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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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违反土耳其民族利益,有损于土耳其国家和领土完整的,违反土耳其历史和价值观念,违反阿塔图尔克的民族主义、原则、改革和现代化使命的思想和观点不受保护的原则,以及根据政教分离的原则,绝对不允许以神圣的宗教信条干预国家事务和政治的原则。
第二条 土耳其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非宗教的、社会的法治国家;致力于社会安定、民族团结和社会正义;尊重人权,忠于阿塔图尔克的民族主义,并以序言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为基础。
第十条 全体公民,不论语言、种族、肤色、性别、政治观点、哲学信仰、宗教、教派等等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 不得出于破坏国家的领土和民族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威胁土耳其国家和共和国的生存,取消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使国家处于某一个人或集团的控制或建立一个社会阶级对其他社会阶级的统治,或制造语言、种族、宗教和教派上的歧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建立以上述思想观念为基础的国家制度等目的,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四条 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信仰和信念的自由。
在不违背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由举行祈祷、宗教仪式和典礼。
不得强迫任何人参加祈祷、宗教仪式或典礼,公开其宗教信仰和信念。不得因宗教信仰和信念而受谴责或指控。
宗教和道德的教育应在国家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宗教文化课和道德修养课应列为小学和中学的必修课。除此之外的宗教教育取决于本人的意愿,未成年者则取决于他们法定代理人的要求。
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出于把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或法律基本制度建立在—— 即使部分地—— 宗教信条的基础上,或谋取政治利益和个人影响等目的,利用或滥用宗教感情或宗教视为神圣的事物。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宗教事务局属一般行政范畴,遵循政教分离的原则,负责履行特别法律中规定的职责,不受一切政治观点和思想的影响,寻求全民族的团结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