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义
当前一段时间的教会法人登记过程告一个段落后,神学性的反思自然地被提到议事日程上。在大陆家庭教会寻求法人登记的过程中,为了让更多的教会,特别是海外的华人教会能够更好了解大陆家庭教会的发展动向,笔者写了“认识中国城市家庭教会”一文(以下简称“认识文”)。文章的基调是观察与介绍性的,而不是神学反思性的,就是说,它不是一篇神学理论文章。因此可以理解,其所使用的术语不是严格的学术性术语,有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理解或者解释。例如,文中所说的“家庭教会浮出水面的时候已经到了”,会被理解为是一种对时局的判断。但这并不是文章的本意。其实通读整篇文章,文中对中国家庭教会的描述,一个核心性的概括是,教会群体意识的觉醒,以及相应而来的对自身处境和使命的新的认识。教会寻求法人登记不过是这种社会群体意识的一种外在表现而已。这一点正如文中所说:“不管登记是否成功,教会都要自觉地走上地面,自觉地将自己放在可以照亮他人的灯台上,把上帝的城建立在人人可以看见的山上。这种觉醒体现在,教会已经自觉到自己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存在于这个社会中,既有她自身特殊的福音使命,同时也要担负一个社会群体所当负担的责任。与那种把对国家与社会的承担看得高于对教会的承担的观念不同,教会应当只是把自己看作是一个尚不成熟的公民社会的众多社会群体之一,教会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是,她需要学习与其他社会群体,包括政府部门,进行建设性的对话与合作。”
对国家、社会的承担与对教会的承担是并列的?
当然,文中也认识到,家庭教会自其群体意识觉醒,到真正能够在社会中成为一个负责任的、有见证的社会群体,这中间还有一段路程要走,除了其自身的制度建设外,还涉及到人们心理因素的突破,以及神学方面的认识。就前一个因素来说,如“认识文”中所指出的,家庭教会需要“战胜半个多世纪以来在家庭教会中下意识地支配着人们的一种心态:那种自我封闭或隐秘的、自我边缘化的心态。这是一种被恐惧所支配的心态,或许可以将这种恐惧称为‘政治恐惧症’。在这种政治恐惧症支配之下,人们可能会有两种比较极端的反应:或者是自我隐藏,或者是直接对抗。”而神学方面的认识则涉及到教会论的问题,即家庭教会对自身身份的认识与定位。在“认识文”中,笔者已经简单地表达了对教会双重身份的认识:“教会对自己团体身份的觉醒可以说是对自己双重团体身份的觉醒:一方面,教会是一个信仰的团体,一个属灵的团体,这个团体乃扎根在耶稣基督的根基上。而另一方面,就其在世俗世界的有形存在而言,特别是相对一个所谓的公民社会而言,她又是一个社会团体。这个团体的存在及其权益以宪法赋予她的自由及权力为其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教会的双重团体身份意味着其双重的责任:传扬天国福音的责任;以及教会的社会责任:在一个公民社会中,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所表现出的社会关怀的责任。”但限于文章的性质,“认识文”中没有展开对这个神学看法的论证。确实,教会历史的进程常常表现为,先有一些实际上的探索,然后才有神学理论上的反思。现在,本文试图从神学上对这种社会群体意识进行有意识的反思。
双重责任来自于双重团体的身份?
