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每个芬兰公民都有公开或私下信奉宗教的权利,但以不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为限;有按照有关的规定,自由脱离其所属宗教团体、加入另一宗教团体的权利。 第九条 芬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是否教徒或其所属宗教团体的影响。但是,在担任公职方面的法定限制,在法律另行规定以前,继续有效。
第八十三条 路德福音教会的组织与管理,由教会法规定。其他现行的宗教团体,按各自的教规管理。
新的宗教团体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人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
二、大主教、主教和赫尔辛基大学校长。
第九十条 (1947年6月30日修订)
有关任命和聘任赫尔辛基大学、国立工学院、路德福音教会、希腊东正教教会、正副市长,以及……,现行的各项专门条例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