使政府为维持这样的福利体系债台高筑,难免有一天陷入“国家崩溃”的境地。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伦理缺位,拜金主义就乘虚而入。对精神层面上的东西的追求少了,对物质消费层面上的东西的追求就甚嚣尘上。国家原想在世界观上保持中立,而其结果是扶持了一种新的世界观,即消费主义、享乐主义、金钱至上的世界观。对超越者的宗教信仰被“商品拜物教”的信仰所取代。因此有人说,世俗化并没有导致宗教在世俗社会中的消失,而是培育一种“商品拜物教”的宗教。精神性的神圣的神被打倒了,物欲横流的消费之“神”、财产之“神”被请了进来。宗教教徒对现代社会中这种倾向日益不满,他们在有关家庭伦理、生命伦理、经济伦理等一系列问题上表现出与世俗公民不同的看法。而世俗公民也开始意识到道德沦丧所带来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果说现代西方国家凭借其高科技的优势还能维持高福利的社会,缓和社会矛盾,取得一种表面上其乐融融的景象的话,那么在那些欠发达的国家,其社会景象就十分凄惨了。在那些国家中,生产力低下,经济萧条,生活水准低下,社会矛盾尖锐。那些国家中的一些忧国忧民之士想重整旗鼓,迎头赶上,又发现整个社会缺乏精神上的凝聚力。他们感到西方国家资本的力量摧毁了他们国家的原先的经济支柱,西方国家的世俗主义的文化观又摧毁了他们国家原先的精神支柱。他们想到不能再模仿西方国家政教分离和世俗化的模式,而想通过恢复他们传统的政教相结合的模式来恢复他们的精神支柱和国民的凝聚力。这种呼声在一些穆斯林国家中最强烈。某些极端主义者甚至不惜采用恐怖暴力的方式来实现他们建立宗教、政治、军事一体化的国家的意图,以期与西方相抗衡。

    9.11事件爆发后,宗教成为哈贝马斯等西方重要思想家关注的问题。如何才能解决现代社会中的人的道德意识的培养问题和宗教冲突问题呢?政教分离是否必然导致伦理缺位呢?如何才能化解政教分离与伦理缺位之间的两难呢?哈贝马斯的基本构想是仍然保持政教分离的基本构架,但容许宗教进入公共领域的商讨。哈贝马斯写道:“施行统治方面的世界观中立化是一视同仁地保障宗教自由的制度预设。公民们必须分享的那种宪法共识(Verfassungskonsens),也延展到了政教分离上。但依据上面讨论过的核心反对意见,将这个制度层面的原理扩展到各组织和公民们在政治公共领域中采取的立场上去的做法,就是一种世俗主义的过分普遍化了。对于每个国民个人而言,从国家权力的世俗特征中产生的,并非一种直接的义务,即为公共领域表达的宗教信念,补充上一种普遍可用的语言中的对应物。对于‘所有宗教公民在进行投票的时候最终都应该由世俗信念来引导’的规范性期待,在一种虔诚生活的现实面前,在一种出于信仰之导引的生存的现实面前,尤其不得要领。这种主张当然会被人以信教者在现代社会的各种以世俗的方式分化了的环境中的处境为据,加以驳斥。”[1]

    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指介乎于国家与私人或民间活动范围之间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领域,它促进公民间思想意识的交流,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共识,通过大众传媒扩大影响力,使得公共舆论影响政治的决策。公共领域是大众批判的场所,它能使丑恶的、不合理的东西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推动社会的改革。公共领域是公民互相学习的场所,公民间互相取长补短,使明智的、合理的思想观点被大家接受,使健康的、优良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得以推广。通过把宗教引入公共领域的商讨,可使得信教公民和不信教的公民互相学习。不信教的公民可学习信教公民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信教公民需要学习以公共可理解的理性的方式表达他们对人生和社会的关怀。

