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福音路德教是丹麦的国教,受国家的支持。
第六条 国王必须信奉福音路德教。
第六十六条 国教教会的组织机构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民有权组织宗教团体,按照自己信仰的方式崇拜上帝,但以不传布或不采取有损于良好道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言行为限。
第六十八条 不得强迫任何人对其所信宗教以外的其他宗教进行捐助。
第六十九条 不信奉国教的宗教团体的规则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条 任何人不得因其宗教信仰或血统而被剥夺其享有一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理由逃避履行任何共同的公民义务。
第七十一条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丹麦国民,不论其政治信仰、宗教信仰或血统如何,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