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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家辉(华盛顿州州长)等人诉戴维
发布时间: 2012/1/6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宗教 案例  
 
 
 
判决简报
2003年10月期
 
    注:如果可行的话,与案件相关的判决摘要(眉批)会在宣布法院判决意见书时一同发布。判决摘要并不构成法院判决意见书的一部分,只是为便于读者阅读而由判例报道员撰写。
 
美国最高法院

判决摘要

骆家辉(华盛顿州州长)等人诉戴维
移送至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再审
 
    No. 02–1315.
   2003年12月2日法庭辩论,2004年2月25日宣判
 
案件摘要
 
       华盛顿州政府设立了希望奖学金项目来帮助资优生支付大学费用。依据华盛顿州宪法,学生不能用此奖学金来攻读灵修神学学位。被告戴维获得了此奖学金,选择了就读于华盛顿州的西北学院。该学院是一所私立的附属于教会的学校,符合此奖学金项目的要求。在入学时,戴维选择了攻读牧师和商业管理的双学位。对于牧师专业的学位是灵修学位,并无争议。在得知他不能用此奖学金来攻读灵修神学学位后,戴维依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983节就禁令和损失诉诸法院,辩称拒授给他奖学金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的条款。地方法院驳回了戴维的宪法指控,做出了简易判决。第九巡回法院撤销了这一判决,认定因为州政府对宗教进行了不利对待,州政府对神学专业的排斥必须是狭窄的,否则州政府就不能获得路库米·巴巴鲁·阿耶教会诉海里亚市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508卷第520页)中所规定的强制性利益。第九巡回法院认定华盛顿州政府的歧视宗教的利益并不具有强制性,宣布该奖学金项目违宪。
 
     最高法院的判决:
 
       华盛顿州政府在奖学金项目中对攻读灵修神学学位的排除不违反宗教自由条款。本案涉及在政教分离条款和宗教自由条款之间的“协调之处”。沃尔兹诉纽约税务委员会,《美国判例汇编》第397卷第669页。也就是说,它涉及被政教分离条款所允许而不被宗教自由条款所要求的政府行为。戴维说根据路库米·巴巴鲁·阿耶教会诉海里亚市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508卷第520页),该奖学金项目被推定为违宪,因为它表面上对宗教是非中立的。最高法院拒绝了戴维的要求。要接受戴维的要求,需要大大的超越路库米·巴巴鲁·阿耶教会诉海里亚市一案的事实和推理。在本案中,州政府对宗教的不利对待(如果可以称为不利对待的话)比路库米·巴巴鲁·阿耶教会诉海里亚市一案中的不利对待要轻微。在路库米·巴巴鲁·阿耶教会诉海里亚市一案中,法令把萨泰里阿教用动物献祭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华盛顿州的奖学金项目不涉及任何对宗教服务或宗教仪式的刑事或者民事的制裁。它没有否认牧师有权参与社区的政治活动(参见麦克丹尼尔诉帕蒂,《美国判例汇编》第435卷第618页),也不要求学生在宗教信仰和政府利益之间做出选择(参见霍比诉佛罗里达州失业救济委员会,《美国判例汇编》第480卷第136页)。州政府只是选择不资助某一独特学科。尽管华盛顿州宪法比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更加严格,它所追求的利益却并不新颖。实际上,州政府的反宗教利益很少在什么领域发挥作用。从本国创建以来,常见民众反对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去资助教会领袖,这种资助是政府支持宗教的最主要手段之一。大部分在美国建国前后想要避免这种对宗教的支持的州在它们的州宪法里加入了反对用税收支持教会的正式的禁止性条文。州宪法明确禁止用税收资助教会,这就加强了宗教教育是一种迥然不同的教育的这一结论。而且,华盛顿州的希望奖学金项目正在朝包括宗教教育在内的方向努力,因为它允许学生在经过认证的教会学校学习,而且依据该项目现在的指南,学生可以学习灵修神学课程。华盛顿州宪法的历史和文本,以及该奖学金项目的运作都不包含任何对宗教的敌意。考虑到州政府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利益,我们不能说禁止拨款资助灵修神学教育是涉嫌违宪的。既然这些违宪推定不能成立,戴维的指控必然失败。华盛顿州在不拨款资助攻读灵修神学学位方面有巨大的利益,而且此方面的拒绝拨款资助对于该奖学金的获得者来讲是较小的负担。如果这两个条款之间存在空间的话,这个空间一定指的就是这里。Pp. 4-12.