就教会登记问题来说,在半个世纪前中国特定的实际处境下,家庭教会不愿登记的主要原因是信仰的原因,或者说是政治性的原因,是为了保持教会的独立,持守政教分离的原则。就此来说,登记确实涉及到政教关系的问题。不过,登记不只是涉及到政教关系问题,它同时涉及到教会论的基本理解,政教关系不过是一种教会论的推演结果而已。如果在我们的神学反思中,不深入到教会论的层面去做更进一步的反思,而只是停留在这样一种逻辑上:拒绝登记就是捍卫教会独立及政教分离之原则,反之,寻求登记就一定是放弃教会独立及政教分离之原则,那就实在是采取一种过于简单化的思维方式。正是这种简单的判断可能会导致教会相互间的误解以及教会的分裂。
正如笔者的观察所示,家庭教会法人登记问题如果涉及到其对自身社会群体性的自我意识,那么它直接触及到教会论的基本问题。限于笔者的学识,下面只是对所触及到的教会论的基本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描述。
一、社会群体性的显明
20世纪50年代,中国社会的急剧变迁,带来了教会之存在形态的急剧变迁:结果,教会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群体的存在形态被取消了。教会或者成为官方建制的一个部分;或者作为家庭建制的一个部分。当然,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有政治的原因,也有历史的原因。这个方面已经为很多人所了解,本文不用多说。这里要指出的是,从一个更大的视野来看,教会的这种存在形态,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启蒙运动以后,社会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激进的世俗化倾向对于中国教会的影响。前一个方面反映出在一个计划社会,宗教也可以通过理性及社会建制的安排,而达到为社会服务的目的。而后一个方面则反映出启蒙运动后的一个更为普遍的观念:信仰是个人的或者私人的事情,与社会公共领域无关。
教会的家庭性建制的出现,似乎加强了这样一种看法:家庭生活属于私人生活领域,当宗教活动在被迫收缩于家庭生活领域的时候,宗教信仰的性质似乎也成了私人性的。这种看法一方面被某些人有意无意地强调;另一个方面,也在一种潜意识中影响到信仰者对于自身信仰以及所参与教会的理解。但是,不管怎样的情况,教会在事实上已经退出了中国社会,教会不再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群体而存在于中国社会。其实,不只是教会群体,5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中其他领域的独立民间群体也都消失殆尽了。
50年代后,教会的这种存在形态对于中国教会的教会论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这里,单就后一个方面来说,教会的家庭存在形态对于中国家庭教会的教会论是否产生了影响?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神学问题,相信不是几句话可以说清楚的。尽管我们可以说,“中国家庭教会”这个名字有着更为广泛的含义,其存在形态远远超出了家庭建制的意义。但受到中国传统思想中所谓“小家”(孝)与“大家”(忠),“私人”与“公家”之分别的潜在影响,在一般信徒的意识中,把自己的信仰看作是个人生活领域中的事情,而非公共社会领域中的事情,这是随处可见的。尽管这种意识可能还没有上升到一种神学的看法,但这种意识确实在一种教会论的神学中找到了某种表达。这种神学表达就是两个国度的理论。
限于本文的篇幅,这里笔者不想去讨论这种神学理论本身的意义,而只涉及到它在我们当下这个语境中的表达。按照这种表达,两个国度被与两个实体(即教会与世界)等同起来,两个国度的区别转化为教会与世界的分别,因此教会与这个世界(或者社会)被划分在两个不同领域。换言之,人的现实生活被一条明确的界线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就像我们上小学时在课桌中间划出的那条线一样。教会及其中的信徒在界线的这一边,而世界及不信的人在界线的那一边。一边是属基督的国度,一边是属凯撒的世界。教会的独立性于是被建立在这种界线的基础上,或者说,政教分离的原则被建立在这种教会论的基础上。把两个国度下意识地等同于两个实体,其在神学上带来的问题是十分显然的,笔者在这里不用多讨论。笔者在这里的提问只是,在这种神学的表达中,是否隐藏了一种“小家”与“大家”的区别?这种在两个实体间(教会与世界)的划界是否预设了一种信仰只是事关个人灵性私事的前提?
如果说家庭教会的存在形态潜在影响了其教会论,那么,这种存在形态的改变也就向家庭教会提出了神学上的挑战。其实,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之后,家庭教会在存在形态上的改变是有目共睹的。作为一种社会群体,很多农村与城市的家庭教会早已经超出了家庭血缘性及朋友性的关系圈子,而日益显明出是一种包含社会各阶层成员的特殊的社会群体。这种存在形态的改变,不只表现为教会聚会规模上的扩大,同时也表现为其内在结构与治理关系上的改变。传统的那种“家长制”,甚至是“家族制”关系模式,现在不再适用于这种社会群体。以往建基于家庭血缘与朋友关系之基础上的同工关系及事工模式,现在不再能够保证教会这个群体的良好运转。家庭教会在当下遭遇到的最大挑战,首先是教会建制上的挑战。而这种挑战在神学上的意义在于:教会开始意识到自身具有一种超过了家庭的社会群体的存在形态。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曾在“认识文”中,提到教会之社会群体意识的觉醒。