    我认为,哈贝马斯有关宗教融入公共领域的构想具有启发意义。我们可以比较宗教是否融入公共领域的利弊:

    如果宗教不融入公共领域,信教公民的政治诉求、伦理诉求就得不到表达,他们的不满就会压抑在心中。这样,他们就会采取不公开的方式活动,在“地下”形成一种秘密的政教相结合的组织,与公共的社会和政府机构的相对抗。他们甚至会以暴力的方式,破坏公共设施,发泄他们心中的不满,从而引起公众的注意,使得他们从其宗教观点出发的政治主张和伦理主张有表现的机会。
 
    如果宗教不融入公共领域,宗教本身也会变得不健康。宗教萎缩在私人的圈子里,信息闭塞,不能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的新发展中获取养料,更新知识,反思自身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就会变得过时、狭隘、怪异。与外界的隔阂就会越来越大。
 
    如果宗教不融入公共领域,宗教对社会和人生的积极作用就不能发挥出来。一个人内心的思想意识是与一个人外在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一个人的良心是与他在社会中的待人处事的表现联系在一起的。一个宗教团体的崇高信仰和高贵品格,是与其在社会服务中的贡献联系在一起的。宗教团体通过其社会服务,赢得社会承认,也认识到自己的价值。哪个宗教团体在社会服务方面做得好,公众看得清清楚楚,因此能在诸宗教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谁在抗震救灾等活动中的无私贡献越多,谁的精神越感人,谁就越受尊重,谁的追随的信徒就越多,谁的队伍就越壮大。
 
    如果宗教融入公共领域,那些装神弄鬼、骗财骗色的拙劣勾当就容易曝光,迷信、低俗的活动就会受到谴责。谁如果敢在大众媒介上公开宣传不要去医院治病,而要靠“唱打鬼歌”之类的方式治病等违背常理的事情,谁就会受到广大有健全理智的公众批判,绝大部分宗教信徒也不会同意这种说法。
 
    如果宗教融入公共领域,宗教中造福于人生和社会的价值观念就会得到充分发掘。宗教不是一代人、两代人的事情,而是凝聚了千百年来人生的经验教训。诠释宗教中的至理名言,回味宗教中的各种故事,能更清楚地把握人世间的是非曲直。这样,宗教成为广大民众共同的文化财富,可从不同的角度得到开发和提供人生指导。
 
    如果宗教融入公共领域,信教公民和不信教的公民,以及在不同信仰的公民之间,就可以得到思想交流,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再陌生,他们之间的信任感就会加强。他们不再彼此把对方视为“怪物”,而视为公民同伴。因不同信仰造成的冲突就容易得到化解,公民间的团结和合作就会加强。
 
                                         二

    在宗教融入公共领域之后,如何才能确保公共领域不至于失去其公共性,而成为各宗教进行传教的场地呢?如何才能有效地展开信教公民与非信教公民的平等交流呢?哈贝马斯主张,信教公民与非信教公民要做双向的适应和互相学习。尽管信教公民并非有义务要避免用宗教语言在公共领域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为增加交流,信教公民需要认识到公共领域商讨的问题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因而用一种大家都能理解的语言来说话更为有效。而非信教的公民在理解宗教公民的话语方式时,需要从其与现实生活关联的角度考虑。为此宗教语言需要被翻译成为公共可理解的语言。他写道:“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甚至能够从世俗的公民那里期待,积极地投身于把宗教的语言翻译为公共可理解的语言的工作并发挥其重要作用。”[2]
 