    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原判

    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代表法庭撰写判决意见书。史蒂文斯、奥康纳、肯尼迪、苏特、金斯伯格和布雷耶大法官赞同。斯卡利亚和托马斯大法官表示异议。
 

    编号:540 U.S. _(2004)
法院判决意见书
 
    注:此判决意见书在出版前会有修改。请读者将发现的错误通知美国最高法院,以便我们在出版前做出修改。
美国最高法院
 
No. 02–1315

骆家辉(华盛顿州州长)等人诉戴维
移送至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再审
(2004年2月25日)
 
       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代表法庭对本案陈述如下:

       华盛顿州政府设立了希望奖学金项目来帮助资优生支付大学费用。依据华盛顿州宪法,学生不能用此奖学金来攻读灵修神学学位。我们认为华盛顿州政府在奖学金项目中对攻读神学学位的排除不违反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条款。

       华盛顿州议会发现“刻苦学习……和以优异的成绩从高中毕业的学生不一定有经济能力上大学,因为他们不能获得经济支持或者获得的经济支持不足。”《华盛顿州修正法典》§28B.119.005 (2004)。在1999年,为了帮助这些优秀学生支付大学学费,州议会设立了每年一次的希望奖学金项目。受资助的学生可以用这些钱支付和教育相关的费用,包括食宿费。奖学金由州财政提供,数目每年不同,取决于年度拨款。该拨款被平均分配给奖学金获得者。《华盛顿州行政法典》 §250–80–050(2) (2003)。在1999–2000学年,该奖学金数额为1125美元。在2000-2001学年,数额为1542美元。

       奖学金对申请者有学术、收入和入学方面的要求。申请者应该从华盛顿州的公立或者私立高中毕业,成绩排在其所在毕业班级的前15%或者SAT入学考试中获得1200分以上或者在ACT入学考试中获得27分以上。§§250–80–020(12)(a)—(d)。申请者的家庭收入应该低于州居民收入中位线的135%。§250–80–020(12)(e)。最后,申请者必须在华盛顿州的高校至少是半日制注册的学生,而且不能在该学校里攻读神学学位。§§250–80–020(12)(f)—(g); 《华盛顿州修正法典》§28B.10.814 (1997) (“攻读神学学位的学生不应当受到资助”)。私立学校,包括教会附属学校,符合此项目的要求,只要它们是经过国家级认证机构的认证的。《华盛顿州行政法典》 §250–80–020(13)。法案中没有给出神学学位的明确定义。但是,诉讼双方承认该法案禁止为攻读“本质上属于灵修或旨在引导宗教信仰的”学位的学生提供资金支持。上诉人简述第6页; 被上诉人简述第8页; 《华盛顿州宪法》第1条第11款。

       一个达到了学业和收入要求的申请者会得到通知,该通知说如果该申请者也达到了入学方面的要求,他就符合了申请此奖学金的条件。附录第95页。如果申请者在一所符合条件的高校注册入学了,该高校需要证明该学生至少是半日制注册的,而且不是攻读灵修神学学位。该学校,而不是华盛顿州政府,确定该学生是不是在攻读灵修神学学位。同上,第126页和第131页。如果该学生达到了入学方面的要求,奖学金会被送到该学校,以便支付该学生的学费或者其它的教育费用。《华盛顿州行政法典》 §250–80–060.

       被告约书亚·戴维获得了希望奖学金,选择在西北学院就读。西北学院是一所私立的基督教学院,附属于神召会教派,符合希望奖学金项目的要求。戴维多年来一直想要在一所教会学校学习,渴望通过学习成为一名神职人员,尤其是一名教会牧师。附录第40页。为了这个目标,当他在西北学院注册的时候,他选择了攻读牧师和商业管理的双学位。同上,第43页。毫无争议,牧师学位是灵修神学学位,因此是被希望奖学金项目所排除的。

       在1999-2000学年的开始,戴维见到了西北学院的经济资助主任。这时,他第一次得知他不能用他的奖学金来攻读灵修神学学位。他被告知如果他想获得该奖学金,他必须书面保证他不使用该资金在西北学院攻读灵修神学学位。[1] 他拒绝签字,因而没有获得任何奖学金。

       然后,戴维依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983节向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很多华盛顿州政府官员(以下称为州政府),要求禁止官员因为学生攻读神学学位而拒绝支付奖学金,而且要求赔偿损失。他认为,州政府因为他决定攻读神学学位而剥夺他的奖学金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宗教自由,政教分离和言论自由条款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在该法院否决了戴维要求的初步禁止令之后,诉讼双方要求进行简易审理。地方法院驳回了戴维的宪法指控,做出了州政府胜诉的简易判决。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以微弱多数撤销了原判。299 F. 3d 748 (2002)。该法院认定因为华盛顿州政府对宗教进行了不利对待,州政府对神学专业的排斥必须是狭窄的,否则州政府就不能获得路库米·巴巴鲁·阿耶教会诉海里亚市(《美国判例汇编》第508卷第520页)一案中规定的强制性利益。299 F. 3d, at 757–758。法院认定州政府的不利对待宗教的利益并不具有强制性,宣布该奖学金项目违宪。同上,第760页。最高法院提审。《美国判例汇编》第538卷第1031页 (2003年)。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原判。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宗教的条款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这两个条款(政教分离条款和宗教自由条款)经常存在张力。参看诺伍德诉哈里森,《美国判例汇编》第413卷第469页 (1973年) (引用蒂尔顿诉理查德森,《美国判例汇编》第403卷第677页 (1971年))。但是,我们一直说两者可以协调的空间。。沃尔兹诉纽约税务委员会,《美国判例汇编》第397卷第669页 (1970年)。换句话说,有些政府行为被政教分离条款所允许而不被宗教自由条款所要求。