这种社会群体的自我意识,在神学上引起“家庭教会”之身份意识的反思。为什么我们还要把自己看作是中国家庭教会?中国家庭教会的信仰根基及历史传承何在?提出这样的反思性问题,无论是在本文还是在“认识文”中,笔者都无意将自己置身于家庭教会之外;正相反,恰恰是要将自己的神学思考与家庭教会的历史命运联系起来。其实说到底,教会有生命力的信仰是基于基督自己奠定的根基与作为,其他的根基与作为都会在教会历史的传承中被淘汰。教会是神借着他一代又一代忠实的仆人传承下来的。作为这一代的中国家庭教会,首要的责任就是要把神借上一代家庭教会所显明的信仰的根基及宝贵的历史传承继承下来,与此同时,还要看到神要借这一代人成就怎样的事情。在家庭教会的所谓转型过程中,去追问自身的信仰根基与历史传承,乃是十分必要的。教会的历史或许就是在这个过程中进行着。
二、两种秩序的教会论
当笔者试图对城市家庭教会的转型做出某种神学思考时,限于自身的神学训练,改革宗神学的教会论成为一个很好的帮助与引导。当然,下面的神学反思还是非常初步的。用一句话来概括这种教会论的出发点,我们可以说,从改革宗的教会论来看,教会与这个世界或者社会的分别不是两种实体的分别,而是两种秩序的分别。
在这种教会论看来,教会从本质上讲是由神所预先拣选或预定的人所组成。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头,而教会是基督的身体。不过,从有形教会的角度来说,除了是基督有形的身体之外,教会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群体。换言之,在现实世界存在着的有形教会同时处在两个秩序之中,一个是属灵的教会秩序,另一个是自然的社会秩序。教会存在于属灵的秩序之中,神通过自己的话语、圣灵的工作,以及所呼召出来的教会的工人,把属灵秩序显明在教会之中,显明在每一个有圣灵内住的信徒的身上,也显明在信徒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但这同一个有形的教会,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同时也存在于其所处的社会关系之中,存在于神创造世界时所定下的自然秩序之中。在这个领域,神通过所设立的政府来维护所设立的自然或者社会秩序。
这里我们注意到,这两个秩序的源头都是神自己,并不是其中的一个属于神,而另一个属于凯撒,好像后者是世界这个领域的源头似的。其实,从改革宗神学来看,统治者作为神所设立在这个世上的代表,其自身不是自然或者社会秩序的来源,而只是这种秩序的维护者而已。并且我们应该看到,他们自己也都在神所设立的这种秩序之下。也就是说,如果社会秩序协调的是社会中多个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那么,政府不过是这多个社会群体中的一个罢了。如果这种社会秩序是通过法律体现出来的,那么,即使是法律的维护者,他们自己也在同一个法律的制约之下。
从圣经的角度来看,当以色列民被掳之后,神的百姓就处在外邦统治者的统治之下。但圣经明确地表明,不管是尼布甲尼撒,还是古列王,他们的国及权柄都是神所设立和使用的,也都在神的主权之下。即便是神通过古列王让以色列民归回耶路撒冷,圣殿和耶路撒冷城重新建造起来,神的百姓仍然不过是散居于这个世界中的众多民族中的一个。一方面,作为神的百姓,有神通过摩西及先知所颁布的律法,使之成为特殊的群体。但另一方面,神通过古列王等君王所下的诏书,对于这个群体来说,也并不是没有约束力。到新约时代,当耶稣复活后,神在这个世界中的主权再次得到确认,因为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已经赐给主基督了。但这地上的基督的教会也仍然是在罗马帝国所维护的社会秩序之下。
当我们试图用这种教会论来指导我们的神学思考时,我们对现实世界中的有形教会产生的一个基本看法就是:就地上的有形教会来说,她似乎有着双重的身份。一重身份是“基督身体”的身份。在这个意义上,教会是由神所呼召的圣徒构成,基督是教会的主。教会站在基督所奠定的地位上。基督教会中工人的被召、事工的异象与权柄、所赐财物的使用权都直接来自于神。这些方面构成了教会的自主权。换言之,由于教会所站基督的地位,决定了教会在上述方面有其自主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教会是不需要登记的。教会的合法性直接来自于基督自己。这属于教会的神圣性的一面。世俗政府没有权柄来决定基督的教会是否可以存在,或者判定这是否是一个神的教会。同时,这个意义上的神的教会不等于任何一个世俗的社会团体。
但地上的有形教会同时还有着另一重身份,这就是“社会团体”的身份。有形教会作为地上世俗社会中的一个部分,众多社会团体中的一个,她又存在于一种自然的社会秩序之中。作为众多社会团体中的一个,她又在国家的权柄之下。当然,这个权柄只存在于法律这个公共平面上。
如果特定具体的世俗社会秩序,是抵挡神的,怎么办?