    究竟怎样才能把宗教语言翻译为公共可理解的语言呢?对此,哈贝马斯没有给出详尽的说明。公共可理解的语言是否局限于可判别其真假的命题语言呢?把宗教语言翻译成公共可理解的语言是否就是要翻译成这种命题语言呢?对此哈贝马斯还没有予以足够的澄清。汉斯·施奈德教授批评哈贝马斯所使用的翻译概念不妥当。在他看来,宗教语言是一套包括象征符号在内的非常复杂的语言,宗教语言不可能被等价地翻译成可直接由经验判断其真伪的命题语言。哈贝马斯的“翻译”如同“可回收品分类”,试图把世俗社会可资利用的宗教的命题含义与它们的神圣外衣(包装、包裹)加以分离。然而这种翻译是不会成功的,因为宗教语言不同于科学语言,因为它们涉及不同的生活形式和处理不同的主题,即,宗教所关心的是对作为整体的世界的生活态度,而科学则对作为物的总和的世界加以说明,因而把宗教话语翻译成命题表达方式的做法既无必要也无助益。[3] 
 
    我认为宗教语言固然不能翻译成适应科学语言要求的命题语言,但哈贝马斯所说的“翻译”未必这样狭隘,它实质上是一种解读,是对其意义的诠释,是把对超越者的信仰和对世界总体的看法与我们具体语境中的生活态度联系起来。哈贝马斯写道:“把‘人之为上帝的肖像’解读为‘应同样地和无条件地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就是这样的一种有助益的翻译。它使《圣经》概念的内容超出其宗教团体的边界,达到包括其他的信仰群体在内的普遍公众。本雅明(Balter Benjamin)就是这样的一位常使这种翻译工作取得成功的哲学家。”[4]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哈贝马斯所说的“翻译”不是包括全部含义的对等翻译,而是对其生活意义的发掘。在这里,“上帝”这个概念不见了,而‘应同样地和无条件地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的伦理意义被发掘出来。对于前者,在信徒与非信徒之间存在分歧,对于后者一切公民之间可以取得共识。这是一种交叠的共识,发掘这种共识有助于公民社会的团结。我们不想否认,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从相信“人之为上帝的肖像”出发主张“应同样地和无条件地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与从世俗的自然主义的立场出发主张“应同样地和无条件地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还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不应妨碍他们在后一点上达成共识。哈贝马斯没有希望通过这种学习和翻译达到宗教与理性之间的一致。他认为,在宗教与理性之间终究存在重大差别。对于宗教信仰的问题,理性有其限度,理性无法依靠逻辑本身的力量对其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理性不能达到宗教信仰的内核,理性也不应根据自己的标准对宗教教义中的合理或不合理的东西做出取舍,因为这是宗教天地中自己的事情,但理性确实能解读出宗教中的那些对人生具有积极指导意义的价值观念和伦理规范。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哈贝马斯对宗教的态度不是“可回收品分类”或“废品利用”。他写道: “简言之,后形而上学思想对宗教的态度是,既准备学习,又认为不可知。它坚持信仰的确定性和公共批判的有效性要求之间的差异,但又节制自己,不要进行这样一种理性主义的僭越:由它自己来决定,在宗教教义中,什么是合理的,什么是不合理的。理性通过翻译获得的那些内容,对于信仰而言必定是不可失去的。但以哲学的手段对对信仰进行的一种辩护,并不是持不可知论态度的哲学的事情。当哲学对宗教言说的特有方式和信仰的特有意义进行反思的时候,它顶多只是游走在宗教经验之不透明的核心的周围。这个核心对于商谈性的思想而言是如此深不可测地陌生,就像哲学反思对于审美直观那样,只能游走于其周围,无法穿透其核心一样。”[5]
 
    因此我认为,对哈贝马斯所说的“翻译”应作广义的理解。理性参与宗教对话,不是抹杀不同宗教信仰间的区别,不是否认世俗的世界观与宗教的世界观的区别,而是抱一种学习的态度,发掘和诠释宗教信仰中所包含的对人生具有积极意义的东西,求同存异,协和共进。
 