      本案涉及上述的政教分离条款和宗教自由条款之间的兼容。依据政教分离条款的判例,个人的独立的选择打断了政府资金支持和宗教教育之间的联系。参见泽尔曼诉西蒙斯-哈里斯,《美国判例汇编》第536卷第652页 (2002年); 左布列斯特诉卡塔利纳·福特西尔斯学区,《美国判例汇编》第509卷第13-14页 (1993年); 威特斯诉华盛顿州盲人服务部,《美国判例汇编》第474卷第487页 (1986年); 穆勒诉埃伦,《美国判例汇编》第463卷第399-400页(1983年)。州政府可以允许希望奖学金的获得者攻读灵修神学的学位,这是与联邦宪法一致的(参见威特斯诉华盛顿州盲人服务部,第489页)。对此州政府并无异议。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华盛顿州政府是否能拒绝资助攻读神学学位的学生,而不违反宗教自由条款。华盛顿州的宪法甚至禁止间接为旨在培养学生成为牧师的的宗教教育提供资金支持。[2] 参见威特斯诉华盛顿州盲人委员会, 112 Wash. 2d 363, 369–370, 771 P. 2d 1119, 1122 (1989); 比较威特斯诉华盛顿州盲人委员会, 102 Wash. 2d 624, 629, 689 P. 2d 53, 56 (1984) (“政府不应该为未来的教士的宗教教育买单”), rev’d, 474 U. S. 481。

      戴维认为华盛顿州政府拒绝资助攻读神学学位的学生是违反宗教自由条款的。他辩称,根据在路库米·巴巴鲁·阿耶教会诉海里亚市一案里阐述的规则,华盛顿州该奖学金项目要被推定为违宪,因为它对宗教在表面上是非中立的。[3] 法庭拒绝了戴维的推定为违宪的请求。要接受戴维的论点,需要大大的超越路库米·巴巴鲁·阿耶教会诉海里亚市一案的事实和推理。在路库米·巴巴鲁·阿耶教会诉海里亚市一案中,海里亚市规定一些屠杀动物的行为是犯罪。我们发现此法规打击萨泰里阿教的用动物献祭。《美国判例汇编》第508卷第535页。在本案中,华盛顿州政府对宗教的不利对待(如果可以称为不利对待的话)比路库米·巴巴鲁·阿耶教会诉海里亚市一案中的不利对待要轻微得多。华盛顿州的奖学金项目不涉及任何对宗教服务或宗教仪式进行刑事或者民事的制裁。它不禁止牧师参与社区的政治活动的权利(参见麦克丹尼尔诉帕蒂,《美国判例汇编》第435卷第618页(1978年)),也不要求学生在宗教信仰和政府利益之间做出选择[4](参见麦克丹尼尔诉帕蒂,《美国判例汇编》第435卷第618页(1978年); 霍比诉佛罗里达州失业救济委员会,《美国判例汇编》第480卷第136页(1987年)); 托马斯诉印第安纳州劳动安全部审查委员会,《美国判例汇编》第450卷第707页 (1981年); 谢伯特诉维尔纳,《美国判例汇编》第374卷第398页(1963))。州政府只是选择不资助某一独特学科。

      但是,斯卡利亚大法官辩称,总体上可以得到的利益是衡量对宗教的态度的标准之一。下文第2页(异议声明)。因为希望奖学金项目资助所有世俗性专业,斯卡利亚大法官认为政府必须也资助神学职业的培训(同上)。可是神学职业的培训和世俗职业的培训不是可互换的。训练一个人来组织圣会本质上是一种宗教工作。确实,主修神学是神的召唤,也是学术的追求。参见基督受难圣经长老会教堂诉董事会, 72 Wash. 2d 912, 919, 436 P. 2d 189, 193 (1967) (认定公共财政不能被用于“类似于膜拜和在思想、感情、信仰和行为方面显示对宗教和宗教原则的虔诚的教育”); App. 40 (戴维指出他的“宗教信仰是他攻读大学学位的唯一原因”)。而且,美国宪法和各州宪法都对神学学科有着独特的看法,那就是支持宗教自由条款,反对确立国教,在其他职业方面,却没有这样的看法。各州对神学教育的特殊对待是这种看法的产物,而不是对宗教的敌视。