教会在这个公共平面上来登记,意义并不在于政府承认其作为教会的存在,而只在于教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的法人,来享受她所当有的权力和义务。所以,登记是在坚持教会自主权之前提下的登记,它只涉及教会具有的社会团体这个层面,为的是能够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来尽其在社会中的义务,同时享受其在这个社会中的权力。这里社会群体的权力和义务是由国家法律所保证的。在这个意义上,教会寻求法人登记与持守政教分离的原则并不矛盾。
三、法人登记的神学意义
在这种教会论中,我们看到,在不放弃教会的自主性,也不否定政教分离之原则的前提下,我们还是可以讨论登记问题的。如果说登记问题涉及政教分离之原则的话,那么关键的问题就是:我们是在哪一种教会论下来谈政教分离或者政教关系。那么,在这种两种秩序的教会论下,来谈论政教关系,或者教会与这个世界的关系,它会给我们带来怎样的神学上的启发呢?
重要的一点在于,这个视角是在将教会与这个世界连接起来,而不是隔离开来的前提下,触及教会与世界的关系。当然,在传统的相隔离的视野下,人们也会谈到信徒对这个世界或者社会的参与。每个个体信徒作为一个公民,可以参与这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等。不过,这里完全不同的一点在于:教会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对社会的参与,则完全在我们传统神学思考的视野之外。而这一点正是传统教会论带给今天中国教会的一个重大危机。这个危机就是,中国教会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和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教会相比,已经失去了其参与社会、关怀社会的能力与意识。更具体地说,教会已经把自己在这个世界上的福音使命与社会关怀的使命完全分离开来,而使教会的大使命单薄到只剩下针对个人的福音事工。教会中不是没有个人的社会关怀事工,但作为社会群体的教会,在这个其民间群体的空间已被挤压得所剩无几的社会中,发现自己手足无措,难以发出真理的声音。
教会的社会参与及关怀真与教会的福音使命没有关系吗?这是一个不只是中国教会当反思的问题,也是当今世界教会正在反思的问题。在1974年签署的《洛桑信约》第五章中,很多福音派人士在这个问题上表达了自己的忏悔:“这里我们再一次为自己的疏忽,也为我们有时认为传福音和社会关怀相互对立而表示忏悔。虽然与人和解并非意味着与上帝和解,社会行动也不一定是传扬福音,政治解放也不意味着得到拯救,但是我们相信,传扬福音和参与社会政治都是基督徒责任的一部分。”
教会作为社会群体而参与社会表现为,一方面,作为法人尽自己对这个社会的各种义务;另一方面,也利用自己享受到的法人的权利,做教会在这个社会中可以做也应当做的事情。比如,建立救济与慈善机构去关怀那些弱势的群体;建立教会学校或者神学院,培养学生和传播真理;创办教会的刊物,使之不仅成为信徒相互交流的平台,也成为向这个社会发出真理之声音的管道等;而这些都和教会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的法人身份有着直接的关系。作为一个正在向堂会转型中的教会,即便是教会日常事工所使用的场所,所使用的教产,以及对于教会内信徒的周济,也都与教会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的法人身份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使徒行传中我们看到,圣经中对初期教会的记载,不只是记录了教会对当时社会的福音宣讲,同时也用了相当大的篇幅记录了教会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的生活方式。在初期教会的成长过程中,这两个方面是自然而然地关联在一起的,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在现实社会中生存的教会。教会的第一次内部危机不是出现于其福音的宣讲方面,而是出现在教会日用的供给方面。正是这个方面的原因,带来了教会治理结构的变化。由此看来,教会的大使命更接近于一种社会群体化生活基础上的福音宣讲,而不是启蒙运动后个体私人化生活基础上的福音宣讲。其实,教会的福音使命既与每个信仰者在社会中的生命见证紧密相关,也与教会在这个社会中的群体见证紧密相关。
当教会对社会的福音宣讲更多地建基于教会的群体生活见证,建基于其作为群体而有的社会关怀之基础上的时候,我们才可以更准确地说,教会在这个社会中已经成为山上的城,灯台上的灯。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她在这个社会中已经无法隐藏。“家庭教会浮出水面的时候已经到了”,不是一种对时局的判断,而是根据一种教会论,对家庭教会当下转型之性质的判断,是对家庭教会已经显明出来的社会群体性的一种意识,是对教会在当下社会中所承担使命的一种自觉。
(本文载于《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研究》(刘澎主编),普世网首发,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