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荷兰,所有人都应在平等条件下受到平等待遇,不得因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种族、性别的不同或其他任何理由而受歧视。
第二十三条 (五)部分或全部由公共基金提供经费的公立学校,其效率标准由法律规定。对于私立学校,应适当考虑提供宗教或其他信仰教育的自由。
第九十九条 出于宗教原因拒绝服兵役者得准其免服兵役,其条件由议会法令规定。
补充条款第四条 在另行规定法定措施以前,下列规定继续有效。 付给各种宗教团体及其教士的薪金、养老金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津贴保持不变。对于尚未从公共基金支领薪金的教士得付予薪金,薪金过低的教士得酌情增加其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