      尽管华盛顿州宪法比联邦宪法规定更加严格,它所追求的利益却并不新颖。实际上,州政府的反宗教利益很少在什么领域发挥作用。[5] 从本国创建以来,常见民众反对用纳税人的钱去资助教会领袖,这种资助是政府支持宗教的最主要手段之一。[6] 参见R. Butts, The American Tradition in Religion and Education 15–17, 19–20, 26–37 (1950); F. Lambert, The Founding Fathers and the Place of Religion in America 188 (2003) (“在保护他们的宗教自由免受教士的侵犯的时候,美国民众发现激进的辉格党人的观点最好的表达了他们的论点,那就是政府支持的教士损害良知自由,应该受到反对”); 麦迪逊,《反对宗教徵税评估的请愿抗议书》,转载于埃维森诉尤因教育委员会《美国判例汇编》第330卷第68页 (1947年) (拉特里奇大法官异议声明的附录) (指出用公款支持教士的对自由的危险)。

      大部分在建国前后避免确立国教的州在它们的州宪法里加入了反对用税收支持教会的正式禁止性条文。(例如, Ga. Const., Art. IV, §5 (1789), reprinted in 2 Federal and State Constitutions, Colonial Charters and Other Organic Laws 789 (F. Thorpe ed. 1909) (reprinted 1993) (“所有人都应当享有宗教自由,不应当被迫支持除了他们自身信仰的宗教之外的任何宗教。”); Pa. Const., Art. II (1776) in 5 id., at 3082 (“没有人应当违背自己的意愿被迫出席任何宗教仪式,建立或者支持任何膜拜场所,或者支持任何牧师。”); N. J. Const., Art. XVIII (1776), in id., at 2597 (similar); Del. Const., Art. I, §1 (1792), in 1 id., at 568 (similar); Ky. Const., Art. XII, §3 (1792), in 3 id., at 1274 (similar); Vt. Const., Ch. I, Art. 3 (1793), in 6 id., at 3762 (similar); Tenn. Const., Art. XI, §3 (1796), in id., at 3422 (similar); Ohio Const., Art. VIII, §3 (1802), in 5 id., at 2910 (similar))。这些宪法条文明明白白地禁止用政府税收去支持神职人员。斯卡利亚大法官声称如果政府平等地支持各职业,或者如果涉及的利益是微小的,这些条文就不会被适用。我们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支持此观点。州宪法可以明确地禁止用税收资助教会,这就加强了宗教教育是一种迥然不同的教育的这一结论。[7]

      在此案中,我们没有发现在路库米·巴巴鲁·阿耶教会诉海里亚市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508卷第520页)一案中表现出来的对宗教的敌意。我们相信华盛顿州的希望奖学金项目正在朝把宗教教育包括在政府福利之内的方向努力。[8] 该项目允许学生在经过认证的教会学校学习。正如西北学院在它的广告里所说的,其“教育的概念是福音意义上是独特的基督教的概念。”附录第168页。它通过言传身教和课程来教育它的学生把圣经作为准则,作为真理,不管他们选择什么职业。同上,第169页。依据希望奖学金项目现在的指南,学生可以学习灵修神学课程。[9] 戴维指出西北学院的所有学生都要学习至少四门神学课程:圣经探索、属灵发展原则、基督徒生命中的福音和基督教教义。被上诉人简述第11页, 注5; 附录第151页。而且,一些学生的主修专业可能要求他们学习更多的神学课程。被上诉人简述第11页, 注5; 附录第150–151页。

      简而言之,华盛顿州宪法的历史和第1条第11款的条文,以及希望奖学金项目的运作都不包含任何对宗教的敌意。[10] 考虑到州政府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实质利益,我们不能说禁止拨款资助灵修神学教育是涉嫌违宪的。违宪推定不能成立,戴维的指控必然失败。华盛顿州在不拨款资助攻读神学学位方面有巨大的利益,而且此方面的拒绝拨款资助对于希望奖学金的获得者来讲是较小的负担。此案符合政教分离条款和宗教自由条款。我们明显应该支持华盛顿州的希望奖学金计划。

      因此,美国最高法院撤销巡回法院的原判决。

美国最高法院
 
    No. 02–1315
 
骆家辉(华盛顿州州长)等人诉戴维
移送至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再审
(2004年2月25日)
 
