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乐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我们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同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我们今后的宗教工作,要在社会管理创新的格局中统筹安排,稳中求进,逐步推进。加强宗教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是我们总的目标。所以,我们要提高宗教管理能力,创新宗教管理体制机制,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着力解决影响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和充满活力。
宗教组织的健全发展,是社会建设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今年社会管理的突破口就在宗教管理。各级宗教管理干部必须集思广益,担负起这个人民交给我们的伟大重任。
一、树立正确的宗教工作指导思想,消除敌视宗教、利用宗教的错误观念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面对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需要与时俱进地创新,才能更好为人民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贵在创新。
然而,某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延续封建传统思维,把民间自发形成的宗教组织一律视为“邪教”或“非法宗教”,另一方面,保留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国际政治关系领域的“冷战”思维,将基督教尤其是其民间自治的教会组织看成“洋教”及“和平演变”的工具。在这两种陈旧思维的影响下,这些领导同志总是担心或幻想宗教团体尤其是民间自发形成的宗教组织,会威胁到现在或将来的社会稳定、文化安全甚至国家安全。所以,这些地方政府经常对宗教团体进行限制,甚至是打压,从而造成政教关系的不稳定局面。上述两种思维都是极其有害的,极大地阻碍和限制了我们宗教工作的创新思维。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在宗教工作上长期习惯于利用宗教:利用宗教为经济建设服务,利用宗教为旅游经济服务,利用宗教为招商引资服务等等,在这个过程中却让宗教团体丧失了自己应有的内涵和功能。我们不要以经济利益来诱导信教群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组织不是营利组织。我们政府在公共政策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不能要求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否则我们无法有效开展我们的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我们总是限制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诱导信教群众投身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围绕在政府权力和政府支配的资源周围。这种不合适的限制或诱导,使得信教群众不是以宗教信仰而是以赚钱营利为中心。这种关系,不仅是目前不正常宗教热现象的重要原因,而且成为中华民族道德重建和文化繁荣的根本障碍。
更有些领导干部与宗教人士来往密切,公开参与宗教活动,或信奉宗教,甚至滥修寺庙、大佛,成为地方宗教势力的代言人,同时限制或打压其他宗教。甚至出现宗教徒负责宗教管理工作,热衷宗教活动,歧视其他宗教,并以此为工作成绩的现象。这些思维和作法,都极大地伤害了广大信教群众感情、影响了目前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我们的群众是最善良的,我们的信教群众一直以来最理解我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可否认,我们八十年代制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今天宗教发展甚至包括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兴起的重要原因。但是,由于宗教政策未能跟上宗教发展的形势及时调整,导致近年来信教群众对我们宗教工作干部的信任,落到了历史的最低点。这是我们失职的表现,这是我们没有意识到我们的宗教管理工作肩负着重大政治责任的后果,这是我们需要反省的。
我们一定要转变以往总是把信教群众当阶级敌人、把宗教组织当渗透工具来防范的管理作法,一定要改变过去总是强调信教群众为经济建设贡献力量的陈旧论调。我们一定要扫除面对信教群众的“对手思维”,真正像中央领导同志要求的,把解决信教群众宗教信仰需求问题,“作为检验干部群众观念、宗旨意识、领导能力的试金石”。
我们一定要牢记:国家和阶级消亡了,宗教也不会消亡。所以,我们不要总是想着削弱或打压某个宗教,而是要端正思想,牢固树立“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理念,切实贯彻以人为本、正面引导、依法行政、综合施策的要求;在宗教工作上创新,更加注重夯实基础,更加注重解决难点,更加注重正面引导,更加注重搞好服务,围绕如何为信教群众提供公共服务而努力,引导和帮助信教群众正确处理宗教信仰和参与经济活动的关系,引导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中由于利益调整而出现的各种矛盾,让宗教回复其本身,发挥其积极作用,全面参与建设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社会。
二、逐步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要,放弃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的作法
我们必须认识到宗教政策是一项公共政策,绝不能被个人观念和部门利益所左右。宗教政策作为公共政策,致力于为信教群众和各个宗教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宗教服务。这要求我们以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为中心,创设制度,创造为信教群众提供实践宗教信仰自由的平等环境。
实现宗教管理工作创新,我们要紧抓两点:中立的立场和服务的作风。要大力保持党员和干部思想纯洁、队伍纯洁和作风纯洁,在宗教管理工作中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宗教工作中保持中立的立场,具体是指:
未经批准,不得参加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宗教组织举办的活动中代表宗教局发表意见;
不准在宗教组织和宗教组织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临时性机构兼职;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亲友在宗教组织任职或工作;
不准插手宗教组织的工程建设、财务管理以及经营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要求宗教组织以及宗教人士、信教群众支付应由自己或者亲友支付的费用;
不准以各种名义占用宗教组织、宗教人士的住房、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
不准收受和索要宗教组织、宗教人士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不准在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中挑起矛盾、制造不和;
不准用粗暴的语言和行为对待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
在目前形势下,要实现宗教管理创新,就要在宗教工作中树立服务的理念和作风,要为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开辟空间,为其宗教信仰实践对社会辐射出的功能,提供发挥的渠道。
毫无疑问,基督教私设聚会点问题,是我们今年尝试宗教管理创新的重点所在。在这方面,我们要坚决放弃敌视宗教的思维。那种总是想着把大的私设聚会点打成小的,强行要求小的私设聚会点进入三自系统的作法,应该得到制止。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发展,是改革开放初期宗教政策转型带来的局面。现在反其道行之,不符合我们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精神,而且与中央要求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背道而驰。