                                        三
 
    让我们沿着哈贝马斯的这条思路考虑如何才能发挥宗教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我们现存的世界在不同的宗教人士的视角中呈现不同的图像。佛教徒看来,现存的世界是无常和虚幻的,他们认为这种无常和虚幻的世界是由人的贪婪和自私的欲望造成的,因此他们寻求通过克服自己的欲望通达一个无欲无为、静寂恒常的本真世界。在儒家看来,现存的世界存在动乱不和,而原本的世界应该是阴阳互补、万象谐和的,因此他们致力于重建和谐的社会秩序。在基督徒看来,现存世界充满罪恶,人深陷罪孽中不能自拔,而要克服罪恶、获得幸福,必须靠上帝的拯救。
 
    正因为这样,不同的宗教营造不同的生活形态,而不同的生活形态又滋生不同的宗教。这里的差异表现人们生活取向上的差异。佛教文明中的人,可能更关注内心的安宁;儒家文明中的人可能更关注社会秩序的安定;基督教文明中的人可能更关注权力制衡和法制的完善。
 
    宗教的多元,还反映在同一宗教的内部。在基督教内部,天主教和东正教就有重大区别。“和子句”之争不仅仅是天主教和东正教的教义之争,而且也表现为拉丁语系的西部区域和希腊语系的东部区域中的生活形态的区别。在东正教区域中,情感和神秘经验在他们的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他们特别强调圣灵的作用。在天主教区域中,人们更加重视经院主义的理性的逻辑推导和社会的组织关系。他们想把教会建立成像罗马帝国那样大一统的组织体系,因而特别强调圣子(耶稣),特别强调耶稣和他的使徒,以及使徒和历代教皇之间的传承关系,从而为这种大一统教会的组织体系找到合法性的依据。基督教的宗教改革运动是与欧洲民族国家的兴起相辅相成的。基督教新教的各教派脱离罗马教皇的管辖,赢得自己的独立性,与此同时西欧和北欧的各民族国家也赢得自己的独立性。基督教新教的“惟凭圣经、惟凭信仰、惟凭恩典”的口号也表现在新教信徒在个体生活中更加具有独立性,更注重个体人格的发展。
 
    宗教信仰与人的生活方式交织在一起,而人的生活方式具有多样性,宗教信仰也必然是多元的。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人类具有多种多样的宗教要比只有一个宗教好,因为我喜欢人类生活形态的丰富多彩。当然,宗教的多元性也会带来一个问题,即不同宗教信仰间的人的排他性,有时甚至导致互相仇视和战争。为解决这个问题,理性或许能助一臂之力。

    虽然我认为理性不能为宗教找到共同的信仰基础,但我认为理性有助于宗教间的沟通。在此,我想先对我使用的“理性”概念作一些界定。按照我的看法,理性肯定商讨,主张在商讨中以理服人。要以理服人,就要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论据。有说服力的论据是建立在公共可观察的事实和大家可分享的生活经验的基础之上的。当涉及对终极实在之类的问题的意见分歧的时候,可设法把它们引向与我们的实际生活相关的问题,从而使得商讨的各方能从已经得到共同认可的基础出发加以评断。这就是说,把宗教信仰的问题引向生活实践的问题,引向生活态度的问题。

    先举一个涉及基督教的例子。当基督教宣称耶稣是为人赎罪的救世主时,非基督徒不会相信这一点,因为对他们而言这里根本不存在证明这一信仰的依据。然而,商讨的各方可以把耶稣是否是救世主的问题放一放,而讨论当一个人相信自我牺牲的上帝(耶稣献身十字架为人赎罪)的时候,会对他的生活态度产生什么影响。一个相信作为最高主宰的上帝具有自我牺牲的精神的人,与一个相信世界本来就你争我斗、尔虞我诈的人,在伦理取向上肯定是不同的。前者倾向于关爱他人,帮助他人;后者倾向于仇视他人,加害他人。你乐意与一个关爱他人、帮助他人的人相处,还是乐意与一个仇视他人、加害他人的人相处?答案显然是清楚的,这是我们可以从自己的生活经验中得出的结论,这是一个不同宗教间的人的交叠共识。因此就伦理的层面而言,我们可以赞同基督徒从这种宗教信仰出发而采取的人生态度。
 