    斯卡利亚大法官发表异议声明。托马斯大法官附和。
 
     在路库米·巴巴鲁·阿耶教会诉海里亚市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508卷第520页)(1993年)一案中,多数派认为“一项约束宗教活动的法律,如果不是中立的,那就必须进行最严格的审查。”同上,第546页。而且认为中立性的最低要求是法律没有表面上的歧视。同上,第533页。布莱克蒙和奥康纳这两位大法官认为“当法律在表面上如同这样地歧视宗教的时候,它当然经不起严格的审查。”同上,第579页。苏特大法官表示赞同“非争议原则”,认为“正式的中立”是“宪法的宗教自由原则的必要条件”。这些意见和今天的判决无法调和。今天的判决支持了一个在表面上歧视宗教的大众利益项目。
 
I
 
     我们看一下50多年前的埃维森诉尤因教育委员会《美国判例汇编》第330卷第1页(1947年)一案中的原则,该原则对本案构成约束:
    
    “新泽西州不能妨碍公民自由信仰宗教的权利。因此,它不能基于信仰的原因把天主教徒、路德宗教徒、浸礼会教徒、犹太教徒、卫理会教徒、无神论者、长老会教徒或者任何信仰其它宗教的人排除在公共福利法案之外。”同上,第16页。

     当州政府设立一般人都能得到的公共利益时,该利益便成了衡量对宗教进行约束的标准。当州政府基于宗教的原因剥夺一些人的这种利益时,它便违反了宗教自由条款,不亚于征收了一种特定的税。

     而在本案中,华盛顿州政府恰恰是这么做的。它设置了希望奖学金这样的一般人都能得到的公共利益。该利益的获得取决于学习成绩、家庭收入和在经过认证的学校的注册。然后,政府特意把神学从学习范围中排除出去。《华盛顿州修正法典》 §28B.119.010 (8) (2004); 《华盛顿州行政法典》 §250–80–020(12)(g) (2003年)。只有神学学科受到了此等歧视。戴维不是在要求获得一种其他人无法享受的特殊利益。比较林格诉西北印第安人公墓保护委员会,《美国判例汇编》第485卷第453页 (1988年)。戴维只是要求获得平等对待,那就是用他的奖学金来学习他选择的专业的权利,而此权利是每一位其他的希望奖学金的获得者都享有的。

     法庭意见中指出,“在历史上,常见民众反对用纳税人的钱去资助教会领袖”。前文第8页。此观点是错误的。历史上的这些事件涉及的不是神职人员是否被包含在公共利益项目的受益者群体中(正如本案所涉及的争议一样),而是法律单独资助神职人员。例如,麦迪逊的《反对宗教徵税评估的请愿抗议书》所抨击的弗吉尼亚州的法案规定,“为了资助基督教教师……对州政府的财产税收入做如下评估……”A Bill Establishing a Provision for Teacher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1784), 转载于埃维森诉尤因教育委员会《美国判例汇编》第330卷第77页。其它州的支持神职人员的法规也大体是这样的。(参见S. Cobb, The Rise of Religious Liberty in America 131, 169, 270, 295, 304, 386 (1902))。我们可以反对对神职人员的专项资金支持。可是这与神职人员是否应该被排除在州政府的所有人皆可得到的公共利益之外无关。例如,没有人会认为宪法制定者应该立法禁止牧师在去往教堂的路上使用公共道路。[11]

     最高法院不否认宗教自由条款为公共利益项目设置了一些约束。可是在此案中,基于政教分离条款和宗教自由条款之间的微妙平衡的原则,这种约束是不存在的。我宽松的使用“原则”这个概念,因为这不是在面临不同的宪法指令时能够阻断其它原则适用的法律原则。宪法原则中没有类似的概念。市政府在雇佣公共合同相对方时,不能歧视或者偏爱黑人。它不能在歧视黑人之后,在法庭上辩称“协调之处”。如果宪法中的宗教条款规定了中立原则,我们就应该适用中立原则。容易案件如此,疑难案件亦是如此。

     哪怕“微妙平衡”真的是一个有效的法律原则,那么它也只能在政教分离条款和宗教自由条款相冲突的时候被适用。但是本案并不属于此种情形。本案涉及的不仅仅是“州政府可以允许希望奖学金的获得者攻读灵修神学的学位,这是与联邦宪法一致的”。本案的关键不是政教分离原则,这从最高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威特斯诉华盛顿州盲人服务部,《美国判例汇编》第474卷第481页(1986年)案的事实中可以看出来。可能一些形式上中立的公共利益计划非常不公正而且没有世俗目的,成了政府对宗教的资助。但是本案中的希望奖学金计划并不属于此类不中立的情形。

