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
家庭教会的登记不是一个妥协的过程,而是一个维权的过程。通过登记维权,迫使政府的登记制度发生改变。使登记不再是任何意义上的对信仰的审查,这是教会接受政府管理的前提条件。我认为家庭教会可以考虑改变思路,将登记视为争取这一前提条件的维权手段。
登记问题的实质,是教会与政府的关系,是福音与世界的关系,在宗教自由之下的一种法律化。作为一名基督徒和一位法律学者,我对媒体发表了对中国家庭教会登记问题的个人态度,归纳为以下5个原则。
1、社团原则。政府没有管理宗教事务的权力。政府对宗教团体只能行使与其他社会团体同等的行政管理权。因为根据宪法,政府不能因为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信仰状况而进行区别对待。宗教不构成一个歧视性的行政管理理由。因此家庭教会拒绝在宗教局的登记,只能和其他性质的社团一样,接受在民政部门的登记。教会并且有权要求作为宗教团体的登记,而不仅仅是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如果一个非宗教的社团有权登记,教会也有权要求登记。如果一个场所因为它的宗教用途而被要求登记,那么一个场所也应该因为其他任何的用途而被要求登记。
2、自愿原则。登记是一种权利,不是一种义务。在政府进行社团登记,有助于教会在治理、组织和税务等方面的成熟发展。但大量的家庭教会聚会点,不愿意登记,它们的选择不能被强迫。如果政治局的茶话会不需要登记,基督徒的聚会也不需要登记。
3、程序原则。宗教团体的形成属于宗教自由的范围,不受政府的约束。宗教团体的登记只能是程序意义上的备案制度,不能是任何意义上的对宗教信仰的审查和审批。基于宗教自由,家庭教会有权要求登记,也有权反对审查。
4、独立原则。教会有权以自己的名称登记,并决定自己与其他教会在治理和教导上的关系。政府不能强迫和干涉教会与其他任何宗教或非宗教机构,发生组织和名义上的关系。
5、普遍原则。地上的众教会虽然组织和宗派各异,但同属基督的身体,互为主内的肢体。教会的好与坏、教义的纯正或异端,不能由政府来评价。家庭教会不应接受区别对等的登记,只要有一家基督的教会被强迫登记,只要有一家教会因为不登记而受到逼迫,就应当拒绝登记,与哀苦者同哀哭,与被捆绑者同捆绑。登记即便是可行的,但登记如果会跌倒弟兄,甚至会帮助政府逼迫那些不登记的肢体,就宁可不登记。
我对登记问题的个人立场,分享给中国众教会和一切关注中国宗教自由的人们。
(本文载于《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研究》(刘澎主编),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