    再举一个涉及佛教的例子。佛经上说,不生不灭的“涅槃”是诸法之实相,是摆脱生死轮回的出世间法,是解脱苦难的最高境界。对此,非佛教的信徒难以置信和理解。但若把佛教的这一教义联系到人生的实际问题时,就较容易理解其积极意义。世上的人整天为名利奔波,为算计别人,为防备别人,整天忧心忡忡,烦恼不断。如果我们能把名利的问题看得清淡一点,看穿它到头来是虚空,从而不斤斤计较,宽以待人,那么我们就能够经常保持一颗清净心,安宁的心。人世间若多一点宽容,多一点超脱,就少一些争斗,少一些战争。这样,人就能和平相处。佛教弘扬涅槃,有助于把人引向这种超脱名利之争,消除烦恼,保持内心安宁的境界,有助于实现世界和平。
 
                                         四
 
    要使宗教融入公共领域,参与公共领域中的理性沟通,需要体制保障。我认为,在世界范围内,还不存在这样的体制保障。在当前世界,宗教间的冲突往往与民族国家间的冲突联系在一起。宗教成为扩张民族国家软实力的一个因素。如果把民族共同体的概念扩大为文明区域的话,宗教也成为文明冲突的一个因素。当然,这种冲突不是宗教本身的愿望导致的,而是由于历史和地缘政治的种种原因宗教被劫持到这种冲突中去。由于各种各样的舆论工具大都操作在民族国家手里,宗教自身难以搭起一个世界范围内的平等交流的平台。联合国的力量还很薄弱,不足于提供体制保障,确保各种世俗的学术团体和各种宗教组织不受民族国家和地缘政治的干预,以真正自由、平等和坦诚的方式进行交流,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产生具有一定程度约束力的文件,形成具有普世意义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在当前的世界格局中,即使有这样的文件,也难以被世界各国接受,总有一些国家和文明区域中的政治家和宗教领袖会认为这是霸权国家或强势国际利益集团操控的产物。当然,鉴于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整个世界正在变成一个地球村,我们寄希望联合国进一步发挥它的职能,组织和推动国际文化交流活动。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也确实做了一些工作,如发起和组织世界哲学会议、世界宗教会议等,但它的作用到目前为止还是相当有限的。
 
    哈贝马斯有关宗教融入公共领域的设想主要是从西方社会的政教关系的历史和现状出发的。但我认为他的设想对中国的宗教问题的处理也有启发意义。把宗教驱入狭义理解的私人领域之内,只允许其在少许规定的宗教场所活动,希望通过宣传科学知识和世俗文化削弱其影响力,想方设法使这种“过时的”、“落后的”东西加速消亡,不仅带来了“伦理缺位”和宗教冲突等种种社会问题,而且往往适得其反,促成“地下教会”等非法宗教的蔓延。中国政府不采取哈贝马斯所谓国家在世界观上保持中立的立场,但中国政府希望宗教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作贡献。因此,哈贝马斯有关把宗教融入领域的设想对中国具有参考价值。鉴于中国的国情,我想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或完善一些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宗教公共交流的平台,这包括全国性的有关宗教的报刊杂志和网站。现在分散性的宗教网站和出版物很多,质量参差不齐,内容良莠混杂,宗教部门想管,但又管不住。与其这样,不如由中央和地方的宗教局或宗教学会出面主办具有公信度的宗教网站、宗教的报纸和期刊,内容除了有关宗教法规和宗教活动的新闻报道外,还需包括(1)佛教、道教、儒家、天主教、基督教新教、伊斯兰教各自的专栏,文章的编辑和刊登由各大宗教界推举的人士自行负责,以期通过他们相互间的竞争,提高各自专栏的质量和内容的精彩程度,把他们各自宗教中最好的东西表现出来;(2)宗教信仰界和宗教学术界人士交流的专栏,以期对共同关心的宗教问题、伦理问题、社会问题进行探讨,寻求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促进宗教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多做出贡献。另外可考虑在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大众传媒上,即主要的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上,设立宗教专栏和宗教专题访谈节目,以大众可理解的话语方式,展开宗教界与非宗教界人士间高层次的对话,增进互相理解,形成有益的共识,对公共的社会事务产生影响。
 