     不管怎么说,州政府有回旋的余地。它可以采取很多方法来既尊重纳税人的意见又遵守宗教自由条款。它可以只在公立大学设立此奖学金(政府在公立大学里可以设置课程计划),或者仅适用于选修课。这些做法都不资助神学的学习,都可以取代目前这个表面上歧视宗教的计划。华盛顿州政府也可以干脆取消此奖学金计划。可能此举是为良心自由所付出的高昂代价。因为州政府如此宽泛地界定良心自由,以至于它被有如此偶然、非直接的宗教影响的项目所侵犯。

     在本案中,州政府确认的利益的本质是什么?它不可能是保护它的公民的经济利益。在只有很少的希望奖学金获得者攻读神学学位的情况下,对公民税收负担的影响是极小的。它不可能是防止政府的错误支持。在防止政府错误支持的情形里,政府只是拒绝惩罚主修神学的学生,“一个理性的观察家不会认为政府在支持宗教活动或信仰”。同上,第493页(奥康纳大法官的赞同意见)。华盛顿州拒绝资助攻读神学学位的学生,也不是为了确保州政府既不支持也不反对戴维的宗教使命。戴维始终通过纳税(例如消费税和房产税)对公共财政作出贡献。最高法院的意见不涉及戴维究竟是州财政方案的净盈利者还是净损失者。

     最高法院所认可的州政府利益不是害怕违反政教分离条款,不是预算约束,不是避免展示政府的支持,不是实质的中立。它只是纯粹的哲学意义上的偏好:政府如果不歧视牧师的候选人就会违反纳税人的良知自由。这类的对“良知自由”的保护没有逻辑界限,可以为任何把宗教排除在公共项目之外的行为辩护。最高法院从来没有说它是否认为此种利益是强制性的(最高法院意见没有提到任何审查的标准)。但是显而易见的是,此种利益不是。[12]
 
II
 
     最高法院并不企图认真地为该奖学金项目的中立性辩护。相反,最高法院认定了两个特性来使得该项目的歧视性减弱。第一,戴维的负担很小。最高法院无权因为歧视所造成的物质后果不严重而准许表面上的歧视。如果我们仍然是在审查给一些人的宗教活动造成约束的表面中立法案,我可能会理解这样的检验准则。可是,我们现在不是在做这件事情。参见俄勒冈州人力资源部雇佣处诉史密斯,《美国判例汇编》第494卷第885页 (1990年)。基于法案的歧视是另外一回事。基于一个人的宗教信仰而给这个人增加约束是如此严重的侮辱,以至于此等措施作造成的具体损害不可能是轻微的。最高法院没有要求此案中相对于其它形式的歧视的损失严重性的证明。参见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美国判例汇编》第347卷第493–495页(1954年); 比较克雷格诉伯伦,《美国判例汇编》第429卷第190页(1976年)。而且最高法院也不应该这么做。

     哪怕确实存在损害程度的要求,戴维所受的损失一定达到了此种程度。毕竟,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证了宗教自由。当一个州对宗教实践征收将近3000美元的处罚(不管是征税还是没收一项其他可以得到的利益)时,宗教活动不可能是自由的。最高法院给出的唯一回答是“希望奖学金的获得者仍然可以用他们的奖学金在其他攻读灵修学位的高校攻读一个世俗的学位。”可是,希望奖学金项目的一个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奖学金的获得者可以用此奖学金在他们中意的学府攻读他们想要攻读的学位。这是政府提供的利益之一。与以往的判例不同的是,最高法院现在只是把戴维应该享有的利益(用奖学金攻读他喜欢的课程)和另外一个相对无价值的利益(用奖学金攻读他喜爱的课程之外的任何课程)进行了替换。依据这样的推理,任何表面上的歧视性的福利项目都可以通过重新定义它所承诺的利益而获得批准。

     最高法院认为此案中表面上的歧视不严重的另外一个理由是该奖学金项目没有敌视宗教的动机。最高法院没有解释为什么立法机关的动机是重要的。而且我也不觉得立法机关的动机是个相关因素。如果一个州剥夺了公民的由陪审团审判的资格,或者制定了一部溯及既往的法律,我们不需调查此州是不是在倡导宪法所禁止的恶行,只要我们知道公民的权利被侵犯就足够了。“如果法律事实上给宗教活动增加了约束,那立法者是否心地良善并不重要。”路库米·巴巴鲁·阿耶教会诉海里亚市(《美国判例汇编》第508卷第559页)(斯卡利亚大法官的赞同意见)。