我们在宗教工作中应该学习应用行政指导和协商的办法。对于大型的未登记宗教组织,我们可以与之协商,共同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如果沿用以往的强制措施,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激化矛盾,甚至酿成宗教领域的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频频发生这类事件,提醒我们宗教政策的调整势在必行。必须警告我们当中的一些领导干部:如果一味坚持敌视宗教的观念和作风,一旦出现政教关系的矛盾,由于我们缺乏这方面的经验,这类事件引发的辐射效果或长远效应将是我们难以预料的,这种作法不是我们在宗教工作中承担政治责任的明智选择。
我们不要对民间自发形成的宗教组织进行“有罪推定”,不要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进行“非法推定”。规范宗教组织的发展,重在监管,而不是禁止。面对基层的宗教管理,要有四个转变:一是从把宗教问题视为维稳任务,逐步转向主动依法化解;二是从注重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逐步转向注重用法治手段化解;三是从法治资源单独、分散使用,逐步转向综合运用法治资源化解;四是从单纯依靠政府管治,逐步转向政府、社会共治。
要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舍得向宗教组织“放权”。凡是宗教组织能够“自己管得好”的事,都要逐步地还给他们。与此同时,还要通过积极引导和依法监管,将宗教组织引入规范健康的发展轨道中来。依法化解基层的政教矛盾,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宗教管理的基石。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依法化解基层的政教矛盾工作,放在社会管理创新大局中统筹安排,真抓实干。对因工作失职、决策失误、处置失当等原因造成政教矛盾激化、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努力提高对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能力,大胆突破部门既得利益的阻碍
调查研究不仅是一种工作方法,而且是关系宗教管理创新得失成败的大问题。调查研究是做好宗教工作的一项基本功,调查研究能力是各级宗教工作干部整体素质和能力的一个组成部分。调查研究的过程,是宗教工作干部提高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过程。至今我们的调查重点基本还是关注确定信教群众人数的多少,就说明了我们对目前宗教问题的认识和把握的能力还需要很大提高。所以,我们要开创符合信教群众需求的顶层设计研究,加快宗教工作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做好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等方面基础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工作,积累相应宗教工作的成果,在这个基础上,开展我们宗教管理的创新。
学习和掌握正确方法,努力提高调查研究水平和成效。做好新形势下的调查研究工作,要求我们深入研究信教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研究事关宗教管理创新的重点问题。我们了解到有些基层部门滥用权力,对民间自发形成的宗教活动乱定性、乱指控、乱罚款,所获款项进入部门“小金库”;有关部门利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强行将信教群众发行或印刷宗教书籍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以申请办案经费,充作工作业绩等等。
我们要时刻意识到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不是我们牟取经济利益的来源,而是我们服务的对象。宗教管理领域的腐败、违法现象,是我们从现在开始要认真对待、严肃处理的重大问题。绝不能让利益集团阻碍我们的宗教管理创新。所以,我们既要调查机关,又要调查基层;既要调查干部,又要调查信教群众;既要解剖典型,又要了解全局;既要到宗教工作局面好和先进的地方去总结经验,又要到政教矛盾较多、情况复杂的地方去研究问题。我们不能对基督教家庭教会视而不见,不能否定其客观的存在,而是要面对现实问题,客观调查、认真研究,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
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调查研究经常化。坚持和完善先调研后决策的重要决策调研论证制度。对本地区宗教管理部门事关稳定全局的问题,应坚持做到不调研不决策、先调研后决策。特别是涉及信教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出台,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信教群众意见。某些地方的部门利益和官僚作风,严重忽视和侵害信教群众的正当权益,是导致近年来宗教领域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的根本原因。我们必须切实执行调研先于重大决策的工作程序,切实保护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宗教领域的稳定局面。
逐步放开对各类宗教组织、各种宗教现象和宗教问题的报道。我们的全国性五大宗教团体初步建立起新闻发布制度,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宗教界的真实信息。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我们同时需要逐步开放对民间自治宗教组织的报道,绝不通过宗教新闻发布制度来垄断宗教信息的公布,或封锁社会公众对民间自治宗教组织的了解,因为上述作法根本不符合我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上,我们必须首先承认家庭教会的客观存在,才能实事求是地去制定如何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案。
在掌握调查研究方法、提高调查研究能力、保证先调查后决策的基础上,健全领导干部法治培训长效机制,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宗教管理干部的法治知识培训,要重视培养基层干部依法化解政教矛盾的能力,把提高依法化解政教矛盾的能力培训作为基层干部一门必修课和常修课。
各地必须意识到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意义深远。在宗教工作创新上,我们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宗教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服务型的宗教管理能力。同时,要发挥宗教团体、基层自发形成的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推进宗教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和法制化。广泛动员和组织信教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宗教管理,培养公民意识,履行公民义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我们需要加强动态管理,更加注重平等沟通和协商,解决信教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及时化解宗教问题和矛盾;加强应急处置,更加注重应急能力建设,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化解消极因素,激发社会活力。
的确,我们的改革不可能同时全面铺开,但有可能先在某一领域有所创新,或有可能先在某一地域有所突破。以宗教政策的调整及政教关系的和谐,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不仅可以为我们社会稳定奠定良好的基础,而且更有助于我们全面推进社会改革。各地宗教领域的突出矛盾不尽相同,要把中央精神与当地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抓住主要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解决当地宗教领域主要矛盾,形成自己的特点和做法。所以,我们要解放思想,锐意进取,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稳中求进,努力推动宗教工作创新。