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泰国人民不论其出身及信仰如何,都在宪法的保护之下,享受平等权利。 第七条 国王是佛教徒和最高的宗教赞助者。
第二十七条 在不与公民义务相对立和不与社会安定及人民良好道德风尚相抵触的情况下,个人享有信仰宗教、宗教教派或宗教教义的充分自由,而且享有按照自己的信仰进行宗教仪式的自由。 个人在行使本条第一段自由权利时受到保护,以防止由于与他人不同宗教信仰、宗教教派、宗教教义或宗教仪式原因而被国家剥夺其权利或损害应得利益的任何作法。
第一百一十条 在选举日具有以下情况的个人,是属于被禁止行使选举权的个人: (2)是比丘、沙弥、苦行僧或牧师出家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