     最高法院在审查其它形式的歧视时,没有采用这种方法。当我们宣布种族隔离违宪时,我们没有问各州以前有没有采用种族隔离制度,有没有敌视黑人。种族隔离源于一种善良但是却被误导的信念,那就是不同的种族最好分隔开。我们应该注意到种族隔离对有色人种的现今影响。参见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美国判例汇编》第347卷第493–495页。同样,法院也没有放过表面上歧视妇女的法律,哪怕这些法律反映了关于妇女在社会中的适当角色的有良好动机的观点。参见美国诉弗吉尼亚州,《美国判例汇编》第518卷第549-551页(1996年); 阿德金斯诉哥伦比亚特区儿童医院《美国判例汇编》第261卷第552-553页(1923年)。有时候,在一些关乎歧视的微妙的案例中,我们确实审查立法的意图。但是,此做法是为确保表面公平而做的辅助措施,而不是替代措施。参见亨特诉库洛马迪, 《美国判例汇编》第526卷第546页 (1999年)。

     但是,我们不需要借助类比来论辩,因为我们已经在此异议中拒绝了最高法院的论辩方法。在麦克丹尼尔诉帕蒂,《美国判例汇编》第435卷第618页(1978年)一案中,我们审查了田纳西州的一部禁止牧师参加州宪法大会的法律。该法律,正如此案中的情形,是基于田纳西州宪法的条文。田纳西州1796年宪法规定牧师不能参加议会会议。同上,第621页和注1。田纳西州认为该法律是为了遵守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我们接受了该观点的善意目的。参见同上,第628页。可是,此观点没有证明对宗教的表面上的歧视是对的。因此我们宣布该限制性规定无效。同上,第629页。[13]

     华盛顿州把教士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的做法的初衷可能是好的。而且,可能它现在维持该做法的目的也是善良的。可是,那些被歧视的人有理由怀疑政府有不良目的。毫无疑问的是,本案涉及对宗教上的少数派的歧视。我国的大部分民众信仰宗教。可是州政府的政策并不对一般性的信教者构成障碍。本案所涉及的是那些有着强烈宗教信仰以至于想终生从事宗教工作的人。这些人是少数派。显而易见,现代通俗文化通常蔑视有着强烈宗教信仰的人。在一个最高法院通常及时地极力帮助弱势群体的时代里,参见罗默诉埃文斯,《美国判例汇编》第517卷第635页(1996年),它在这个涉及歧视宗教的案件中漠不关心,是异常的。
 
***
 
     今天的判决限于牧师的培训。但是该判决的逻辑是可拓展的。我们面临很多前进的方向。我们应该选择哪一个方向?因为纳税人的良知自由禁止用政府税收为教士提供医疗服务,我们是否就应该禁止给与牧师和修女处方药方面的优惠?这可能是奇思异想。可是法国确实曾提出在学校里禁止宗教服装。此提议所引发的世俗主义的利益不亚于本案中所涉及的利益。参见Sciolino, Chirac Backs Law To Keep Signs of Faith Out of School, 纽约时报, 2003年12月18日, A版第17页。当公众的良知自由被用来为歧视辩护时,善良的动机变成了冷漠,并最终蜕变成压迫。接受了这种辩护理由后,最高法院在将来难免犯错误。我恭敬地表示异议。
 

美国最高法院
 
    No. 02–1315
 
骆家辉(华盛顿州州长)等人诉戴维
移送至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再审
(2004年2月25日)
 
     托马斯大法官发表异议声明。
 
     诉讼双方同意“神学学位”指的是“在本质上是灵修的的或者是被用来培育神学信仰”的学位。上诉人简述第6页; 被上诉人简述第8页。我假定此定义是与此案的判决相关的。基于此理解,我附和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异议声明。我写此份异议声明来指出我的观点。我认为,神学教育不一定意味着献身于神学或者宗教信仰。备受争议华盛顿州的法案禁止授予希望奖学金给攻读“神学学位”的学生。参见《华盛顿州行政法典》 §250–80–020(12)(g) (2003)(对奖学金获得者的一个要求是不能攻读神学学位); 《华盛顿州修正法典注解》§28B.10.814 (1997)(奖学金不应该被颁发给攻读神学学位的学生)。但是该法案本身并没有界定“神学”。而且“神学”的通常定义不限于灵修的学习。“神学”的定义是“对神的本质和宗教真理的学习”和“对宗教问题的理性研究”。《美国传统词典》第1794页 (2000年第四版)。《韦伯新大学词典(第九版)》第1223页(1991年)把神学定义为“对宗教信仰、实践和体验的学习”和“对上帝和上帝与世界的关系的学习”)。这些定义包含了从世俗角度和宗教角度对神学的研究。
     
     如果华盛顿州只是拒绝向那些攻读灵修神学学位的学生颁发奖学金,我相信斯卡利亚大法官正确地援引了先前的判例。因为诉讼双方都不质疑这些先例的有效性,我附和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异议。
 
    (翻译:殷树喜;校对:苗文龙)
 
 
注释:
 