    二、组织召开具有公共影响力的宗教研讨会,邀请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各宗教界和学术界的人士参加。现在中国社科院宗教研究所主办的宗教学年会已经在朝这个方向发展,具有示范效应,其他种类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宗教研讨会也应该跟上。
 
    三、应适当安排在一些公共场所,如图书馆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阅读有关宗教知识的书籍,举办有关宗教知识的讲座,让广大民众客观公正地理解宗教。在这些地方传教是不允许的,但了解一些宗教知识,提高人的文化素养和道德意识,还是很必要的。
 
    四、在大学中应鼓励成立宗教系,开设有关宗教知识的课程,也可邀请宗教界的人士在遵循大学的学术规范的前提下讲解宗教。应鼓励宗教界的人士,特别是宗教领袖,在大学里读宗教学和其他学科的学位。未来的宗教领袖不但要具有佛学院或神学院中的博士学位,还应具有世俗大学中的博士学位。这样,有利于宗教信仰与科学和理性之间的沟通,并推动中国的宗教水准向高雅的方向发展。
 
    五、使公共领域成为培育和监督宗教领袖的地方。在与宗教相关的公共领域中表露才华,德高望重,脱颖而出,深受信赖的宗教界人士,才会被广大信众真心实意地拥戴宗教领袖,他们才能真正代表宗教界的民意,并在宗教界和社会发挥重大影响。
 
    宗教之所以历经数千年人类历史的发展而继续存在,在于宗教寻求对世界总体的看法,并以这种看法指导人生,希望从根本上解脱人生的苦难,追求人生的圆满和幸福。正是因为这一点而宗教成为人类学的一个“常项”。然而,这种寻求和追求,并非宗教所特有。哲学也有这种寻求和追求,正因为如此,哲学被称之为有关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学问。哲学与宗教之间的区别在于,哲学的特点在于偏重理性,而宗教的特点在于偏重体悟或启示。理性重视论证,欢迎证伪,随时准备修正自己的错误;在真正的理性面前,没有一劳永逸的终极真理和彻底明了的终极实在。宗教富有激情,大彻大悟,以奉献精神服务于其崇高目标。因此,宗教和哲学可以互补:哲学可以弥补宗教的激情可能导致的狂热;宗教的奉献精神可弥补哲学所可能导致的那种只追求认知而忽视人生修行和服务社会的态度。宗教融入公共领域,可以达到宗教与哲学之间,信仰与理性之间的这种互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本文写作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项目“现象学的方法和唯物辩证法——探讨这两种方法的异同及互补的可能性(2009JJD720007)(05FCZD001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项目“把宗教引入交往理性轨道——911事件后哈贝马斯对宗教问题的新研究”(07JJD710023)及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B103)的资助。
[1] Jürgen Habermas, Zwischen Naturalismus und Religion,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2005, S. 134.
[2] 哈贝马斯:“民主的法制国家的前政治基础?”,《哈贝马斯与汉语神学》,张庆熊、林子澄编,道风书社2007年,第34页。
[3] 参见Hans Julius Schneider:“‘可回收品分类’?——探讨哈贝马斯对宗教的理解的语言哲学前提”,《复旦学报》,2010年第4期,第55页。
[4] 哈贝马斯:“民主的法制国家的前政治基础?”,《哈贝马斯与汉语神学》,张庆熊、林子澄编,道风书社2007年,第31页。
[5] Jürgen Habermas, Zwischen Naturalismus und Religion,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2005, S. 149-150.
 
                         (本文为作者赐稿,普世网首发,转载于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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