[1] 华盛顿州政府不要求学生证明任何东西或在任何表格上签字。附录第86页和89页。
[2] 美国华盛顿州宪法第1条第12款。
[3] 依据罗森伯格诉弗吉尼亚大学校长和访客,《美国判例汇编》第515卷第819页(1995),戴维辩称希望奖学金项目违反了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原则。可是该项目和言论无关。其目的是帮助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支付大学费,不是鼓励多元化言论。美国诉美国图书馆协会, 《美国判例汇编》第539卷第206页 (2003年) (多数派意见) (罗森伯格诉弗吉尼亚大学校长和访客,《美国判例汇编》第515卷第834页)。此案不适用言论自由的判例。参见美国诉美国图书馆协会; 康奈纽斯诉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美国判例汇编》第473卷第805页 (1985年)。
戴维还辩称平等保护条款禁止基于宗教的歧视。约翰逊诉罗比森, 《美国判例汇编》第415卷第375页,注14 (1974年); 参见麦克丹尼尔诉帕蒂,《美国判例汇编》第435卷第618页 (1978年)。
[4] 奖学金获得者可以用奖学金在他们学习神学的高校之外的另外一所高校攻读世俗性学位。
[5] 斯卡利亚大法官指出,州政府的这种“哲学偏好”是无界限的。下文,第5页。可是,此案中的唯一利益是华盛顿州政府的不资助牧师培训的利益。州政府无法为它的“哲学偏好”所指引的利益辩护。
[6] 可能最著名国内的例子是弗吉尼亚州议会中的“资助基督教教师法案”的失败。该法案寻求用税收资助基督教教师。埃维森诉尤因教育委员会《美国判例汇编》第330卷第74页 (1947); 罗森伯格诉弗吉尼亚大学校长和访客,《美国判例汇编》第515卷第853页(托马斯大法官的赞同意见)(该法案的目的是支持教士履行教授宗教的职能)。该法案在公众的一片反对声中失败。它被原来由杰斐逊所撰写的“弗吉尼亚州宗教自由法案”所取代。该法案保证“没有人应该被强迫去支持宗教膜拜、场所或者机构”。A Bill for Establishing Religious Freedom, reprinted in 2 Papers of Thomas Jefferson 546 (J. Boyd ed. 1950).
[7] 法官顾问认为华盛顿州宪法有宗教偏执的背景,因为该宪法和反天主教有关。参见 Brief for United States as Amicus Curiae 23, n. 5; Brief for Becket Fund for Religious Liberty et al. as Amici Curiae; 米切尔诉赫尔姆斯,《美国判例汇编》第530卷第828页(2000年) (多数派意见)。可是,此背景和本案无关。
[8] 华盛顿州极力使自己的宪法不敌视宗教,参见州政府依据加尔韦诉格雷姆, 146 Wash. 2d 445, 470, 48 P. 3d 274, 286 (2002)。至少在一些方面,华盛顿州的宪法比联邦宪法的宗教自由条款更好的保护了宗教自由,参见西雅图第一规约教堂诉西雅图, 120 Wash. 2d 203, 223–229, 840 P. 2d 174, 186–188 (1992) (扬弃俄勒冈州人力资源部雇佣处诉史密斯,《美国判例汇编》第494卷第872页 (1990年) 中的标准, 采用更具保护性的标准); 蒙斯诉马丁, 131 Wash. 2d 192, 201, 930 P. 2d 318, 322 (1997)。斯卡利亚大法官认为华盛顿州的做法基于宗教给一些人增加了负担。我们没有发现这样的情形。
[9] 华盛顿州宪法是否禁止非神学专业的学生修读神学课程?华盛顿州政府注意到这是一个没有确切答案的问题。可是,希望奖学金项目的指南只是排除了对攻读神学学位的学生的资助。《华盛顿州行政法典》 §250–80–020(12)(g) (2003)。
[10] 尽管我们有时候把政教分离条款归纳为禁止政府反对宗教,路库米·巴巴鲁·阿耶教会诉海里亚市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508卷第532页) (1993年) (引用的案例),在本案中华盛顿州并未违反此条款。
[11] 最高法院依赖于建国初期各州宪法中关于禁止用政府税收支持教士的条文。这是不对的。上文第9-10页。这些条文的目的是防止对教士的单独支持。最高法院没有证明这些条文禁止教士享有全体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性福利。
[12] 最高法院认为攻读神学学位的学生和其他学生没有可比性,因为宗教职业和世俗职业的训练不可互换。可是,这正说明政府应该对宗教给以特殊对待。
[13] 麦克丹尼尔诉帕蒂,《美国判例汇编》第435卷第618页 (1978年)一案中的不同意见和本案无关。比较《美国判例汇编》第435卷第636页, 注9 (布伦南大法官的赞同意见)(注意到关于法案目的的争议,但是认定此争议和案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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